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1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控制各类伤亡事故,保护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
一、安全组织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以单位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担任组长的'安全领导机构,年初有计划措施,有责任制度、有总结评比。
2、制定安全生产三年规划,单位年度各项指标必须有安全生产指标。
3、单位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为安全生产责任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职工大会宣传安全知识,强化安全预防。
4、单位在重点安全部位,常年有专兼安全员,能一年四季,常年不失控。
5、连安全小组每季度要进行公司安全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查自查项目,包括违章驾驶、柴草堆放、药品管理、危旧房线路、重点部位、库房等。
二、安全责任制
1、制定单位领导分工、主管领导、技术员、班组车间生产责任制、领导安全职责。
2、制定单位安全员岗位职责与安全员签订责任书。
三、安全生产教育
1、对新工人进行三次教育,坚持持证上岗。
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锅炉工、电焊工、驾驶员等,必须持证上岗。
3、每月向团广播站定有关公司安全生产稿件一篇。
4、在重大节假日,公司举办安全生产活动,特别是安全生产知识宣传。
5、设有固定安全标志牌、横幅。
6、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处理原则
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2
1、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坚决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接受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和行业管理。
3、审定、颁发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出本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4、贯彻系统管理思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安全工作,确保"安全第一"贯穿于公司经营服务工作的全过程。
5、负责对公司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隐患的整改、监督。一时难于彻底解决的`,要组织制定相应的强化管理办法,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过渡期的安全,并向上级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6、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
7、认真贯彻执行安全主任制度,按规定配备并聘任具有较高技术素质、责任心强的安全主任授予行使安全督导的权力,并支持其对本公司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管理。
8、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用户和员工)监督。
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证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厂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三条、专职安全员不得少于一名。每班组兼职安全员不得少于一名。
第四条、公司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应急救援工作,减少应急情况下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制,追究责任人"的逐级负责制。各分区的管理人员对在自己分工范围内发生的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章、人员安全管理
第六条、公司制定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上墙,明示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制度,服从管理,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不得违章作业。
第七条、应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依法为工作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向作业人员如实告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办法。
第八条、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人员,一律不准上岗作业。
第九条、及时向现场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所发现的安全隐患,是每个作业人员的义务;作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单位管理人员不得报复。
管理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工作时不准看报,不准睡觉、干私活或擅离工作岗位,不准带小孩上班。
第三章、用电系统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电器维修工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掌握电器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和维修技术。
第十二条、变压器、配电柜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接受供电部门校验、检修,变压器发生故障,应申请供电部门停电检修,变压器周围应设置安全护栏,禁止无关人员靠近。配电柜严禁超负荷运行;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
第十三条、进行电器安装和检修时,至少应有两人以上人员参加并停电作业,禁止单人作业,禁止带电作业。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在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经举报,消除和预防了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在抢险救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生产工作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违反操作规程,经教育仍不改正者,依照矿山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管理人员在自己分工职责范围内工作不力,放任下属或违章指挥,致使分管工作内安全隐患得不到消除或在重大事故发生时,组织抢救不力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甚至逃匿的,报公司给予降级、撤级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有与国家相关法律不一致的,按国家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零xx年九月一日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挤塑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一条、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规程,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穿戴好防护用品,方准操作本设备。
第二条、电源合闸时,应检查电器热控是否灵敏可靠,热电偶指示温度是否正确,出现问题请维修人员排除,严禁操作工人乱动。
第三条、开车时应检查主机减速箱,牵引无极变速箱,收线无极变速箱润滑是否正常,风机通风是否良好。
第四条、开车前要注意各段加热温度,是否达到工艺要求的实际温度,保温时间要足够,初次加温时间保温不得少于3小时。
第五条、不得在塑化不好,烧焦有老化的情况下进行挤出生产,以防事故发生,发现上述问题立即设法排除。
第六条、车速要由低至高,加到正常速度,严禁高速起车,观察仪表上指示的电流值与温度是否正常,以防电流过大,引起加热器过烧。
第七条、升降线盘时,要注意升降极限位置,不得过高或过低,有电器限位时不得超越限位使用。
第八条、往料斗中加料时,注意金属物不得进入并严禁用螺丝刀或金属棒捅料压入螺杆内。
第九条、检查干试机周围,应配备橡胶绝缘垫板,否则不准开车。
第十条、开车前应检查好各接地部位是否良好,接地电阻应定期测定,不得高于4欧;设备是否有杂音等异常现象,如有问题修好再用。
第十一条、禁止用手去触摸干试机之高压电器,电气线路或接地线部位。
第十二条、线芯上有水禁止开车。
第十三条没有停止之前,禁止用手触摸绝缘线芯导线接头及裸露部分;高压击穿后线芯要先行采取放电措施,然后修理。
第十四条、开车与停车要由技术熟练工人指挥,避免误操作造成危险。
第十五条、配备软化设备、塑胶机台的,操作人员不能任意移动、调整电器和机械设备;更不能用手扶摸导线、电导轮,铜导管部位。
第十六条、开车结束后,应把电源、水源、气源全部关闭,操作手柄复原位,并做好交接班日记的记录。
混料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一条在清理料斗时应切断电源,严禁带电作业,以免引起事故。
第二条、混料转变时必须注意电源线路破损造成触电事故。
第三条、混料时严禁湿手闭合混料机的.电源开关,以免引起触电事故。
第四条、混料完成后应及时关闭电源。
磨粉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开动磨粉机前,应检查所有检修门关闭是否严密,调整好风机和主轴的转向,排气阀应处于全开的位置。起动主机后,应立即加料(应先加细小颗粒料,再加正常料度料)然后开大风量阀门,在保证进料口不向外喷粉的前提下应尽量关小排气阀。接着再调正成品细度。带有颚破和提升机系列开机前应检查破碎机的颚板间隙是否符合进料粒度尺寸,调整分析机转速应达近似成品粒度要求。最后按以下顺序开机。
1、开动斗式提升机
2、开动颚式破碎机
3、待料仓存有物料后,启动分析机
4、启动鼓风机(空负荷启动,待正常运转后再加载)
5、启动主机,在启动主机瞬间即启动电磁振动给料机。此时磨粉工作即为开始。
操作顺序简易表示如下:
"启动"提升机===破碎机===分析机===风机===主机===给料机。
停机时应按以下顺序关闭各机:
1、先关闭给料机停止给料
2、给一分钟后停止主机
3、吹净残留的物料后停止鼓风机
4、最后关闭分析机
停机顺序是:
给料机===主机===鼓风机===分析机
注:提升机输运料至料仓的过程中,先停止破碎机而后停止提升,此项应由储料量而变动。磨粉机在正常工作时不准随意加油,要确保生产安全,磨粉机在任何部分发生不正常噪音,或负荷突然增大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以免发生重大事故。再继续开机时必须将磨机内余料取出,否则开机时电流过大,影响启动。
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文明生产,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广大员工遵守各项安全制度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员工及外协、施工单位。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3条奖励内容
1、对避免重大伤亡及设备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奖励10000元。
2、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奖励100元。
3、发生事故后,在抢险救灾、保护公司财产及员工生命安全有功者,奖励500~20xx元。
4、对敢于管理、擅于管理、能够长期保持本单位安全生产无事故的生产部门按季度人均奖励300元,生产管理部门、辅助生产单位按季度人均奖励200元,行政后勤部门按季度人均奖励100元。
5、其它需要单独表彰奖励者,由所在单位向安全生产部提出书面报告,报请公司领导批准。
第4条考核范围
1、安全基础管理考核范围:
(1)不按期召开安全会议或会议无记录,考核负责人100元。
(2)不按期组织安全检查或检查无记录,考核责任人100元。
(3)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网络不健全,考核责任人200元
(4)无故缺席安全会议者考核100元、迟到者考核50元。
(5)班组长班前(班后)会上不讲安全内容的,考核100元;记录本
上不体现安全内容的考核50元。
(6)对安全生产部门催报的资料、信息不能按时上报的,考核100元。
(7)各部门对公司布置的安全管理工作(含临时性工作)不落实、未完成者考核100元。
(8)各类安全台帐未建立、健全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9)各单位领导未及时传达、贯彻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有关通知的,考核100元。
2、安全教育管理考核范围
(1)未按规定对新工人及转岗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考核200元。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考核100元;未参加专业培训和考试的,考核200元。
(3)三级安全台帐没有或不健全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4)不了解本岗位《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操作规程》的,考核100元
3、事故考核:
(1)工伤事故按《工伤事故管理规定》考核标准执行。
(2)对事故瞒报、误报者,按相关事故管理规定的内容双倍考核。
4、电器及电气焊安全管理考核范围:
(1)电器设备无接地、接零保护的,考核100元。
(2)移动电器未使用漏电保护器的,考核100元。
(3)使用行灯不符合安全电压的,考核100元。
(4)机电检修不执行相关行停、送电操作制度的,考核200元。
(5)临时电源线不规范、无管理的,考核100元。
(6)电器开关损坏或有裸露线头的,考核100元。
(7)电气线路老化严重,不予以及时更换的,考核100元。
(8)电焊机不断电,安、拆二次线的,考核100元。
(9)电焊机机壳不采用接地、接零保护的,一、二次线不符合规定的考核100元。
(10)踩在油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的,考核200元。
(11)电气焊作业不按标准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考核100元。
(12)氧气、乙炔气使用及运输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考核100元。
5、天车安全管理考核范围
(1)天车安全装置构件失灵、失效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2)天车司机室电源线头裸露或刀闸无盖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3)天车作业违反“十不吊”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4)天车安全警示及保护装置不齐全者,考核责任人200元。
(5)天车车体上有杂物者,考核责任人100元。
(6)天车司机下车后不拉闸断电者,考核100元。
(7)天车司机吊重物时离开天车者,考核100元。
(8)操作有手柄的设备不用手去操作的,考核100元。
(9)非天车司机操作天车的,考核200元;该车天车工考核200元。
(10)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索、吊具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11)天车动车前不鸣铃示警的,考核100元。
(12)天车的主要构件磨损超标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13)天车转动部位无安全防护罩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14)天车登机无联锁保护或失灵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15)天车吊重物在人头、重要设备或机动车上方通过的,考核100元。
(16)天车工作时调整制动器的,考核100元。
(17)磁盘、坯钳使用完毕后未降至地面的,考核100元。
(18)天车钢丝绳未按期涂抹润滑油的,考核200元。
6、煤气系统或禁火区域安全管理考核范围
(1)煤气区域或禁火区域无警示标志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2)没有煤气监测设施、防护设施而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3)吹扫煤气管道未使用软连接及吹扫后未彻底断开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4)各种可燃介质管道用作接地线使用或搭挂临时线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5)煤气设施动火无动火证或有动火证未落实监火措施的,考核相关责任人500元。
(6)禁火区域吸烟或随意动火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7)煤气监测仪器不能正常使用或失灵不及时修复又无安全措施的,考核相关责任人300元。
(8)带煤气作业不戴防毒面具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9)煤气管线泄漏未及时发现的,考核相关责任人200元,造成事故的按《工伤事故管理规定》考核。
7、生产现场安全文明管理考核范围
(1)进入生产作业现场未按照标准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考核50元。
(2)在煤气、氧气区域堆放油脂或易燃品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3)物件、工具摆放不符合规范的,考核责任人50元。
(4)现场各种安全装置及设施缺损的、安全标志损坏或不按标准设置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5)故意损坏或随意移动安全装置(过桥、盖板、栏杆、护罩及井盖)、防爆装置和警示标志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6)值班室、休息室卫生不合格的,考核责任人50元。
(7)生产现场管理混乱,垃圾、杂物、废弃物品较多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8)堵塞消防通道或随意、挪用损坏消防设施,考核责任人100元。
(9)非岗位人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区域逗留的,考核100元。
(10)作业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考核100元。
(11)地面人员听到天车示警后不避不让的,考核100元。
(12)吊运非常规物品不使用专用吊具或违规使用各种吊具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13)火灾危险区域未设置灭火器材的;消防用品使用完毕后未及时进行更换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14)设备未停机进行检修或清扫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15)携带与生产无关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生产现场的,考核100元。
(16)过正在运转的皮带、辊道或其他运行设备、设施不走安全通道的,考核100元。
(17)检修时未挂检修牌或随意开动挂检修牌的设备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18)检修设备未执行安全管理相关制度、事先未制定相关安全措施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19)运转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不全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20)交接班时不对所用设备、工具进行安全确认者,考核100元。
(21)坐、靠、爬在安全护栏上的,考核50-100元。
(22)特种车辆违章载人,搭乘运行中皮带、料车和翻斗车的,考核100元。
(23)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的,考核100元。
(24)在生产作业区域内打闹、戏耍、闲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考核100元。
(25)使用各种带故障设备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考核100元。
(26)启动皮带运输机、辊道、电机不发启动信号的,考核100元。
(27)未经批准,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考核100元。
(28)有钢水、铁水落地可能的地段有积水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29)用氧气吹扫人身、设备、地面的,用氧气为各种车辆轮胎充气的,考核200元。
(30)生产作业区域内乱烧、乱扔各种垃圾的,考核100元。
8、高空作业考核范围
(1)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考核100元。
(2)高空作业踏板或护栏安装不牢靠,考核责任人100元。
(3)高空作业抛物、扔工具或其他物品的,考核100元。
(4)高空作业有坠物可能,无高空作业防护网、地面无人监护或设置警戒带者,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5)高空或危险区域作业,不执行监护制度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9、隐患整改考核范围:
(1)隐患整改项目未按期完成且无正当理由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2)各部门必须对本系统进行定期的隐患自查活动,及时排除隐患,如不按期进行,考核责任人100元。
(3)对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第5条考核程序:
1、责任单位、人员,接到考核通知单后如有异议,可向安全生产部提出书面申诉。如无申诉视为认同考核。
2、公司内部考核由公司财务部在工资中扣除,外协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3、公司财务部将对罚款单独进行立账,所收缴的罚款作为公司安全保障基金。
第三章附则
第6条外来施工单位及各厂家现场服务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7条严禁各级检查人员收取现金罚款。
第8条安全生产部有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随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
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公司管理范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安全生产贯穿于设备、设施运行、维护、维修、改造的全过程,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部门、项目部、管理处为中心,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四、各部门、项目部、管理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努力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五、公司法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主管对管辖区域负全面领导责任,是本部门、管理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六、各部门所属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七、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班组或个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八、各部门应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九、公司鼓励和支持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十、公司对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项目部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公司各部门是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管理。
十二、本制度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上级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编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
十三、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是结合雅仕物业公司的特点,以确保安全生产体系具有可操作性。各部门日常安全生产工作除按安全生产制度运行外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及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十四、公司成立以公司法人为组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公司经理为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主管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办公室,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对公司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五、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公司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建立健全并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经济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安全生产经费;
3、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5、负责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6、制订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十六、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理(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3、监督检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督促做好作业场所的劳动保护工作,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督促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十七、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公司经理的带领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2、部门按照公安部61号令的要求,开展管辖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工作。
3、积极配合公司对内对外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搞好群防群治工作。
4、负责部门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协助管理处负责人制定灭火作战计划,参与每半年组织实施的应急救援演练。
5、建立健全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档案及各项安检记录,并及时更新完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料。
十八、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公司所属的维修部长、保安班长,为其班组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其职责是:
1、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和员工人身安全、健康负责;
2、发现事故苗头和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和上报;
3、组织安全检查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防火,班中检查安全、防火,班后总结安全、防火工作;
4、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组织员工分析事故原因;
6、对从事有明显危险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安排好岗位操作人员,报告上级领导;
7、有权制止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不合格员工独立操作;
8、搞好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检查员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和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十九、公司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公司所有在职员工为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其职责是:
1、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规定和安全规程,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
2、上岗操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3、上班要集中精力搞好安全生产,平稳操作,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流程,认真做好各种记录,不得串岗、脱岗、严禁在岗位上睡觉、打闹和做其它违反纪律的事情,对他人违章操作加以劝阻和制止;
4、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有权拒绝一切违章作业指令;
5、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抢救处理保护好现场,及时如实向领导汇报;
6、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自己不能处理的应立即报告;
7、积极参加安全活动,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8、保护事故现场,协调调查事故原因。
第四章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
二十、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
1、为充分发挥公司及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管理作用,做好对管理处安全生产状况的研究分析及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对策制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2、公司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公司半年来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对下半年度的安全生产规划及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
3、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对公司本季度的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研究、统筹、协调、指导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4、公司必须坚持使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化,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确保使每次会议都有一定的实质内容,都能解决一定的实质问题。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二十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为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必须加强管理处安全生产检查。
2、安全生产检查的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政府、上级部门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制度等。
3、各级安全生产检查应以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隐患、查教育培训、查安全防护等为主要内容。
4、公司安全检查应以定期安全检查为主,以查处安全生产隐患为主要内容,每月至少组织进行一次。
5、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每季度组织对安全问题进行专项、重点检查。
6、各部门应根据生产实际及综合气候变化组织季节性安全检查。
7、部门安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将整改、复查情况及时反馈到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
第六章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制度
二十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安全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各部门每月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管理。
3、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七章安全日常巡查制度
二十三、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每周对公司进行安全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主管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第八章安全设施管理维护制度
二十四、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臵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办公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办公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二十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每季度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本辖区的消防器材由管理处负责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章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二十六、秩序维护部制定24小时值班制度,客户服务部将物业公司24小时值班电话张贴告知业主;现场值班人员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现事故及时如实上报,安全生产负责人、经理、部门主管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协调指挥,避免事态激化,并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遗症;若物业小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无论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责任,第一时间向区房管局及辖区街镇如实报告情况。
二十七、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班组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班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二十八、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管理处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管理处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管理处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二十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三十、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三十一、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三十二、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臵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第十章安全生产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三十三、安全生产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臵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臵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臵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第十一章生产安全预警制度
三十四、物业小区内关键位臵(特别是涉及人身安全处)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提示标语,各部门巡查时对涉及业主专有部分的安全隐患要尽到提示义务,尽可能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十五、对于重大节假日,各部门在节假日前一周进行节前安全自查,发现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节假日前三天物业公司组织统一的节前安全检查、整改。
三十六、对于雨季汛期或高温等特殊季节、恶劣天气、集中装修期间或其他地区突发重大事故时,根据主管部门、辖区街镇、气象预报或者其他地区事故的`教育启示,视情况采取内部开会、小区内张贴通知、天气预报等合适方式,及时发出安全生产的预警提示,并跟踪监督预警提示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章安全生产资料存档备案制度
三十七、公司各部门针对安全生产工作设立专门的、系统的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如:工作管理制度、巡查记录表、员工培训记录表、报事报修维修表、各类应急预案、违章搭建上报记录等,并及时更新完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料,既要将安全工作落实到位,也要做到有据可查。
第十三章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十八、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高层建筑所属管理处负责人是主要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
2、建立消防管理机构,确定防火负责人,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组建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3、凡新、改、扩建及内部装修、安装大型壁挂广告,均应将设计图纸(方案、初设、施工图)报消防监督部门审批,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4、高层建筑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由经营或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监督部门批准,动火单位应严格执行动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
5、高层建筑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由经营或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监督部门批准,动火单位应严格执行动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
6、经营或使用单位的职工应掌握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熟悉建筑内外的疏散路线;
7、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要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疏散标志和应急灯,要保证完整好用;
8、建筑物内应按规定和规范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及报警电话等设备;消防监控室应设专人每天24小时值班,记录仪器设备的工作情况,及时处理火警信号;
9、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应签定维护管理合同并严格维护管理,确保完整好用;未经单位负责人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批准,任何消防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停用或关闭。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档案,详细记录有关情况;
10、高层建筑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检查、值班巡逻、用火用电、消防设施管理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严格奖罚制度;
11、开展经常性的防火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和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得隐瞒不报或擅离职守。
第十四章室内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
三十九、室内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
1、停车场所属管理处的负责人对停车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
2、建立消防管理机构,确定防火负责人,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按规定组建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3、凡新、改、扩建车场,应将设计图纸报消防监督部门审批,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4、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5、制定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值班巡查制度、消防安全宣传检查制度、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度等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制定火灾应急方案,指定专人值班;
6、对入库车辆应确定专人进行仔细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车辆应在确定地点存放,不得堵塞通道和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入库的车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7、车库的电气装臵必须由正式电工按规定安装,电线须穿金属导管或不燃材料管保护,接线处应穿接线盒。车库内不得设臵移动照明灯具和碘钨灯,不准使用电炉等家用电器;
8、车库内严禁动用明火,在醒目的地点设防火标志。确需动用明火时(含电焊、氧焊),必须办理动火证,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9、车库内严禁进行车辆维修作业以及其他作业,严禁在通道上停车,严禁超量停车。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10、车库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及报警电话,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维护,使之完好有效;
11、开展经常性的防火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和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得隐瞒不报或擅自逃离现场。
第十五章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四十、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因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的工伤死亡、重伤事故为“零”。
2、无因管理失职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
3、因管理责任造成的事故负伤控制在1‰以下。
4、无因管理责任造成的设备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六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四十一、公司对管理处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年终按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奖惩。对发生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极坏社会影响并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十二、公司要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与其经济利益挂钩。对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而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及企业效益蒙受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章附则
四十三、本制度适用于本物业公司公司。物业公司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人离任时,应做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交接工作,新任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负责人应按照其所在岗位的职责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十四、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从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6
一、文物库房为馆内的安全重地,全馆人员须加大文物安全意识。库房内外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
二、库房钥匙分别交由两名保管人员,并妥善保管,库房钥匙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三、库房工作人员进入库房须有两人以上;非库房工作人员未经主管指导同意,不得擅自入内,经许可者,须由库房工作人员陪同。
四、进出库房人员一律不许带包,严禁在库房内吸烟。
五、创立库房出入登记制度,非本馆人员入库须在保卫科认真填写《入库人员登记表》,并由馆指导或保管部负责人签字。
六、库房人员须遵守文物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严肃认真,细致周到。
七、库房工作人员须遵守文物安全出库手续,未经主管指导同意,不得擅自提取文物。
八、创立《库房工作日记》,由专人记录进出人员、时间、工作内容等情况,同时妥善保管好帐册档案,严守库房机密。
九、创立按时的安全检查制度,由保卫科迎宾保管部对库房安全按时检查,如防火、防盗等,如发现情况,须保护好现场,立即向馆指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十、保护库房的整齐清洁,注意防潮、防尘、防虫、防光等。工作人员离开库房应做柜门上锁,门窗关严,拉闸断电。
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7
一、范围
为加强营口邮政公司外包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员工人身安全及生产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外包单位的安全工作由各外包单位进行自主管理,本规定仅对各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起到督促及补充的作用。
二、术语和定义
外包单位:生产外包、检修外包、施工外包、生活外包、绿化卫生外包等所有外包单位的统称。
三、协议签订部门管理职责
1、签署《外包项目安全协议书》
2、对外包部门是否履行安全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3、对外包单位宣传本公司安全、环境方针,并与其签订安全协议,提出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要求。
4、对外包的安全资质进行复查。
5、对外包单位劳动纪律及培训教育方面提出要求,并进行检查。
6、对外包单位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考评等综合管理。
7、对外包的车辆及人员入场进行管理。
8、对外包单位具体进行安全交底,并进行日常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管理内容和要求
管理要求通则
1、进入公司的外包单位和外包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以及公司安全、安全管理规定及所在区域的专业安全技术规程,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实施作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安保管理制度和管理网络。
2、进入公司作业的`外包的单位应自主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制定并实施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3、外包单位应配合和接受公司对本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审核,并提供相关的资质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4、外包单位应获知公司所确定的适用的重要环境因素和危险源,并执行与此相关的公司安全、安全管理制度。
5、外包单位应使用适宜的设备、施工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装备,使用的物资设备(危险化学品、个人防护装备、防爆电气设备、消防设备、运输设备等)应符合国家、行业安全标准和公司要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动用公司的设备和工器具(紧急情况除外)。
6、外包单位应按国家、行业安全标准均配备必须的劳动及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员工按标准使用。
7、进入公司作业的外包单位应建立并维护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患有职业禁忌症或未能提供职业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的协力人员,不得在公司内从事相关作业。
8、外包单位需用公司的能源介质(水、电、煤气等),必须经公司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同时应确保在用能过程中的安全。
9、在公司区域施工动火、登高、受限空间内部作业,必须执行公司的相关制度。
10、外包单位应确保独立管理区域内安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转、安全、消防设施、要与生产设备同时安排检修,不得擅自停用、拆除安全、消防设施。
11、外包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2、外包单位应对各重要的过程(重大危险源)或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13、外包单位收到公司相关部门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必须立即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反馈公司相关部门。
14、外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安全管理合格证书等相应资质,作业人员应通过本单位的上岗作业能力考核或必须具备符合岗位要求的资质证书。
五、事故管理
1、外包单位发生生产性工伤事故,对发生事故的外包单位进行考核。
2、外包单位发生火灾事故,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进行考核,如事故对公司财产造成损失,还应进行赔偿。
3、外包单位发生事故,对我公司协议签订部门进行考核。
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8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识别、获取、更新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保证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效性,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等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与公司有关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及时更新,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公司员工和相关方,以便严格遵守,消除违法行为和现象。
三、职责
1、安全办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于与本公司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2、设备部负责识别和获取安全设施管理、用电作业安全、设备安全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设备设施报废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3、总经办负责识别和获取工伤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4、财务部负责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其它要求;、
5、生产部、设备部负责识别和获取相关方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其它要求;
6、其他专业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和获取;
7、安全办负责对全公司通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文件的登记、发放方式包括以公司文件形式发放、原文发放和其他形式。
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其他要求的获取
1、获取的内容
(1)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如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2)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3)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安全标准
(5)国际公约我国已签署的关于劳动保护的公约
(6)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相关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非法规性文件和通知、技术标准规范等。
2、获取渠道
(1)各级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渠道是全国人大公报、国务院公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2)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获取渠道是各部、委或标准化组织等
(3)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获取渠道是各上级主管部门
(4)还可以与咨询机构等部门联系
(5)通过报刊、书店、互联网等渠道。
3、获取方式和时机
(1)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通过上述渠道以走访、电话、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同时建立必要的联系
(2)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通过阅读和整理有关报刊收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登记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获取记录表上并及时传递到公司生产部和安全办公室。各管理部门对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立即实施。安全办每年整理一次公司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保持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处于最新状态。
五、适用性识别、传达和更新
1、适用性识别判定依据
(1)公司活动、产品、服务要求
(2)所属行业
(3)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
(4)相关方有关要求。
2、各部门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生产的`特点对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登记在《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上并将适用的条款摘录到清单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传达
(1)各职能部门将审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清单传递到公司安全办。
(2)安全办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清单及有关内容予以印制然后按文件管理程序的要求发放到各部门,各部门的执行由单位办公室按文件管理程序要求进行。
(3)各部门将适用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进行传达贯彻确保每位职工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法执行。
(4)各部门应随时掌握与本单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最新信息如有换版、更改等情况及时向公司生产部和安全办公室传递。
(5)为使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保持最新状态各部门每年确认、登记、摘录获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填写《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更新清单》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供给公司生产部和安全办公室。
(6)各部门对作废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标识对新颁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补充。
六、符合性评价
公司应每年组织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从而确保公司和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和开展业务活动,对于不符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要及时做出标识和处理。
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产中大公用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环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物产环境防范和处置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物产环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企地衔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开展应急管理常态工作。各级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应急响应的指挥作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物产环境本部、各子公司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指应对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而开展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应急评估等全过程管理。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相关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物产环境成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和分管生产安全的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他领导为小组成员,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运营管理部门。
第五条物产环境对本级及各单位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单位应急管理领导机构。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生产装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要害部位、关键生产环节、危险生产与作业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及重大活动,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生产安全事件预防和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编制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建立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培训、演练和审核备案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建立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条件的企业,应当与周边应急救援力量签订协议,为本企业应急救援提供保障。按要求购置和储备与应急处置救援需求相适应的应急物资装备。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应急管理方法、应急技术、应急装备的研究与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保障应急资金列支渠道畅通,确保应急物资装备和应急救援响应资金及时到位,足额保障。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全员应急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培训和针对性训练,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应急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针对不同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定期或有计划地分层级、分类别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及综合演练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安全应急演练活动,并对演练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新制定或修订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应当及时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于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高后果风险因素,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隐患治理工作,加强事故防范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监测预警。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应急值班制度,接报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报送,落实领导批示,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准备,并做好事态跟踪工作和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各分(子)公司应当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突发紧急状况下的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下达停止作业指令、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或组织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七条事发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划定警戒区域,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疏导。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重要部位、危险区域应当实行专人值守。
事发企业应当在不影响应急处置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收集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工艺设备运行参数以及应急处置过程等资料。任何人不得涂改、毁损或隐瞒事故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事发单位或现场应急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上级单位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当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时,事发单位或现场应急机构应当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组织的统一指挥,并持续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事发单位应当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过程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事故调查组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物产环境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纳入业绩考核,按照年度《安全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考核。所属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企业实际,修订完善应急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10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以“预防为主、安全生产”为方针
2.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3.掌握本责业务知识
4.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5.作业中不得脱岗、睡岗、串岗
6.做到腿勤、手勤、眼勤
7.认真做好“七不充装”的检查
8.杜绝不符合规定的气瓶上充装台
9.做好充装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
10.提高安全生产指标和产品质量的`合格率
气瓶充装操作规章
1.充装前必须确定待充气瓶合格率
2.充装台控制阀门、安全阀、压力表、卡具管道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3.防错装卡具螺纹是否与钢瓶螺纹相符
4.操作任何阀门时必须站在侧面,严禁猛开、关阀门
5.充装时速不得大于8m/h,禁止插入空瓶
6.逐只检查瓶体温度和钢瓶阀是否漏气
7.充装时严禁用扳手铁器敲击瓶阀管道
8.充装人员不准穿戴化纤衣帽及钉子鞋,严禁油脂
9.做好气瓶气体置换工作
10.充装过程中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超压,做到气瓶放稳,严禁空重瓶混放
11.充装压力是否在12.5Mpa范围内
12.瓶阀密封性瓶体鼓包、变形、缺陷、附件是否齐全良好等,有问题一律不得上充装台
气瓶装卸操作规程
1.必须了解气体性质,掌握熟练知识
2.气瓶搬动时,一手握气瓶沿地面旋转
3.不准平地滚动,需滚动时严禁撞击
4.装车时一定做好精准到位
5.装车中不得把气瓶从车上掉下,以免爆炸危险
6.做到气瓶数据登记和标号登记工作
低温液体泵操作规程
1.工作前做好防护工作
2.开机前确认集流排放空充装准备
3.检查页面高度及压力
4.打开排液阀关闭放空阀,开启回气阀对泵进行预冷盘车启动
5.汽化器挂霜和预冷15分钟
6.确认泵正常运行
7.听排出液体活门声音和机器振动是否正常
8.充装完毕后,关闭下液阀和回气阀,打开放空阀停车
9.液体泵排出压力小于15Mpa,入口压力大于1.2Mpa
10.做到泵体无异常工作
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全员安全管理和生产作业行为,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公司多年管理经验和施工生产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公司安全管理依据本制度,对公司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司有关部门依据本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坚持按照上级要求,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好旨在强化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七条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手段,也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有效载体。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最基本的一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增强了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心,使安全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公司安全管理目标。
第八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和推进安保体系的贯标;
第九条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检查、考核,充分履行管理职能,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使施工全过程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处于受控,确保工程项目安全目标管理。
第十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形成安全管理体系网络。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公司安全管理目标分解到部门及项目部,项目部分解到管理人员,并对管理目标分解的责任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一并予以考核,公司对部门及项目部考核为半年度考核,项目部内部考核为季度考核,考核采用评分表形式,考核结果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公司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形成书面记录,纳入安全生产奖惩的依据范围。
第十四条具体的奖惩规定,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制度》执行。
第三章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均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主任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并在各自的范围内分别履行下了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六条公司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部应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应根据工程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第十七条公司与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具备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必须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以上岗。
第十八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公司各在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七)其它规定要求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各种规章制度、规范和标准,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中的事故隐患,提高各部门、项目部及职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增强安全责任感,特制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安全检查的内容:
1、安全管理
2、机械设备
3、安全设施
4、安全教育
5、操作行为
6、劳保用品使用
7、伤亡事故处理
8、文明施工
9、消防安全
第二十三条安全检查的形式:
(一)定期安全检查: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项目经理部十天检查一次,每次检查均要留下记录。
(二)专项安全检查:公司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某个专项(如施工电梯、脚手架、临时用电、塔吊等)进行检查,项目部根据各种设备的搭拆方案进行安全检查。
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1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下
1、安全员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三级教育和安全宣传工作,并在每项新工作前,做好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书面交底,缺少一次罚100元。弄虚作假、代签字罚200元。
2、及时记录安全资料,做好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整改工作。无安全事故抽查报告和整改措施的,对安全员给予每次罚款100元。发生1000元以上的安全事故都要用书面形式报总部办公室,隐瞒不报的每次罚项目经理、安全员各200元。对安全事故的处理必须采取"三不放过"的原则。
3、对于体检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痢病及传染病的.职工,必须劝其回家,如继续留用,由项目经理、安全员承担一切责任。
4、施工过程中凡上下交叉作业,中间必须设有安全隔离措施,并做好书面安全交底工作。如果没有安全隔离措施,安全员有权禁止下方人员施工,不听劝阻者给予100元罚款。没有书面安全交底的,给予安全员200元罚款。
5、遇到六级以上大风、大雾、大雪、沙尘、沙暴等恶劣天气,安全员要迅速通知,禁止塔吊起重作业和高空作业。如因安全员失职酿成安全事故,将给予安全员1000员以上的罚款。
6、夜间施工和暗室施工,应该设置照明设备,密封或有毒场所须设置通风设备,地下室及楼梯口必须是低压电,楼梯口、坑井洞口没有照明和防护的,每次罚安全员100元。
7、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电梯井内、预留洞口、管道井内、通道口内、井架口内必须用围栏、盖板防护或用二层优质安全网防护,缺少一处罚安全员100元。
8、施工现场危险区必须悬挂"危险"或者"禁止通行"的标志,夜间要悬挂警示灯,非正常使用的楼梯口必须封行,缺少一处罚安全员100元。
9、项目部要加强安全辅导、培训教育和检查的力度,每半个月用半天、一周用1小时为安全活动时间。同时,公司要进一步加大安全检查力度,要成立安检组对项目上的机械设备、防护设施、安全技术方案和交底进行定期检查,力争消除事故隐患。
10、安全员要对塔吊、起重设备的保险装置、超重限位装置作定期检查。严禁带病运转、维修中运转及超负荷作业。安全员对违规操作不加制止的,给予200元罚款。
11、信号工必须在物料起吊时进行现场指挥。如人不在现场遥控指挥,给予200元罚款。信号工指挥失误损坏物品由信号工全额赔偿,由他人替代指挥或超重吊装的立即开除。所吊物品必须放置整齐。
12、工地上装拆大型机械,必须由持证专业人员装拆,如果违章作业,每次罚机具负责人和安全员各500元。
13、施工机械应定期保养上油,防护装置齐全且运转正常,操作规程悬挂醒目,缺少一项罚安全员和机具负责人100元。
14、各项目部要建立内部每周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各工种安全工作进行奖罚,及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和整改落实监督工作。安全员负责办理少数工种上岗证,如经上级部门检查出缺一个上岗证罚责任人100元。
15、工程项目出现安全死亡事故,项目经理罚款1000元,安全员与直接责任者20xx元罚款,所在工种工长1000元。
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13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安全生产档案(台账)、记录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档案(台账)的准确和完善,通过安全生产档案(台账)的记录、整理和归档,不断增强安全管理工作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可追溯性、闭合性,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档案(台账):是指各部门、项目部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图像、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2、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和储存的信息。
3、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档案(台账)的综合管理工作,对各项目部、各部门安全生产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拟定公司安全记录归档和保管、使用、统计等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公司各类安全生产记录的分类、编号和备案工作。
4、各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档案(台账)管理工作。统一使用公司制定的格式进行安全生产记录。
5、各项目部负责本项目部安全生产档案、记录管理,填写、收集、整理、保管、利用本项目部在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类记录。
6、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各职能部门按照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制度履行相应职责。
7、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变动记录。
8、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等。
9、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11项制度必须建档)等文件。
10、与工种岗位和设备工具相对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规程。
11、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和下发的制度性文件、通知、通报等。
12、安全管理人员花名册、相关人员证书(含三类人员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资格证书)。
13、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计划、阶段性专项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14、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执行、考核记录。
1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6、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含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学习、活动资料;
17、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身份证明、资格证书;
18、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临时组织的各类会议,包括传达贯彻上级文件,收看收听电视电话会议通知、记录、纪要等;
19、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报告或记录;
20、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的应急预案,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培训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21、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名称、负责人、地点(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
22、职业健康目标管理和责任制,单位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证明(复印件);
2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
24、年度职业健康计划和实施方案,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记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宣传图片、纸质和摄像资料)等;
25、用人单位职业监护档案,职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接触职业危害人员登记表及体检记录(上岗前、在岗、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表),职业病人登记表,职业病人诊断证明等;(如果有)
26、相关方单位资质及签订的安全协议(合同)、安全告知等;
27、相关方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28、外用工、外包工等外来务工人员的教育记录;
29、专业安全检查、季节性检查、重大节假日安全检查记录及考核记录(或安全检查表);
30、专项安全检查及考核记录(或安全检查表);
31、日常、综合性安全检查及考核记录(或安全检查表);
32、隐患检查记录、隐患排查治理(计划)登记表;
3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安全事故隐患的类别、所属工艺、地点、影响范围及程度、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及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责任人和部门(或单位)、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评估报告;
34、其它与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工作有关的记录。
35、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档案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36、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相关记录。
37、安全工作费用投入过程中相关票据复印件等。
38、《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及消防工作责任书》规定的其它台账。
3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记录、建立台账的内容。能够证明安全生产过程管理的其他记录资料等。
40、安全生产档案(台账)纸质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字迹清晰,日期明确,签认手续完备;
41、各项目部要求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档案(台账)的记录、收集和整理;
42、各项目部安全生产档案(台账)应分类存档,按时间顺序(以年度为界),每年年终将安全生产档案(台账)装订成册;
43、档案(台账)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xx年修正)的相关要求。
44、各部门、各项目部记录管理人负责收集、整理、保存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记录(记录管理人由单位、各部门根据岗位职责进行确定),填写“在档记录清单”;
45、记录的填写要及时、真实、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如因某种原因不能填写的项目,应说明理由,并将该项用双斜杠划去;
46、各相关栏目负责人签名不允许空白。如因笔误或计算错误要修改原记录,应采用双斜杠划去原记录,在其上方写上更正后的记录,加盖或签上更正人的印章或姓名及更正日期;
47、记录填写应与运行活动同步进行,不得后补或编造。
48、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运行记录的发放;记录发放范围仅限公司范围内;记录发放部门应填“发文记录”,记录的接收部门应填“收文记录”。
49、记录表格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或复制,并由各部相关部门记录管理人负责登记发放。
50、各部门的记录需借阅或复制者要经相应部门负责人批推,由各部门相关记录管理人登记备案。
51、记录如超过保存期限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销毁时,由各相关部门记录管理人填写《文件销毁申请单》,交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安全管理部确认,由记录使用部门标记过期或执行销毁。同时在“在档记录清单”上注明销毁的项目、方式、数量等信息。
52、对于保存期限内需向其他移交或提供的运行记录,除应在“记录清单” 上注明移交或提供记录项目、数量等信息外,还应填写“文件移交清单”接收移置运行记录的部门应在“运行记录移置清单”上签字确认。
53、各部门、各项目部需指定记录管理员,记录管理员必须把单位所有记录分类,依据记录的类型整理、标识,便于查阅并可追溯相关活动。
54、记录应存放于通风、干燥的地方,所有记录保持清洁,字迹清晰。不得丢失或破坏、防止泄密。
55、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按照公司相关文件管理规定或《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要求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
56、公司安委办对各项目部安全生产档案(台账)的建立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间为每年度至少一次。
57、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及消防工作责任书》涉及安全生产档案、台账、记录管理工作的内容进行检查考核。
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20__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15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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