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集合15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 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 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2
理发、美容用具消毒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为加强本单位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卫生管理,保证消毒质量,防止疾病传播,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施及药物准备
1、消毒柜或臭氧消毒柜:用于理发用刀、剪、梳子等的消毒;
2、蒸汽消毒柜或含氯消毒制剂:用于毛巾、面巾等的消毒;
3、医用戊二醛消毒药:用搪瓷或不锈钢灭菌缸浸泡消毒痤疮针、眉夹等美容工具。
二、操作程序
1、消毒顺序:消毒前洗净→消毒→保洁
2、消毒方法:
(1)理发工具消毒:将理发工具放入紫外线或臭氧消毒柜内消毒,消毒时间为20分钟2剪刀应打平放,双面消毒。
(2)毛巾消毒:用蒸汽消毒柜热力消毒,80℃蒸10分钟以上或用100-500mg/L含氯制剂浸泡15分钟以上。或使用一次性消毒毛巾。
(3)痤疮针、眉夹美容工具:用2%戊二醛在搪瓷或不锈钢灭菌缸内浸泡30分钟,2%戊二醛14天更换一次。
(4)美容用盆:用100-5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5分钟消毒或使用一次性卫生塑料袋。
(5)美容师手部:洗净后用酒精擦拭或用100-5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2分钟。
3.保洁:
(1)采用高温消毒:消毒后的工具应干爽清洁,可直接放入保洁柜内。
(2)采用药物消毒:消毒后的工具应放置10至15分钟后才放入保洁柜内。
(3)消毒柜兼作保洁柜:消毒后可直接留置柜中,但该柜的容量应不少于日常最高用量的2倍。凡新置入的工具应消毒后使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3
为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才开始经营,并按时办理
年审及复核或换证手续。
二、设置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三、要在明显处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信誉度等级牌。
四、每晚要彻底清洗和消毒池浴,顾客用过的浴盆要做好清洗消毒;同时还要做好清洗和消毒的工作记录。
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公用品消毒间,配备齐全的消毒和保洁设施,并配有专人负责消毒工作。
六、对浴衣、浴裤、毛巾、浴巾等棉织品要求做到严格消毒,并做好保洁工作,确保提供给顾客使用的衣裤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七、浴室设置气窗,保持良好通风,做到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5%;浴室地面坡度不小于2%,室顶应有一定弧度。
八、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的顾客进入浴室就浴。
九、场所内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和禁烟管理措施。
十、使用的化妆品、消毒剂做到按规定索证,确保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十一、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卫生用品也要做到按规定索证,确保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4
为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才开始经营,并按时办理
年审及复核或换证手续。
二、设置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三、要在明显处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信誉度等级牌。
四、严格按照冲身淋浴——强制浸脚消毒——游泳池流程管理,确保游泳人员持有游泳健康合格证明。
五、设置专人负责游泳池的池水消毒和水质检测。适时投加消毒剂,每场前检测余氯和水质PH值一次,并公示水质检测结果。保证池水水质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要求。余氯在—之间;PH值在—之间。
六、要使池水净化循环装置及消毒设施设备保持正常运转,游泳池在开放期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5—10%。
七、要做到强制浸脚消毒池池水每4小时更换一次,水深不小于20厘米,浸脚池水余氯5—。
八、采购消毒剂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确保使用的消毒剂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同时氯化消毒时有防护措施,并做好消毒记录。
九、要在显眼处设立严禁性病、传染性皮肤病、肝炎、急性结膜炎(红眼病)等传染病患者入池游泳的告示标牌。
十、保持游泳池周围环境整洁、及时清理池水悬浮物。
十一、保持淋浴室、更衣室、卫生间清洁无异味、无积水;保持机械通风装置等卫生设施运转正常;并定期消毒。
十二、不出租游泳衣裤。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5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卫生部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要将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列入经济和社会事业建设总体规划,加强对卫生管理和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民航、铁路、交通部门,要加强车站(包括火车站和汽车站)、机场、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的卫生管理;商业、物资、轻工、粮食、外贸、文化、体育、旅游、园林等部门,要把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列入企业经营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管理。
(二)计划、建设、环保、规划设计等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公共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场所,按《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把好选址、设计关。
(三)宣传、新闻、教育等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条例》精神,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四)公安、工商、财政、环保等部门,要按《条例》有关规定,协助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五)各级卫生部门是对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健全监督网络,充实监督人员和技术装备。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四条 经营单位应建立卫生责任制度,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按《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个体经营者的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进行体格检查,领取“健康合格证”。
“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工作期间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第六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公共场所,包括照像馆、邮局、银行(储蓄所)、客运售票处等,应按《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持证单位或个人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发证机关审核合格后,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年度审核章,并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上加贴年度有效贴花,逾期三个月未加盖年度审核章和未加贴年度有效贴花者,按未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处理。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第八条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条例》第二条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举的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
对吊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者,卫生监督机构须提出书面意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应按《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填写事故报告表。
第十条 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或少报、漏报、不报的,卫生监督机构应追查补报;对故意隐匿不报者,由卫生监督机构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建设项目必须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领取“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
1.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及扩初设计的卫生篇章,对需要编制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的,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在扩初设计同时,编制卫生评价报告书;
2.建设用地范围内和选址周围的有关环境资料;
3.与卫生有关的施工设计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卫生设施质量、卫生技术措施、环境卫生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卫生评价,提出书面验收结论。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并对部、省属单位(包括部、省属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直接卫生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部、省属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并对市属单位(包括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直接卫生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市属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县(不设区的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管理,对所属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指导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本辖区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不恰当的处理决定,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乡、镇、街道卫生院(所)防保医生中设立公共场所助理卫生监督员,协助卫生监督员进行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必须遵守卫生监督员守则,在职责范围内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
第十五条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6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1,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1,须4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直接影响人体健康,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共场所,可导致疾病,直接危害人体健康。为加强学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创造校园内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公共场所的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场所包括以下单位(场所):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游泳馆、邵逸夫馆、科学会堂、西校区大礼堂、南校区主楼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大学生俱乐部、计算机房、公共浴室、宾馆(学术交流中心所属的学人、学府、学林)、商店、书店。
第二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第四条 学校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为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公共场所卫生,提供必要的条件。其实房租有办法,
第五条 图书馆、博物馆、校长办公室、宣传部、团委、后勤处、学术交流中心、体育学院、有计算机房的学院(中心)、开办商店或书店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主动接受省市卫生监督机构和学校职能部门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六条 本办法列为公共场所的单位或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和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卫生责任制,把各项管理制度认真落到实处,对自身卫生状况和制度落实情况经常进行自查。
第七条 本办法列为公共场所并从事经营的单位或场所,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从事经营的单位或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必须进行查体,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第八条 患有病毒性肝炎(不含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痢疾、伤寒、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治愈前不得在体育馆、游泳馆、计算机房、宾馆、商店、书店从事直接为师生和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三章 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第九条 图书馆、博物馆、计算机房、邵逸夫馆、科学会堂、西校区大礼堂、南校区主楼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大学生俱乐部的卫生要求:
(一)有健全有效的卫生制度,室(馆)内环境整洁、窗明几净,采用湿式清扫,及时清除垃圾污物,无异味、无鼠害、虫害。
(二)每日开窗进行自然通风,无法自然通风的场所,要安装机械通风装置,保持空气流通。要定期进行空气消毒。
(三)室(馆)内禁止吸烟。
(四)计算机房须安装紫外线消毒装置,每日进行紫外线消毒。
(五)卫生间要认真清扫,保持清洁;要安装机械通风装置,无异味;要定期进行消毒、杀虫,无蚊、蝇。
第十条 体育馆、游泳馆、公共浴室、宾馆、商店、书店的卫生要求,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布的《体育馆卫生标准》、《游泳馆卫生标准》、《公共浴室卫生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执行。
第四章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执法检查机构是sd省卫生监督所,负责依法实施对我校公共场所的卫生检查;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我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依法实施卫生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医院与卫生管理处是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并配合省、市、区卫生监督部门对我校实施执法检查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师生健康受到伤害的,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卫生部颁布的相关卫生标准,被卫生监督机构查处的单位(场所),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如造成严重危害师生员工或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由医院与卫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8
1、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公示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规定每两年复核一次,逾期未复核的,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应设卫生专用消毒设施,公用品、用具等需定期进行消毒保洁。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及用品用具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4、经营场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主动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室内保持清洁卫生和空气清新。凡设空调装置的场所业必须有新风供给,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7、卫生间应有有效的自然通风管井或独立机械排气装置,卫生间内应保持清洁卫生。设立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8、场内禁止吸烟,并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9
为创造一个舒适、优美、整洁的工作环境,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一、个人办公区域卫生
1、专业成员上班前5分钟打扫个人办公区域卫生,整理文件及物品,持续办公桌及桌面上、个人柜物品整洁整齐。
2、个人物品、个人办公桌、椅、个人文件柜、个人更衣柜卫生属个人负责,务必保证时刻整洁,离开办公室,椅子推至桌下,物品务必按定置图放置(见附录一、附录二),电源插座放置在办公桌左下侧物品柜后;除定置图上物品外其余物品不得摆放;个人柜严格按定制要求摆放,不得将柜门敞开,柜门务必保证能随时打开。
3、每一天早上擦洗一次自我使用的电脑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勤擦洗自我所戴安全帽,个人物品摆放整齐整洁。
4、不在办公室墙壁乱悬挂、张贴什物。
二、公共卫生维护
每一天由值日人员负责办公区域公共卫生,专业每一位成员有义务予以配合、维护。
1、做到纸屑入篓、地面清洁。
2、专业成员不得在办公室内、仓库区域抽烟,持续空气清新。
3、不乱倒茶水,更不能将水滴到桌面上和地上。
4、仓库货架卫生及摆放职责到人,由相关点检员或设备负责人管理,务必持续整洁整齐,货架以外不得摆放备品备件;仓库公共区域卫生因故影响者务必及时清扫干净。
5、工作完毕回到办公室时工器具、备品备件、衣物、鞋、帽、手套等,要做到定置摆放。
6、无人办公桌面的卫生及整理。
7、当天办公室开水由值日人员负责。
8、公共区域卫生由当天值日人员负责管理和监督。
三、卫生标准
1、门窗(玻璃、窗台、窗棂、窗帘)上无浮尘。
2、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
3、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浮尘。
4、照明灯、空调上无浮尘;水杯、文件夹、货架、宣传牌、门、条椅、衣物柜摆放整齐。
5、个人柜、公用柜内外无浮尘、污迹,柜内物品排列整齐、无灰尘,柜顶柜顶、表面要持续洁净、无灰尘、无污迹。
6、办公桌上无浮尘,物品摆放整齐;保温杯无茶锈、水垢,个人名字统一向外摆放;办公桌下线缆捆扎整齐,无杂物。
7、桌椅摆放端正,座套、个人隔断干净整洁。
8、电脑、打印机等设备保养良好,摆放端正,无灰尘、浮土。
9、办公室墙面、地面清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
四、值日人员职责
1、周一至周五,每一天安排两人负责值日,节假日及周六周日由当天值班人员负责。
2、值日时光:当天早上8:00至第二天早上8:00,夜间由当天夜间值班人员负责持续。
3、负责区域:本专业办公室、学习室、仓库。
4、按值日表排列轮流值日,并于第二天早上8点进行交接。后一天值日人员有权利监督前一天卫生状况,并督促当日值日人员整改;如接班卫生状况没有到达卫生标准,接班人员能够拒绝接班,在上班期间造成的,由前一日值班人员负责整改,在夜间、周六周日、节假日造成的,由值班人员负责整改。
5、当天值日人员下班时要负责关好门窗,监督班组成员关掉电脑及显示器电源。如因此被公司和部门考核,同等标准考核当日值日人员。
6、值日人员有权利和义务督促并监督本专业每一位成员做好班组卫生管理工作。
7、值日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专业将根据实际状况扣罚当月绩效2-10分次;其他成员未认真配合,专业将实际状况扣罚当月绩效2-10分次;如影响到公司或部门考评,将加倍考核;受到领导表扬和肯定或为专业做出特殊贡献,当月绩效嘉奖2-10分次。
以上制度即日起生效,请各位同事配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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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1.美容美发场所应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机构。美容美发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场所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场所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
2.美容美发场所应设臵卫生管理职责部门或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应具有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经验。
(二)卫生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制定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制订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检查服务过程卫生状况并记录,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2.制订从业人员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和考核办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基本卫生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等培训学习和考核。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管理档案。
3.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将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从业人员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岗位,并制止其治愈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管理档案。
4.督促从业人员按时办理有关卫生证件、证明,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相关卫生标准,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场所卫生管理档案。
5.配合卫生执法人员对本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6.禁止美容美发场所非法加工、制作食品,不得制作、分装化妆品。
7.参与其他保证场所卫生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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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广大旅客及交通运输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候车(船)室,公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各公共场所。
第三条、交通系统各级行政部门是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交通系统各级卫生防疫站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未设立卫生防疫站的,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应委托地方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第四条、港口客运站、长途汽车站、客船的设计、经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由所在地交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考核。
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国家“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下达培训任务和要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后成绩不合格不准上岗。
第六条、凡在主要对旅客和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事直接服务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从事此项工作的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准上岗。
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应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应检人员名单。健康检查工作由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指定的医疗部门承担。检查工作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检查结果上报交通卫生主管部门。对检查合格者,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核发健康合格证。
第七条、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港口客运站候船室及其他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持有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交通卫生许可证,方准办理营业手续。申请交通卫生许可证,须向所在地的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审查、监测,符合《条例》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按上述程序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未按《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期复核的原卫生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第八条、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候车(船)室,水路、公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各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下列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除进行妥善处理外,应及时报告交通卫生监督机构。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应向受害人赔偿损失:
(一)因微小气候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虚脱休克的;
(二)因空气质量恶化造成呼吸道传染病的;
(三)因强烈眩光刺激造成短暂视力损害的;
(四)因强烈噪声造成短暂听力损害的;
(五)因饮用水不卫生造成介水传染病流行和中毒的;
(六)因公共用具和卫生设施不卫生造成肠道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皮肤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的;
(七)因意外事故造成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中毒的。
以上各项必须用标准方法检测,经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确认。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九条、各级交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中心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所属地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监测,并对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各级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对所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参加竣工验收,对经营活动进行预防性和日常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任务。卫生监督员应选择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的技术职称、熟悉有关监督监测业务和规章的人员担任,并经卫生监督机构的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考核批准。
设置卫生监督员后,应向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年发送旅客在五十万人次以下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港口客运站候船室,可设卫生监督员一人。超过五十万人次,每增加三十万人次,增设卫生监督员一人。客船每十五艘设卫生监督员一人。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必须着装整洁,佩带“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卫生监督员证书。
交通部直属单位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由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各双重领导港务局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可由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五条、对依法行使职责的卫生监督人员谩骂、殴打,阻挠卫生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责者,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交通系统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的人员、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以及所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循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2
一、公共场所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须进行健康检查(每年一次)、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且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三、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顾客用品用具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反复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换一消毒。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须根据规模、项目设置清洁、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并保持正常运行。
五、公共场所消毒间须独立密闭设置,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消毒设施和消毒设备,且运转正常;消毒程序符合要求,消毒记录及时规范。
六、公共场所须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七、公共场所经营者采购洗化用品、消毒产品等公共卫生用品时须索取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建立台账。
八、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制定公共场所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方案),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应当立即处置,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九、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室内须有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有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十、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信誉度等级及卫生检测结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3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和 “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旅店业、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余场所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
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7、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8、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
9、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有连续二年应检与应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培训证人员名单;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去向记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4
一、管理:
1、在园长领导下,保健教师每天定时深入厨房检查指导食品卫生和营养工作。
2、严格执行各项卫生制度。
3、非有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厨房。
4、幼儿园的活动场地、房屋、大型玩具、体育器材等一定要符合安全要求,不能存在安全隐患,做到定期检查并作好《安全检查记录》。
5、教师要严格按一日生活作息与要求来组织幼儿活动,并能做到活动有序,注意稳定幼儿的情绪,以免幼儿情绪浮躁,造成不安全因素。
6、教师要切实作好晨午检工作,严禁幼儿把危险物品带到园内。教师要随时关注幼儿情况。
7、户外活动时,每班必须有两位教师负责,活动前要认真检查活动场地及幼儿服装是否安全。活动要安排有序,不允许幼儿单独玩大型玩具,所有幼儿的举动要在教师的视线内。活动前后及时清点幼儿人数。
8、幼儿园卫生保健设施要完备,活动室及室内物品能做到安全、卫生、天天消毒,避免流行性的传染病的发生
9、幼儿园应通过各种形式向幼儿进行交通、防火、防溺等安全教育,告诉幼儿不玩火、电线、插座等,并教给幼儿一些自我保护方法,增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
10、为预防幼儿中毒,有毒物品要保管好,不放在班上,消毒液放在幼儿摸不到的地方。幼儿吃的药品必须由教师妥善保管,服用时要仔细核对姓名。
11、幼儿园要把好门卫关,入园、离园时要有值班教师守侯;户外活动时要关好大门,时刻注意不让幼儿单独离开幼儿园。
二、环境卫生工作:
1、厨房内部布局合理,生进熟出一条龙,泔脚缸加盖,及时清理。
2、主副食品库通风,物品摆放整齐,各种原料缸加盖有标记,粮食要下垫离墙,米面、调味品等库存不超过30天,有防蝇和除害措施。
3、厨房、饭厅内外环境整洁、灶面、操作台、幼儿饭桌椅做到落手清,每天小扫,每周大扫。
三、食品卫生工作:
1、生熟食品严格验收和记录,餐餐菜肴留样48小时,不得给幼儿食用霉变、虫蛀、油蚝、发馊和过期的食物。
2、食品现购现烧现吃,不给幼儿吃隔夜饭菜及外买熟食。
3、餐具、饮水用具无油迹,无积水,专人消毒,消毒方法正确。
4、生、熟器具严格分开,有明显区别标志。
5、熟食间卫生要求。
(1)熟食间专用,专人负责,进入熟食间必须“三白”,专衣、专鞋专用,非熟食间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2)烧好的饭菜、汤、点心等,消毒过的餐具要及时放进熟食间存放。生食、杂物、私人用品及未消毒的餐具不得放入熟食间。
(3)熟食间备有专用水斗,清洁用具,消毒桶(盆)抹布及消毒液,使用前和工作结束要进行消毒清洁工作,不得出现采样阳性。
(4)熟食间发放餐具、熟食前,工作人员要用肥皂流动水洗净双手,不得用手直接抓取食物,发放餐具饭菜点心等做到盛器上加盖或加罩,并及时关好熟食间门窗。
(5)熟食间台、板、柜等每天二次用消毒液揩擦,每日工作结束后用紫外线消毒(记录)。
6、冰箱要专人负责,定期清洗,霜薄气足,冰箱内食品分类存放,表明存放日期,做到先进先出,存放食品不得超过15天。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5
1、凡设有集中空调的单位应加强对空调的卫生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2、集中空调场所应有足够的新风供应,新风量不低于20m3/人〃h,新风口必须设在室外并远离污染源,新风口应定期清洗。
3、集中空调系统的各处过滤器的滤网必须定期检查、清洗,不得积尘,保持干净完整,清洗的频次视滤网的清洁状况而定。
4、回风口、出风口、排气口等处应定期清洗,保持干净,不得积尘,保持完整不破损,出风口四周不应有黑烟迹。
5、风机房内应保持干净整洁,无杂物,无积水,不能作仓库用或其他用途。
6、集中空调场所必须重视排气,采用机械排气的,排气扇及入风口应保持清洁干净,不积尘,排气扇应能正常运转。
7、应加强冷却塔的卫生管理,每半年更换冷却水一次,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8、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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