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管理制度15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管道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管道管理制度1
1、首先要制定与之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指定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护人各把其关。否则,施工负责人按三级过失处罚。
2、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斯检查仪检查瓦斯,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3、必须穿不含化纤的工作服,穿不带铁钉的鞋。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4、所有维修人员不得带任何易燃易爆物品和点火工具进入瓦斯管道。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5、检查甲烷测试仪是否灵敏可靠。因测试仪不准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要按三级或四级过失处罚责任者。
6、配备2—3个合格的灭火器。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7、检查处理瓦斯管道、阀门、设施时,应将甲烷测试仪从下风地段由远到近接近井口进行,当测试浓度≤1%时,方可接近小井打开井盖。违反操作规程,按一般违章处罚。
8、打开井盖后,如瓦斯浓度≤1%时,维修人员方可入井作业。否则要视甲烷浓度情况进行自然通风,只有经测试有毒有害气体及氧气均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入井作业。
9、检查处理(包括焊接)瓦斯管道及设施时,必须先关掉相应的阀门(水封或加盲板)并进行瓦斯管道置换工作,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作业。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0、本工作至少应有三名以上专业人员进行,除操作人员外,其它人员一律站在距工作地点五米以外的上风地段观察监护。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1、在瓦斯小井进行排放水工作时,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佩戴合格的防毒面具,并执行1人排放、二人监护。监护人员站在离小井1—2m之内,并随时与井内人员取得联系,呼唤其名,当发生意外时,及时抢救。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2、排放区域(30m范围),应设专人站岗,以防外人不慎进入排放区。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3、在进行瓦斯小井排放水工作时,工作现场30m之内严禁有明火存在,严禁监护人员抽烟,严禁闲杂人员逗留,严禁监护人员与闲杂人员闲聊。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14、排放工作应不少于4名专业人员进行。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5、排放现场必须配备2—4个合格的灭火器。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6、瓦斯置放工作必须报批专门的安全措施,方可进行置放。否则,作业人员按一般违章处罚,施工负责人按三级过失处罚。
管道管理制度2
签 发 人:
责 任 人:
签发日期:
执行阶段:
◆水泵、管道管理员工,应搞好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的正常供水。熟悉水泵的特点,了解水泵、管道的使用条件,掌握水泵、管道的维修保养技术。
◆检查泵座地脚螺栓上的螺母松紧,调整轴向间隙;旋紧螺母上的定位螺钉,压紧填料压盖。
◆检查电动机内润滑油,经过预润后装妥电气装置;逆时针转动检测有无过紧或卡住现象、正逆机构灵活有效等。
◆露于空间的管道要定期进行检查和涂刷防腐涂料,刷防腐涂料的间隔时间不宜过长,生铁管不超过3年,熟铁管不超过2年,发现管道漏水要及时维修。
◆对一般控制阀门,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开关试验和检查,防止起用时间不开或点不动。当阀门漆面受损时,应涂刷防腐涂料;对关不紧的阀门、龙头要及时处理。
管道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规定了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抢修的一般规定,抢修现场的准备工作以及抢修作业的注意事项和操作程序等。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抢修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根据供应规模设立抢修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抢修车辆、抢修设备、抢修器材、通信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设备,并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条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制定事故抢修制度和事故上报程序。
第五条 城镇燃气设施抢修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应急预案应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习,每年不得少于1 次。应急预案可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危险目标及其危险特性、对周围的影响;
(三)危险目标周围可利用的安全、消防、个体防护的设备、器材及其分布;
(四)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织人员和职责划分;
(五)报警、通信联络方式;
(六)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处理措施;
(七)人员紧急疏散、撤离;
(八)危险区的隔离;
(九)检测、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
(十)受伤人员现场救护、救治与医院救治;
(十一)现场保护;
(十二)应急救援保障;
(十三)预案分级响应条件;
(十四)事故应急预案终止程序;
(十五)应急培训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
(十六)做好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第六条 接到抢修报警后应迅速出动,并根据事故情况联系有关部门协作抢修。抢修作业应统一指挥,严明纪律,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三章抢修现场要求
第七条 抢修人员应配备警示标识,到达抢修现场后,应根据燃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并设立警示标志,并随时监测周围环境的燃气浓度。在警戒区内进行交通管制.严禁烟火,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第八条 抢修人员到达抢修现场后,在布置事故现场警戒、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应积极救护受伤人员。
第九条 操作人员进入抢修作业区前应按规定穿戴防静电服、鞋及防护用具,并严禁在作业区内穿脱和摘戴。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严禁单独操作。
第十条 在警戒区内燃气浓度未降至安全范围时,严禁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等。
第十一条 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对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多场所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二条 当事故隐患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对不得撤离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消除隐患为止。
第四章抢修作业
第十三条 抢修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尽快了解现场情况,建立隔离区,控制气源、消灭火种,切断电源,驱散积聚的燃气。在室内应进行通风,严禁启闭电器开关及使用电话。地下管道泄漏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聚积在地下和构筑物空间内的燃气。
第十四条 燃气设施泄漏的抢修宜在降低燃气压力或切断气源后进行。
第十五条 抢修作业时,与作业相关的控制阀门必须有专人值守,并监视其压力。
第十六条 当抢修中暂时无法消除漏气现象或不能切断气源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七条 处理地下泄漏点开挖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抢修人员应根据管道敷设资料确定开挖点,并对周围建(构)筑物进行检测和监测;当发现漏出的燃气已渗入周围建(构)筑物时,应根据事故情况及时疏散建(构)筑物内人员并驱散聚积的燃气;
(二)应连续监测作业点可燃气体浓度。当环境中可燃气体浓度在爆炸范围内时,必须强制通风,降低浓度后方可作业;
(三)应根据地质情况和开挖深度确定作业坑的放坡系数和支撑方式,并设专人监护;
(四)对钢制管道进行维护、抢修作业后,应对防腐层进行恢复并达到原管道防腐层等级。
第十八条 铸铁管泄漏抢修时,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泄漏处开挖后,宜对泄漏点采取措施进行临时封堵;
(二)当采用阻气袋阻断气源时,应将管线内燃气压力降至阻气袋有效阻断工作压力以下,且阻气袋应在有效期内使用;给阻气袋充压时,应采用专用气源工具或设施进行,且充气压力应在阻气袋允许充压范围内。
第十九条 当聚乙烯塑料管道发生断管、开裂、意外损坏时,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取关闭阀门、使用封堵机或使用夹管器等方法有效阻断气源后进行抢修,并应采取措施保证聚乙烯塑料管熔接面处不受压力;
(二)抢修作业中应采取措施防止静电的产生和聚积;
(三)抢修作业中环境温度低于-5℃或大风(大于5级)天气时,应采取防风保温措施,并应调整连接工艺。
第二十条 有动火作业时,应符合本规程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场站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压储气柜泄漏抢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和抢修人员直接采用燃气浓度检测器或采用检漏液、嗅觉、听觉来判断泄漏点;
2、应根据泄漏部位及泄漏量采用相应的方法堵漏;
3、当发生大量泄漏造成储气柜快速下降时,应立即打进口阀门、关闭出口阀门,用补充气量的方法减缓下降速度。
(二)压缩机房、烃泵房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切断气源、电源,开启室内防爆风机。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
(三)地上(下)调压站、调压箱发生泄漏,应立即关闭泄漏点前后阀门,打开门窗或开启防爆风机,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
第二十二条 当调压站、调压箱因调压设备、安全切断设施失灵等造成出口超压时,应立即关闭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并在超压管道上放散降压,排除故障。当压力超过下游然气设施的设计压力时,应对超压影响区内燃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排除所有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气。
第二十三条 用户室内燃气设施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接到用户泄漏报修后应立即派人检修;
(二)进入室内后应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打开门窗通风、切断气源、消灭火种,严禁在事故现场拨打电话;
(三)严禁用明火查漏。应准确判断泄漏点,彻底消除隐患。当未查清泄漏点时,不得撤离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消除隐患为止;
(四)漏气修理时应避免由于检修造成其他部位泄漏,应采取防爆措施,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进行作业。
第二十四条 修复供气后,应进行复查,确认安全后,抢修人员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第五章中毒、火灾与爆炸
第二十五条 当发生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危及燃气设施和周围环境的安全时,应协助公安、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抢救和保护好现场。
第二十六条 当燃气设施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等方法控制火势,并应防止产生负压。
第二十七条 燃气设施发生爆炸后,应迅速控制气源和火种,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第二十八条 火势得到控制后,应按本规程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抢修。
第二十九条 火灾与爆炸灾情消除后,应对事故范围内管道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第六章图档资料
第三十条 抢维修单位应建立抢修工程图档资料,并对图档资料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更新。
第三十一条 抢修工程的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接警记录;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
(三)事故类别(中毒、火灾、爆炸等);
(四)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
(五)参加抢修的人员情况。
第三十二条 抢修工程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抢修任务书(执行人、批准人、工程草图等);
(二)动火申请书;
(三)抢修记录;
(四)事故报告或鉴定资料;
(五)抢修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和图档资料。
管道管理制度4
天然气的应用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前进而迅速发展,管道运输作为连接供需双方主要的运输方式,其覆盖面非常广大。因运输距离较长,路面情况较复杂,天然气的运送对于管道的要求较高,铺设、维护好长输管道对于天然气的运送具有重要意义。一旦运输管道出现问题,将会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安全,给社会经济带来损失。管理好长输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对我们来说意义重大。
一、长输天然气管道运行现状
1.长输天然气管道运输特点
长输天然气管道的运输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它是由油气田集气管网、输气干线管网和城市配气管网三大管网构成一个统一的、密闭的、连续的输气系统,部分利用地层压力来进行运送,其输气管道的末端需具有较大的储气功能。
2.我国长输天然气管道运行的情况
长输天然气管道一般指运输距离在25km以上的管道运输。目前,世界上大型天然气、输油管道总长度已超过200万公里,且每年都在递增。我国长输管道的总长度不足世界的1%,而油气储量却位居世界前列,比例的不协调在技术、安全性等方面加重了我国天然气长输管道运行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对管道运行安全的管理。
二、长输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的重要意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便捷、快速的天然气等其他能源的需求量也不断增多。天然气这类能源的易燃易爆特点决定了其应储存在远离大量人类生活的区域内。安全、迅速的将其运送非常重要,管道运输承载着天然气等能源运输的重要使命。长输管道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它对天然气的运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然环境、外部条件的不断变化会给长输管道带来腐蚀、焊缝开裂、管道穿孔等老化、破损现象,这就使天然气的长输管道运行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如果不加强安全运行管理,一旦管道发生爆裂,将会严重污染环境,甚至带来人员伤亡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加强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安全运行管理十分必要,它不仅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更有利于保障人类
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安定。
三、长输天然气管道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对天然气管道运送危险性的认识
采用长输管道对天然气运送是目前来说最经济实惠的运输方式,而人们却缺乏对其运送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性的认识。天然气在管道运送过程中,常常要经过人口较密集的区域,往往要穿过民房、医院、工厂、田地等,而有些建筑物在施工或农民在耕田种地时,认为深埋在地下的天然气运输管道很结实坚固,不会因为一时的挤压或碰撞而被破坏,他们不了解长输天然气管道被破坏、天然气泄漏后的严重后果,所以不会考虑变更施工计划或耕种路线。这种意识上的麻痹大意是造成长输天然气管道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
2.自然环境的变化对长输天然气管道的破坏
由于天然气运输管道深埋在地下,铺设线路较长,在考虑经济因素、人力物力等综合因素的前提下,即便是灾害多发区,长输天然气管道也要穿过,这样自然环境的变化对其影响就较大。如一些处于地壳活动较频繁的地段带来的地震,暴雨引起的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发生极易引起天然气运输管道的破损、护坡堡坎垮塌现象的发生。即便未发生较大的自然灾害,因长输天然气管道多采用直缝管、无缝管、螺旋缝管等钢制材料制成,即便埋于地下也避免不了受常年的风雨积雪侵蚀,管道也易遭腐蚀。
3.私自窃取天然气或故意破坏对长输管道运输的影响
长输天然气管道的铺设距离较长,会经过多个地方。没有条件对各个地方实施实时监管,这就让一些人钻了空子。他们为了个人利益,在居住环境附近的长输管道隐蔽处开孔栽阀盗取天然气,在窃取后将其装入简易的装置中存放使用或变卖。由于他们不是专业人士,不懂专业技术,不能将开孔部分很好的进行修补,这就为以后的管道运输埋下了安全隐患。这样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更使自己和周围居住的人陷入了天然气泄露、爆炸等危险当中。
4.他方施工对天然气管道运输的影响
在实际生活中,对长输天然气管道的铺设获得批准后,其他一些工程项目的铺设等也需要同时规划建设。这就形成了多条线路的相互交错,如各项目间的交叉穿越、近距离的平行分布或成品油管线与长输天然气管道的同沟铺设等。在施工时,就要求施工单位要综合考虑各个项目间的相互关系制定出不同的工程项目施工方案。而现实情况却是,因各个项目所属的施工单位、开工时间、工期长短、设计要求、安全标准等不尽相同,施工效果就会互相干扰。如为赶工期、节约成本以创造出更大的利益会出现不同建设项目间的安全距离不足、不同管线的外加电流相互干扰导致反腐层的保护失效等等。另外为缩减开支,在管线两侧5米内挖砂取土,在未反复核查地下管线时就采用大型机械进行快速挖掘或碾压都会对地下管线造成破坏,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制约着长输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
5.违规建筑引起的长输天然气管道的安全隐患
一些个人或单位利用职务之便,在未履行一些法律手续的前提下,为自己谋求私利。他们不顾天然气运输管道的铺设,为了使自己获得最大效益,忽略长输天然气管道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肆意的在其上或附近搭建违规建筑。这些违章行为已严重影响长输天然气管道正常发挥其效用,为其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四、提高长输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的对策
1.建立健全法律机制,为长输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建立健全的法律机制有利于保护国家公共财产不受损失,保护其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同样,对于长输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运行,也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私自盗取天然气自用或变卖的行为人进行严厉的打击,并处以罚款。对于检举揭发从事该行为的人进行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嘉奖,以鼓励所有人对该行为进行监督,确保法律履行的力度,改善天然气管道运行区的治安环境,进而形成有力的制约。
2.提高对长输天然气管道风险的预测能力
加强对长输天然气管道风险的预测是保证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的重要基础,风险预测力提高,就会提高天然气运输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可靠性,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长输天然气管道的常见事故主要有燃气泄漏、毒物扩散、火灾爆炸等,为了提高对长输天然气管道风险的预测能力,就要对管道进行可靠性分析研究、进行定量风险评价,其主要分为明确评价的对象及范围并对其做充分的了解,根据项目周边情况对其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分析,选择确定正确、科学的风险评价方法,提出消除、减弱危险的建议并得出结论这几个主要步骤。定量风险评价可以分析影响管道失效的原因,制定恰当安全的维修计划,以减少损害。半定量分析则是根据事故损失后果和发生概率,通过计算形成一个相对的风险指标。而定量风险分析与评价__是最权威、准确的风险评价法,其对于提高对长输天然气管道风险的预测能力具有重大作用。
3.定期检查,及时维护
为了使长输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定期的检查必不可少。这里的检查包括:安装前仔细检查安装的管道质量是否合格、管道有无破损。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认真核对管道铺设的位置是否适宜,深度是否恰当;安装过程中,要认真检查技术人员的操作是否正确,一旦发现管道有损坏,要及时修复、更换;在安装后的使用过程中,要根据管道所处的地形地貌等自然环境的不同做定期的检查,要及时排查出天然气泄漏或毒物扩散等问题并做好相应的解决措施。对于管道的维护工作,要安排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维修,企业要不定期的对这些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来确保他们具备过硬的技术,能及时处理突发状况,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4.明确责任范围,加强监管力度
对于长输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的管理,要建立完整的应急机制,明确责任范围,将责任逐级分配到每个人身上,各级政府承担着对其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管道生产运营企业与政府之间要形成良好的沟通,一旦发生重大的管道安全问题,互相协调配合解决问题,建立联防机制,逐步形成良性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机制。同时,要增强对长输天然气管道的监管力度。
5.重视科技因素,提高管道自身质量
提高长输天然气管道的自身质量,增强其反腐能力,对于保证管道的安全运行具有深远的意义。提高管道的反腐能力主要有阴极保护、反腐涂层技术和聚乙烯管道材料的使用。科技的进步必然会带来一些新材料的出现,在环保节能、降低成本的基础上,将新鲜元素融入到以前的材料中,使其具有更高的耐碾压力、防破损力的功效。
6.保障资源市场供应安全
对天然气资源的灵活分配调度,可以降低供气风险,缓解供气紧张,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全。另外,积极引入国外优质的天然气资源,增强我国储气能力,在保障居民用户有充足的天然气可以使用的同时,也可以平衡市场的供求平衡。
结语
经济的持续发展促进了能源市场的不断前进,天然气资源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其安全运输十分重要。它的安全运行不仅可以保护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维系社会的稳定,还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改善天然气运输管道自身的质量、提高对其风险预估能力、加强对其的管理监督力度等手段以保障对长输天然气运行安全的管理,势在必行。
管道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实行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制度,保证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检验、确定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有关单位制订的实施细则,原则上应符合本规程。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
1.属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
2.在用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以下简称槽、罐车)。
第二章检验单位、检验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
第4条凡从事本规程范围内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及《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要求,经过资格认可和鉴定考核合格。
第5条经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和鉴定考核合格的检验员,可从事允许范围内相应项目的检验规则。
第6条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应有详细记录,检验后应出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凡明确有检验员签字的检验报告书必须由持证检验员签字方为有效。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向当地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复议。
第7条检验人员要与使用单位密切合作,按本规程第三章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
第8条检验员可根据检验的具体情况,增减检验项目。
第9条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应接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验。
第三章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10条检验员在检验前,一般应审查下列内容和资料:
1.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2.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质量监检报告,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签发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
3.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验收记录,以及有关规范规定的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等;
4.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以及有关运行参数,介质成分,载荷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资料;
5.检验资料,历次检验报告、记录和有关资料;
6.有关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批准文件,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竣工图等;
7.使用登记证件等。
第11条影响内外表面检验的附设部件或其他物体,应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拆除。
第12条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便于进行检验和检测工作。
第13条对槽、罐车检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车体移动。
第14条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应按照操作法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升温,防止造成损伤。
第15条检验前,必须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16条如需现场射线探伤时,应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第17条进行内外部检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将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2.具有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在使用单位的有关制度中作出具体规定。
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注意清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在18~23%(体积比)之间。必要时,还应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
具有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3.能够转动的或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锁住开关,固定牢靠。
4.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部位,应彻底清扫干净。
5.检验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GB3805《安全电压》的规定。
6.内部检验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第18条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经检查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检验
第19条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应遵照《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规定;槽、罐车的检验周期,应遵照《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20条检验的一般程序
检验的一般程序(图1),是检验工作的常规要求,检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并进行检验工作。
第21条检验的基本要求(槽、罐车的小、中、大修的检验和内容,除参照本条外,还应参照第22、23条)
1.外部检查应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可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等。
2.内外部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为主,必要时可采用以下的检验方法:
(1)表面探伤;
(2)射线探伤;
(3)超声波探伤;
(4)硬度测定;
(5)金相检验;
(6)应力测定;
(7)声发射检测;
(8)耐压试验;
(9)其他。
第22条外部检查内容
1.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的裂纹、过热、变形、泄漏等;
2.外表面的腐蚀;
3.保温层破损、脱落、潮湿、跑冷;
4.检漏孔、信号孔的漏液、漏气、疏通检漏管;
5.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构件的异常振动、响声,相互摩擦;
6.按照本规程第六章要求进行安全附件检查;
7.支承或支座的损坏,基础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的完好情况;
8.排放(疏水、排污)装置;
9.运行的稳定情况;
10.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监控情况。
第23条内外部检验内容
1.第22条外部检查的有关内容;
2.结构检查
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
(1)筒体与封头的连接;
(2)方型孔、人孔、检查孔及其补强;
(3)角接;
(4)搭接;
(5)布置不合理的焊缝;
(6)封头(端盖);
(7)支座或支承;
(8)法兰;
(9)排污口;
3.几何尺寸
根据原始资料审查情况,检验员可结合下列内容检查,并做记录:
(1)纵、环焊缝对口错边量、棱角度;
(2)焊缝余高、角焊缝的焊缝厚度和焊角尺寸;
(3)同一断面上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
(4)封头表面凹凸量、直边高度和纵向皱折;
(5)不等厚板(锻)件对接接头未进行削薄过渡的超差情况;
(6)布置不合理的焊缝;
(7)直立压力容器和球形压力容器支柱的铅垂度;
(8)绕带式压力容器相邻钢带间隙。
凡是已进行几何尺寸检查的,一般不再重复检查,对在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应重点复核。
4.表面缺陷
(1)腐蚀与机械损伤
测定其深度、直径、长度及其分布,并标图记录。对非正常的腐蚀,应查明原因。
(2)表面裂纹
①内表面的焊缝(包括近缝区),应以肉眼或5-10倍放大镜检查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不小于焊缝长度20%的表面探伤检查:
材料强度级别σb>540MPa的,Cr-Mo钢制的;有奥氏体不锈钢堆焊层;介质有应力腐蚀倾向的;其他有怀疑的焊缝。
如发现裂纹,检验员应根据可能存在的潜在缺陷,确定增加表面探伤的百分比;如仍发现裂纹,则应进行全部焊缝的表面探伤检查。同时要进一步检查外表面的焊缝可能存在的裂纹缺陷。内表面的焊缝已有裂纹的部位,对其相应外表面的焊缝应进行抽查。
②对应力集中部位、变形部位、异种钢焊接部位、补焊区、工卡具焊迹、电弧损伤处和易产生裂纹部位,应重点检查。
③有晶间腐蚀倾向的,可采用金相检验或锤击检查。锤击检查时,用0.5~1.0公斤重的手锤,敲击焊缝两侧或其他部位。
④绕带式压力容器的钢带始、末端焊接接头,应进行表面裂纹检查。
(3)焊缝咬边检查。对焊接敏感性材料,还应注意检查可能发生的焊趾裂纹。
(4)变形及变形尺寸测定,可能伴生的其他缺陷,以及变形原因分析。
5.壁厚测定
(1)测定位置应有代表性,并有足够的测定点数。测定后应标图记录。
测定点的位置,一般应选择下列部位:
①液位经常波动部位;
②易腐蚀、冲蚀部位;
③制造成型时,壁厚减薄部位和使用中产生的变形部位;
④表面缺陷检查时,发现的可疑部位。
(2)利用超声波测厚仪测定壁厚时,如遇母材存在夹层缺陷,应增加测定点或用超声波探伤仪,查明夹层分布情况,以及与母材表面的倾斜度。
测定临氢介质的压力容器壁厚时,如发现壁厚“增值”,应考虑氢腐蚀的可能性。
6.材质
(1)主要受压元件材质的种类和牌号一般应查明。材质不明者,对于无特殊要求的钢制压力容器,允许按钢号A3材料强度的下限值,进行强度校核,对于槽、罐车和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必须查明材质。对于已经进行过此项检查,且已作出明确处理的,不再重复检查。
(2)主要受压元件材质是否劣化,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化学分析、硬度测定、光谱分析或金相检验等,予以确定。
7.有覆盖层的压力容器
(1)保温层是否拆除,应根据使用工况和外部环境条件而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拆除保温层:
①制造时对焊缝全部表面已探伤合格;
②对有代表性的部位局部抽查,未发现裂纹等缺陷;
③壁温在露点以上;
④外部环境没有水浸入或跑冷;
⑤外表面有可靠的防腐蚀措施;
⑥有类似使用经验的;
⑦检验员认为没有必要的。
(2)有金属衬里的压力容器,如发现衬里有穿透性腐蚀、裂纹、局部鼓包或凹陷,检查孔已流出介质,应局部或全部拆除衬里层,查明本体的腐蚀状况或其他缺陷。
(3)用奥氏体不锈钢堆焊衬里的,应检查堆焊层的龟裂、剥离和脱落等。
(4)对于非金属材料作衬里的,如发现衬里破坏、龟裂或脱落,或在运行中本体壁温出现异常,应局部或全部拆除衬里,查明本体的腐蚀状况或其他缺陷。
(5)对于内外表面有覆盖层的,应先按本条(2)、(4)检查内表面,如发现有裂纹等严重缺陷,则应在外表面局部或全部拆除覆盖层,进行检验。
8.焊缝埋藏缺陷检查
(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抽查,必要时还应相互复验:
①制造中焊缝经过两次以上返修或使用过程中焊缝补焊过的部位;
②检验时发现焊缝表面裂纹,认为需要进行焊缝埋藏缺陷检查的;
③错边量和棱角度有严重超标的焊缝部位;
④使用中出现焊缝泄漏的部位及其两端延长部位;
⑤用户要求或检验员认为有必要的部位。
已进行过此项检查,再次检验时,如无异常情况,一般可不再复查。
(2)检测方法和抽查数量,由检验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9.按照本规程第六章要求,进行安全附件检查。
10.紧固件检查
对高压螺栓应逐个清洗,检查其损伤和裂纹情况,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无损探伤。应重点检查螺纹及过渡部位有无环向裂纹。
第24条强度校核
1.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强度校核:
(1)存在大面积腐蚀;
(2)强度计算资料不全或强度设计参数与实际情况不符;
(3)错边量和棱角度有严重超标;
(4)结构不合理,且已发现严重缺陷;
(5)检验员对强度有怀疑。
强度校核后,再次检验时,如无异常情况,一般可不再重复审核。
2.强度校核的有关原则:
(1)原设计已明确提出所采用的强度设计标准,可按该标准进行强度校核(原标准有错误的除外);
(2)原设计没有注明所依据的强度设计标准或无强度计算的,原则上可根据用途(如石油、化工、冶金、轻工、制冷等)或类型(如球罐、废热锅炉、搪玻璃设备、换热器、高压容器等),按当时的有关标准进行校核;
(3)国外进口的或按国外技术设计的,原则上仍按原设计规范进行强度校核;
(4)压力容器的材料牌号不明,可按该压力容器同类材料的最低标准值选取;
(5)焊缝系数应根据焊缝的实际结构型式和检验结果,参照原设计规定选取;
(6)剩余壁厚按实测的最小值减去到下一个使用周期的两倍腐蚀量,作为强度校核的壁厚;
(7)强度校核压力,一般取压力容器实际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装置的,校核用压力不得小于其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爆破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强度校核压力,应取原设计压力;(注:本条是校核壁厚时,对所选压力的规定)
(8)强度校核时的壁温,取实际最高壁温;低温压力容器,取常温值;
(9)壳体直径按实测最大值选取;
(10)强度校核时,应考虑附加载荷;
(11)由具有设计经验的设计人员或检验员担任,并出具有设计审核水平人员签字的强度校核计算书。
3.对本条1款(3)、(4),不能以常规的方法是进行强度校核的,可采用有限元方法或应力分析设计等方法校核。
第25条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1.耐压试验应遵守《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气密性试验应遵守《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本规程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的规定。
第26条需进行缺陷评定处理的,应严格按照《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27条检验报告书
1.检验单位的检验人员,应按附件一《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根据所进行的项目,认真、准确填写。
2.检验员应认真分析研究有关资料和检验结果,签署检验报告,并盖检验单位印章,一般应在投入使用前送交使用单位。
3.《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由劳动部规定格式,省级劳动部门印制。
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第28条安全状况等级应根据检验结果评定,以其中评定项目等级最低者,作为评定级别。
第29条主要受压元件材质,应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如用材与原设计不符,材质不明或材质劣化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用材与原设计不符
(1)如材质清楚,强度校核合格,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不影响定级;如使用中产生缺陷,并确认是用材不当所致,可定为4级或5级。
(2)槽、罐车和液化石油气储罐的主要受压元件材质为沸腾钢的,定为5级。
2.材质不明
对于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并按钢号A3的材料校核其强度合格,在常温下工作的一般压力容器,可定为2级或3级;如有缺陷,可根据相应的条款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可分为4级;槽、罐车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可定为4级或5级。
3.材质劣化
如发现石墨化、应力腐蚀、晶间腐蚀、氢损伤、脱碳、渗碳等脆化缺陷时,根据材料的劣化程度,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0条有不合理结构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封头主要参数不符合现行标准,但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2级或3级;如有缺陷,可根据相应的条款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2.封头与筒体的连接型式
如采用单面焊对接结构,且存在未焊透时,槽、罐车定为5级,其他压力容器根据未焊透情况,可定为3级到5级。
采用搭接结构的,可定为4级或5级。
不等厚度板(锻)件对接接头,按规定应削薄处理,而未处理的,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3.焊缝布置不当(包括采用“十”字焊缝),或焊缝间距小于规定值,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如查出新生缺陷,并确认是由于焊缝布置不当引起的,则定为4级或5级。
4.按规定应采用全焊透结构的角接焊缝或接管角焊缝,而没有采用全焊透结构的主要受压元件,如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5.如开孔位置不当,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对于一般压力容器,可定为2级或3级;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可定为3级或4级。如孔径超过规定,其计算和补强结构经过特殊考虑的,不影响定级;未作特殊考虑或该补强但补强不够的,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1条内、外表面不允许有裂纹。如有裂纹,其深度在壁厚余量范围内,打磨后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其深度超过壁厚余量,打磨后进行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第32条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电弧灼伤,以及变形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和电弧灼伤,打磨后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2.变形可不处理的,不影响定级;根据变形原因分析,继续使用不能满足强度和安全要求者,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3条内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0%,外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1mm、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5%;对一般压力容器不影响定级,超过时应予修复;对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或槽、罐车,检验时如未查出新生缺陷(如焊趾裂纹),可定为2级或3级,查出新生缺陷或超过上述要求的,应予修复;对低温压力容器的焊缝咬边,应打磨消除,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经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第34条受腐蚀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分散的点腐蚀,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影响定级。
(1)腐蚀深度不超过壁厚(扣除腐蚀裕量)的1/5;
(2)在直径为200mm的范围内,点腐蚀面积不超过40cm3,或沿任一直径点腐蚀长度之和不超过40mm。
2.均匀腐蚀,如按剩余最小壁厚(扣除到下一次检验期腐蚀量的2倍),校核强度合格,不影响定级;经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第35条错边量和棱角度超标,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1.属一般超标,可打磨或不作处理,可定为2级或3级;
2.属严重超标,经该部位焊缝内外部无损探伤抽查,如无较严重缺陷存在,可定为3级;若伴有裂纹、未熔合、未焊透等严重缺陷,应通过应力分析,确定能否继续使用。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和检验周期内,能安全使用的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第36条焊缝有埋藏缺陷的,按以下要求划分安全状况等级:
1.单个圆形缺陷(圆形缺陷、非圆形缺陷的定义见GB3323标准)的长径大于壁厚的1/2或大于9mm时,定为4级或5级;圆形缺陷的长径小于壁厚的1/2或9mm的,其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见表1和表2;
2.非圆形缺陷(均指未开见裂迹象的)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见表3。
第37条有夹层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与自由表面平行的夹层,不影响定级;
2.与自由表面夹角小于10°的夹层,可定为2级或3级
3.与自由表面夹角大于或等于10°的夹层,需计算在板厚方向投影的长度,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8条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鼓包,应查明原因,并判断其稳定情况,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9条耐压试验不合格,属于本身原因,可定为5级。
第六章安全附件检验
第40条安全附件应符合《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以及有关标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继续使用。
第41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使用:
1.无产品合格证的和铭牌的;
2.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3.逾期不检查、不校验的;
4.爆破片已超过使用期限的。
第42条安全附件的检验,分为两种:
1.运行检查:指在运行状态下对安全附件的检查。
2.停机检查:指在停止运行状态下对安全附件的检查。
运行检查可与外部检查同时进行;停机检查可与内外部检验同步进行,也可单独进行。
第43条安全附件的运行检查:
1.压力表
检验人员应注意同一系统上的压力表读数是否一致。如发现压力表指示失灵、刻度不清、表盘玻璃破裂、泄压后指针不回零位、铅封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更换。
2.安全阀
(1)检验人员应注意安全阀锈蚀情况,铅封有无损坏,是否在合格的校验期内。
(2)安全阀与排放口之间装设截止阀的,运行期间必须处于全开位置并加铅封。检验员应对其进行检查,如需动用该阀,应指派专人操作,运行负责人和检验员应在场,做好操作记录。
(3)检查中发现安全阀失灵或有故障时,应立即处置或停止运行。
3.爆破片
(1)检查爆破片的安装方向是否正确,并核实铭牌上的爆破压力和温度是否符合运行要求。
(2)爆破片单独作泄压装置的(图2),爆破片和容器间的截止阀,应处于全开状态,并应加铅封。还应检查爆破片有无泄漏及其他异常现象。
(3)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
①爆破片装在安全阀出口侧时(图3a),应注意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所装的压力表和截止阀,二者之间不积存压力,能疏水或排气。
②爆破片装在安全阀进口侧时(图3b),应注意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所装的压力表有无压力指示,截止阀打开后有无气体漏出,以判定爆破片的完好情况
4.液面计
(1)检查液面计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有无明显的标记,能否正确指示出介质实际液面,防止假液位。
(2)寒冷地区室外使用和介质低于0℃的压力容器,以及槽、罐车,其选型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并检查使用状况是否正常。
(3)超过检验期限、玻璃板(管)损坏、阀件固死或经常出现假液位,应停止运行。
第44条安全附件的停机检查
1.安全阀
对拆换下来的安全阀,应解体检查,修理和调整,进行耐压试验和密封试验,然后校验开启压力,并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新安全阀应根据使用情况调试后,才准安装使用。
安全阀校验合格后,打上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2.压力表
检查压力表的精度等级、表盘直径、刻度范围、安装位置等,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校验压力表必须由有资格的计量单位进行,校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3.爆破片
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更换。
4.紧急切断装置
对拆下来的紧急切断装置,应解体、检验、修理和调整;进行耐压、密封、紧急切断、耐振动等性能试验。具体要求应分别符合《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检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第七章附则
第45条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46条本规程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管道管理制度6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工程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安装单位进行设计和安装,并符合《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有关要求;
二、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应在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天内向质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压力管道的显著位置;
三、在用压力管道应按有关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注册;
四、做好压力管道(含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
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压力管道检查,并做书面记录;
六、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并配合检验机构做好检验工作,在线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七、使用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制订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计划;
八、压力管道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投入重新使用;
九、压力管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质监部门办理注销;
十、压力管道使用中严禁超温、超压操作;
十一、做好压力管道、压力管道文件和压力管道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书、使用维护等文件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的保管工作;
十二、压力管道的重大检修作业应由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进行;
十三、压力管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十四、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十五、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办理事故报告手续;
十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压力管道管理人员职责(供使用单位参考)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具体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办理压力管道的统计上报,组织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建立技术档案,办理压力管道的注册登记工作;
四、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验工作;
五、参与压力管道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六、对事故隐患及时措施进行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应书面形式报告质监部门;
七、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腐蚀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八、参与压力管道工艺参数变更的审批工作;
九、按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
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供使用单位参考)
一、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和岗位操作法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
二、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压力管道的技术特性、系统结构、工艺流程、工艺指标、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原理、懂性能、懂结构、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会排除故障。
三、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压、超温运行。
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供使用单位参考)
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是安全地管理、使用、检验、维修压力管道的重要依据。凡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压力管道,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管道的技术档案包括:
一、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证。
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汇总表。
三、原始设计资料(包括压力管道的设计计算书、系统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轴侧图等)。
四、管道制造安装资料(包括压力管道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管道材质证明书、管道元件明细表和出厂合格证和质量证明、管道安装工艺文件、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及监督检验报告等)。
五、使用资料:
(1)压力管道的运行记录(包括生产周期、累计运行时间、主要工艺参数工作压力、工作温度波动范围等);
(2)管道的定期检验报告;
(3)管道变更记录(包括修理和改造记录);
(4)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5)管道事故记录和事故分析报告;
(6)其它技术资料和记录。
管道管理制度7
1、 pe庭院燃气管安全管理问题提出
由于pe管与钢管相比有许多优点,使其在我国许多城市燃气工程中得以广泛使用。与钢管相比有许多优点:首先pe管使用寿命约为50年,而钢管为一般为15~20年;其次,pe管有卓越的耐腐蚀性能,柔韧性强、抗地震能力强,其断裂伸长率一般超过500%,对管基不均匀沉降的适应能力非常强,而且pe管可直埋敷设、蛇行敷设,焊接工艺简单,管道质量轻,施工方便,减少了工程量,效率高,工程综合造价低;此外,在抢修时,pe管可带气碰口作业,使用夹扁工具,快速夹扁带气pe管,能够迅速恢复供气,及时消除隐患。
但是,pe管在施工及运行中也暴露了一些弱点:施工中如果出现纵向划痕,坚硬物划伤,可导致pe管道应力开裂:一旦具有腐蚀性有机化学物质附在pe管道上,投入运行后,耐环境应力开裂的性能有所降低;pe管抗紫外线能力差,敷土必须达到一定深度;另外pe管在焊接质量上不能有可靠的保证,因为现行的国家标准没有具体规定,国内厂家也没有相关的检测设备,国外的检测设备也还处于初级阶段,而且价格昂贵。其焊接的质量,主要靠的是焊接设备性能的稳定性和操作人员的责任心。然而,当他们的状态处于低谷时,极易留下质量隐患。
pe燃气管遭受人为破坏的可能性较高,尤其是用作庭院管时,其破坏的可能性更高,因此,采取综合措施加强pe庭院燃气管道的管理安全,保证安全供气这一问题非常重要。
2、加强pe庭院燃气管安全管理
管道供气设施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全,一旦出事,就会导致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由于部分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用户缺乏安全意识,不重视燃气管线的安全,任意施工,不计后果,极易导致事故的发生。为保证pe庭院管的安全,减少人为破坏,加强pe庭院管安全管理,重点进行以下几方面工作:
2.1pe管施工时首先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施工,使用合格焊接设备,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上岗证,方能保证焊接质量;其次,随pe管应敷设示踪线,且在距管道不小于300mm处敷设警示带,警示带上应有醒目的标志,地面上的标志桩埋设应清晰,能够准确体现管道铺设位置,竣工图要完整真实。
2.2在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开工许可证时,需在供气单位办理施工现场燃气管线确认手续,杜绝施工单位代替办理,在工程建设初期,对燃气管线的保护就有了直观的认识,在整个燃气工程建设过程中,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签定供气合同,办理供气手续,每个环节都会体会到保护燃气管线安全的重要性,从根本上提高了保护庭院pe管的意识。
2.3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整个小区燃气开通前后,各物业管理人员应接受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并接受燃气经营单位的相关技术指导,供气单位和用户(特别是物业管理单位)之间必须签定安全供气协议,并且严格执行协议内容:
(1)物业管理单位要拥有燃气管道竣工图纸,掌握本住宅区内燃气管道及控制阀门的分布和运行状况,加强对管辖范围内的燃气管道设施及用户燃气设施的巡视和监控,尤其在庭院装修期间,燃气用户及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检查。
(2)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辖区内的燃气管道及设施上和安全保护距离内挖坑取土等进行地下开挖作业时,应当向该区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危及、影响到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施工作业通知燃气经营单位共同指定保护监管措施或制止施工单位施工。
(3)为满足管道供气安全及24小时紧急抢险、日常管道系统的巡检、维修等要求,用户必须无条件提供作业场所,正常供气后,若有任何改动,必须首先经过管理处,通知供气单位确认,保证庭院pe燃气管道安全。
2.4庭院pe管管理重点是巡查要到位:
(1)管道安全距离内,有无因其他专业施工而造成损坏燃气管道的情况,管道覆盖层上有无土壤塌陷、滑坡、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管道上搭建建(构)筑物等,沿线有无燃气异味、冒泡、树草枯萎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漏发出声响等;
(2)每半年用检漏仪对地下管线及周边雨(污)水井、电缆沟井、地下室等进行燃气浓度检测。
(3)新投入运行的管道或漏气抢修修复后的管道在投入运行24小时内,应加强巡查
(4)庭院装修期间,增加巡查密度,保证每天巡查到位,及时发现隐患和消除隐患。
另外,工程竣工后、供气前这段时间,燃气工程管理非常关键,明确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为安全供气提供保障。
3、结束语
燃气pe管工程质量管理有其自身的特点,我们必须把燃气pe管的使用特点、物理特性和燃气工程施工规范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实施系统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管道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
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
(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第八条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含有多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的,按下述原则确定每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一)按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二)按物流输送的形式: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三)按装置、系统形式:以装置和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置和系统内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四)采用工程编号为依据确定登记单元。
第九条工业管道可选择本规则第八条任何一款方式确定登记单元。
长输管道登记单元划分以站和站之间的管道为登记单元,建立若干登记单元。
公用管道的热力管道的登记单元可按照工业管道确定;公用管道的燃气管道的登记单元可参照长输管道确定,也可采用工程编号为依据确定登记单元。
门站和阀站内压力管道的登记单元按照工业管道确定。
第十条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界定:
(一)压力管道是指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等组成的系统,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二)安全保护装置指压力管道上连接的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
(三)附属设施指阴极保护装置、压气站、泵站、阀站、调压站、监控系统等;
(四)管道的划分界限为:管道与设备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的第一个密封面。
第三章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及确定方法
第十一条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以等级表示,分为1级、2级、3级和4级4个等级。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方法如下:
1级:安装资料齐全,设计、制造、安装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的压力管道。
2级:安装资料不全,但设计、制造、安装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下述压力管道:
(1)新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但难以纠正的缺陷,且取得设计、使用单位同意,经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出具证书,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管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问题和缺陷,经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论为3至6年的检验周期内和规定的使用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在用压力管道材质与介质不相容,设计、安装、使用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存在严重缺陷;但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经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在1至3年检验周期内和限定的条件下使用的在用压力管道。
4级:缺陷严重,难以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以保证安全使用;检验结论为判废的压力管道。
第十二条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由下述检验机构确定:
(一)新建、扩建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的定级工作,由承担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负责,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在报告上明确安全状况等级。
(二)在用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定级工作,由承担该压力管道全面检验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机构应当在《在用压力管道全面检验报告书》中明确安全状况等级。
第十三条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由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并将其评级结论作为压力管道能否安全使用的依据。
第四章使用登记条件
第十四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使用单位应当贯彻执行本规则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配备满足压力管道安全所需求的资源条件,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在管理层设有1名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派遣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
(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
(四)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压力管道标识管理办法;
(五)使用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五条长输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公共安全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以使用户、居民和从事相关作业的人员了解压力管道安全知识,提高公共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具备:
(一)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二)巡线检查制度;
(三)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元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应当达到1级或者2级的要求。
第十八条在用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并且安全状况等级达到1级、2级或者3级。对安全状况等级未达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以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其结论应当符合压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九条在管理制度中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一)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一般修理、改造时,其修理、改造方案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时,向负责使用登记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由经核准的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三)使用有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元件;
(四)按期进行定期检验。
第五章使用登记程序
第二十条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核查)和发证(注册)。
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书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3份),携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一)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
(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三)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由使用单位按照工程或者装置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连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一)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二)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三)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
(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察机构在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是否受理的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报资料不齐全的;
(二)安全状况等级不明的,或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的,或在用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3级且又未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的;
(三)无设计、安装资格的单位所设计、安装的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
(四)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
(五)使用单位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进行培训的。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对提供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实施性负责,必要时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核查组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核查组由安全监察人员、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经验的专家和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人员组成。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核查组作好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使用登记的核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申报资料的核查;
(二)对使用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情况(包括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压力管道档案等)的检查;
(三)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的检查;
(四)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单线图与压力管道实物的核对;
(五)其他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核查后,核查组应当出具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送使用单位和报送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察机构对使用单位上报的资料或者核查组的核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条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发证或注册手续:
(一)对于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中的每条压力管道填写注册代码,在汇总表右上角盖“准予登记发证”章;然后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同时注明使用登记证所包含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编号。上述工作完成且经发证部门行印后,由安全监察机构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颁发给使用单位。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和盖章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正本交使用单位,副本由安全监察机构存档。
(二)对于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压力管道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为可以使用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中的每条压力管道填写注册代码,在汇总表右上角盖“准予登记注册”章。盖章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1份交使用单位,1份由安全监察机构存档。此类压力管道应当严格在限制条件下监督使用,暂不发放《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发证或者注册:
(一)未达到第四章要求的;
(二)申请材料与检查结果不符而未及时改进的。
第六章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负责企业内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管理,有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信息化管理系统。地市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到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一)因租赁、转让或承包等原因更换压力管道的业主或使用单位的,新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在租赁、转让或承包生效后的15日内向受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二)停用或者报废压力管道的,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30日内向受理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
(三)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验后安全状况等级有变化的,应当在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验后的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第三十三条使用单位在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到期前90天提交换证申请,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第五章使用登记程序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十四条使用重要压力管道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到办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复核。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使用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者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导致发生压力管道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使用单位、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在用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的;
(三)使用不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压力管道的;
(四)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在用压力管道,未按时进行定期检验的;
(五)未按照本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换证和复核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经使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本规则施行后1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线检验,提交第二十二条(一)项要求的'资料和在线检验报告,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本规则程序办理登记注册。在6年内完成全面检验或者安全评定,核定安全状况等级,换发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八条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使用登记证的工本费。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则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管道管理制度9
1、目的作用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都属于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种设备范畴,为了加强对这一类设备的操作、维护、保养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职责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公司内部的安全管理部门为机模部,机模部部长(或设备主管)为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员。
3、设备前期管理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这类单位必须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2)压力容器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这些资料都将被列入压力容器的档案管理,妥善保管。
(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必须经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5)公司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4、设备安全使用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3)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在对在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公司应当对在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事故处理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制定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严格遵守执行。
(2)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公司按照《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高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特种设备科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6、报废管理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管道管理制度10
一、目的
天然气管道及压力管道,遵循国家《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列》为规范管道安全巡查人员的行为,以及巡查发现管道周围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及事故隐患能力及时有效的得到处理,按照巡线工作“早发现、早沟通、早预防”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输气管道和CNG母站内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与分工
安全生产部负责本公司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监督本制度的执行。CNG母站负责本单位燃气管道的使用及维护保养管理。
四、内容与要求
1.天然气管线在工程竣工后,需经总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天然气工程竣工验收由公司安全部组织,项目组、相关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部门共同进行。
2.对管线验收后需立即投入带气运行的管线,投运前需专题研究,并建立管线交接制度,管线带气前由安全部组织管线的现场交接工作,管线的交接也可与管线的验收同时进行。管线交接清楚后,由管道巡线队进行带气之前的准备工作。
3.天然气管线的管理监护以管线通气为分界点,管线带气前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管理,管线带气后由管道巡线队负责管理。
4.安排专职管道安全巡线人员负责管道的日常巡查,发放宣传资料,制止可能危害管道安全的施工,记录并报告现场发现的问题;根据工作安排进行现场监护。
5.专职管道安全巡查人员每天至少一次进行管道的安全巡查工作。专职管道安全巡查人员每天对管道巡查完毕后,应提交当天的巡查记录(即:天然气管道安全巡查记录表),向站长报告巡查发现的问题,并获取站长的指示。
6.巡查准备。所有进行管道安全巡查的人员在进行管道安全巡查时,必须根据天气状况先穿戴好劳保用品,背上背包,通讯工具、记录表格和圆珠笔等。
7.在管线巡查过程中应做好危害识别,注意道路交通安全,并做好防雷击、防中暑、防跌倒等预防措施。在下大暴雨时和发山洪时,应停止危险区域巡查工作,等大雨过后,应立即组织线路检查。
8.巡检人员必须做到“五清、六无”。“五清”指管线走向清楚,管线埋深清楚,管线规格清楚,管线防腐情况清楚,管线周围地形、地貌、地场清楚;“六无”指测试桩、标志桩、阴保桩、转角柱、警示牌无缺损、丢失、倾倒,管线上方和五米内无取土,施工的场地、管线两侧五米内无深根植物,水土保护、护坡无垮塌。发现桩倾倒、被移位,应将其恢复位置并回填固定,发现桩体严重损坏或丢失,应记录所在桩号并上报主管部门。
9.检查管道是否裸露、外防腐层破损:检查管道安全范围内是否有水土流失、冲沟、塌陷:检查护坡、埂砍、过水面等水工保护设施是否塌陷、损毁、松动及被人为破坏。发现上述现象如能采取措施恢复应立即进行恢复,不能恢复应立即记录其地点并上报公司领导。
10.检查管道周围5米范围内是否有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它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发现上述现象应立即进行制止,并立即记录其地点上报公司主管,在未制止之前不得离开现场。
11.检查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是否有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发现上述现象应立即进行制止,并立即记录其地点上报公司主管,在未制止之前不得离开现场。
12.检查管道设施上方是否有重型施工车辆或其它机械碾压,发现上述现象应立即进行提示或制止。
13.检查管道两侧100米范围内是或否有即将影响管道安全的机械施工行为发生,发现上述现象应主动向施工方介绍管道走向及埋深情况,并提出管道保护要求。如果工程将与管道发生交叉,应督促其与公司主管提前联系,以便采取对应措施。
14.公司应派人到现场提前了解情况,做好如下工作:
①讲清楚天然气管道的潜在危害、后果及法律责任
②发放《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③告知我方管道保护的要求
④交换相互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员
15.检查经批准的与管道交叉的第三方施工现场是否有影响管道安全的行为。巡查人员或现场监护人员应向施工单位了解施工进展,每天报告施工单位的进度情况及对管道的潜在影响,并在日报上反映上报,以便于公司制定措施。
16.对于可能造成管道破裂泄露的严重违法行为,应立即报警“110”进行处理。
17.检查管道保护范围内是否有可疑人员或车辆出现,管道上方、两侧是否有新近翻挖冻土迹象,对于新近翻挖冻土处要检查管道是否遭受破坏。
19.巡查人员检查阀门井时,应缓慢打开井盖,通风5分钟,无天然气气味后(或用燃气检测仪测定井下天然气浓度低于0.4%时)穿好防静电服和鞋方可下井作业。进下面必须有人监护,阀井周围不准吸烟,巡查人员不能带火种下井,如发现阀井被埋、被压或阀井漏气严重,要及时报告领导。
20.对于站室内裸管、阀门、汇管、过滤器、安全阀除每年请有关部门按时鉴定外,还应定期重刷防腐漆。
管道管理制度11
一、事故
当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系统或附件由于破裂或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业主或用户要立即向本省授权管理机构报告事故,并将本省授权管理机构规定格式的事故报告表尽快传递给本省授权管理机构(安大略省要求48 h内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本省授权管理机构负责事故现场检查检验与事故调查。一些涉及的政府部门和警察部门在伤亡事故发生时要介入调查。
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发生导致修理的损坏事故,阿尔伯塔省规定,当锅炉协会行政官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要求用户向其提供损坏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报告。
安大略省在20xx年分别发生锅炉压力容器事故9起、10起、10起,死亡或严重受伤人数分别为3人、13人、2人。
二、违章与处罚
(一)阿尔伯塔省
违章行为主要如下:
(1)干涉或阻挠行政官或安全规范官履行他们的职责与权力;
(2)在安全规范官进行检验、审查、评定、主持考试时,他人有意识地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做假证或误导;
(3)没有准备好、没有保留或没有上交阿尔伯塔省《安全规范法》要求的资料;
(4)违犯《安全规范法》,违犯有关许可、证书或变更通知规定的条件;
(5)违反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官或安全规范官命令;
(6)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命令要求采取的行动。
第一次违反《安全规范法》时,个人处罚不多于15 000加元,如果是在连续几天发生的,每天罚款不超过1 000加元。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并处。
第二次或以后再违反时,处罚不超过30 000加元,如果是在连续几天发生的,每天罚款不超过2 000加元。监禁不超过12个月。或两者并处。
(二)安大略省
违章行为主要如下:
(1)制造安装单位、修理改造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或未能服从《技术标准与安全法》及有关规则和部长命令的任何条款;
(2)制造虚假陈述或提供假信息;
(3)违反或未能服从授权管理机构的条款和项目;
(4)违反或未能服从检验师的要求或命令,或妨碍检验师工作的行为都是违反行为。
对于违章行为,处以个人不多于5万加元罚款,或1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处。处以公司最高100万加币的罚款。
管道管理制度12
为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使用,做好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编制了在用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在编制本单位的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制度参考,各单位应根据不同的使用情况加以完善,以确保安全。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和管理是一项新开展的工作,希望各单位积极探索,创造经验,广泛交流。在制度制订后,应由法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发执行。
一、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属于压力管道监察范围的压力管道,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规则》的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注册。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携带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使用登记:
(1) 压力管道使用申请书;
(2) 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3) 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
(4) 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
(5) 监督检验单位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6)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预防事故方案 (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和操作人员名单。
2、在用的压力管道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单位应携带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使用登记:
(1) 压力管道使用申请书;
(2) 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3)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预防事故方案 (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和操作人员名单;
(4)压力管道单线图;
(5)《在用压力管道检验报告》;
(6)安全附件 (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
二、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是安全地管理、使用、检验、维修压力管道的重要依据。凡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压力管道,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管道的技术档案包括:
1.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证;
2.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汇总表;
3.原始设计资料(包括压力管道的设计计算书、系统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轴侧图等);
4.管道制造安装资料(包括压力管道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管道材质证明书、管道元件明细表和出厂合格证和质量证明、管道安装工艺文件、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及监督检验报告等)。
5.使用资料
(1) 压力管道的运行记录(包括生产周期、累计运行时间、主要工艺参数工作压力、工作温度波动范围等);
(2) 管道的定期检验报告;
(3) 管道变更记录(包括修理和改造记录);
(4) 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5) 管道事故记录和事故分析报告;
(6) 其它技术资料和记录。
三、压力管道管理人员的职责
压力管道必须由专人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管道的标准、法规、制度;
2. 建立、健全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办理压力管道的使用证;
3. 编制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4. 参与压力管道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5. 制定压力管道的检验、检修、改造和报废等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6. 参与压力管道工艺参数变更的审批工作;
7. 组织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8. 参与压力管道事故分析;
9. 负责有关压力管道的统计上报。
四、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1.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和岗位操作法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
2.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压力管道的技术特性、系统结构、工艺流程、工艺指标、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原理、懂性能、懂结构、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会排除故障。
3.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压、超温运行。
五、巡线检查制度
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作好巡回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和处理。巡回检查的项目应包括:
1. 各项工艺操作指标参数、运行情况、系统平衡情况;
2. 管道接头、阀门及管件密封情况,是否存在泄漏;
3. 保温层、防腐层和保护层是否完好;
4. 管道振动情况;
5. 管道支吊架是否完好;
6. 管道之间、管道和相邻构件的摩擦情况;
7. 阀门等操作机构润滑是否良好;
8. 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等安全保护装置的运行、完好状态;
9. 静电跨接、静电接地、抗腐蚀阴极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10. 是否存在其它缺陷。
六、压力管道安全操作规程
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管道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性能,分别制定压力管道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
1. 操作工艺控制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操作温度;
2. 压力及温度波动控制范围,介质成分,尤其是腐蚀性或爆炸极限等介质成分的控制值;
3. 岗位操作法,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
4. 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部位和项目;
5. 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办法、报告程序和防范措施;
6. 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方法;
七、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是保证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基础。压力管道的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1. 经常检查压力管道的防护措施,保证其完好无损,减少管道表面腐蚀;
2. 阀门的操作机构要经常除锈上油,定期进行操作,保证其操纵灵活;
3. 安全阀和压力表要经常擦拭,确保其灵敏准确,并按时进行校验;
4. 定期检查紧固螺栓的完好状况,做到齐全、不锈蚀、丝扣完整、联结可靠;
5. 注意管道的振动情况,发现异常振动应采取隔断振源,加强支撑等减振措施,发现摩擦应及时采取措施;
6. 静电跨接、接地装置要保持良好完整,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7. 停用的压力管道应排除内部介质,并进行置换、清洗和干燥,必要时作惰性气体保护。外表面应进行油漆防护,有保温的管道注意保温材料完好;
8. 检查管道和支架接触处等容易发生腐蚀和磨损的部位,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9. 及时消除管道系统存在的跑、冒、滴、漏现象;
10. 对高温管道,在开工升温过程中需对管道法兰联结螺栓进行热紧;对低温管道,在降温过程中进行冷紧;
11. 禁止将管道及支架做为电焊零线和其它工具的锚点、撬抬重物的支撑点;
12. 配合压力管道检验人员对管道进行定期检验。
13. 对生产流程的重要部位的压力管道、穿越公路、桥梁、铁路、河流、居民点的压力管道、输送易然、易爆、有毒和腐蚀性介质的压力管道、工作条件苛刻的管道、存在交变载荷的管道应重点进行维护和检查。
14. 当操作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
(1) 介质压力、温度超过允许的范围且采取措施后仍不见效;
(2) 管道及组成件发生裂纹、鼓瘪变形、泄漏;
(3) 压力管道发生冻堵;
(4) 压力管道发生异常振动、响声,危及安全运行;
(5) 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6) 发生火灾事故且直接威胁正常安全运行;
(7) 压力管道的阀门及监控装置失灵,危及安全运行。
八、压力管道的统计报表制度
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压力管道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对压力管道进行统计上报。上报的内容包括:
(1) 压力管道基础数字统计;
(2)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情况;
(3) 压力管道存在的问题;
(4) 压力管道的事故统计。
九、压力管道的新建、扩建、改建管理制度
1. 必须按照《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及时向压力管道监察部门申报监检。
2. 项目报建审批及备案手续必须齐全;
3. 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审查;
4. 对压力管道安装施工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等内容;
5. 所选择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压力管道安装单位、检测单位、防腐单位和相应的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制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6. 采购的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及质量要求;
7. 压力管道的修理与技术改造的基本要求:
(1)压力管道的修理与技术改造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力和资格;
(2)必须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
(3)具有与之相应的技术力量、设备和检测手段。
(4)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的技术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的压力管道要求一致。
注:压力管道的技术改造一般指:
(1)较大数量的更换原有管线(国外有规定更换599米以上);
(2)改变管道公称直径,公称直径的改变将导致介质流速、流量,管道的应力等技术参数变化;
(3)提高工作压力;
(4)提高工作温度;
(5)改变输送介质
(6)管道控制系统的变更等。
8、压力管道的修理和技术改造必须做到:
(1)结构合理,保证管系的强度能满足最高工作压力的要求。
(2)管道的补焊、更换管段、管及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按现行的技术规范,制定施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必要时进行强度校核。
(3)修理改造的焊接必须作焊接工艺评定,焊接材料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9、管道的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1)管道系统的降温、卸压、放料和置换:管道系统停车后,应按操作规程把管道温度降至45℃以下,卸压至大气压,放料应彻底。介质为易然、易爆和有害气体的管道,应采用惰性气体进行置换。
(2)用盲板将待修管道与不修的管道隔离。
(3)清洗和吹扫:清洗一般采用蒸汽、水或惰性气体。酸性液体可用弱碱洗涤、清水冲洗,强碱性介质用大量水冲洗。系统不宜夹带水分的一般用空气或惰性气体(通常用氮气)吹扫。
(4)气体取样分析,确认合格后方能交付检修。
十、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制度
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与全面检验。
1. 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在线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2. 在线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也可将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在线检验的检验人员资格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或认可。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安排检验工作。
3. 在线检验一般以宏观检查和安全附件检验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检查和电阻值测量。管道的下述部位一般为重点检查部位:
a.压缩机、泵的出口部位;
b.三通,弯头、大小头、支管连接等部位;
c.支撑损坏部位附近的管道组成件以及主要受力焊缝;
d.处于生产流程要害部位的管段和与重要装置或设备相连接的管段;
e.工作条件苛刻及承受交变载荷的管段。
4. 以上规定的在线检验项目是在线检验的基本要求,检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际检验项目和内容,并进行检验工作。
5. 在在线检验开始前,使用单位应准备好与检验有关的管道平面布置图、管道工艺流程图、单线图、历次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报街、运行参数等技术资料,检验人员应在了解这些资料的基础上对管道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管道隐患监护措施实施情况记录、管通改造施工记录、检修报告、管道泄漏等事故处理记录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验方案。
6. 宏观检查的主要检查项目和内容如下:
1.)泄漏检查
主要检查管子及其附件泄漏情况。
2.)绝热层、防腐层检查
主要检查管道绝热层有无破损、脱落、跑冷等情况;防腐层是否完好。
3.)振动检查
主要检查管道有无异常振动情况。
4.)位置与变形检查
主要检查管道与管道、管道与相邻设备之间有无相互碰撞及摩擦情况;管道是否存在挠曲、下沉以及异常变形等。
5.)支吊架检查
(1)支吊架是否脱落、变形或腐蚀损坏;
(2)支架与管道接触处有无积水现象;
(3)恒力弹簧艾吊架转体位移指示是否越限;
(4)变力弹簧支吊架是否异常变形、偏斜或失载;
(5)刚性支吊架状态是否异常;
(6)吊杆及连接配件是否损坏或异常;
(7)转导向支架间隙是否合适,有无卡涩现象;
(8)阻尼器、减振器位移是否异常,液压阻尼器液位是否正常;
(9)承载结构与支撑辅助钢结构是否有明显变形,主要受力焊缝是否有宏观裂纹。
6.)阀门检查
(1)阀门表面是否存在腐蚀现象;
(2)阀体表面是否有裂纹、严重缩孔等缺陷;
(3)阀门连接螺栓是否松动:
(4)阀门操作是否灵活。
7.)法兰检查
(1)法兰是否偏口,紧固件是否齐全,有无松动和腐蚀现象;
(2)法兰面是否发生异翘曲、变形。
8.)膨胀节检查
(1)波纹管膨胀节表面有无划痕、凹痕、腐蚀穿孔、开裂等现象;
(2)波纹管波间距是否正常、何无失稳现象;
(3)铰链型膨胀节的铰链、销轴有无变形、脱落等损坏现象;
(4)拉杆式膨胀节的拉杆、螺栓、连接支座有无异常现象。
9.)阴极保护装置检查
对有阴极保护装置的管道应检查其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10.)管道标识检查
检查管道标识是否符合因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7. 对重要管道或有明显腐蚀和冲刷减薄的弯头、三通、管径突变部位及相邻直管部位应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壁厚测定。壁厚测定宜做到定点测厚。
8.对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防静电接地电阻和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的测定。管道对地电阻不得大于 100Ω,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应小于0.03Ω。
9.安全附件检验按规程相关要求进行。
10. 检验报告及问题处理
在线检验的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根据检验情况,按照附件二《在用工业管道在线检验报告书》,认真、准确填写在线检验报告。
11. 在线检验发现管道存在异常情况和问题时,使用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重大安全隐患应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12.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l级和2级的在用工业管道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3级的,检验周期-般不超过3年,管道检验周期可根据下述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
l)经使用经验和检验证明可以长期安全运行的管道,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检验确认,检验周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年。
2)属于下列情况的管道,应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1)新管道投用后的首次检验
(2)发现应力腐蚀开裂或严重局部腐蚀,且经检验确认可能发生失效的管道;
(3)长期承受明显交变载荷的管道;
(4)材料产生劣化的管道;
(5)对有设计寿命要求且服役期超过设计寿命的管道;
(6)焊缝申存在严重超标缺陷的管道;
(7)在线检验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管道;
(8)检验员和使用单位认为应该缩短检验周期的管道。
13.在用工业管道全面检验工作由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 (取得在用压力管道自检资格的使用单位可以检验本单位自有的在用压力管道,下同)进行。从事在用压力管道全面检验的检验人员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证书 (具备全面检验人员资格即具备在线检验人员资格)
14.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做好检验的安全防护工作,严格遵守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
15.使用单位负责制定在用工业管道全面检验计划,安排全面检验工作,按时申报全面检验。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验工作的现场准备工作,确保所提供检验的压力管道处于适宜的待检验状态;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负责检验所必需的辅助工作(如搭脚手架、配起重设置、提供检验用电、水、气等),并协助检验单位进行全面检验工作。
16.规定的全面检验项目是全面检验的基本要求,检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际检验项日和内容,并进行检验工作。
十一、 安全附件检验制度
1. 安全附件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继续使用;
2.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 l次;
3. 从事安全阀校验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检验资格;
4.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使用:
1)无产品合格证和铭牌的;
2)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3)逾期不检查、不校验的;
4)爆破片已超过使用期限的。
5. 安全附件的检验分为两种:
1)运行检查:指在运行状态下对安全附件的检查。
2)停机检查,指在停止运行状态下对安全附件的检查。
运行检查可与在线检验同时进行,停机检查可与全面检验同步进行,也可单独进行。
6. 安全附件的运行检查
1)压力表
检验人员应注意同一系统上的压力表读数是否一致。如发现压力表指示失灵、刻度不清、表盘玻璃破裂、泄压后指针不回零位、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指针断裂或外壳腐蚀严重、三通旋塞或针形阀开启标记不清或锁紧状置损坏、铅封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更换。
2)安全阀
(a)检验人员应注意安全阀锈蚀情况,铅封有无损坏,是否在合格的校验期内。对杠杆式安全阀,检查防止重锤自由移动和杠杆越出的装置是否完好,对弹簧式安全阀,检查调整螺钉的铅封装置是否完好;对静重式安全阀,检查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是否完好。
(b)安全阀与排放口之间装设截止阀的,运行期间必须处于全开位置并加铅封。
(c)检查中发现安全阀失灵或有故障时,应立即处置或停止运行。
(d)当安全阀须进行在线校验和压力调整时,使用单位压力管道的管理人员和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应到场确认。调整合格的安全阀应加铅封。调整及校验装置用压力表的精度应不低于1级。检验和调整时,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3)爆破片
(a)检查爆破片的安装方向是否正确;并核实铭牌上的爆破压力和温度是否符合运行要求。
(b)爆破片单独作泄压装置的,检查爆破片和管道间的截止阀是否处于全开状态,铅封是否完好。还应检查爆破片有无泄漏及其它异常现象。
(c)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
爆破片装在安全阀出口侧时,应注意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所装的压力表和截止阀,二者之间不积存压力,能疏水或排气。
爆破片装在安全阀进口侧时,应注意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所装的压力表有无压力指示,截止阀打开后有无气体漏出,以判定爆破片的完好情况。
(d)爆破片和安全阀并联使用时,应参照款2进行检查。
7. 安全附件的停机检查
1)压力表
检查压力表的精度等级、表盘直径、刻度范围、安装位置等,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校验压力表必须由有资格的计量单位进行,校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2)安全阀
对拆换下来的安全阀,应解体检查,修理和调整,进行耐压试验和密封试验,然后校验开启压力,并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新安全阀应校验合格后才准安装使用。
安全阀校验合格后,打上铅封并出具校验报告。
3)爆破片
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更换。
4)紧急切断装置
对拆下来的紧急切断装置,应解体、检验、修理和调整,进行耐压、密封、紧急切断、耐振动等性能试验。具体要求应分别符合相关规程、标准的规定。检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报告。
十二、压力管道事故处理制度
1. 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2. 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3.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后还必须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捡检疫总局。
4.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年、月、日、时、分);
(3)事故设备名称;
(4)事故类别以及事故概况;
(5)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5. 事故发生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及事故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6. 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7. 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到事故发生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接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措施不放过,以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管道管理制度13
1、主管位置正确,管卡配套位置准确,伸缩节固定完好。
2、主管控制阀便于操作、拆卸。
3、主管上支管三通位置准确,水表和表前控制阀必须试压后才能安装,同时形成阀门试验记录。
4、管外径在25mm以下给水管的安装,管道在转角、水表、水龙头或角阀及管道终端的100mm处应设管卡,管卡安装必须牢固。
5、排水管道必须准确留设坡度。
6、管道支吊件制作安装应保证牢固、美观、排列整齐。安装支吊件、阻火圈应特别注意上层楼板防水。
7、施工过程中,随时对排水管口进行临时封堵。
8、安装中注意与土建施工的配合,严防穿楼板处漏水,尤其是穿管的套管与管之间的间隙。
9、施工单位各工种和各分包施工单位必须对已施工的管道做好成品保护,保证交工时管道的整洁完好。
10、所有管道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自检,自检完成后通知监理、甲方一起进行冲洗、通水、灌水、通球试验,并做好各种记录,若发现不合格及时处理。如不按时记录将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管道管理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气体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修的安全技术管理,保护职工的生命、国家财产的安全,保障正常生产供气,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压力小于150kg/cm2输送气体为氢、氮、氧、氩、空气、煤气的管道。不适用于蒸汽、水、液化石油气等其它类型管道。也不适用于井下、洞内等特殊场所的气体管道及其它工艺性需要的管道。
第三条气体管道除应按本规程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气体管道的设计
第四条气体管道的材质、管径、壁厚选用必须符合输送介质压力要求。阀门、法兰等也应同时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管道应采用直线布线,连接要平滑无突出部位,减少急转弯,避免t型联接。介质流速应满足不因高速可能导致事故的要求。
第五条全厂性管线以集中架设为宜,其平面布置与高度应有利于消防及方便交通。可燃性气体管道不宜地沟敷设。其它性质的气体管道也应尽量不选用地沟敷设。当需要选用时,应布置在下水道之上,冻土层以下。
第六条可燃、助燃、惰性、窒息性气体管线不得穿越易燃、易爆仓库、变配电站、电缆沟、烟道、通风道及地下室、浴池、卧室。也不宜穿越不使用该气体的建筑物、生活间、办公室。当必须穿越吊顶或技术(夹)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条管线与建筑物、电力线、铁路、公路、道路、热力排水管道及管线相互之间的距离按其物理、化学性质分别应满足防火、防雷要求。当管线经过有腐蚀性介质存在的环境,要满足反腐要求。
第八条当管线经过河流、涵洞,桥梁或在铁路、公路、道路之下穿过,在其两侧设置阀门并加设护套管,套管两端要密封。重要管线还应增设检漏管。管线穿过楼板墙或地沟,亦可有护套管和采用足够厚的耐火层与其隔离,管道与套管间用不燃材料填充,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
第九条含湿的气体管道应有一定坡度,其最低点应有泄水器。当架空敷设时,寒冷地区有防冻措施。
第十条可燃气体管线在其末端,重要分支节点,最高点等应有放散管、取样管、吹扫管。在进入生产厂房总进口阀前应有取样管、吹扫管,并须引至室外。引至室外的放散管、吹扫管的位置、高度应能防止可能引起其它事故(如雷击、燃烧、窒息等),并有挡火设施。放散、吹扫、取样管应选用金属材料并有防止雨雪侵入和外来异物堵塞措施。
第十一条管道间连接宜采用焊接等有效防止漏气的连接方法。在需拆、卸部位或与设备连接部位应选用法兰联接。
弯头应采用煨弯,不得选用折皱或焊接弯头。管线应考虑热补偿。
第十二条可燃气体与氧气管道,均需可靠接地,且每年检查一次。
第十三条重要地段的管线分支节点,应在需要人员检查、操作的部位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检修平台,防护拦杆,立梯。并涂有安全色标。
同一种气体管道,以不等的色环数标明高、中、低压管道。
第十四条重要地段的管线分支节点,应增设附属管线及附件,以保证不间断供气和抢修。
第十五条多种介质的管线进人生产厂房时,应设置专门的阀门控制间。阀门控制间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可燃气体管道与设备连接处,应有阻火器,其前后应串两道阀门。
第十六条管线应涂色标记,且指示气体流向。
表1气体管道色标表
管道名称涂色标志色环
净化压缩空气管深蓝色白色环
压缩空气管深蓝色
净化氮气管棕色黄色环
煤气管黄色
氢气管粉红色
净化氢气粉红色白色环
氧气管天蓝色
氮气管棕色
氩气管灰色
第三章气体管道的安装与试验
第十七条安装使用的管材应具有材质合格证明。存放期超过6个月的管材,应作外观、内径、外径、焊缝、壁厚检查。必要时应做机械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已使用过的旧管道在重新使用前,必须进行彻底清洗,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管道及附件在安装前要除锈、清洗,与氧气接触的管材、附件、阀门要脱脂。脱脂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进行。必要时应佩戴防毒面具。脱脂后的管道两端应密封。严禁用氧气吹扫。
第十九条各类阀门在安装之前,必须进行强度和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管道焊接工作,必须经劳动部门考试合格的有证焊工进行。
第二十一条管线施工完毕,应按各自规范及设计要求,拟定具体的强度及气密性试验方案。强度试验:当最高工作压力p≤1kg/cm2时,可选用气体为试验介质。当最高工作压力p>1kg/cm2时,应选用水为试验介质。气密性试验选用气体为试验介质。高纯气体、氧气管道的试验介质应选用不含油、水的空气或氮气。
第二十二条试验压力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气体管道试验压力
管道名称最高工作压力p强度试验压力气密性试验压力
氢气p≤1kg/cm23kg/cm23kg/cm2
氧、氮气1kg/cm2
p>30kg/cm21.25pp
空气同氧气管道同氧气管道同氧气管道
氩气同氧气管道同氧气管道同氧气管道
第二十三条管道试验前不得进行油漆和保温工作。并应将不能作试验的设备隔绝。对架空管道进行必要的支撑和加固。
第二十四条当用水为试验介质时,水温≮5℃,升压要缓慢,要防止结露。当达到试验压力后观察10分钟,压力无下降,外观检查无破裂,无变形,无渗水为合格。
第二十五条当强度试验合格后,可作气密试验。气密性试验待内充气到试验压力后,管内温度降至周围大气温度后观测24小时。当室内管道每小时漏气率:氮、空气<2%,煤气<1%,氩、氧气<0.5%;室外管道每小时漏气率<2%时,即为气密性试验合格。
漏气率计算公式:
a=0.24{1-[(273+t1)p1]/[(273+t2)p2]}
p1--管道试验开始时绝对压力平均值(mmhg或kg/cm2);
p2--管道试验终了时绝对压力平均值(mmhg或kg/cm2);
t1--管道试验开始时管道内气体平均温度℃;
t2--管道试验终了时管道内气体均温度℃;
压力、温度的测点应选择在能代表系统状况的位置,且测点n>2。
第二十六条气密性试验合格的管线应在运行之前进行吹扫,开始吹扫应缓慢进行。以免发生撞出、摩擦发热、急剧氧化等,以后可逐步加大到工作压力吹扫。
第二十七条一般气体管道,可用空气、氮气吹扫。待吹至无灰份、水份、油份为止。高纯气体应用不含水的干燥氮气、空气吹扫。吹扫用的各种气体应引到室外放空。
当选用输送介质为吹扫气体时,气体是可燃的,其排放口,应远离火源、并顺风向划定封锁区,区内严禁火种及其它燃物。
第二十八条管线检漏,可用肥皂水涂抹检查,或用专用检漏仪器检查。严禁使用明光检漏。
第二十九条吹扫后的管线,用输送介质进行置换,并须作管内气体成份分析,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第四章气体管道的管理和检修
第三十条各单位的气体管道及设施由其动力部门统一管理。并负责建立和贯彻运行、巡视、维修、验收规定。
第三十一条投入运行的气体管道,应定期检查、检验、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三十二条对管道进行维修时,应将检修部位与运行系统可靠隔离、断开。动火部位的设备或管道要敞口、泄压。当需进入管道内部检修时,应同时做含氧量及气体成份分析,应符合卫生标准。
第三十三条特殊情况下,不能停气检修时,检修方案(含毒害危险,防范方法,责任人等内容)必须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不允许带压、带气维修氧气管道。维修人员及其使用的服装、工机具严禁沾有油污。
第三十五条在易燃、易爆气体,氧气管道(包含与其相连的设备,使用此类气体设备的工作间)进行修理、动火,必须办理维修作业票或动火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切实采取防范措施,在有人监护下进行检修、动火。
第三十六条应根据检修、动火作业危险程度,将检修、动火作业分成若干类,明确各级人员对各类动火、检修作业批审的权限。
第三十七条检修作业票应包括修理项目,修理时间,主要危险及对策方案,修理项目责任人、操作人,防护措施和监护人、批准人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动火证应包括:动火地点、动火时间、动火原因、动火方式、动火责任人、操作人、现场防护措施、监护人、各级审批人、批准时间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检修地下敷设的管道时,应参照执行“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gjj6-85)有关规定,并重点采取防窒息、防中毒、防燃烧、防爆炸措施。
第四十条易燃气体管道或氧气管道(含使用该介质的设备)动火,必须先行吹扫。并在检修、动火前30分钟内进行成份分析。经连续三次分析其含量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时,方可检修动火。检修、动火时应随时检漏。
第四十一条管道、阀门、水封等装置冻结时,只能用热火或蒸汽加热解冻,严禁用明火烘烤。
第四十二条不得在室内排放可燃气体,惰性及窒息性气体。吹扫、置换、放空,降压必须通过放散管进行。
第四十三条当空内气体管道大量泄漏或积聚时,应立即切断气源,进行通风,当系可燃性气体管道大量泄漏时,不得进行可能产生明火的一切操作。
第四十四条当采用电焊方式动火时,应将焊接部位与未停气部分断开,并可采用气体保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不得将可燃、助燃气体金属管道作为交流电气设备的防护接零(地)的干线。
第四十六条动火所使用的乙炔发生器,氧气瓶、电焊机应放置在安全距离之外。易燃作业区内检修使用的电器设备应为防爆型使用的工具、机具等要有防火花及有热量隔绝措施。不得将火种,高温带人(传人)禁火区。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程解释权属电子工业部。
第四十九条本规程如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管道管理制度15
一、为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使用,制订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本单位压力管道由设备科负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压力管道的标准、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办理压力管道的使用证,负责压力管道安全操作和日常维护保养,并组织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和岗位操作法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
四、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压力管道的技术特性、系统结构、工艺流程、工艺指标、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原理、懂性能、懂结构、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会排除故障。
五、操作人员必须细癜凑詹僮鞴娉探行操作,严禁超压、超温运行br>六、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作好巡回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和处理。
七、为了保证和延长压力管道的使用寿命。压力管道的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经常检查压力管道的防护措施,保证其完好无损,减少管道表面腐蚀;
阀门的操作机构要经常除锈上油,定期进行操作,保证其操纵灵活;
安全阀和压力表要经常擦拭,确保其灵敏准确,并按时进行校验;
定期检查紧固螺栓的完好状况,做到齐全、不锈蚀、丝扣完整、联结可靠;
注意管道的振动情况,发现异常振动应采取隔断振源,加强支撑等减振措施,发现摩擦应及时采取措施;
静电跨接、接地装置要保持良好完整,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停用的压力管道应排除内部介质,并进行置换、清洗和干燥,必要时作惰性气体保护。外表面应进行油漆防护,有保温的管道注意保温材料完好;
检查管道和支架接触处等容易发生腐蚀和磨损的部位,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及时消除管道系统存在的跑、冒、滴、漏现象;
对高温管道,在开工升温过程中需对管道法兰联结螺栓进行热紧;对低温管道,在降温过程中进行冷紧;
禁止将管道及支架做为电焊零线和其它工具的锚点、撬抬重物的支撑点;
配合压力管道检验人员对管道进行定期检验。
对生产流程的重要部位的压力管道、穿越公路、桥梁、铁路、河流、居民点的压力管道、输送易然、易爆、有毒和腐蚀性介质的压力管道、工作条件苛刻的管道、存在交变载荷的管道应重点进行维护和检查。
当操作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
(1)介质压力、温度超过允许的范围且采取措施后仍不见效;
(2)管道及组成件发生裂纹、鼓瘪变形、泄漏;
(3)压力管道发生冻堵;
(4)压力管道发生异常振动、响声,危及安全运行;
(5)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6)发生火灾事故且直接威胁正常安全运行;
(7)压力管道的阀门及监控装置失灵,危及安全运行。
八、压力管道实行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与全面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全面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为6年。安全阀、压力表等重要安全附件一般每年至少校验l次。
九、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十、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后还必须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捡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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