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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书(2017版)
劳动争议申请书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相关企业侵犯后向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那么,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劳动争议申请书(2017版),供大家阅读参考。
劳动争议申请书(2017版)1
申诉人:莫**,男,汉族,xxxx年1月13日出生,住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号**号房
被诉人: 南宁***石化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南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 张**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
仲裁请求:
1、被诉人继续履行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
2、被诉人补发申诉人自xxxx年4月到恢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前的工资、奖金及年终奖。
3、被诉人替申诉人补交自xxxx年4月到恢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前的养老、医疗等各项法定社会保险。
4、被诉人退还违法扣罚申诉人的人民币10000元。
事实和理由:
从1982年开始,申诉人就已经在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南宁石油分公司工作。xxxx年6月间,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南宁石油分公司进行公司改制,把部分的公司业务和公司人员剥离和分流出去。部分原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南宁石油分公司人员遂成立南宁***石化有限公司(即被诉人公司),申诉人被聘为南宁***石化有限公司职工,并与被诉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诉人在被诉人公司的工作岗位一直是司机。
xxxx年3月21日,被诉人安排工作任务指派申诉人送两车油到加油站。当天早上5点左右,申诉人驾驶**运输公司桂A77513拖头半挂油罐车,从新阳停车场到屯里油库排队装油。6点45分申诉人驾车经油库门卫检查合格进库装0号柴油共36吨(前仓、后仓分别装12.5吨中仓装11吨)。8点30分左右经屯里油库计量员计量合格封铅。申诉人就驾车经凤岭到竹溪快速环道大学路到西乡塘经可利江大道。然后在可利江大道与大学路延长线丁字路口回500米处左右外靠左边等待朋友,过了10分钟左右朋友开车到达并与申诉人见面,申诉人和朋友交代清楚事情后,就驾车离开向大学路延长线行驶。行至市党校附近时申诉人发现有一轮胎有漏气,后就把车开往万冠加油站修理店补轮胎。因该修理店忙于修理先到的两台车,于是申诉人又驾车找合适的补胎铺,直到大学路延长线与可利江大道丁字路口才发现有一补胎铺。大概11点30分左右才补好轮胎,后就驾车往正泰加油站行驶。12点左右到正泰加油站时,停好车由正泰加油站经理黄**亲自核对,全车铅封完好。后黄**发现前仓计量口罗牙松动可用手拧开,于是申诉人便上油罐车查看。申诉人也是第一次发现这种情况,感觉有点不知所措。而正泰加油站计量员唐**也反映说昨天就发现该情况并与当天驾驶的陈**司机说过,但在那天交班时陈**司机并没有把相关情况告知申诉人。黄**进行了计量,前仓油的`高度为1423(而原油车出库高度为1421),三仓经计量都合格后申诉人才进行了卸油。卸油工作完成后,黄**说要等分公司及车队领导来检查,让申诉人把车停好,到当天下午4点30分左右相关领导到来并对全车进行了检查。分公司吴**认为此车需要整改合格才能进行营运,而车队何**副队长让申诉人把车先开回新阳停车场停放。这一事件本来是车辆故障而产生的小问题,是事出有因,而且相关负责人也现场处理和解决了问题。然而在事后,公司高层领导无端认为申诉人私自改变行车线路,有贪图私利和盗油的企图,无理的对申诉人进行了多次所谓调查,在申诉人如实说明情况且没有证据证实公司高层领导所臆测事实情况下,公司的高层领导仍小题大做不肯罢休,让申诉人先停工一段时间听候处理。然而申诉人一停工就是5个多月,期间虽经申诉人多次说明和申辩,但被诉人都只是对申诉人敷衍了事要求耐心等待处理结果而已,却一直没有给申诉人一个正式的书面处理结果。直到xxxx年8月底,申诉人才知道被诉人已经下达正式的文件,违法解除了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并扣罚了申诉人10000元。
申诉人认为,作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与被诉人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老职工,申诉人加上之前的工龄计算已有近30年的工龄,申诉人一直以来都是尽职尽责工作的。而xxxx年3月21日发生的事情,无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列的情形来看,都够不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或者其它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被诉人单方面强行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更何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申诉人符合在单位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情况,被诉人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诉人从xxxx年8月底获知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后,就一直通过各种途径与被诉人公司交涉要求其纠正错误做法,但被诉人公司明确拒绝了申诉人的请求。申诉人只能申请劳动仲裁予以解决。
另外,申诉人的工资为每月3500 元,在被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就停发了申诉人的工资。从xxxx年4月暂算至提起劳动仲裁的2011年7月共15个月合计共52500 元,被诉人应该予以补发。待劳动争议解决被诉人正式恢复继续履行与申诉人劳动合同时,再补发其余部分。而在被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申诉人的奖金、年终奖,被诉人依法也应予补发。申诉人自xxxx年4月到恢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前的各项社会保险被诉人也应依法予以补交。对于被诉人违法扣罚申诉人的人民币10000元,被诉人也应予以退还。
综上所述,被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申诉人特提起相关仲裁申请,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20**年 *月* 日
劳动争议申请书(2017版)2
申请人:雷XX,男,xxxx年11月9日出生,壮族,身份证号:450121XXX,住南宁市良庆区XXX号。
被申请人:南宁市XX经营部,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XX号,联系电话:姚XX 139XX,李XX(主管)150XX。
经营者姓名:姚XX。
仲裁请求: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xxxx年11月1日至xxxx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裁令被申请人支付xxxx年11月1日至xxxx年9月30日加班费205616元。(休息日加班525天120690元;法定休假日加班93天32067元;未休带薪年休假44天10115元;延长工时加班2975小时42744元;)。
3.裁令被申请人加付无故拖欠劳动报酬205616元的25%经济补偿金51404元。
4.裁令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500元。
5.裁令被申请人支付xxxx年12月1日至xxxx年11月1日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500元。
以上合计255616元。
事实及理由:
xxxx年11月1日,申请人入职南宁市XX经营部工作至xxxx年10月1日,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xxxx年9月25日被申请人突然通知申请人,双方的劳动关系截至9月底。
申请人入职以后未休过带薪年休假,法定节假日仅xxxx年春节初一至初三获得3天休假,xxxx年11月1日至xxxx年7月31日每周只休一天(周日),xxxx年8月1日至xxxx年9月30日不仅完全没有休息日,而且每天延长工作时间7个小时从下午17:30至次日8点半,申请人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为申请人办理社保和公积金缴存。
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向贵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依法维护申请人的权益。
此致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xxxx 年1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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