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规章制度

时间:2023-06-05 12:09:19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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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规章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起重机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起重机规章制度

起重机规章制度1

  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使用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档案包括:

  (1)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易损零件图、电气原理、电器元件布置图、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试验报告、监督检验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

  (2)安装过程中需要的技术资料,安装位置,启用时间。

  (3)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或定期《检验报告书》。

  (4)日常保养、维护、大修、改造、变更、检查和试验记录。

  (5)设备事故、人身事故记录。

  (6)上级主管部门的设备安全评价。

  (7)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保及检测记录。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要保证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就要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使作业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法可依。健全与落实特种设备组织管理机构,配置强有力的专业管理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以适应管理工作要求,管理制度应有如下内容:

  (1)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职能管理部门与司机的岗位责任制。

  (3)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4)维保大修、改造、报废制度。

  (5)日常检查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6)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7)操作人员交接班制度。

  (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援救预案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立以单位领导牵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的紧急事故救援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判断可能出现的'故障、引发的险情、意外事故的发生,制定出适合本单位起重机械特点的应对措施。该措施应包括对起重机械出现事故后的处理原则,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程序、方法、步骤及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分工协作等,并定期组织现场演习。

起重机规章制度2

  一、塔式起重机的司机经常处于高空作业位置,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正常的视力,经过检查合格后,才能上机操作。

  二、塔吊司机进入施工现场后,应主动熟悉工程概况,工地环境及施工条件,服从指挥,遵守现场有关安全技术的各项规定,不准擅离职守,不准接待非机组人员登机。

  三、塔吊司机应以充沛的`精力进入岗位。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操作时与其它人们闲谈或做与工作无关的动作和事情。

  四、操作中要精神集中,根据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开始操作前应鸣号(铃)示意,以引起有关人员的注意。

  五、起吊重物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相应幅度下规定的起重量。对于重量不明的重物,不得盲目起吊。

  六、操作应力求平稳。开始起动时,应低速运行,然后逐步加快而达到全速运行。停止前,应逐步减速而停车,不得猛然由全速转入停车或突然制动,以防增大惯性而破坏塔机的稳定性。

  七、起重机工作时,风速应低于20m/s,如遇大雨或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工作。

  八、起吊重物必须在垂直情况下进行,严禁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绕接在地面的物品。

  九、严禁关掉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和行走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并应经常检查其工作是否可靠。

  十、下班后应切断电源,锁好配电箱。

起重机规章制度3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及高处作业吊篮、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第二条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违法使用未经登记的起重机械设备,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条监督部门受理登记时,应对使用单位提交的下列相关资料复核:

  1、《福建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一式两份;

  2、经技术负责人、总监审核同意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拆、装方案;

  3、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

  4、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制造厂家印章)1份;

  5、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租单位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的合格证明;

  6、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安装单位安装结束后的'自检合格证明;

  7、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8、使用租赁的机械设备,施工单位组织各方验收的合格证明;

  9、使用、安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资料经复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于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使用登记,并在《福建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上加盖公章,同时发放《福建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福建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六条登记编号按省的要求,采用统一编码格式。登记编号由六组字母和数字构成:地区代号、起重机代号、机种代号、登记日期、登记序号、产权属性代号。

  第七条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于每季度末将本县《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报送三明市建设局安全监督机构。

起重机规章制度4

  1、起重机应定人、定机,有专人负责,司机应经专业培训并取得省级安检颁发的上岗证,禁无证驾驶,非安装、维修、驾驶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攀登塔机。在地面总电源闭合后必须用试电笔检查起重机金属结构是否有电,保证安全后再上扶梯。

  2、操作前,必须按本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对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严禁作业。

  3、在不满足电压及电流要求的情况下禁止工作。

  4、作业地,严禁闲人走近起重机工作范围,起重臂下严禁站人。

  5、起重机作业时,应有专人与司机联系,并指挥吊装工作。(用户需配备对讲机)。

  6、司机在吊装作业及重物经过人员上空时,必须鸣铃示警,作业时思想要高度集中。

  7、起重机作业时应严格按照说明书起重特性进行。严禁超载超力矩工作,更不允许将有关安全装置拆掉后进行违章作业,顶升加节过程中在未紧固好联接螺栓前不得进行起升回转作业。

  8、起重机不得斜拉或斜掉重物,严禁用于拔桩或类似的作业,严禁起吊不明重量的物品,冬季严禁起吊冻结的地面上的物品,

  9、在有正反转的机构中,需反向时,必须是在惯性力消失电机停转后才能开动反向开关,严禁突然开动正反转开关。

  10、对有快慢档机构的操作,必须由慢到快或由快到慢,严禁越档操作,每过渡一个的挡位的时间最少应保证2—4秒。

  11、起重臂的回转运动没有停止之前,严禁使用回转制动器。

  12、严禁使用起重机的吊钩吊运人员。

  13、变幅小车上的`维修吊栏承载负荷不得超过100kg,操作与维修时栏内不得超过两个人。

  14、起重作业时,起重机扶梯及平台上严禁站人,不得在作业中调试和维修机构设备。

  15、吊钩落地后,不得再放松起重绳。

  16、司机下班前必须完成如下工作:

  1将吊钩升起并超过塔机回转范围内的一切物件高度,并将小车置于距塔身中心○15—18mm处。

  2将各操作开关拔到零位上,切断室内总电源,门上锁,下塔机后切断地面总电○源。

  17、起升机构用慢速档起吊重物时,满负荷运行时间不能太长,每10分钟内连续运行时间不得超过2分钟,以免烧坏电机。

  18、风力大于4级,严禁拆装作业,风力大于6级,塔机严禁工作。

  19、起重机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措施,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遇有雷雨,严禁在塔架附近走动。

  20、夜间工作或架设必须有充足的光照度。

  21、司机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冬季取暖注意防火。

  22、塔机严禁带病运转,处理电气故障应有专职人员两名。

  23、塔机正常工作温度—20°C~40°C。

  24、塔机每重新安装一次,必须按说明书重新调试方可投入使用。

  25、塔机工作中如制动器失灵,司机应沉着冷静,发出警报信号,将重物转到空旷无人的地方,用电动机控制重物落至地面,严禁靠自重下滑。

  26、塔机作业时突然停电,首先查明原因,如停电时间较长,则应采取措施,先将重物慢慢降至地面(用人工控制起升制动电磁铁)。

起重机规章制度5

  (一)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二)起重机作业前,应检查基础平直无沉陷等。

  (三)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结构和工作机构的外观情况正常;

  2、各安全装置和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3、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符合规定;

  4、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

  5、钢丝绳磨损情况及各滑轮穿绕符合规定;

  6、供电电缆无破损。

  (四)送电前,各控制器手柄应在零位。当接通电源时,应采用试电笔检查金属结构部分,确认无漏电后,方可上机。

  (五)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试验各工作机构是否运转正常,有无噪音及异响,各机构的制动器及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六)起吊重物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相应幅度下规定的起重量。

  (七)应根据起吊重物和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工作速度,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从停止点(零点)开始,依次逐级增加速度,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电动机停转后再转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突然变速或制动。

  (八)在吊钩提升、起重小车或行走大车运行到限位装置前,均应减速缓行到停止位置,并应与限位装置保持一定距离(吊钩不得小于1m,行走轮不得小于2m)。严禁采用限位装置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九)动臂式起重机的起升、回转、行走可同时进行,变幅应单独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允许带载变幅的,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变幅。

  (十)提升重物,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采用慢就位机构或利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十一)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动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以上。

  (十二)对于无中央集电环及起升机构不安装在回转部分的起重机,在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

  (十三)装有上、下两套操纵系统的起重机,不得上、下同时使用。

  (十四)作业中,当停电或电压下降时,应立即将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断电源。如吊钩上挂有重物,应稍松稍紧反复使用制动器,使重物缓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带。

  (十五)采用涡流制动调速系统的起重机,不得长时间使用低速档或慢就位速度作业。

  (十六)作业中如遇六级以上大风或阵风,应立即停止作业。(十七)作业中,操作人员临时离开操纵室时,必须切断电源,锁紧夹轨器。

  (十九)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二十)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二十一)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它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筑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二十二)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停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二十三)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空)的指挥人员均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进行指挥。

  (二十四)作业完毕后,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吊钩直升到离起重臂顶端2—3m处。

  (二十五)停机时,应将每个控制器拨回零位,依次断开各开关,关闭操纵室门窗,下机后,断开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二十六)检修人员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到高空部位检查或修理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二十七)在寒冷季节,对停用起重机的电动机、电器柜、变阻器箱、制动器,应严密遮盖。

  (二十八)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起重机规章制度6

  一、安装、维修保养人员应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禁止无证人员装拆、调整机械式停车设备及部件。

  二、本单位将对机械式停车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机械式停车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三、本单位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停车设备的日常管理和对在使用的机械式停车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停车设备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

  四、设备在操作前,应当以“操作使用说明书”及机械式停车设备操作告示牌上的要求逐项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始可操作。

  五、机械式停车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的一手应放在操作盒旁红色紧急停止按钮位置,一发现有异常应立即按下紧急停止按钮,以防危险发生。

  六、机械式停车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七、机械式停车设备内禁止除司机外的其他人员进入,禁止司机长时间在机械式停车设备区域内停留,禁止儿童进入机械式停车设备或在设备附近边缘嬉戏、玩撒。

  八、机械式停车设备运行过程中禁止人员、车辆、物品进入设备。

  九、禁止不符容车要求(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车辆停放。

  十、机械式停车设备的载车板除搬运车辆外,不得作为其他货物的储存或搬运器。

  十一、载车板上禁止载人。

  十二、禁止拆除设备安全护栏,安全警告装置等设施。

  十三、机械式停车设备必须要有良好且可靠的接地,禁止拆除设备中各类接地装置。

  十四、禁止短接、跨接或拆除各种电气开关或安全回路。

  十五、禁止在设备故障时,用接触器点动等方式强行存取车辆。

  十六、机械式停车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将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禁止任何人员操作有事故隐患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十七、机械式停车设备发生事故时应积极组织抢救,并根据单位及国家规定通知相关部门,同时通知维修保养企业。

  十八、机械式停车设备晚上或长时间不用时,应控制箱内电源,同时除检修外,尽量不要空运行设备,以节省能源。

  十九、设备维修时,应切断设备电源并按下急停开关,挂“设备维修中,禁止操作”指示牌。维修作业至少二个以上才可作业。

  二十、设备长时间停用(停用时间超过三个月)而再次启用时,应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及检测,确认设备性能及设备安全满足要求后,才可投入使用。

  二十一、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每2年进行定期复检。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械式停车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二十二、违反上述任何一条,将依据造成影响的大小处以50—500的处罚;由此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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