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工作制度(精选14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督查工作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督查工作制度 1
为促进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监督各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根据上级有关加强督查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原则
围绕本系统工作中心和上级领导机关及本部门重要工作部署,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地开展督促检查,发现并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二、组织领导
成立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组长、副组长及办公室;办公室具体承办,负责督查的日常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为督查工作主管部门,基本职责是:
1、建立健全督查工作规章制度,规范督查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流程。
2、负责督查工作立项、分解、登记,按事项类别分别向本机关有关部门下达督查任务。
3、组织、指导、监督本部门的督查工作。
4、根据下属各职能部门反馈的督查工作情况编发《督查通报》,或向本部门领导作专题书面汇报。
5、做好督查资料的整理、归档及保管工作。
(二)各职能部门为督查工作的实施部门,基本职责是:
1、对本部门需要督查的事项制定督查方案,提出拟办意见和时限等具体要求。
2、填报督办审批事项,向其主管领导和办公室呈报本部门督查事项。
3、根据办公室下达的督查事项通知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4、根据办公室下达的督查事项问题整改通知,督促或指导被督查单位进行督查事项整改。
5、在规定时间内向办公室反馈本部门开展督查或整改的情况。
6、及时向办公室报送督查资料。
7、完成其他需要办理的督查事项。
四、督查任务
(一)本部门安排布置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二)下级部门请示答复的办理情况。
(三)其他需要列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督查程序
凡列为督查的事项,一般应按督查立项、分办、承办、督办、反馈、审核、通报、整改、归档的程序进行工作。
(一)立项。督查部门根据督查工作范围,对需要督办的事项,需认真填写督办事项,由办公室负责人提出建议后,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定。
(二)分办。经审定的事项,督查部门应及时将督办事项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需要多部门共同完成的督办事项,应明确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向相关单位提出协办要求。
(三)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督办事项通知后,应按督办要求尽快落实。督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综合协办部门意见后统一办理。牵头部门应向协办部门提出明确的协办要求和时限,督促协办单位按时回复;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按时回复协办意见。
(四)督办。督办事项下达后,督查人员应采取督查调研、明查暗访、组织协调、跟踪检查、实地督查、电话、发函等多种形式进行督查。做到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
(五)反馈。督查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反馈。由办公室负责的督办事项,应及时跟踪督办事项办理情况;由其他部门承办或牵头督办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将督办情况报送办公室。
各类督办事项的办结时间确认标准如下:
1、上级交办事项、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或会签的文件,以局领导审定或局正式发文的时间为准。
2、本部门重要会议议定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以向领导正式签报的时间为准。
3、下级机关请示需要书面答复的,以向来文单位答复的'时间为准;不需要书面答复的,以电话沟通、说明情况的时间为准。
4、其他事项,以向申请方作出答复的时间为准。
(六)审核。督查部门对承办单位反馈的办理结果要认真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
(七)通报。督查事项完结后,应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办公室根据承办或牵头部门报送的情况报告,编发《督查通报》。通报内容应包括督查事项、督查方式、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建议及要求等。
(八)整改。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办公室下发督查事项问题整改通知,对被督查单位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建议和要求。整改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并如实报送督查事项问题整改情况,未整改的,要说明理由。
(九)归档。对经审理符合办理要求的督办事项予以核销,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有关资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六、督查方式
(一)由办公室将督查事项进行分解,按不同职能分别通过纸质督查单、电子督查单、文件等形式下达有关部门,明确责任人,并提出办结时限,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清楚,承办及时。
(二)各督查承办部门应采取以下形式开展督查工作:
1、听取被督查单位专题汇报。
2、召开专题座谈会和专题调研会。
3、查阅有关制度、文件、会议和学习记录、报表资料、登记薄等。
4、深入基层和群众调查,必要时可进行暗访。
5、通过电话督查。
6、其他实地督查形式。
(三)根据决策实施的具体情况,督查人员要经营进行督查调研。采取开座谈会、听情况介绍、深入基层(或承办单位)抽查等形式,及时了解掌握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推动工作落实的建议。对一些重大、紧迫事项,办公室应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协同承办或牵头部门实地督办,提高督查效率。
七、工作要求
(一)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一级督查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情况特殊的,上级机关可以越级进行督查。
(二)凡督查事项,原则上都应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督办要求、完成时限、承办(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及责任人。
(三)督查时限要求。督查立项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时限要求,承办单位必须按时限要求办结。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及时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完成时间,经承办单位分管领导核准后报督查部门确认,对上级和本级局领导重要交办件的延期,应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办理。对需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督办事项,总的时限要求由牵头部门负责确定。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1、上级机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重要文件和会议议定事项中涉及税收工作的重要事项,以及上级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办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时限要求内提前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上报;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并上报;有特殊要求的,应特事特办,并及时向督查部门反馈办理结果。
2、部门会签或征求意见的公文的办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时限要求内提前2个工作日报领导审定后回复;没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急件,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急件,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3、本级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办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时限要求内提前2个工作日报领导审定;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并报领导;需要其他部门报送有关情况的,承办单位要明确提出报送时限,并督促报送单位按时报送。
4、本级机关重要会议议决定事项的办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由办公室征求承办单位意见,提出时限要求,下发督办事项通知,承办单位应按相应的时限要求完成。
5、领导调研时反映问题的办理。由负责单位或领导指定牵头部门收集整理相关问题,并报领导审定后经督查部门立项,转送承办单位;承办单位研究后,负责或牵头单位应在30日内答复;牵头单位需要其他单位协办的,协办单位应在15日内向牵头单位提供答复材料。
6、对重要信访案件的办理。相关部门在接到重要信访件后2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办公室督查部门立项,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办理。
7、其他需要列入督办事项的办理。承办单位应按督办事项通知的时限要求完成。
(四)对重要督查事项的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督查部门应客观、真实地撰写督查工作情况通报,向领导作专题报告,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重要督办事项在落实中遇到重要情况或特殊问题的,督查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领导报告。应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督查部门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督查部门报送重大专项督查活动的专报。
(五)对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要及时进行通报,对落实工作抓得好的要表扬;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要督促整改。督查部门应定期对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每年进行一次总结。
(六)对违反督办时限规定,特别是无故拖延、推诿、拒办而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办公室应按照重点涉密部位的保密要求,采取物理和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存储的各类督查涉密载体安全可靠。
督查工作制度 2
一、督查督办的责任部门
镇督查办在镇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督查督办各站、办、所、村的具体工作,并承办或协办上级要求督办的检查事项。
二、督查督办的职能和权限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部署、安排的工作;
(二)落实完成镇党委的有关决议、决策及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督促各村、站、办、所落实涉及旧城镇工作方面的建议、提案;
(四)调查处理公开电话、来信来访和百姓热线答复及新闻媒体反映的有关问题;
(五)督查督办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签转的事项;
(六)检查、处理和通报各村、站、办、所的工作纪律、工作作风;
(七)督查各村、站、办、所年度工作落实和完成情况;
(八)完成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及其他督查督办事项。
三、查办事项的具体分工
(一)涉及部门清楚的,涉及到哪个部门,哪个部门具体查办;
(二)涉及到具体哪个党总支、村委会范围的,由哪个党总支、村委会查办。
四、督办检查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负责。督办检查是一种领导职能,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承办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领导指示组织完成被督查工作。
(二)部门协助。由督查办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将督查事项按职能分工和业务范围交由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按照领导批示和要求及时办理。涉及多个部门承办的事项各自负责办理,并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综合。
(三)讲求实效。督办检查工作要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切实防止和克服敷衍塞责等现象。
(四)注重时限。所有督办检查事项都要及时办理,按时完成,不得相互推诿和拖拉延误。
1、对督办检查事项的办理,凡明确规定办复时限的,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
2、对未作具体规定办结时限的督查督办事项的,按以下时限办复:
(1)紧急督查督办事项的办复期限为5天;
(2)党政领导指示事项的.办复期限为一般为一个月,重大督查督办事项的办复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3)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推进和前期工作推动的办复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4)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复期限一般为四个月;
(5)本机关受理和上级有关部门转办的信访投诉,15天内提出办理意见,办复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以上五点所要求的办复时限具有灵活性,各责任单位在办理中要遵循宁快勿慢的原则,加快办理进度,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五)有查必果。凡是立项督查的事项,都必须“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政令畅通。办结的承办事项,承办部门应及时反馈,有要求的还应写出书面查办报告。查办结果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查报。
(六)注意保密。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五、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责任分解。督查办根据镇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书记办公会和镇长办公会确定的督查督办事项,按职责范围分解任务,承办部门办理落实。
(二)督查督办。根据办理时限要求,督查办将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上门催办等方式进行督查。
(三)协调落实。对分解的承办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要协调的,一般事项由督查办负责协调,重要事项报请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协调。
(四)反馈回复。承办部门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时限要求,实事求是回复。督查办根据落实情况,汇总向镇领导汇报。
(五)对重大督办事项进行书面通报,并对督办事项的完成和落实情况纳入工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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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执行教学计划,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教学计划跟踪督查制度。
一、各学科教师必须根据制定的教学计划认真的`执行落实。
二、在执行教学计划时,要灵活机动,但要符合教学常规。
三、教导处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并及时反馈给教师。
四、要正确处理师生关系,发挥教与学的积极性。
五、以教学计划、新的课程标准、教材为依据,帮助教师采用合理的、恰当的教学方法,科学的利用教具和学具,争取获得最佳的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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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卫队督查工作制度
1、 每天由当班班长和队长不定时巡查各岗位值班情况;
2 、检查上岗队员的在位情况、是否根据岗位工作规范进行和护卫队员的服饰及仪容仪表,如巡查中发现护卫队员违反规定者,登记清楚违规事项;
3 、然后在警告通知单填上队员违规事项上,由该队员在警告单上签名,交护卫队长,由队长按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4 、发现队员做好人好事的',由班长书面报告护卫队办公室,由队长签署意见后转交总经理审批后报财务部门给予适当的奖金,并在队部通报表扬。
5、队长每三个月对督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出现不合格频率较多的事项提出措施进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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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干部管理工作,加大平时考核力度,确保政令畅通,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促使干部立足本职岗位,在工作实践中创新理念、理清思路,做到工作有计划、有重点、有督查、有实效,整体推进全镇各项工作,特制定石龙镇重点工作督查督办制度。
一、督查督办范围
1、重大部署。按照市县要求,镇党委、政府研究形成的决策、实施的重大部署,要求镇属站所和各村迅速组织实施的事项。
2、重点工作。镇党委、政府根据本镇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年初确定的重点工作进情况及临时性重要迎检接待工作。
3、重点工程。镇域内组织实施的.各类重点项目工程及县委、县政府引资建设任务,按照项目要求组织实施的程序、进度和效果。
4、重要矛盾纠纷。涉及征地拆迁、机构改革、救灾扶贫、防旱抗汛、火灾等引发的重大矛盾纠纷及全镇范围内事关治安稳定的重特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进度和效果。
二、督查方式
全镇重点工作督查督办按照分级负责、分层督查的方式组织实施,即镇党委督查班子成员,分管领导督查站所人员,包村干部督查村。具体督查工作实行“月查、季评、年考”
制度。
1、月查:镇分管领导每月对分管站所和分管的重点工作进行督查,将督查结果及整改措施于每月25日前报主要领导阅示。
2、季评:镇党委、政府以一个季度为阶段时限,定期召开领导联席会议,按照月查及整改情况,对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服务水平、工作失误、创新工作和按章理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季度评议、肯定成绩、指点不足、同促共效。
3、年考:镇党委、政府根据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对排名位于后三名的,对分管领导、站所负责人和站所干部分别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三、督查反馈
镇党委、政府根据“月查、季评”督查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并根据《干部履职问责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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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章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上级党委和镇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使党委、政府督查督办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以及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镇党委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使上级和镇党委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上级机关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及镇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镇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标、重要会议的精神和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四)对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
(五)其他事项的查办。
第四条
一、镇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查程序
(一)立项
镇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包括文件、会议纪要的决定事项等)出台后,督查督办工作组根据决策精神和工作要点进行登记立案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或职能部门发出“督查通知”,明确承办单位需办理的具体内容、完成时限和办理要求。
(二)催办
1、根据已发出的“督查通知”所要求的完成时限和办理要求,以电话、书面或上门等形式了解各项工作的实施计划和办理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2、对超过完成时限仍未反馈办理结果的,及时查问原因,并发“催办通知书”进行催办。对久拖不办的,要到责任单位向责任人当面督办。
3、对一些涉及多个单位(部门)而久拖不办的事项,要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协调未果的,向分管领导汇报。
(三)督查调研
1、对一些重点、难点和重大的综合性问题以及镇党委、政府领导所关注的督查事项,要制订具体的督查方案,通过调研、检查、暗访等形式进行重点督查。
2、通过督查调研掌握的有关情况、数据和资料,督查督办工作组在进行综合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建议或处理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审示。
3、对有关领导调研(工作会议)所定事项的督办,由党政办提出拟办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后按规范督办。
(四)反馈
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督办事项的内容和要求所写的汇报材料送督查督办工作组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汇报材料进行综合整理,报送分管领导审阅后,以“督查反馈”的形式向有关领导作出反馈。
(五)跟踪落实反馈材料报镇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后,督查督办工作组仍需密切关注镇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对汇报情况的批示,继续做好有关情况的督办落实。
二、上级机关转来的督查件,镇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件的督查程序
(一)送审督查督办工作组收到上级机关转来的督查件,以及镇党委、政府的批示件后,应在当天进行登记,并在一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送分管领导审核后呈有关领导审阅、批办。
(二)转办
根据上级机关、办事处领导的批示要求和督查事
项的具体内容,以两种方式进行办理:
1、对一些重要的.要求上报办理情况的督查件,以“督查通知”形式转给有关部门单位办理,明确承办单位的办理内容、完成时限和办理要求。
2、对一些只需有关部门单位知照并落实,而不要求上报情况的督查件,则填上“领导批示转办单”,转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三)催办
1、督查件转交有关部门单位后,督查督办工作组要根据办理要求和上报期限,酌情以电话、书面或上门等形式及时掌握办理情况,及时进行跟踪落实。
2、对涉及多个部门,在办理过程中确有困难而久拖不决的事项,督查督办工作组要做好协调工作,协调未果的,报办分管领导。
3、对一些难度大,难以如期办结的事项,应查明原因,了解承办单位办理的进展情况和将要采取的措施,在规定上报的期限内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参考意见。
(四)现场督办对有关领导批办的一些重点、难点或重大综合性问题的督查事项,督查督办工作组应根据不同情况组织人力,以召开座谈会、深入基层和现场进行检查核实、直接接触群众、走访有关部门单位等多种方式进行督办,掌握真实、准确的第一手资料,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审示后呈有关领导。
(五)审核办结报告
督查事项完成,督查督办工作组收到承办部门单位的办结报告后,要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的要点包括:报告的内容是否合乎政策、法规;是否符合领导批示的意图;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文字格式是否合乎规范等等。
办结报告经审核合乎要求后,报送有关领导审核;报告如不合要求,督查督办工作组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向承办单位说明原因后退回该单位重新办理。
(六)反馈
1、对镇党委、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办结后将结果用“督查反馈”的形式先报分管领导审核,再报有关领导。
2、对上级机关要求报结果的督查件,如果是上级督查业务部门(新闻督查科)转来的,用“督查反馈”或“督查专报”的形式汇报办结情况;如果是其他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则用“情况报告”的形式送办公室制文后上报办结情况。
3、需向上级机关反馈有关的督查情况,必须经有关领导审定签发后才能报送。
(七)跟踪落实反馈材料上报后,仍需密切关注有关情况。特别是各级领导对反馈材料的意见和批示,督查督办工作组要根据批示精神继续做好有关事项的跟踪落实。
(八)归档督查件办结后,按照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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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逐步实现部机关督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督查范围
1、上级及本部关于组织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2、上级领导的批示及上级机关转来的批办件、督办件。
3、部务会和部领导决定交各科室办理的重要事项。
4、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回复。
5、各科室落实重点工作计划的进展情况。
6、需要督查的其它事项。
第二条督查原则
1、实事求是。督查工作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不允许敷衍塞责、弄虚作假。
2、突出重点。围绕全县和本部的中心任务和重要工作部署进行立项督查。
3、注重实效。通过督促检查,促使立项督查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三条督查程序
(一)督查工作的一般程序
1、立项。综合科根据市组考评方案把工作任务分解到科室、人员,明确工作目标、责任人、完成时限,经会议研究后下发《任务分解表》。
2、督办。综合科按《任务分解表》的内容和时限要求进行督办。对未按期办结的,要求承办科室说明原因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3、反馈综合科对各科室完成任务进展情况进行经常性督查、调度,并向部领导反馈督查事项完成情况。
(二)重大任务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查程序
1、分解。综合科进行分解立项,拟定阶段督查工作要求,经部领导审定后交有关科室承办。分解立项应突出重点,对任务、责任、时限提出明确要求。
2、督办。综合科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应集中力量督查;对周期较长的任务分阶段跟踪督查;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要综合运用交办与自办、实地督查与联合督查相结合等方式抓落实。
3、协调。凡涉及一般性的具体事项,由综合科负责协调;凡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综合科应先提出预案和建议,由部领导协调。
4、反馈由综合科转各科室承办的督查事项,综合科负责督查反馈;由部领导直接交有关科室办理的督查事项,由承办科室向部领导反馈
第四条督查责任制
1、领导责任制。在坚持集中领导的同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督办落实的责任。
2、目标责任制。对于部里确定的重点工作,应明确分管领导、承办科室和责任人以及完成的时限和质量要求,确保重点工作落到实处。
3、督查通报制。综合科每月、季度对重点工作实施进展情况作一次督办通报,年终作总结通报。对各科室的督查反馈情况和查办件办理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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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使上级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上级机关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及分局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本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标、重要会议的精神和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四)对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
(五)其他事项的查办。
第四条 组织领导。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以办公室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督查工作体系。
(一)建立领导负责分管工作目标督查制度,分管领导不定期对分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门,设立督查岗位,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督查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本局电子督查系统的代码维护工作。
第五条 督查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对上级机关和市、县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招商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办、督查工作。
(二)负责党支部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决定以及局领导有关指示及批办事项的分办、督查工作。
(三)负责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重要情况。
(四)负责对全局的工作计划、目标管理实行督办。
(五)负责对上级和领导有关人民来信来访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协提案的分办、督查工作。
(六)负责将贯彻上级招商部门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情况和上级部门要求反馈的其它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级次。
第九条 分局领导权限。分局领导拥有分局督查事项批示权、延期事项审批权、办理结果复审权(包括退办权、完成核销权和报上级机关审核权)、全部事项跟踪查询权。
第十条 督查员权限。督查员是分局系统的管理责任人,负责管理分局所有用户的信息和权限,包括建立用户账号、设置用户初始登录口令和权限级次等。具体包括:系统维护权、督查事项立项权、延期事项审核权、办理结果初审权(包括不需要领导复审事项的退办权、核销权和报上级机关审核权)、催办权、全部事项的跟踪查询权、督查通报(督查专报)上传权、考核结果的审核、调整、公示权。
第十一条 部门领导和部门内勤权限。
(一)本部门承办事项批示权、办理结果的审核上报权、延期申请的审批和审核上报权、部门承办事项的跟踪查询权。
(二)部门领导直接承办事项的延期申请权和办理结果反馈权。
(三)本部门分管工作的考核权和考核结果录入上报权。
第十二条 一般干部权限。本人承办事项的延期申请权、办理结果反馈权和阅读查询权。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工作程序。督查督办工作包括:督查立项、领导批示、分办、承办、延期、催办、反馈、审核、退办、归档等程序。
第十四条 督查事项立项。督查事项立项由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立项时要注明公开或不公开,对公开事项所有人员均可通过分局内网“督查督办”模块浏览该事项的基本情况,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对非公开的事项只能由事项流经的人员阅读查询。督查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
(一)上级国税机关和分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分局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奋斗目标。
(三)上级及分局领导批示和交办、督办事项。
(四)分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党支部会议等重要会议确定的重要工作事项。
(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六)人民来信来访办理情况和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十五条 领导批示。局办公室对需列入督查督办的工作,应在电子督查系统中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项内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项部门等,报经分局领导批准后,下发承办单位实施。对需要会签的督查事项,可同时转报多个领导批示,领导会签后,督查员可根据领导批示意见修改具体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立项分办。办公室根据局领导的要求和督查内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定期拟出督查事项进行分类立项,分解下达给有关部门办理。对涉及几个部门的综合性督查事项,要分别注明主办和协办部门,明确责任范围;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由办公室报请分局领导批准成立督查小组开展督查。
第十七条 承办。有关单位接受督查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督查督办事项的部门承办完成时限为督查员或分局领导批示中指定的时间,而非整个事项的最终完成时间。一般承办单位的完成时限为整个事项最终完成时限前三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的在具体事项督办要求中另行说明。对时限紧迫、内容重要的上级决定、指示应随到、随办;对一些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落实难度大的督查事项,要实施不间断地跟踪督查;对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督查任务,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并由分局进行协调。
第十八条 督查事项办理。各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事项后,要及时组织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同时反馈办理结果,形成专题报告,经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后上报。办理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结论准确、完整,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须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项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齐全,对需上报的报表、表格等材料应以附件形式上传,并在反馈结论栏中写明所上传附件的名称。
第十九条 延期处理。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必须在事项到期前,通过电子督查系统办理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应写明申请延期的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经承办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督查员初审,督查员初审后根据具体情况批复申请人或转报主管领导审批。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延期申请,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申请人,在批复申请人时,应明确具体完成时间。
第二十条 督办。督查事项由负责督查的部门按照职责和局领导的要求进行督办。督查员应定期通过电子督查系统的“事项跟踪”功能,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检查督查事项的完成情况,加快办理速度,对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项进行催办,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反馈。承办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办公室反馈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办公室要及时将承办单位的反馈情况向分局领导汇报。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整理办结报告,报送办公室和有关领导审结,一般情况下,年度工作情况,每季反馈一次;分局奋斗目标,半年反馈一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反馈。
第二十二条 审核。分局对承办单位报送的督查事项按下例程序进行审核。
(一)由督查员进行初审,督查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权限,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结果做出退办、核销存档或转报主管领导审核等处理。
(二)主管领导对督查员转报的办理结果应签署审核意见,对完成合格的事项应在系统内核销存档,对完成不合格的事项应在系统内进行退办,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三)对退办的事项,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写明退办的原因和退办完成期限。
(四)对承办单位送报的办理结果,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xx负责解释。
督查工作制度 9
为更好地推动上级和镇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各项规章制度、各项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逐步实现跟踪检查和督办催办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组织机构
(一)成立镇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人大主席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政一级班子成员为成员,统筹推进全镇督促检查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专人任办公室主任,镇纪委、党政办、财政所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和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特别重大或推进难度大的督查事项,由领导小组召集专题会议协调推进。
二、督查对象
各村(社区)党支部、村(居)民委会,镇机关各办(站、所、中心),镇属各部门。
三、督查原则
(一)围绕中心。紧紧围绕全镇发展大局确定督查工作重点,服务镇党委、镇政府中心工作。
(二)有令必行。各单位务必有交必办,每督必果。被督办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承办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三)实事求是。要全面、准确了解情况,讲真话、报实情,坚决杜绝虚假行为。
(四)注重实效。把工作实效贯穿于督查工作的全过程,讲效率、求质量,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四、督查内容
(一)上级机关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及上级党委、政府领导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镇党代会、人代会、党委会、党政办公会、办公会(专题会)及其它工作会议明确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镇党政主要领导批示、交办、督办的重要事项和责成整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镇党政主要领导授权由其他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
(五)镇委、镇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务及阶段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六)对辖区内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
(七)镇委、镇政府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八)镇委、镇政府交办督查的其他事项。
五、督查方式
(一)实地督查。按照镇党委、政府领导要求,对督查事项进行实地督查落实或采取暗访形式进行督查。通过督查,狠抓干部工作执行力,促进各项工作扎实开展。
(二)发文督查。对部分督查事项发出催办、督办通知,限时要求相关单位完成交办事项。
(三)专项督查。对镇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专项指示批示、交办的事项,分类立项,确定被督查单位,督促其按规定时限进行落实。
(四)跟踪督查。对关系全镇发展大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基础上实行动态跟踪,采取过程督查、事后督查等方式,确保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六、督查程序
(一)重点工作的督查
1.立项。根据督查的内容,镇督查办及时填写《督查事项立项登记表》,明确督查内容、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协办单位、办结时限。
2.办理。责任单位接到《督查事项通知单》后,按照办理要求及责任领导的安排,分解任务、细化责任、狠抓落实、及时反馈,对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馈并采取措施,确保工作及时有效落实到位。
3.回复。责任单位对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要形成书面材料报送镇督查办。
4.催办。对到期但尚未办理完结的事项,又不能说明原因的,督查办向承办部门和责任人发出书面《催办通知书》。
5.督办。《催办通知书》发出后,承办部门和责任人仍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结果,又未能征得工作布置领导同意延长办理时间的,督查办发出《督办通知书》。
6.通报批评。《督办通知书》发出后,限期仍未办理的,视其情节轻重由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或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事关重大、时限紧迫及后果严重的督查事项,可不经"催办"或"督办"程序,直接进行"督办"及"通报批评".
7.归档。督查落实办理情况报告以及督查过程中涉及的重要基础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
(二)对各项制度的督查
1.发出违规通知。对督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各项制度规定的,向当事人及所属单位发出《违规通知书》并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对违反各项制度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由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或党委、政府研究进行通报批评。
3.归档。督查落实办理情况报告以及督查过程中涉及的重要基础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管理。
七、督查工作时限
各单位在接到督查通知后,有明确办结期限的,应按时办结;没有明确办结期限的,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办理结果。
八、督查督办的结果应用
(一)考核扣分。督查结果直接纳入各单位及个人年度目标综合考核,在考核最后得分分值中直接扣减相应分值。接到违规通知书或催办通知书每次扣0.5分,接到督办通知书每次扣1分,被督查办通报每次扣1.5分,被区级相关部门、镇委、镇政府通报每次扣2分,被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区纪委)通报每次扣3分,被党纪政纪纪律处分每次扣5分。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的,同时扣减单位及个人年度考核得分。
(二)诫勉谈话。被督查单位一年内被累计扣5.5分及以上,将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工作人员个人一年内被累计扣3.5分及以上的.,也将对其诫勉谈话;对党委政府或工作人员个人受到区委区政府通报批评的,以及重大违规、工作重大失误的,可直接对涉及单位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启动诫勉谈话。诫勉期间,不影响被诫勉干部履行,但不得提拔重用、调动岗位、评选先进。诫勉期间停发补助。被诫勉期内改正不好或又出现新问题,视其情况延长诫勉期,并按相关文件给予相应处理。
(三)党纪政纪处分。对单位集体或个人触犯党纪政纪的,从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处理。
九、督查工作要求
(一)增强督查实效。督查办要将镇党委、政府重点目标工作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制、目标项目制、项目责任制、所有工作督查制"的要求,实行表格式管理,每月通报工作进度,确保各项工作高效率、快节奏推进。各单位要严格实行"八个倒逼"制度,对工作任务倒排工期、倒逼推进,切实"逼"出干劲、"逼"出速度、"逼"出成效。
(二)改进工作作风。督查办要积极办理督查事项,做到有督必办,有办必果,有果必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要狠抓工作落实,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情况,敢于讲真话、办实事,敢于"碰钉子","啃硬骨头".督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自觉接受被督查单位和社会监督,做到节俭务实、清正律己、廉洁从政。
(三)强化成果运用。要积极发挥督查成果的反馈作用,为完善决策、纠正偏差提供依据,为推进决策更好地落实提供好的经验做法。将督查成果纳入干部考核任用、班子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绩效考评等指标体系,切实增强各村(社区)、镇属各部门抓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全面提升工作效能和干部执行力。
督查工作制度 10
为督促各区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认真履行文化市场监管职责,深入搞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加快文化环保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上级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暗访督查制度如下。
一、组织安排
(一)暗访督查工作由市“扫黄打非”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4次。
(二)暗访督查小组组成人员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相关处室执法人员为主,并酌情安排有关区市执法人员参加部分暗访活动。
(三)根据工作的需要,市“扫黄打非”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组织人员随时进行暗访。
二、暗访督查范围
十二区市文化市场管理领域。
三、暗访督查内容
(一)出版物市场。主要检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教辅读物等经营行为是否规范,有无非法出版和经营情况,有无销售盗版情况等。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批销、兜售违禁、淫秽色情等非法出版物问题。
(二)印刷(复制)企业。重点检查印刷(复制)经营单位有无盗印正版出版物、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经营、未按《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落实承印验证等五项制度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版权领域。检查计算机预装、销售和计算机软件销售等流通领域是否有盗版软件问题。
(四)网吧市场。重点检查网吧是否有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是否核对并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无超时经营等情况。
(五)歌舞娱乐演艺市场。重点检查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是否向未成年人提供,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的内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机种、机型是否符合文化部要求。
(六)广播电影电视领域。主要检查是否有擅自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是否有损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及其他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是否有违犯《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领域的暗访督查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
四、有关要求
(一)暗访督查采取不打招呼的办法进行,参与暗访督查的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将暗访的有关情况泄露给暗访的区市和业户。
(二)暗访督查要认真细致,摸清真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保存有关证据,及时向市“扫黄打非”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时,暗访结束后,要写出暗访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检查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并由暗访人员(两人)签字。凡属暗访发现的问题,由市“扫黄打非”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有关区市反馈,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三)暗访督查情况纳入年度“扫黄打非”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量化考核内容。
本制度由市“扫黄打非”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督查工作制度 11
为了加强对教学过程的全面管理,规范教学活动,提高教学质量,定期检查和总结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根据需要调整和完善教学实施方案,确保计划有效落实,及时掌握教学动态,加强教学指导。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教学督查视导组织
成立学校教学督查视导工作组,成员由学校领导、教研组长组成,教学副校长为组长。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督查视导分组,进行针对性的督查视导工作。
二、教学督查视导工作职责
1、教学督查视导工作职责范围是全校的日常教学、教研教改和教学管理。教学督查视导应对各专业的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督促,了解并掌握各专业教师教学、教研、教改等工作的基本状况。
2、通过教学督查视导对教师的教学工作做出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帮助和指导,以利于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也为教师教学业务考核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据。
3、通过教学督查视导对学校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情况、意见建议进行及时疏通和反馈,以便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教学质量的提高,促进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的形成。
三、教学督查视导内容
1、检查和维护教学秩序;处理教学活动中发生的'突发问题。
2、检查教师教学活动出勤、教学工作态度和教学工作质量情况。
3、检查学生学习情况;听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教学督查视导方式
1、每学期由督查视导组长负责制定学期督查视导计划,组织教学督查视导活动。
2、每月组织对本校各项教学活动进行抽查、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重要问题,应及时上报学校教学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解决。
3、督查视导分组中的校领导将当日的教学秩序、突出事迹、出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意见等情况记入督查视导日志。督查视导日志要及时进行交接。
4、各督查视导成员在教学工作领导小组会上,对教学督查视导情况进行汇报总结,并提出有关建议。
5、教学督查视导工作,可以与教学质量考评、听课、期中教学检查等活动有机结合进行。
6、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情况,了解各专业教风及学风建设情况,了解教师教学工作情况以及执行学校教学工作常规等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督查工作制度 12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章规则,以高度的责任感确保师生安全,做到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校其他相关制度。
2、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的校车,保持车内外清洁。
3、出车前,要例行检查校车的水、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上报维修;发现存油不足时,要提前加油。
4、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校车一定要停放在指定位置,不能乱停乱放。司机离开时要锁好车门,关好车窗。车证上交保安室保管。
5、不准酒后开车,车内不准吸烟;行车时不准接打手机,急需接电话时,应靠边停稳后,再接。
6、司机对乘客要有礼貌、热情和蔼,说话应文明,车内客人谈话时,除非客人主动搭话,不准随便插嘴。若发现对客人无礼,态度傲慢、情绪开车和说粗话,情节严重按实际情况处罚。
7、司机对学校校长、校车主管领导的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推辞,不能顶撞校领导。
8、司机出车如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通知领导并说明原因及批准方可。
9、司机未经校长、校车主管批准,不得私自将车开出去,不得将自己保管的`校车随便交他人驾驶或练习,造成事故负全责。
10、司机不得开飞车、疲劳车、违章行驶、酒后驾车出现责任或造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自己负责。严重担负刑事责任。
11、司机在校内要注意生活文明,尊重校领导和全体师生,在学生及家长面前注意文明及形象,并遵守学校其他相关制度。
12、接送学生时,如遇学生迟到,要服从跟车老师安排,在跟车老师与家长取得联系,查明原因,必须要配合好跟车老师做好接送学生。
13、司机要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准时上班,对上班迟到而影响接送学生进行经济处罚。
督查工作制度 13
加强教学的过程性督查是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现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制度
1、定期检查、指导教师的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学习辅导、考试评价等情况,并进行评估指导。学期末,要对教师备课、上课、案例研究、专题研究、撰写教学随笔和论文总结等业务质量开展自评、互评,进行表彰鼓励。每学期至少要对全校的教学质量进行一次分析研讨,研究、制定出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措施。
2、制定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安排,监控教学计划(进度)、教案(讲稿)、课标落实、学生学习状态与水平等日常教学工作。利用检查、评比、展示、交流等形式监控实验课材料、专业知识集、学生作业、后进生辅导、教学质量分析、试卷等。做好教学全面工作的监控与指导。
3、校级行政以听推门课的形式为主,对教学的重点工作监控与指导。
4、每学期教师根据个人教学研究情况,可提出“汇报课”申请,由教导处组织教学管理人员、教研人员、家长等多方进行视导与评价;通过视导了解教学中的优势和问题。对研究成效显著、教学效果好的老师,总结推广其教学研究经验。对尚存在不足的老师,及时指导其改进教学方法。
二、建立教学质量检测评估制度
要把教学质量检测与教学工作指导有机地结合起来,不以卷面测试的结果作为评定学校、教师和学生业绩的唯一依据。
1、班级、学科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定项评比活动,以此加强对知识、技能、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等综合素质的监控。
2、每学期安排对指定的年级、班级抽取一定数量的学生,进行1—2次监控测试,测试形式可采用书面测试、口试或操作测试;组织开展学科单项竞赛活动;及时进行教学质量分析,了解教学情况,督查指导教师的教学。
3、进行教师、学生、家长问卷,调查他们对学校的教学管理、教师的教学态度、专业水平和能力,学生的学习习惯和学习质量等方面的认可程度,以此来评估、指导我们的教学工作。
学校教师业务学习制度
为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培养新世纪所需人才,任课教师必须不断更新教育理念和专业理论知识,不断充实和完善自我。为此,结合我校现有学习制度,重新制订完善我校任课教师业务学习制度。
1.要正确认识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加强现代教育理论的学习与研究,不断更新教育理念。要按照学校的要求,积极学习现代教育理论的有关书籍,记好学习笔记,每学年不少于1万字。同时,要结合教学实际,积极撰写论文、论著。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术活动。
2.要加强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不断更新专业理论知识。青年教师要通过在职、离职学习等方式,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以适应新形势下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3.根据课程改革的要求,要注重本学科以外各科知识的学习。
4.要积极参与本学科或其它学科的课题研究,并积极撰写论文。每学年每位任课教师论文至少一篇(校级或校级以上)。
5.要积极参与备课组集体备课活动,并主动发表自己的见解。作为主备人,所备教案要有水平,上档次。
6.要积极参与听课、评课活动,每学期每周听课不少于1节。
7.加强常规教学各环节的.研究,提高各个教学环节的科学性、高效性。
8.做好“分类推进、因材施教、保优推边”工作,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
9.积极参加学校、上级组织的优质课、教学能手评选,人人争当教学能手。
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校车的安全管理,根据上级文件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我校校车管理制度:
1.校长是所在学校校车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校车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工作由安全主管政教处李凤龙主任负责。
2.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
3.校长在每学期第一周内,与校车公司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4.认真确定每辆接送车的学生乘载数。要根据接送车辆核载人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辆校车的乘载人数,认真填写具体的乘车学生名册,做到定人、定车、定座、定线路,从源头上杜绝车辆超员现象。
5.学校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校车公司驾驶员每学期进行一次行车安全教育,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整改要求,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万无一失。
6.校车因发生故障一时无法排除时,校车公司应及时协调,设法调用别的合格车辆应急接送,确保学生上(放)学不受影响。
7.校车公司要严把驾驶员资质关,凡有酗酒、嗜赌史及心理障碍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担任校车驾驶员。学校要坚决制止校车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车、超员超速和车辆带病上路等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要报告上级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督查工作制度 14
为了更好的执行教学计划,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教学计划跟踪督查制度。
一、各学科教师必须根据制定的教学计划认真的执行落实。
二、在执行教学计划时,要灵活机动,但要符合教学常规。
三、教导处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并及时反馈给教师。
四、要正确处理师生关系,发挥教与学的积极性。
五、以教学计划、新的.课程标准、教材为依据,帮助教师采用合理的、恰当的教学方法,科学的利用教具和学具,争取获得最佳的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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