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卫生管理制度14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企业卫生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企业卫生管理制度 篇1
一、总则
按照“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卫生”的原则,各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员工须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的相应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本公司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如因未履行岗位职责,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二、职责
(一)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公司成立以厂长为组长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副总经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组成,具体职责:
1、审议并监督落实本公司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
2、审议对本公司员工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面的奖惩决定;
3、审议并监督落实本公司职业卫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厂长(主要负责人)职责
厂长是本公司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职业卫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制订并督促落实本公司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
2、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3、落实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
4、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员工对职业卫生的合理化建议和正当要求;
5、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职责。
(三)厂务副理(分管负责人)职责
厂务副理是本公司职业病防治直接责任人,对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实施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保证经费和人员落实到位;
2、协助厂长具体实施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厂务副理(分管负责人)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负责联系政府职业卫生监管部门;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每季度组织现场检查,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有权责令改正,或报告厂务副理(分管负责人)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9、负责承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工作。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责
环境健康安全部(EHS)是本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厂务副理的领导下,具体组织落实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环境健康安全部履行下列职责:
1、起草本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起草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3、建立健全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4、配合调查和处理本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
5、定期检查公司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落实解决;
6、负责本公司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7、监督管理和评估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六)生产部的职责
1、贯彻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编制本公司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发现有利于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及时上报主要负责人,申请逐步替代现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
3、配合环境健康安全部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4、定期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环境健康安全部;
5、领用并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督促工人正确使用,定期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维护、保养;
6、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按规定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七)员工的职责和义务
1、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
2、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3、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企业卫生管理制度 篇2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各部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2、依法履行向本部门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3、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4、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定期、不定期组织各部门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处理.
6、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7、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企业卫生管理制度 篇3
为创造一个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增强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感和归属感、推进公司日常工作规范化、秩序化、树立公司形象,经研究制定公司值日制度。
1. 每位同事应讲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办公室内外清洁美观,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2. 各位同事自己的办公用品和各种用具存放整齐有序,桌、椅保持清洁,不要在室内堆放杂物,乱贴乱画。
3. 各位同事轮流值日,两人负责一天,按值日表的顺序循环,形成制度。
4. 值日同事负责办公室当天的保洁工作。
5. 值日人员职责及范围如下:
(1) 到岗时间:要求每天早上、中午均需要打扫卫生。具体要求早上提前10分钟上班,开始打扫卫生;中午提前10分钟开始打扫,14:10之前卫生清扫完毕。
(2) 负责本办公室当天的清扫、整理工作,保持办公室洁净、 整齐。 要求: 1. 注意地面清洁,死角的清扫,桌、椅清理干净,电脑及所有线路、器械等无灰尘。
2. 适时提醒同事使其办公桌椅及桌上的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有序、合理,桌椅随时保持清洁、无尘土、无破损。
3. 书橱、书柜内各类书籍、资料分类摆放整齐,便于检查。
4. 卫生工具用后及时清洁整理,保持清洁、摆放整齐。
(3) 公共卫生环境: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公共卫生环境包括洗手间)
(4) 安全:要求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下班后负责关好门、窗,切断电器。
6. 若当天值日人员应事不能完成值日工作,应提前向行政部进行申请, 并主动找其他同事协商,通过同事同意后经行调换。如果自主调换失败,则由行政部安排。
7. 各高层办公室由行政前台负责每日的卫生,各部门办公室自行负责其卫生情况。
8. 未按值班表进行值班或者值班不合格者乐捐20元/次。
以上规定即日起生效,请各位同事配合执行!
企业卫生管理制度 篇4
职业健康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是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健康造成影响的管理手段和技术保障措施。目前,很多企业虽然建立了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但可操作性差,有的企业的管理制度只是为了应付监管部门检查而设立的一纸空文,甚至有的企业完全没有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是指用人单位内部从事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实体职能部门或专设机构,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则是由用人单位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如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管理领导小组等。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职业卫生管理组织,也可以指定某些职能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是指取得职业资格的公共卫生医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等,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聘任或聘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相关负责人的职责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最高管理者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职业卫生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组织领导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治理和消除;
组织制订实施本单位职业卫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卫生事故。
2、用人单位其它负责人
用人单位其它负责人的职责是协助主要负责人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不同负责人分管的工作不同,应根据其分管的工作,对其在职业卫生方面应该承担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
3、用人单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各职能部门都会涉及职业卫生职责,需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作出具体规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是按照本部门的职业卫生职责,组织有关人员做好本部门职业卫生责任制的落实,并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则是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卫生工作,并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责;
4、车间主任和班组长
车间主任和班组长是搞好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关键。车间主任和班组长全面负责本车间和班组的职业卫生工作,是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车间主任和班组长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本单位对职业卫生的规定和要求,督促车间和班组的职工遵守有关职业卫生的规章制度的操作规程,带领职工切实做到遵章守纪。
企业实施职业卫生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1、企业没有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
一些企业对职业卫生工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对职业卫生管理、宣传、治理等工作没有落实到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还是一片空白。将职业卫生工作作为临时性任务指派给部门去完成。这样就造成工作不够系统,没有连续性、没有针对性,达不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的。
2、规定了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但规定不够全面,没有层层分解,工作存在死角。如,有的企业答为只在给职工做了健康体检就是职业卫生了,只要求某个部门联系、组织体检工作,没有将体检后续的如职业病统计、职业禁忌症的调离及工程控制措施等工作落实下去,使得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只停留在表面,没有全面展开。
3、只规定了职能部门的职责,忽略了全员参与――劳动者的民主管理、意见建议、劳动者在职业卫生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未得到体现。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目的、依据。
明确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纳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中。
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责任制度应具体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xx〕111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职业病危害告知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一)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腐蚀性”、“遇湿具有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等警示标识;
(九)存在低温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
(十)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
(十一)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振动有害”、“使用设备时必须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标识;
(十二)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XX危害”等警示标识。
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生产、使用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线设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30cm处,警示线宽度不少于10cm。
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示例见附件2)。
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1.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2.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3.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必须在使用岗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示例见附件3),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当心中毒”、“当心电离辐射”、“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标识。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除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为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依法在设备或者材料的包装上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等警示标识。
维护和检修装置时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设置
公告栏应设置在用人单位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告知卡应设置在产生或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
公告栏和告知卡应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内容应字迹清楚、颜色醒目。
用人单位多处场所都涉及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在各工作场所入口处均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内存在多个产生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临近的作业岗位可以共用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告知卡。
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的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上,可直接粘贴、印刷或者喷涂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井下警示标识应用反光材料制作。
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警示标识的规格要求等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执行。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维护更换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内更新。
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日内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内容与警示标识。
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xx〕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档案材料,并将其存放于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的目的、依据。
明确对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的范围。
明确对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的形式及要求。
明确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的内容(包括: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待遇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卫生检查结果等)。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既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职业病危害的状况,又能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有的放矢,为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制度中明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还应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详细编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内容:(职业病危害的场所、人员、使用原材料、工艺流程、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
明确申报的部门、时段、时间及备档有关要求。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对于提高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的职业卫生水平、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自觉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维护职工职业卫生知情权的有效途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一、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的分类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大体分为以下几类:
(1)全体员工职业健康的基本知识培训
(2)新入厂员工三级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
(3)转岗、复工人员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
(4)各级管理负责人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5)职业健康知识专业管理人员培训
(6)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7)外来人员的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
(8)严重违章人员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内容和形式
1、全体员工职业健康基本知识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
(2)公司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3)职业健康管理基础及专业技术知识;
(4)本公司和本车间(装置)生产特点、物料特性、主要危险危害因素;
(5)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6)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
(7)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卫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职业病预防常识。
2、新入厂员工三级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内容
(1)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
(2)公司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3)职业健康管理基础及专业技术知识及本车间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4)本公司生产特点、物料特性、主要危害因素;
(5)本公司车间生产概况,本岗位(装置)生产流程及职业健康注意事项,本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6)职业卫生健康设施和防护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
(7)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卫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职业病预防常识。
新入厂员工必须经过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分配工作。凡考核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考察。
3、各级管理负责人和职业健康专业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内容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该统一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健康管理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去的相应的资质。各级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包括: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2)职业卫生管理知识
(3)职业危害防护基本知识
(4)职业危害事故
4、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主要培训内容
按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5、外来人员的职业健康主要培训内容
(1)国家和地方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职业健康制度、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2)本公司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单位(装置、部位)的生产特征、物料特性、主要危险危害因素、易发生泄漏、跑冒、着火、爆炸、中毒的部位及防范措施;生产装置消防报警设施和防护、救护设施的摆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3)针对施工区域特性和施工特点提出的施工安全卫生要求;
(4)施工中必须遵守的职业健康规定;
(5)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6、违章违纪人员、严重违章人员
应培训的内容应重新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并加强职业危害事故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重新取得上岗资质。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人员范围、教育培训时间、全年教育培训累计时间。
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不合格人员再培训要求。
确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档案的内容及保存备档期限。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名称、所在场所及部位。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专职维护检修人员。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检修注意事项。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周期。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故障的临时措施和上报有关事项。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生产作业活动中存在许多风险因素,除采取有效的卫生工程防护措施外,仍然有一些残余风险存在,需要采取适当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有效的防护,减少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与危害。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按照职业病危害场所、本岗及工序,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种类、规格、型号。
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期限。
明确购买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单位。
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购买后的验收标准、储存标准、发放标准、领用标准、使用标准和日常穿戴检查、处理标准。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相应要求:
第十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危害日常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危害日常检测及评价管理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人员、检测场所、检测周期、检测标准和依据、检测内容、检测设备、检测方法和检测要求、上报要求、备档要求。
明确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后的评价分析、评价结果、预防和整改和治理措施、上报内容及时限。
明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公布地点及事宜。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51号令:
建设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第十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内容。
明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49号令。
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和上岗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项目与体检周期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标准要求。
禁止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补贴
编制要点:
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的文件、资料及有关记录。
按照规定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妥善留档保存期限。
明确劳动者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的有关规定。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目的: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
编制要点
明确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流程。
明确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的文件、资料及有关记录。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针对存在急性中毒风险的用人单位,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散线路、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救护方案等(包括特殊应急救援药品的准备、没有救援条件的单位是否与最近有救援条件的医疗单位签订救援协议等)
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并保证其完好
定期演练—演练记录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编制要点
明确岗位及性质:
明确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场所的危害因素、产生原因、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本岗位安全操作程序和维护注意事项。
编写时参考以下资料:
1、单位购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中,应有中文说明书,在醒目位置设置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2、单位购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中,应有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产品包装应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均应编制相关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编制要点
1、符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要求;
2、应在整个规章制度体系下的其他制度内容协调一致;
3、符合用人单位的现状,具有可操作性;
4、定期复审各项规章制度,确定其有效合法。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目的: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职业卫生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1);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2);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3);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4);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5);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6);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职业卫生档案的保管:
1、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
2、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3、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
1、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2、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3、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其它情况:
1、本规范印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当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完善,分类归档。
2、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3、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规范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4、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执行。
企业卫生管理制度 篇5
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一、卫生间必须保证设施完好,标志醒目,上下水道畅通,无跑、冒、滴、漏现象,如有损坏当月负责班组要及时维修。
二、卫生间必须每日清理、清扫卫生间,全天保洁,通风良好,做到各种设施干净无污垢,地面无积水、无痰迹、无异味、无烟头,一处不合格罚款10元。
三、卫生洁具做到清洁,无水迹、无浮尘、无头发、无锈斑、无异味,墙面四角保持干燥,无蛛网,地面无杂物,一处不合格罚款10元。
四、卫生间地漏过滤网起到放至堵塞作用,请不要为方便下水而移除。
五、便后及时冲洗,做到手纸入篓,当天清理,便池内严禁丢弃报纸和杂物,以免造成管道堵塞,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六、卫生间照明、洁具设施若损坏,负责班组应联系车间办公室进行及时回复。
七、员工应爱护好卫生间的设施,卫生间墙壁上严禁乱写乱画,对故意损坏卫生设施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100元。
计控信息中心一车间
20xx年7月
企业卫生管理制度 篇6
一下是从饮食场所、个人卫生及食品的采购、制作到售卖等各个环节描述食品的卫生管理制度及影响食品安全的相关因素。
一、饮食卫生制度
1、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以确保食品的质量。
2、严格贯彻如发现食物中毒或可疑食品中毒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公司和医疗部报告,并保持现场和可疑食品,配合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执行《食品卫生法》,搞好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4、采购的食品来源清楚,质量新鲜,注意食品有效期,不买可疑食品。
5、生产及销售的食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采购、不验收、不使用、不出售腐烂变质的原料和成品,严把食品质量关。
6、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坚持厨具、餐具清洗消毒制度,防止食品污染。
7、各种原料加工做到一摘、二洗、三清、四切配。
8、对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必须洗净、保洁,食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出售食品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二、环境卫生制度
1、环境卫生划片分工,责任到人,每天按保洁区进行卫生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
2、设备布局合理,存放整齐有条理。容器、用具、工具、台面、机械设备保持清洁。
3、室内无积尘,无蛛网,地面无积水、不滑、无油腻,保持干燥清洁,墙壁、房顶无油污、无霉斑、无滴水。
4、垃圾和废弃物存放在专用容器中,垃圾袋装化,每天清除。
三、个人卫生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每年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2、工作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全套制服(合身、清洁、无油污)并着深色平跟防滑鞋;按标准佩戴工牌;长衣袖、裤管不能卷起。
3、在工作时间,不可戴任何首饰及手表。手指甲应修剪整齐,指甲长度以不超过手指头为标准,并不可涂指甲油。
4、女性可化淡妆,男性不可蓄须、染发或怪异发型。女性头发应当梳理整齐,不得遮面、披头散发;长发刘海不过眉,触及衣领的头发,必须绑紧并整齐扎于帽子内,不得使用夸张耀眼的.发夹,男性短发前不及眉,旁不及耳,后不及衣领。
5、在开始工作前,休息后回到工作区域或任何手可能变脏的时候,必须洗手消毒。操作直接入口食品时应戴口罩、手套。
6、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不吸烟,不喝酒,不吃食物,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废弃物,不把个人用品带入,不得对着食品咳嗽、打喷嚏。
7、应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洗澡,勤换洗工作服、帽。
8、凡患痢疾、伤害、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参加接触食品工作,病愈后必须持区(县)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方能恢复工作。
四、厨房操作间卫生制度
1、盛放生、熟、荤、素食品的用具要严格区分开,并做到不落地,洗净消毒,保持干燥,摆放整齐。加工生、熟食品的菜墩、刀具要有明显标志。
2、操作台、货物架、调料台、蒸箱要清洁无灰尘、无油圬,洗菜池、车、筐无泥沙、无脏垢及异味。
3、各种炊事机械、电器设备用具必须摆放整齐,做到清洁卫生,有专人负责。
4、厨房地面、墙壁、顶棚、炉灶、地沟、案板等经常擦扫、洗刷,保持通风、排烟、排水良好,物品堆放整齐。
5、坚持每次操作完毕后彻底清扫一次,每周大扫除一次,以保持操作间光亮、整齐、干燥、卫生。
6、积极采取措施,消灭苍蝇、老鼠、蟑螂等害虫及其孳生条件。
7、厨房操作间内不准喝酒、吸烟、洗衣服、停放自行车等车辆。
五、食品粗加工卫生制度
1、清洗加工食品先检查质量,腐败变质、有毒有害食品不加工。
2、肉类、水产品等易腐食品不落地存放。
3、肉类、水产品、蔬菜分池清洗,洗净后放在食品货架上。
4、蔬菜按一拣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清洗后的蔬菜无残留污物、杂草。
5、盛放荤食品与盛放蔬菜的容器分开使用,用后及时清洗干净。
6、加工结束将地面、水池、加工台、工具、容器清扫洗刷干净。
7、应有收集垃圾及废弃物的带盖的垃圾箱(筒),实行垃圾袋装化
六、配菜卫生制度
1、检查食品质量,不新鲜食品、腐败变质和有毒有害食品不切配。
2、食品不着地存放,以销定量及时加工切配,暂时不用或用不完的新鲜食品及时放入冰箱保存。严禁把食品大量加工成半成品放人冰箱内备用。
3、切配水产品的刀、砧板、抹布和切配其他食品的需分开使用。
4、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配菜盆与出菜盆分开,并能明显区分。
5、工具用具清洁,做到刀不锈,砧板不霉,加工台面、抹布干净。
6、配菜结束后,刀、砧板、抹布、工具、用具、容器清洗干净,配菜台面、菜架、食品橱整理干净,地面拖清,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七、烹饪区卫生制度
1、保持加工场地清洁,无污物,保持干爽。
2、天花板、墙面定期清扫,保持无霉斑、油垢和剥脱现象。
3、烹饪用的调味品应加盖。
4、生、熟食品的菜台分开,保持台面整洁、干净。
5、制作好的食品应有防尘、防蝇设施。
八、货仓管理制度
1、货物摆放及进出仓需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
2、货仓内的食品需具有货架、垫仓板,应分类、分架、隔离、离地存放,并有明显标示。
3、需做定期检查,及时处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过期、破损等食品应及时撤离并做记录及回馈。
4、货仓内食品不能用有色袋子包装。
5、食品与非食品不混放,与药物、有强烈气味的物品不同库储存。货仓不可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6、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应当冷藏储存。冰箱、冻库内保持清洁,经常检查、定期化霜,保持霜薄气足。
7、冰箱、冻库内生食品、半成品、成品严禁混放,并应设有明显标志。
8、散装食品、食品原料必须放在加盖的容器内。
9、货仓管理人员每天需对货仓、贮存间等进行整理清洁以确保货仓整洁、无霉斑、鼠迹等。
九、食品冷藏卫生制度
1、冰箱、冰柜、冷库保持清洁无异味,物品整齐有序、按类存放,及时处理腐烂、变质、超期储存的食品。
2、冷库或冰箱内的所有食品均需有外包装或加盖,禁止未加盖而上下重叠。
3、冷库或冰箱内的所有食品均不能用有色袋子包装。
4、进出食品应做到先进先出先用,已腐败或不新鲜的食品不得放人冷库或冰箱内保存;已解冻的食品不宜再冷冻。
5、生熟食品不得混放,生熟分开,有明确标志;食品不得与非食品一起冷冻或冷藏,不得存放私人食品。
6、冷库或冰箱因停电或故障导致储存的食品解冻,在重新冷冻前要进行清理。
7、冷库或冰箱应经常检查制冷性能,由专人负责定期除霜和除去冰块,清洗和消毒,使其保持清洁,无异味、臭味。
十、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1、留样使用的容器必须经严格消毒,保持清洁,禁止使用不洁容器存放样品。
2、每餐、每样食品必须按要求留足100g,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留样容器中,在留样过程中应避免被污染。
3、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加盖,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日期、品名、餐次、留样人,放入冰箱内保存。
4、留样冰箱必须专用,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它食品。
5、每餐必须作好留样记录:留样时期、食品名称,便于检查。
6、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后方可倒掉。
十一、餐厅卫生制度
1、餐厅应保持整洁,饭前整理,饭后清洁。
2、做到四壁无尘,地面清洁,桌面洁净,环境舒适。
3、残肴、骨渣及时清除,不乱丢地上。
4、餐厅内不准堆杂物,有设置盛装废物的容器。
5、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要使用专用工具分检及传递食品。
6、用餐自取的餐具要置于清洁容器内。
7、货款分开,设专人收款。
8、发现或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有感官性状异常,可疑变质时,供餐人员应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停止供应同类食品,确保供餐的安全卫生。
十二、餐具卫生制度
1、餐具要做到“五过关”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温度100摄氏度持续15—20分钟或100~200ppm的消毒液内浸泡10min)五保洁。
2、化学消毒后必须用清水将餐饮具上的残留消毒液清洗干净并将清洗好的餐饮具倒放在专用货架上让其晾干。
3、消毒后的餐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或专用货架上,必要时盖上干净的纱布,避免遭受二次污染,存放时间超过24h的餐饮具使用前须重新进行清洗消毒。
4、洗涤、消毒餐具用的洗涤剂,必须符合食品洗涤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设置消毒柜、保洁柜,并定期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6、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志。
十三、安全生产
1、作业中应严格按要求使用和放置刀具,不准随意拿刀具吓虎他人或用刀具对指他人。
2、各种设备均由专人负责管理及操作,每周检查厨房的各种设施设备,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3、油炸食品时,油锅搁置要平稳,油不能过满,并控制好油温。
4、炉灶加热食物阶段,必须有人看管,人走必须关火或关电。
5、炉灶在点火时和使用中,都必须远离可燃物或用阻燃物将其隔开。
6、电源线要保证绝缘,无裸露现象,发现有漏电现象或隐患,须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修理。
7、每周至少一次对排烟罩上的油垢进行清理,确保排烟通畅。
8、现场必须配备在有效期内的干粉灭火器。
9、煤气、液化气贮存区域严禁使用明火。
10、厨房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关闭气阀和电源,并组织人员进行灭火;油锅起火,切忌使用水进行灭火,应使用灭火毯或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并及时抢救受损物资。
11、及时关灯、关汽、关水、关煤气,降低能耗。
12、安全使用燃气、电,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13、无长明灯、长流水。
应建立值班或交接班制度,重点检查班后的水、电、气及门窗的关闭情况以及菜品的回收、车间卫生等情况,并对当班检查到的情况进行记录。
企业卫生管理制度 篇7
一、公司男、女卫生间管理由专人负责。
二、卫生间必须保证设施完好,标志醒目,上下水道畅通,无跑、冒、滴、漏现象,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
三、订时打扫,全天保洁,通风良好,做到各种设施干净无污垢,地面无积水、无痰迹、无异味、无蝇蛆和烟头。
四、卫生洁具做到清洁,无水迹、无浮尘、无头发、无锈斑、无异味,墙面四角保持干燥,无蛛网,地面无脚印、无杂物。
五、便后及时冲洗,做到手纸入篓,当天清理,便池内严禁丢弃报纸和杂物,以免造成管道堵塞。
六、卫生间墙壁上严禁乱写乱画,对故意损坏卫生设施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罚款。
卫生管理准则
1、本公司为维护员工健康及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特订定本准则。
2、凡本公司卫生事宜,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准则行之。
3、本公司卫生事宜,除总务及生产单位(安全卫生委员会)负责外,全体人员,须一体确实遵行。
4、凡新进入员必须了解卫生的重要与应用的知识。
5、各工作场所内,均须保持整洁,不得堆积足以发生臭气或有碍卫生之垃圾、污垢或碎屑。
6、各工作场所内之走道及阶梯,至少须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
7、各工作场所内,应严禁随地吐痰。
1、目的为保持卫生间的干净、整洁、卫生,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养及公德意识,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3、公司各部门卫生间(厕所、洗手间、盥洗室)。
3.1讲究卫生,保持卫生间(厕所、洗手间、盥洗室)内清洁、干净,无异味。
3.2爱护公共设施,对故意损坏的,按价赔偿,非人为损坏的,及时申报维修。
3.3严禁在厕所门上乱写乱划(画)。
3.4文明用厕,严禁向卫生间(厕所、洗手间、盥洗室)扔杂物。
3.5严禁在厕所内抽烟。
3.6对卫生间(厕所、洗手间、盥洗室)地面较滑的,应在门口和地面铺设防滑垫。
3.7洗手间内应放置清洁剂并及时更换。
3.8节约用水、用电,用后即关闭水龙头,人走后即随手关灯。
3.9做好卫生间(厕所、洗手间、盥洗室)及附属设施的目视化治理。
3.10清洁工清扫时,应悬挂“现正清扫,请稍侯10分钟”提示牌,员工在清洁工清扫时,严禁如厕。
3.11各部门必须指派专人对厕所进行治理,厕所治理员必须对清洁员进行监督和考核。
3.12公司对各部门(单位)卫生间(厕所、洗手间、盥洗室)进行不定期检查,于每半年组织1次卫生间(厕所、洗手间、盥洗室)专项检查。
4、本规定由管理部负责解释。
企业卫生管理制度 篇8
1、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2、单位要督促和安排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或参加学习讲座,以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3、单位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单位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以及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使用,并做好培训记录.
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合方可上岗操作.
6、单位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7、做好各类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档案管理工作.
企业卫生管理制度 篇9
电池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目的和范围
为了强化劳动保护用品在员工工作时的保护作用及维护员工利益,和职业卫生管理及操作规程.
2、职责
2.1制造部为归口管理部门;
2.2各车间及相关环节为配合部门.
3、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及方法
3.1在册员工应每两年发放两套冬装和两套夏装工作服;
3.2工作服发放规定:5月1日后发夏装,10月1日后发冬装.
3.3每月1日按工序的需求发放劳保用品时,员工应签字,确定领用时间及数量.
3.4具体各工种发放劳保用品标准见附表.
3.5套板、卡盒、配板、入槽、取盒、烧焊工序每年发放布围裙两根,围裙佩带
时间为每年10月至次年4月.
3.6操作规程:
3.6.1生产员工在生产车间,从事工作时必须佩带劳保用品,在饮用食物时需先洗手,每天更换口罩、手套,车间内部检查时,第一次检查到未佩带劳保用品的、或未更换清洁的口罩、手套,指出纠正,给予批评,并上墙通报,第二次检查到未佩带者,给予考核5元/次并上墙通报.
3.6.2公司组织检查时,发现有员工未按规定佩带劳保用品,按5元/人计算对车间负责人进行考核.
企业卫生管理制度 篇10
1.目的
为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3.职责
3.1办公室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分类,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档案。
3.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安全检测工作,督促落实职业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
3.3办公室负责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组织有毒有害岗位人员的健康查体和职业病的医治工作。
3.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整治工作。
4.工作程序
4.1岗位和人员的确定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职业危害因素和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公司内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人员,并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个人档案。
4.2培训与教育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遵守职业病防治的各项规定,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
4.3健康检查
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要经过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的不得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岗期间要组织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作业相关的健康损害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同时要妥善安置;离岗时也要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每次的检查结果要告知作业人员。
4.4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与整治
按照确定的职业危害因素,公司定期组织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等每年检测一次。检测数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彻底整改整治或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也要不断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4.5危害告知
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和检测结果要如实地告知员工,公司采用广播、简报、宣传栏、有毒有害物质周知栏、安全教育培训、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多种有效形式,对员工进行宣传,使员工了解所从事的工作中的危害,掌握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4.6安全防护
具有职业危害因素的部门,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预防控制,做好安全防护:
1)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如在有毒有害场所安装通风机、通风帽、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仪,通风厨、隔离操作室等。
2)加强防护、减少职业伤害,公司为消除或降低职业危害因素所安装的设施、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规定使用。
3)加强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作业时处于上风侧,工作完毕讲究个人卫生,洗浴换衣,尽可能不在通风不畅的场所作业,必要时应开启强制通风设施,在有危害的场所不得饮水进食。
4)加强管理,规范作业行为,在作业时应认真遵守公司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规程,各部门要严格检查,严肃查处。
4.7防护用品和设施管理
公司按计划购进合格的安全防护器材、用具;各部门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志、报警设施、冲洗设施和应急撤离通道,配置防护装置,配备必要的现场急救用品,并对防护用品、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和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4.8急性职业病事故的处理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各部门要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情况,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迅速组织救援人员进行抢救,同时以最快的速度送医院治疗。
4.9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按照该法规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员工的。自我防护能力。
企业卫生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机关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环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办公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
第三条凡在本单位工作的职工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机关服务中心为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机关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科室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事科、工会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六条专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保洁公司)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联系和监督工作,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七条各科室内(公共部位除外)的清扫保洁工作,由使用者承担。
第二章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第八条机关公共区域(包括主次干道、机关前后院、楼内卫生间、电梯间、门厅、楼道、走廊、开水房等)的日常清扫与保洁,保洁公司负责。
第九条各科室负责办公室内的清扫与保洁,清洁区应达到地面清洁,墙壁洁白,室内无蜘蛛网,门窗无灰尘,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第十条机关会议室的日常卫生由公务员及保洁人员打扫,做到门窗洁净、会议桌干净整洁、空气清新。
第十一条禁止在单位内部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公共区域,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各科室使用后的报刊杂志及废旧纸张,统一保存及处理。
第十二条开水房、厕所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严禁将瓜皮、废纸、茶叶根、烟蒂等易堵塞物倒入便池及下水道,以上物品请自觉倒入专门设置的容器,尽可能做到无异味、无污秽。
第十三条机关服务中心督促保洁人员定期对洗手间、厕所、垃圾桶等场所实施药物喷洒,杀灭蝇蛆。
第十四条严禁从楼上外抛任何杂物,严禁在高层窗台外摆放花盆及杂物。
第三章室内卫生的管理
第十五条各科室环境卫生由各科人员负责,各科科长负总责,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局健康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每月组织一次卫生大检查。
第十六条室内应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污垢、痰迹、烟蒂、纸屑;桌面、柜上、窗台上无灰尘、污迹,清洁、整齐,室内无蜘蛛网、无杂物。各工作人员要始终保持办公桌面整洁。第十七条室内不准随便存放垃圾,应及时把垃圾倒入垃圾筐内。保持室内外卫生整洁,坚持每天一小清,每周一大清,工作时随时清,节假日全面清。
第十八条办公室内办公用品、报纸等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个人生活用品应放在固定的抽屉和柜内。
第十九条开展多种形式控烟宣传,积极开展创建无烟科室活动,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第四章废弃物收运与管理
第十九条分布在机关公共区域内的垃圾箱、垃圾筐以及垃圾堆放容器由保洁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各科室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倒入垃圾筐或垃圾堆放容器内。
第五章奖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告知、通报及经济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
二、垃圾不按规定、不入桶(箱)随意弃置的;
三、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第二十二条根据局健康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日常检查结果,每年度将评比卫生先进单位、卫生工作积极分子,并作为年度工作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企业卫生管理制度 篇12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的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1.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主要有哪些职责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的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评价,以及在竣工验收前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制定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对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等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的落实,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对本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全面掌握本企业从原料、中间体及成品等生产全过程、生产各环节存在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
2.什么是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是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对职业危害防治层层负责的制度.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职业病的发病率就会降低.反之,就会因职责不清,互相推诿,职业危害防治无人负责,而导致职业病危害严重,职业病不断发生.
3.什么是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该法还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为了使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后,卫生部颁发了与该法配套实施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卫生部颁布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职业健康检查应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4.什么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如何报告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xx年卫生部令第25号)的规定,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①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②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③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重大与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①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②一般事故,应当于6h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况.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对外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6.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如何处理
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①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②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③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④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⑤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⑥配合卫生、安监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安监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⑦落实卫生、安监部门要术采取的其他措施.
企业卫生管理制度 篇13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
2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防治职业病,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的健康。
3 职责分工
3.1 公司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职责
3.1.1 总经理对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把职业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1.2 分管职业卫生的副总经理要定期听取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
3.2 安全环保处职责
3.2.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加强劳动保护、预防职业病方针、政策、法令,制定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2.2 搞好作业场所监测,组织安排职业卫生体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3.2.3 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任务。
3.2.4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改善作业条件治理计划。
3.2.5 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工作,普及职业病科普知识。
3.2.6 负责本公司在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卫生方面的“三同时”。
3.3 人力资源处职责
会同医务部门开展就业前体检,对因患职业病或有职业禁忌证需调离原作业岗位者给予妥善安排。
3.4 资产财务处职责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3.5 工会职责
监督本公司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情况,宣传防尘防毒的重要意义,组织安排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疗养。
3.6 职工医院职责
协同安全环保处做好职业危害因素接触人员体检工作,建立体检档案。
3.6 生产车间领导职责
3.6.1 教育员工执行操作规程,普及防尘防毒知识,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防尘防毒器材,爱护防尘防毒设施,提高员工个人防护能力。
3.6.2 执行防尘防毒措施和管理制度。
3.6.3 按规定组织安排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4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1 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2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4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4.5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4.6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企业卫生管理制度 篇14
1、所有原辅料加工前必须经过检验,不合格的原辅料不得投入加工。
2、加工工艺流程必须合理,各工序必须严格按照加工工艺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产品不受污染,符合卫生标准。
3、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专用包装间,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人员的手在包装前要清洗消毒。
4、食品加工工具、容器、设备必须经常擦洗,保持清洁,直接接触食品用的工具、容器必须消毒。
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有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封闭式垃圾宣传品,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经常保持环境整洁,班前、班后必须清扫,不得堆放杂物、垃圾。
6、室内外环境清洁,无蚊蝇、老鼠孽生。有防蝇、灭蝇、防鼠、灭鼠及灭蟑螂措施。
7、地面清洁下水道通畅,无积水。
8、加工场所整洁,无积灰,墙壁及天花板无霉斑,无脱落。
9、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每年体检一次合格者方可上岗。
10、必须穿戴浅色工作服、帽,头发不露帽外,操作直接入口食品时应戴口罩,不戴戒指,不涂指甲油。
11、食品从业人员操作食品前和大小便后,应洗手消毒,不得穿戴工作服、帽进入厕所。
12、操作食品时不吸烟,不挖鼻孔掏耳朵,不得对着食品打喷嚏。
14、应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洗澡,勤换洗工作服、帽。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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