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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资产评估报告书
长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有偿转让捷达牌轿车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长春市高薪技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对以20××年05月23日为评估基准日,以有偿转让为目的所涉及的长春一汽大众产捷达牌CIF型轿车进行了现场查勘和综合计算,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如下:
捷达牌CIF型轿车(吉A A××××)评估价值为:57868.25元。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产评估师 高级工程师
法定负责人:××××× 注册资产评估师 0510××××5
项目参与人:××××× 注册资产评估师 0510××××6
项目审核人:××××× 注册资产评估师 0510××××2
20××年05月30日
长春市高薪技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出售捷达牌轿车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吉光华资评字[20××]第××××号
长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我公司接受您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采用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您拟出售的长春一汽大众产捷达牌CIF型轿车(吉A A××××)价值进行了评价。在评估中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进行了实地勘察、市场调查和必要的询证,对委托评估自残在20××年05月23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评估目的:
为有偿转让长春一汽大众产捷达牌CIF型轿车价值提供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
贵方指定评估的长春一汽大众捷达牌CIF型轿车(标配)一辆,车牌号:吉A A××××,排气量1.6升,属手动轿车,发动机机号:71××××,车架号:07××××26。
三、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是20××年05月23日,该评估基准日为唯一的评估基准日,本评估报告书中一切取价标准均为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四、评估原则:
1、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专业性的工作原则;
2、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
3、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等操作原则。
五、评估依据:
1、长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本评估机构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2、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23号《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3、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4、国家交通部车辆管理技术鉴定有关规定;
5、《东北汽贸信息》、《价格行情评估》、网络“腾讯汽车”等。
6、国资办发(1992)36号文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7、委托方提供的牌号为吉AA××××车辆《机动车车辆信息查询单》(复印件);
8、委托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评估方法:
依据委托方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的价格标准为重置成本标准,评价方法采用成本法。基本计算公式:
评估价值=重置成本×成新率
其中:重置价值是根据重新购置同品牌、同型号车辆的现行市价,再考虑购车后办理有关手续所需经费等因素后确定;而成新率则是根据车辆已使用年限、行驶里程和实际运行状况综合确定。
七、评估过程:
1、明确评估目的,确定评估对象和评估基准日;
2、拟定评估工作方案,选择评估方法;
3、实地勘察车辆状况,搜集有关产权证明,核实会计凭证,验证有关原始资料;
4、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评估,对待评资产进行现场鉴定、核实和必要的产权验证等原始资料以及我们认为有必要实施的其他资产评估程序;
5、估算评估结果;
6、根据评估人员对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并估算评估价值;
7、撰写评估报告和评估说明1,并向委托方汇报,听取委托方队评估结果的意见
8、双方协商的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改,经委托单位确认无误后,完成资产评估报告书初稿,在经内部三级复核签章后,向委托方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八、评估结果:
1、重置价值的确定
重置价值=现行市场价格+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城市增容费
经查东北汽贸信息、网络“汽车之家”等资料可知,其全新车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元;车辆购置税、验车上牌费、车船使用税、交强险、三角牌、灭火器、常规保险合计费用共104102元。故该车的重置价值为:
重置价值=评估基准日汽车购置价格+车辆购置税+验车上牌费+车船使用税+交强险+三角牌+灭火器+常规保险合计
=90800+7760+500+480+950+140+4585
=105215(元)
2、成新率的确定
长春一汽大众产捷达CIF型轿车(标配)一辆,发动机编号:71××××,车架号:07××××26,牌照号:吉A A××××,系2006年5月购入使用,现实际运行七年。实际勘察,里程表标记7.5万公里,整车外观油漆无损,光泽无特大伤痕,车底架无扭曲拉伸痕迹:发动机运行正常,驾驶室内整洁无破损,门窗附件齐全,整车电路无发生故障发生,整车未曾大修,根据上述情况,采用年限法确定该车成新率: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8/(7+8)×100%=53%
另考虑车辆实际运行情况,再考虑使用年限后确定的成新率,综合确定此车的成新率为55%
3、评估结果
评估价值=重置价值×成新率=105215×55%=57868.25(元)
综上,该车评估价值57868.25元。
九、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
1、需要说明的是,评估基准日期后事项可能影响评估结论。
2、截止评估报告提出日期,没有发现资产占有方存在其他任何重大事项。
3、如果存在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
4、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评估价值进行相应调整。
5、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值已产生了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十、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1、评估报告成立的假设条件: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不产生重大的变化,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无重大变化;企业将以现有的方式下继续经营,其经营范围、方式和决策程序上与现时基本上保持一致;无其它自然力和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发生,及不可预见的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本次评估目的的经济行为只有在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执行了相关的程序后,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结果才具有法律效力。
3、按现行规定,本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即从评估基准日起一年之内有效。评估目的在一年期内实现时,要以此结果为作价的依据,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4、本报告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评估目的使用和送交财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公司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本报告提出的评估结果在颇大程序上依赖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委托方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评估结论是本所专业人员依据评估程序得出的,但不对资产变现价值提供保证。
3、本次评估结论为委估车辆在评估基准日的可变现价值,未考虑是否存在违章罚款,欠税,欠费,滞纳金等因素。
4、本报告仅供委托方此次处理该车(吉AA××××)作参考,用于其它经济行为无效。
十二、附件:
1、关于长春经济开发区有偿转让捷达牌轿车的批示;
2、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3、委托人承诺函;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函;
5、固定资产—车辆清查评估明细表;
6、车辆质量鉴定表;、
7、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8、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9、重置价值的确定依据。
十三、说明:
1、本报告仅供委托方此次处理该车(吉A A××××)作参考,用于其他经济行为无效。
2、本报告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即评估目的在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要以评估结果作为低价或作价依据。超过一年需要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以上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此评估目的使用,用于其他经济行为无效。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以,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机构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级工程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法定负责人:××××× 注册资产评估师 0510××××5
项目参与人:××××××× 注册资产评估师 0510××××6
项目审核人:××××××× 注册资产评估师 0510××××2
20××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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