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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通用12篇)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下面给大家分享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欢迎借鉴!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xx〕7号)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xx〕15号),健全学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切实加强和完善学校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学校,是指由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做出决定;对学院,是指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做出决定。
第二章 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第四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一)研究讨论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研究讨论学校办学方向和方针;制订、调整学校发展战略及规划。
(三)研究讨论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学术道德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
(四)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报告。
(五)审定学校党政机构,科研、学术机构,对外合作办学组织机构的设置、重要调整和人员编制。
(六)审定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以及人事、财经、条件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七)研究讨论津贴、待遇、医疗、住房、职称,以及校级以上奖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审定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校园功能划分和建设事项、校产处置和校办企业的开办和整合等。
(九)研究决定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研究决定其他有关学校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正副处级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以及重要学术组织机构领导成员的任免。
(一)审批学校正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聘用。
(二)研究决定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全校性专门委员会的成员。
(三)研究决定学校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其分级聘任。
(四)研究决定向校外重要部门、单位推荐任职人选,向重庆市推荐市级后备干部,确定校级后备干部的人选。
(五)研究确定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的人选或推荐人选。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依照《重庆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重大委〔20xx〕42号)规定的程序处理。
(六)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及推荐事项。
第六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一)审定学校各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审定学校在国内国(境)外的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包含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项目。
(三)审批学校对外重大合同以及投资项目。
(四)审批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五)审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车辆采购等,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六)其它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一)学校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中的财务预算追加和调整方案、基建项目、维修工程、设备采购或改造项目、对外投资项目、融资项目、不可预见特殊支出项目等重要经费项目审批权限遵照《重庆大学经济责任制》(重大校[20xx]274号)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费用支出,1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校领导审核,主管财务副校长审定;10万元至30万元,由校长审定;3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学校的重大捐赠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接受的社会捐赠(赞助),遵照《重庆大学接受社会捐赠(赞助)设立基金管理办法》(重大校[2008]78号)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 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第八条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有:
(一)按照学校发展规划的'要求,制订学院发展规划,研究讨论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二)研究讨论学院改革发展方向等重大措施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学院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等重要工作。
(三)制订学院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与总结。
(四)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制订、调整学院的各类改革方案和管理制度。
(六)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各类考核,科研、教学等方面的奖惩,以及学生管理、就业等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有:
(一)推荐处级后备干部人选。
(二)研究决定学院科级干部的选拔。
(三)研究讨论学院教师、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
第十条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有:
(一)研究讨论学院对省部级及其以上的重点学科的申报,新专业的申报、新建硕士点和博士点、重点实验室的申报,以及招生指标等的申报。
(二)研究决定学院和外单位进行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等方面的合作等。
(三)研究讨论学院的大型庆典活动。
(四)研究讨论学院各类建设项目。
(五)其它需要学院集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有:
(一)学院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费用支出和列出具体项目的使用额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由集体决定;5万元以下的,由院长会同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分管负责人讨论决定。
(二)未列入学院财务预算的临时性特殊支出项目2万元及其以下由院长审定;2万元以上由学院集体会议决定。
第四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学校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本办法中的议事规则和基本程序,按照《《重庆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定》(重大委〔20xx〕61号)、《重庆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办法(试行)(重大委办〔20xx〕33号)执行。
第十三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决策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三重一大”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部29号令《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共重庆大学委员会 重庆大学关于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重大委〔20xx〕30号)、《重庆大学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重大委〔20xx〕26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校、院两级应严格执行上述条款。凡“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由学校(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学校(院)办公室负责督办。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七条学校(院)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情况,应列为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干部考察(核)、任免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八条校、院两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责任追究的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校内各学部、二级党组织、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的“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重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重庆大学关于实行“三重一大”集体决定的规定(试行)》(重大委[20xx]14号)废止。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民主化,健全和完善制度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员作用,提升“三重一大”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区委巡察意见和宿区教发【20xx】4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含幼儿园、培训机构)实际制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一、决策事项的基本要求
1.学校成立“三重一大”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为学校“三重一大”重大决策第一责任人;党务负责人和纪检监察员任副组长,其他校级领导和委员为成员。
2.“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通过集体会议研究决定。根据会议讨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应当做到完整、准确、客观、详细地记录并存档;民主决策过程性材料须明确专人保管。
3.按照坚持党的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非中共党员的校级领导,不得参与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决策。
4.学校领导班子和各部门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部门工作与学校整体工作的关系、关心下属与对上一级负责的关系;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服从;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及分管领导反映。
5.学校重大决策事前向纪检监察员提交“三重一大”报告单(见附件),纪检监察员全程参与监督并在报告单、会议表决结果上签字并留存。
6.需要上报审批或备案的事项,要按照规定履行好相关的程序。
二、决策事项的范围
(一)重大决策:
1.学校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2.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3.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教育教学改革、办学体制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安全稳定、工资福利、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4.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学校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6.重大合同的签订、变更和履行;
7.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
l.学校中层教干的任免以及向上级推荐干部的事项;
2.校级后备教干和年级主任的选拔、使用;
3.学校教干岗位的调整;
4.学校教干的奖惩。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学校基建及重大维修项目;
2.大宗物品采购项目;
3.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收入、支出状况;
4.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预算内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货物及服务项目的立项、招标采购、合同签订、验收与资金拨付;
2.预算外5万元以下至2000元的工程、货物及服务项目立项、招标采购、合同签订、验收与资金拨付;
3.工程、货物及服务合同签订后,所有需要变更支付资金的事项。
鼓励各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完善内部制度,适当下浮额度标准或扩大资金使用具体决策范围。
三、决策事项的形式
1.根据内容和性质,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可单独由学校党支部(党委、总支)会或行政办公会或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2.涉及需要由党员大会或教代会、工会等讨论决定的,需先经学校党支部(党委、总支)或行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党员大会或教代会、工会通过。
3.学校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及特别重大事项,需先由党支部(党委、总支)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再提交“三重一大”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决策。
四、决策事项的程序
1.会前准备。提交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根据事项的内容和性质,可召开基层支部会、中层干部会、教职工座谈会等进行充分的讨论酝酿。
2.会议讨论。讨论时充分发扬民主,每位成员(包括列席人员)都要围绕议题,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3.会议表决。经过充分讨论后,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对于纪检监察员缺席或反对的事项,要推迟表决;会议讨论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4.公开结果。凡集体决策通过的事项,一般在校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日历天。
五、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1.“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也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2.对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按规定集体决策、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纪依法分别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纪检监察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细则由区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执行。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3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集体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决定的重大举措;
(2)落实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
(3)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学院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5)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6)学院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大决策;
(7)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等方案的审定;
(8)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创收及分配方案的审定;
(9)院级表彰人员名单和需要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推荐的院级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审定;
(10)学院学生工作和涉及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干部的聘免和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聘免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内部组织机构主要人员配备、调整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
(2)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免;
(3)人才引进、出国人员选派、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与培养、教职工的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其他重要人事聘免事项。
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申报和实施。主要包括:
(1)以学院名义承担的国家、省级各类重大建设项目;
(2)学院承担的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方面的重要项目;
(3)以学院名义承担的重大合作、研究项目;
(4)5-8万元(具体数额由各学院自行确定,下同)以上基建修缮项目及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审批权限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院年度预算内20-50万元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2)3-5万元以上未列入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或追加预算;
(3)2000-5000元以上的捐赠;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机制
第七条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形式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教授委员会主任、院工会主席、院长助理、学院党委委员、教代会代表、校党风监督员、校特邀监察员、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
第八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前,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对于学院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以及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岗位设置、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要通过学院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通过教授委员会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向有关专家进行政策、法律咨询。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的议题应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充分沟通后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重要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在党政联席会上予以追认。
第十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让与会成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时间。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必须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形成决定。
第十一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第十二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当做到完整、准确、客观、详细地记录并存档。会议记录要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第四章组织保障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六条如有涉及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除涉密事项外,学院“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国矿业大学委员会党务公开实施办法》(中矿委〔20xx〕1号)、学校《关于实行校务公开的意见》(中矿委〔20xx〕29号)的要求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事项;作为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院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学院领导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对“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二十条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和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3)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定;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5)决策执行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6)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损失或失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可依据本实施意见制订或修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进一步细化明确决策内容和程序,保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其它二级单位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4
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学校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一)重大决策的内容和范围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重大部署的贯彻落实;
2.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奖惩方案的研究,本单位自身建设规划和部署及重大活动;
3.单位重要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4.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调整和研究决定;
5.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6.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和谐重大问题的处置原则及应对方案;
7.研究决定涉及群众、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8.区级及以上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提出、规划、落实;
9.其它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的内容和范围
1.机关中层干部、下属单位领导班子的考核、选拔、任免、推荐、调动、奖惩或处分决定;
2.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自聘人员;
3.其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事项安排的内容和范围
1.区级政府采购、不动产购置、大宗房屋修缮项目安排;
2.工程项目招投标,超过一定金额的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具体金额由各单位自定,并予以明确);
3.各类国有集体资产处置;
4.对内对外合资、合作、担保等项目;
5.涉及经济发展重要项目、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安排及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内容和范围
年度预算中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大额经费追加和支出;预算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大资金、实物捐赠的接收和使用;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公务支出必须严格落实公务卡使用规定。
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
(一)事先个别酝酿
做到:(1)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在学校领导成员之间先进行个别酝酿,充分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意见。(2)领导成员分别进一步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加强调查研究,为充分讨论作准备。
(二)会前调查研究
重大问题决策在听取意见时实行先党内后党外,先行政后群众的原则,做到:(1)组织党员在支部会议上讨论充分发表意见。(2)在行政会议上进行讨论充分听取中层行政班子成员的意见。(3)在充分讨论的民主基础上学校领导进行研究,统一思想,形成主导性意见,提交校务会议。
(三)会上充分讨论
在充分听取了意见并形成主导性意见之后,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到:(1)召开校务会议讨论,经集体讨论后,校长负责,最终作出决策。(2)对涉及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召开教代会。(3)对每一项重大问题在作出决策的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操作程序。
(四)会后各司其职。
决策形成之后做到:(1)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及时将决策的内容和实施的方案向党内外群众通报反馈或公示。(2)校长负责具体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民主管理监督实施,即校长是第一负责人,党政工通力合作。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5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学校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制度保证,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学校发展规划的确定和调整;
4.学校学期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5.学校年度决算、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6.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7.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8.学校招生计划和工作;
9.学校党政、教学、科研、教辅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10.全校性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11.学校先进个人、集体评选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
12.教职工工资福利、医疗、休养、职称、聘用合同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3.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4.学校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5.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建设;
16.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以上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的任免;
2.校级、中层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1.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校园整修及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2.对外合作交流的重大项目的支出。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2000元以上的资金款项。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务会议行使决策权。
到党组织会议进行讨论、决议
在行政办公会上讨论的内容,在学校党组织会议上进行讨论,形成决议。如未能形成决议,再返回行政办公会重新酝酿,再次进行程序,直至形成决议。
(三)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校务会议的成员为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工会主席,根据工作需要,由校长或书记确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校务会议,由校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校务会议予以确认。
(四)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组织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论证。
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校务会议或行政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组织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三、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校务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三)校务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四)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七)校务公开。对校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都应采用适当的形式向全校公开。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6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学校集体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健全和完善集体决策机制,更好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央、省市及县政府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学校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结合中小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机构。
“三重一大”会为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机构,成员包括并不限于校长办公会成员、办公室主任、教务处主任、政教处主任、总务处主任、党办主任、工会(办)主席(主任)、财务室主任(主管会计)多人单数组成。校长(园长)担任组长,为学校“三重一大”重大决策第一责任人;由办公室主任担任会议记录人员。
二、决策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安排和工作计划;
2、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人事制度改革、教育教学改革、表彰奖惩、工资福利等重要问题;
3、学校安全稳定问题,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置;
4、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方案;
5、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6、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方案;
7、其他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学校中层教干的任免、调整、奖惩;
2、研究后备教干和年级主任的选拔、使用;
3、研究学校人员的调入、调出问题;
4、其他人事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讨论重大项目可行性方案、公开招投标方案;社会中介服务项目的招投标;学校5万元以上的投资及维修项目的确定;
2、重大合同的签订、变更和履行;
3、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收入、支出状况;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使用安排;
4、组织开展大型文体活动的工作安排;
5、教育教学重要业务活动及节庆活动项目;
6、其它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学校财政预、决算建议方案;
2、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专项经费等;
3、单位大额援助、捐赠事项;
4、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
5、5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
6、0.5万元以上的经常性支出,3万元以上的非经常性支出;
7、其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鼓励各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完善内部制度,适当扩大资金使用具体决策范围。
三、决策执行
(一)会前充分酝酿
1、提出议题。“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由各科室主提出问题内容,由校长(园长)初审并提出建议,初步确定“三重一大”事项议题。
2、调研论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校办公会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涉及科室应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本情况,形成较为成熟的建议意见,通过综合论证,拟订初步方案,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3、征求意见。拟订方案后,校办公会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便于掌握情况,研究思考。
(二)会中集体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会议由校长(园长)或其指定的人员召集并主持。会议先由科室主任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一般应采取“唱票”方式。对“三重一大”事项,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对讨论的问题要以班子成员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3、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三重一大”会成员应对决策事项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成员若持有不同意见可书面或电话表达;校长(园长)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
4、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缓议经调研后再决策。严禁“三重一大”事项议题未经会议决定擅自操作。
5、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
6、形成会议纪要。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决策会议的记录内容从简,要体现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通知相关执行科室和人员。同时,切实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以便于档案综合利用和相关决策过程的印证。
(三)会后规范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校办公会决策后,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叉的,由校长(园长)明确一名校长办公会成员牵头。牵头办公会成员应加强落实反馈,根据实施进度及时向校长(园长)、“三重一大”会报告执行情况,对未按期完成的事项要说明原因。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未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可以按程序向教体局反映意见。
3、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三重一大”会集体报告。
四、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一)内部监督和公开
学校办公室对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三重一大”会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事项外,应按照党务公开、校务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二)外部监督和检查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主动接受上级组织和党内外的监督。各学校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三重一大”会集体决定的;
2、未经“三重一大”会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三重一大”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对“三重一大”会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6、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损失的。
(二)对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五、注意事项
1、凡“三重一大”事项,由“三重一大”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同时根据事项需求,确定列席人员扩大的范围。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2、涉及需要由党员大会或教代会、工会等讨论决定的,需先经学校党支部(支部、工会)或校长(园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党员大会或教代会、工会通过,再提交“三重一大”会议决策。凡涉及教干调整,应符合干部选拔任免等相关程序;涉及重大事项安排,相关业务科室要充分调研论证,形成报告;涉及大额资金使用,相关科室要作出资金使用说明及支出预算。
3、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可由校长(园长)临时处理,事后应及时向“三重一大”会报告。
4、办公室主任应将有关材料提前送达与会人员,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熟悉情况;会后要及时整理、汇总会议材料,并按时送交相关部门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7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要求,强化教育系统“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要求全县中小学在校长负责制的制度安排下,坚持党组织政治核心,落实教代会民主管理,实行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班子成员集体领导的作用,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领导班子领导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由校务会议或班子会讨论决定。校务会议或班子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二)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调研、协商和咨询、认证。
(三)规范程序原则
学校校务会议或班子会集体决策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需经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先由校务会议或班子会形成初步方案,再提交教代会审议。
二、决策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课程计划;
2.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3.发展预备党员、党员事项;
4.校内机构及岗位的设置;
5.中层干部任免、重要人事安排及调动;
6.教师外出培训学习安排,职称评定、聘用等;
7.教职工收入分配(含课后延时服务)和考核奖惩方案及教学质量奖的分配;
8.基建项目和学校寒暑假修缮计划;
9.校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个人、优秀班主任推荐等评先评优工作;
10.学校内部评先评优等表彰工作;
11.招生和毕业生推荐工作;
12.各种励志班、尖刀班设置以及相关政策;
13.临聘、招聘人员安排及待遇问题;
14.学校重大信访问题;
15.其他重大问题。
(二)重要项目安排
1.学校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项目;
2.学校大修、寒暑假修缮基建建设项目以及餐厅建设;
3.学校重大教学项目;
4.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项目。
(三)重要干部任免
1.学校中层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考核和使用;
2.学校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等人事安排调动及任命;
3.学校财务和办公室人员的任用;
4.学校年度考核小组、职称评聘小组、招生工作小组成员的任免;
5.其他重要岗位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和调动。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办公经费农村学校1000元及以上的支出,城区学校3000元及以上的支出,县一中、职教中心5000元及以上的支出;
2.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使用;
3.学校教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含课后延时服务)、奖励经费及教学质量奖分配方案;
4.未列入预算的2000元及以上的特殊经费支出。
三、决策事项的形式
1.根据内容和性质,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可单独由学校党支部会或学校班子会或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2.涉及需要由党员大会或教代会、工会等讨论决定的,需先经学校党支部或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党员大会或教代会、工会通过。
3.学校重要干部任免奖惩及特别重大事项,需先由党支部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再提交“三重一大”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决策。
四、决策事项的程序
1.会前准备。提交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根据事项的内容和性质,可召开基层年级会、中层干部会、教职工座谈会等进行充分的'讨论酝酿。
2.会议讨论。讨论时充分发扬民主,每位成员(包括列席人员)都要围绕议题,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3.会议表决。经过充分讨论后,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对于纪检监察员缺席或反对的事项,要推迟表决;会议讨论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4.公开结果。凡集体决策通过的事项,一般在校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
五、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1.各学校在“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策前,需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教育局办公室报备。“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也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2.特约纪检监察员要履职尽责,对本学校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反馈并予以纠正,对发现问题提出的建议学校不予解决或重大问题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教育局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反映。
3.对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按规定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法分别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特约纪检监察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和《天津外国语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实施办法》(津外大党〔2018〕130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集体议事决策制度,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严格遵循决策程序,任何单位、任何领导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决策机构是指学院党委会、学院党政联席会。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重要决定及会议和文件精神的重大措施;
(二)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等重要工作;
(三)学院发展战略、校园建设、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五)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六)学院办学规模、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的确定和人才培养结构的调整优化;
(七)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
(八)加强立德树人工作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方面的重大事项,学生事务中的重大问题处理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九)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师资队伍建设中重大问题的处理以及促进“产学研”结合的重大事项,全程参与人才选聘引进并重点在规范程序、审核人选等方面定向把关;
(十)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以及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和调整;
(十一)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确定、调整;
(十二)院级(含院级)以上荣誉的推荐、初评;
(十三)全院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奖励等民生项目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
(十四)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处理;
(十五)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六)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属于学院管理权限内的师生的职务任免和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属于学院管理权限内的师生的职务任免、党政纪处分;
(二)处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三)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四)学院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材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代会等机构负责人和组成成员的任免、调整;
(五)上级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学院涉及国家、教育部、天津市和校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及重大教育专项资金安排;
(二)国内国(境)外文化交流及合作办学等;
(三)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四)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五)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七)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按照学院及上级有关规定,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学院文件未涉及或未经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通过的事项,单笔支出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事项;
(二)接受捐赠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四)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八条提出决策建议。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均可依照前款规定,提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建议。建议主要内容包含: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议题,需经承办人或部门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领导认可,报主要领导同意。
第九条拟定决策方案。对已确定的集体决策议题,承办人或部门应通过对决策议题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拟定详尽、完备的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承办人或部门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决策方案备选。
第十条师生参与。“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承办人或部门要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调查、走访、公示、座谈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并认真研究,合理采纳,及时反馈。
第十一条专家论证。对涉及学院发展全局和师生重大利益的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承办人或部门应当委托相关专家委员会和法律顾问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合法性审查,并提交论证报告或合法性审查报告。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对可能影响学院稳定、师生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事项,承办人或部门应当针对决策事项特点,依托相关专家委员会及校外专业机构,综合分析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确定风险类型,划分风险等级,预测风险后果。风险评估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以帮助学院按照风险可控原则作出决策,针对不同风险提出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依照《天津外国语大学章程》的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学院党政联席会或学院党委会决策前,须提交学院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依照《天津外国语大学章程》的规定,应由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学院党政联席会或学院党委会决策前须提交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对重要干部的选拔任用事项,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年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遵循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程序执行。在酝酿阶段征求学院纪委意见,并保证纪委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第十六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根据事项进行领导之间、部门之间的沟通。涉及重大事项,需向分管校领导请示。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七条集体讨论决定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规则按照《英语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和《英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二)决策内容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利益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时,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如实做好会议记录。学院综合办公室根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院党政主要领导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会议记录要做到“六明确”,即: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和领导签字要明确。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决策决定执行、反馈与调整
(一)分工组织实施。学院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党委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学院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定,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定。
(二)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负责实施的部门、责任人和时限要求。承办人或部门要针对决策事项特点,制定具体的跟踪反馈计划,明确对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跟踪调查的期限、内容及方法,及时在相应会议上通报决策执行情况。
(三)对跟踪反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承办人或部门要进行调查分析,厘清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予以反馈。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认真贯彻,提高监督的有效性,依据《中共天津外国语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与执行制度的监督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要求,主动接受学院纪委和上级监督检查、师生监督检查。
(一)学院领导班子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向分管校领导汇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学院书记、院长汇报。
(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学院党委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四)学院纪委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重要内容进行专项检查监督。学院各部门应主动接受巡视巡察、督查部门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专项监督。
第二十一条学院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执行情况,应纳入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考核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评先评优、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
(二)以会前沟通、个别征求意见、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或虽经集体决策,但违反决策程序未反映与会人员真实意愿的;
(三)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四)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六)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八)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
(九)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十)会议记录严重失实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一)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于2023年4月24日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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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要求,学校在校长负责制的制度安排下,坚持党组织政治核心,落实教代会民主管理,实行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班子成员集体领导的作用,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领导班子领导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由校委会议讨论决定。校委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二)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调研、协商和咨询、认证。
(三)规范程序原则
学校校委会议集体决策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需经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先由校委会议形成初步方案,再提交教代会审议。
二、决策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2、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
3、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4、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5、校内机构及岗位的设置;
6、中层干部任免及重要人事安排;
7、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8、教职工收入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
9、重大基建项目计划;
10、制订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
11、招生工作;
12、其他重大问题。
(二)重要项目安排
1、学校大修、大型基建建设项目;
2、学校重大教科研项目;
3、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项目。
(三)重要干部任免
1、学校校级、中层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考核和使用;
2、学校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等人事安排;
3、学校年度考核小组、职称评聘小组、办公用品采购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监督小组、招生工作小组成员的.任免;
4、其他重要岗位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和调动。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使用;
2、学校教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奖励经费制订和调整;
3、未列入预算的5万元及以上的特殊经费支出;
三、决策程序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由校委会议讨论决定。校委会议成员为学校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和校办主任等。校委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经集体讨论,校长负责决定。
1、确定议题,列入议程。需要列入校委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由校长听取各方意见后提出,与党组织负责人共同商议确定。
2、调查研究,形成方案。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校长与党组织负责人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暂不提交会议讨论。
3、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学校重大问题在校委会上充分讨论,形成决议。如意见不能达成基本一致或有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必要时可报上级党组织、教育行政部门裁决。
4、明确分工,组织实施。凡经校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校长明确分工,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积极配合支持实施。
四、会议表决
研究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时一般坚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可以暂缓进行表决的,应暂缓作出决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进行,表决有效。
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校委会议通过后需及时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五、决策执行
校委会讨论通过的决策事项应及时做好校务公开。
学校党政领导和处室分管领导按分工负责组织落实,认真实施“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上级或本级校委会议没有改变决定以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
凡前次校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决定的,必须经校长同意后,提交校委会议进行复议,在做出新的决定后执行。
六、决策监督
学校党支部和工会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校长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将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向校委会、支委会或行政会议汇报,确保决策落实;对于不按决策执行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决策备案
要将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10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进一步提高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和治校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与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集体决策机构
1、党支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为集体决策机构。
2、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
3、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含学校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
4、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学校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含学校年度预决算的制订和调整;
5、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学校申报区级及以上的项目、课题,重大教学改革等;
6、学校全局性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校内分配制度改革、财务、后勤等方面的改革;全校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7、学校党政的设置、调整以及学校人事编制、职称评定和岗位设置工作方案、职级晋升方案等;优秀人才遴选推荐;
8、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以及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9、重大基础设施、基本建设及其它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10、工资、医疗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政策的制定与调整;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学校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2、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3、其它应当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
2、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对于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2、国内外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对外合作办学);
3、“211工程”建设项目等;
4、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5、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3万及以上支出必须经行政会讨论;
2、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支出;
2、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3、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三、集体决策程序
(一)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支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1、依照规定,应该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支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3、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党支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4、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党支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1、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党支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
3、党支委会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议题,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校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方可举行。如遇突发事件,未达到召开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的人数,应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召集在校常委或行政领导研究决定。会后,会议主持人应及时将会议结果向未与会校领导通报。
4、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同志或部门负责同志充分报告情况。
5、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6、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有实质性的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党支委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常委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校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校长有权作最终决定。
7、凡前次党支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凡前次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8、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9、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10、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1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集体决策的实施与监督
1、党支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2、党支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校长汇报。
3、校工会依照《工会法》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教职工公布学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4、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11
为了促进学校整体工作持续和谐发展,进一步发挥校长负责制下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提高学校管理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水平,保证学校教学质量和效益的提高,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范围
(一)重大决策
1、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
3、校内机构的增设和撤并、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4、师资队伍的培训、进修方案或制度;
5、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和使用情况;
6、教职工年度考核情况;
7、教职工职称评定;
8、评优、评先工作;
9、分配方案的`制订或调整;
10、人事安排;
11、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报告。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干部的选拔和任免;
2、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和班主任的选拔与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年度基建、维修项目的立项;
2、年度设施设备的采购和更新。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1000元以上单件物品的采购;
2、2000-50000元基建和维修项目。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1、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校务会议,实行校长负责制,坚持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2、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校务会议,须有法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
三、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事先个别酝酿
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在学校领导成员之间先进行个别酝酿,充分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意见。领导成员分别进一步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加强调查研究,为充分讨论作准备。
(二)会前调查研究
重大问题决策在听取意见时实行先党内后党外,先行政后群众的原则,做到:
1、组织党员在支部会议上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2、在行政会议上进行讨论充分听取中层行政班子成员的意见。
3、在充分讨论的民主基础上学校领导进行研究,统一思想,形成主导性意见,提交校务会议。
(三)会上充分讨论
1、在充分听取了意见并形成主导性意见之后,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2、召开校务会议讨论,经集体讨论后,校长负责,最终作出决策。
3、对涉及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召开教代会。
4、对每一项重大问题在作出决策的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操作程序。
(四)会后各司其职。
1、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及时将决策的内容和实施的方案向党内外群众通报反馈或公示。
2、校长负责具体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民主管理监督实施,即校长是第一负责人,党政工通力合作。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12
为了进一步落实十六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正建设,进一步强化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教育党工委关于强化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更好地调动教职工参与学校建设的积极性,特制定“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如下:
一、“三重一大”的相关内容:
“三重”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一大”是指: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三重一大”的决策制度:
1、学校任何重大决策事项,均必须经校务委员会集体酝酿提出,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讨论,在广泛征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交教工代表大会票决通过方可执行。
2、学校重要干部的任免,须经学校党支部、校务委员酝酿提出相关名单,交领导班子讨论,在支部大会、学校教代会听取意见后,才可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被批准的干部任免名单需在学校公示栏内公示三天后方可执行。
3、学校重要项目的出台,必须经学校校务委员会集体研究提出,经领导班子讨论,支部大会听取意见,学校教代会票决通过,形成相关文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被批准的相关项目出台前,需在学校公示栏内公示三天后方可实施。
4、学校2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及5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均需由校校务委员会集体研究提出,经校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并将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报上级领导审批;学校要定期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使用过程中的进展情况,资金使用之后收到的效益等向全体教职工宣讲,并在学校公示栏内公示,使学校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人人知晓。
5、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三重一大”会议决定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并由实施部门和负责人组织实施。
7、“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都要以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
三、“三重一大”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的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应承担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擅自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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