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师业务进修及外出学习培训管理条例

时间:2023-10-09 08:27:35 管理条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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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师业务进修及外出学习培训管理条例

  为了使教师的业务进修外出学习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并形成相应的制度,特制订以下条例:

中学教师业务进修及外出学习培训管理条例

  1、凡未满五十岁,参加工作满一年已转正的,学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本校在编正式教师,都要参加业务进修,以取得规定的学历,五十岁以上的教师可按自己的具体情况,自由选择,同时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措施,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更高学历的进修与外出教科研活动。

  2、教师业务进修、教科研活动的科目必须是与教师专业有关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学校领导批准的。(含脱产进修、函大、电大或各种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开办的学习班、培训班、教科研评比、教研活动等)。

  3、凡按第二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前提下,一律作公假处理,不影响评奖,晋级,但外出前必须向校长室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不按第二条规定外出活动者,学校有权不给假(或作旷工处理),并视其实际情况扣发工资奖金。

  4、凡积极参加业务进修,取得优异成绩,评为优秀学员者,学校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如在规定学习期内未能毕业者,学校扣回教师进修总费用的50%。

  5、学校根据了上级部署和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教师外出学习,参加教研活动,以开拓视野,学习经验,杜绝“借学习之名,行旅行之实”。

  6、外出学习教研、评比、开课等活动,必须提前一天报有关处室统一安排,一天以内报教导处审批登记,超过一天由校长书面审批,方可实施,违反规定者一律作旷工处理。

  7、参加业务进修的教师每学年要向教科室提交一份业务进修情况总结,存入业务档案。外出学习,参加教研活动的教师回来后要在教师会议或教研组会议上做书面汇报,并将汇报材料存入业务档案,否则,学校有权不予报销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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