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学校请假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疫情期间学校请假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疫情期间学校请假制度1
为保障师生健康、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健康教育专家根据国家发布的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为学校教职员工履行疫情防控责任提出以下建议。
一、成为“健康第一”理念的践行者
新冠肺炎疫情深刻影响着学校的教学模式、生活方式和运行秩序。学校教职员工都是校园疫情防控的责任人、奉献者,也是自身健康的负责人、守护者,更是学生健康成长的引路人、促进者。教职员工全身心抗疫,同疫情交战,与时间赛跑。作为教职员工,要践行“健康第一”理念,加强个人防护,保重身体,对自身健康、学生健康和校园健康负责,确保健康、安全、高效工作。
二、校内校外保持健康生活方式
坚持科学佩戴口罩,保持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等良好卫生习惯。保持心理健康,加强健身锻炼。在校外避免进入通风不良、人群密集的密闭空间或公共场所。减少参加校外大型会议、培训、聚会、聚餐等聚集性活动,不将疫情风险带入校园。
三、在实践中提升疫情防控能力
自觉接受疫情防控教育培训,遵守《公民防疫基本行为准则》,在日常工作生活和抗疫实践中跟进学习疫情防控政策、法规和制度,提高防病意识、自我防护能力与环境消毒技能,增强疫情防控实际本领。在校园进入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状态时,按岗位分工配合做好核酸检测、流调转运、隔离管控、住院就医等重点工作,主动完成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
四、严格遵守学校疫情防控规定
积极配合入校登记,接受身份核验和体温检测,必要时出示健康码、行程卡、核酸检测结果证明,健康码和体温正常、佩戴口罩方可进入。严格落实外出请假备案制度,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倡导非必要不出校、不出市、不出省。遵守学校疫情防控期间工作规定,学校一旦进入疫情防控应急状态,严格遵守当地封控、管控或防范管理。
五、主动如实报告自身健康状况
主动如实报告自身及共同居住人员的健康状况尤其是新冠肺炎相关症状以及近期行程等信息。符合接种条件的要按要求接种新冠病毒疫苗。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就医。
六、引导学生非常时期健康成长
全面履行学校疫情防控职责,为学生履行疫情防控个人责任做表率。各科任课教师认真备课,上好每一堂课,线上教学高质量,线下教学保安全。辅导员、班主任密切与学生及其家长联系,倾听学生心声,加强学生思想引导、生活关心、心理关爱。分类精准指导在校、居家防护、隔离医学观察或住院就医的学生安全学习、健康生活。
七、当好全校疫情防控的领航者
学校党组织书记和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疫情防控的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各岗位教职员工的防控职责并组织监督落实,关心关爱全体师生员工身心健康。组织落实国家决策部署、属地政策规定、教育系统要求,加强学校常态化疫情防控,完善学校突发疫情应急预案,健全学校疫情应急处置机制,将学校疫情防控纳入属地联防联控机制。
八、认真履行学校医护工作职责
校医院、医务室等工作人员应发挥专业技术保障作用。支持学校制定实施疫情防控方案、突发疫情应急预案。对接联系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做好桥梁纽带。负责学校卫生设施管理、卫生保障、监督落实等工作。组织校内外出就医人员的闭环管理。
九、从严执行校内留观场所规定
校内(临时)隔离(留观)室的工作值守人员,要确保必备物资齐全,操作流程规范,记录详细完整,业务技术合格,以备人员出现发热等症状、可疑感染或较高风险暴露时立即进行紧急隔离。
十、服从校园防控队伍各项要求
学校卫生管理员、宿管人员、辅导员或班主任、校内志愿者、宣传员等校园防控队伍要规范开展服务。加强个人防护,按照规定坚守岗位,原则不出校门,不参加具有疫情风险的活动。负责学生管理和服务的校园防控人员,必须掌握“三区两通道”和穿脱防护服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十一、特殊岗位人员加强健康管理
校(楼)门值守人员、保洁人员和食堂工作人员等应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佩戴一次性手套,口罩弄湿或弄脏后,及时更换。食堂工作人员应当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并保持清洁、定期洗涤与消毒。如出现发热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应立即上报并及时就诊,不得带病工作。校内工地施工人员进入校园及到岗工作应检测体温,查验健康码、行程卡。
十二、外联人员遵守闭环管理要求
校内负责外出采购以及接受校外物流的工作人员,科学佩戴 N95 口罩和防疫手套,强化个人防护,按规定做好物流缓冲区物资管理工作,对外来物资配送和快递人员核查、登记与管理,加强冷链食品包装、邮快件预防性消毒,接触校外来人应保持安全距离。根据疫情变化遵守学校相对闭环管理规定,减少或不与校内其他教职员工接触。
疫情期间学校请假制度2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近期学校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的紧急通知》(晋教办函【20xx】77号)文件精神,不断完善机制、细化措施、压实责任,确保疫情防控有力有度、复工复学有序有效,现就进一步规范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教职工外出请销假制度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教职工外出请销假制度
教职工外出请销假制度,是严守政治纪律和组织工作纪律的体现。加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教职工外出管理与监督,是切实有效地降低人员流动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慎终如始地巩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良好势头的必然要求。全体教职工要牢固树立规矩意识,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严格执行外出请销假制度,原则上,疫情期间教职工不得出太原市,因公或因私确需跨省跨市外出的均需严格按规定请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不得擅离职守。
二、严格履行教职工外出请销假审批程序
(一)请假
1、教职工因公因私请假但不出太原市范围的,按照《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考勤管理办法》正常履行相关手续。
2、教职工因公或因私跨市但不出省的需至少提前24小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请假申请,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3、教职工因公或因私需出省的至少提前24小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请假申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报书记(院长)批准。
(二)备案
各部门应全面准确掌握相关人员出行信息和行踪轨迹,及时、如实将请假外出人员情况报学院防控办和组织部(人事处)备案,备案完成后请假人员方可出行。书面请假申请等过程材料一并报防控办留存备查。
(三)销假
教职工需严格按照请假申请上的时间节点返回,返回后需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销假,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向分管院领导和学院防控办报告。
三、其他事项
(一)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制度。教职工因故提前或延期返回的,需要提前申请,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变更行程。
(二)对擅离职守、无故超假、越权批假、返回不销假等瞒报、谎报、迟报和漏报者,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
疫情期间学校请假制度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落细疫情防控要求,严把疫情“外防输入”关口,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健康安全,根据《兰州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兰州工业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兰州工业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结合新冠疫情防控特点和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学习的各级各类学生。
第二章 校园封闭管理
第三条 广大学生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严控个人活动轨迹,除外出就医、考试、复试、面试等其他特殊情况外,其他事由一律不允许请假外出。
第四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者,按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兰州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恶劣者,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学生请假须提前申请,不得事后补假,如有突发、紧急情况下,学生请假手续可由辅导员代为办理。
第六条 请销假流程:
(一)学生应提前向辅导员请假并填写《疫情期间学生请假出入审批单》,辅导员核实情况并跟学生家长沟通后签字。
(二)辅导员同意后报学院领导签字审批。
(三)学院领导签字审批后经学校疫情防控办主任签字审批方可生效。
(四)返校时由辅导员审核学生返校提供的相关证明,签署符合返校条件的意见后由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并经疫情防控办批准后方可入校,同时在辅导员处办理销假手续。
(五)学生突发急性病等情况下可特事特办,及时拨打120等救援热线,事后逐级进行办理报批流程。
第三章 校园闭环管理
第七条 广大学生应严控个人每日行动轨迹,线上教学时不离开校园,全面实行线下教学方可正常穿行南北校区,非必要不得离开学校所在地域。
第八条 若因特殊原因必须请假的学生,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九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或校外住宿造成不良影响者,按照《兰州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因公、因病、因事请假须提前提出申请,不得事后补假,如有突发、紧急情况下,学生请假手续可由辅导员代为办理。
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必须由辅导员进行初审,判断学生请假事由是否适当,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请假条,再逐级审批,不得越级审批。
第十二条 学生因公、因病、因事请假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因公请假:申请者必须持活动组织方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纸质版、电子版均可)、往返行程计划,到辅导员处填写请假条后,按程序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二)因事请假:申请者需联系家长,由家长以电话、传真或信函等方式与辅导员沟通后,辅导员按批假程序和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三)因病请假:因病需要在宿舍静养休息或需要转诊、回家疗养的,需提供校医务所或三甲以上医院所开具的“转诊证明”或“休养治疗证明”。
第十三条 请销假流程:
(一)学生应提前向辅导员请假,辅导员同意后按要求填写请假条。
(二)学生请假前往兰州市区以内的,辅导员审批签字交由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审批;请假离兰的还需报疫情防控办主任审批签字,并报学生处备案。
(三)请假期满后,学生应到辅导员处进行销假,销假时应提供本人活动轨迹清单、所乘交通工具相关信息。
(四)请假期满不能如期返校者,应当提前通过网络或电话等形式向辅导员提出续假申请,返校后应及时补办续假、销假手续。
第四章 常态化管理
第十四条 广大学生严控个人每日行动轨迹,非必要不得离开兰州市区。
第十五条 若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学生,应严格履行请假续。
第十六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离兰外出或校外住宿造成不良影响者,按照《兰州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因公、因病、因事请假应当提前申请,不得事后补假,如有突发、紧急情况下,学生请假手续可由辅导员代为办理。
第十八条 所有学生请假必须由辅导进行初审,核实学生请假事由是否适当,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请假条,再逐级审批,不得越级审批。
第十九条 学生因公、因病、因事请假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因公请假:申请者必须持活动组织方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纸质版、电子版均可)、往返行程计划,到辅导员处填写请假条后,按程序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二)因事请假:请假离开兰州市区者,家长以电话、传真或信函等材料与辅导员确认无误后,按请假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因病请假:因病需要在宿舍静养休息或需要转诊、回家疗养的,均需提供校医务所或三甲以上医院开具的“转诊证明”或“休养治疗证明”。
第二十条 请销假流程:
(一)学生应提前向辅导员请假,辅导员同意后按要求认真填写请假条。
(二)请假前往兰州市区的,由辅导员审批;请假离开兰州市区的,经辅导员审批后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审批并报学生处备案。
(三)需要请假出省的需由学校疫情防控办主任签字审批并报学生处备案。
(四)请假期满后,学生应到辅导员处进行销假,销假学生以院为单位报备学生处。
(五)请假期满不能如期返校者,应当提前通过网络或电话等形式向辅导员提出续假申请,返校后应及时补办续假、销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批假权限:
学生病事假三日之内的,由辅导员审批;三日以上的经辅导员签字后由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请假两周以上的须报学生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委托办理: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学生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委托同学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应持委托双方身份证明以及由委托人出具的请假申请,到委托人所在班级辅导员处按本规定的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二)因健康状况(学生行动不便、患传染性疾病、有严重心理问题及精神疾病的),学生无法返校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委托家长代为办理。家长应提前以电话、电传或信函等形式与申请者辅导员进行联系,由辅导员代为办理请假手续,不允许托人捎信请假。
第二十三条 返校销假:
(一)请假三天以内,活动范围在兰州市内者,返校后到辅导员处销假。销假时应提供本人活动轨迹清单、所乘交通工具相关信息。
(二)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活动范围在兰州市内的按上一款规定返校销假。活动范围超出兰州市区域的,学生返校销假时应提供本人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每日活动轨迹清单、每日外出所乘交通工具相关信息。
(三)请假两周以上(含两周),无论活动范围在兰州市内或市外,均需学生返校销假时应提供本人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上报 14 天以内活动重点场所、地区。
(四)请假一周以上者,均应在返校前通过“大学小帮手”平台提出返校申请,经班主任批准后方可返校。返校申请应提供“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甘肃省健康出行码”、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从疫情重点地区返校后应严格遵守学校留观制度,进行 14 天留观,留观期满且健康状况良好的可返回班级销假上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兰州市区包括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其他地区以兰外对待。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 4 月 10 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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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重视外出请销假制度
加强疫情期间员工外出管理与监督,是切实有效地降低人员流动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慎终如始地巩固疫情防控良好势头的必然要求。中心全体员工须牢固树立规矩意识,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严格执行外出请销假制度,因公或因私跨市(青岛校区员工赴青岛市外,东营校区员工赴东营市外)外出均须按规定请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不得擅离职守。
二、外出请销假审批流程
(一)请假
因公或因私跨市外出,需至少提前24小时向中心请假。通过中心OA系统-审批流转,填写《教育发展中心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外出请假审批表》,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核,中心审批后,由办公室(党群工作部)汇总信息,报送学校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教职工管理工作组备案,备案完成后请假人员方可出行。
(二)销假
中心全体员工须严格按照《关于返青教职工落实疫情防控有关措施的通知》要求返回,返回后须及时向分管领导销假,并向办公室(党群工作部)报备。
三、其他事项
(一)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因故提前或延期返回的,需要提前申请,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变更行程。
(二)对擅离职守、无故超假、越权批假、返回不销假等瞒报、谎报、迟报和漏报者,均严格按照学校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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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觉遵守校园防疫规定,做到“非必要不出校”。
二、学生因特殊情况外出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报备手续,请假外出审批流程如下:
1.因病:学生凭学校医务室转诊证明,填写《疫情防控期间请假条》,经辅导员或班主任进行防疫教育与情况核实后,由学院审批。
2.因事:学生本人填写《疫情防控期间请假条》,经辅导员或班主任进行防疫教育与情况核实、学院签署意见盖章后,由学生工作处审批。
3.特殊情况:如遇紧急或突发情况,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向辅导员和学院申请,学院审批通过后,由学院党总支部负责人电话告知保卫处处长,学生方可离校。学生返校后应补齐书面请假手续。
三、学生离校后,应遵守当地防疫规定,不得前往请假以外区域。学生返校后须向辅导员销假,辅导员向学生核实外出所去地、就诊信息等。
四、转诊证明、请假条等相关材料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以借用、冒用、仿造等方式伪造材料。
五、学生如有瞒报、谎报、漏报等现象的,学校将依据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规定从快、从严、从重处理。
六、因疫情防控要求,学生外出管控措施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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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情防控工作,避免因外出感染引发聚集性感染疫情,现就严格执行疫情期间请销假及外出报备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销假报备规定
全体干部职工疫情期间离开县域范围出差、出访、学习或因私外出的必须提交《疫情期间干部职工外出审批表》,履行疫情期间请销假及外出报备程序。
(一)一般职工外出,需至少提前24小时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办公室备案,方可出行;副科级干部外出,需至少提前24小时报局长审批同意,办公室备案,方可出行;处理其他紧急情况除外。
(二)外出返回后,一般职工需及时向分管领导销假,副科以上人员需向局长销假,并通知办公室。
二、有关要求
(一)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因故提前或延期返回的,需提前申请,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变更行程。
(二)全体干部职工疫情期间没有工作需要和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外出;除非必须前往,原则上不到疫区。
(三)经请假报备外出的干部职工,外出期间必须严格做好自身防护,并及时如实报告活动轨迹及身体健康状况。
(四)外出疫情地区返回人员,必须按要求集中隔离观察14天;外出全国其他地区的返回人员,本人必须高度关注日常健康状况,每日上报办公室,进行必要的健康监测。
(五)对擅离职守、无故超假、越权批假、返回不销假等瞒报、谎报、迟报和漏报者,均严格按照县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除时间另行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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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原则
所有学生坚持非必要不离校,确需离校须履行严格请销假制度。
二、请销假流程
第一步:需要请假的学生在“师生服务大厅”系统中提交请假申请。
第二步:本科生经辅导员和书院领导审批同意,研究生经导师和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学生自行打印并加盖学(书)院公章,经保卫处查验后方可进出校门。
第三步:学生在请假时限内返校,及时向学院、书院进行销假;如果延长请假时间,需重新在系统中提交请假申请,按照之前步骤进行审批,持原请假条和延期请假表(未盖章)一并入校销假。
三、有关要求
1.各学院、书院要面向学生做好宣传解释,引导学生遵守疫情防控和学校管理规定,外出离校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提醒学生外出期间加强个人防护,确保自身健康。
2.对于未经请假擅自离校学生,将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或通报处理;如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将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或予以纪律处分。
3.因雁塔校区实行封闭管理,学院、书院在审批前需向学工部、研工部报告,经学工部、研工部同意后方可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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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持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学校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和地方卫生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疫情防控常态化学生请假、销假制度。
一、请假类型,请假分为事假、病假两种。
1. 事假:因学生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的重大事件无法按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因学校有关部门委派参加校内外竞赛、会议、培训、活动等需要请假的。
2. 病假:因学生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二、请假的程序和审核流程
(一)请假申请
1.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时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和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书面请假的,可事先用通信方式请假,事后及时办理书面补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
2.学生因病请假的,应当出具医院诊断证明或者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书、病假证明等材料。
3.学生因事请假的,应当提供请假事由的证明材料。学生因事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
4.学生因学校、学院委托办理公事,或者参加校内外竞赛、会议等活动需要请假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应提供用人函说明用人事由,请假时长在三天以内,由班级辅导员所在班级辅导员签署意见,并报送学工办盖章登记备案;大于三天,由班级辅导员签署同意意见后,再由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后,到学工办盖章登记备案。学生因公请假,应当遵循 “非必要不请假”原则,用人单位需正确贯彻第二课堂教育理念,在学生学业之余安排参加活动。
(二)学生事、病请假办理程序及审批权限
1.学生请假须填写《人文学院学生请假条》,并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同一事由连续多次请假的,须按累计请假天数履行审批手续。
(1)请病假七天以内、事假三日(含半日)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到学工办盖章并登记备案;
(2)病假七天至十五天以下,事假三日以上至七日以内,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学工办盖章并登记备案;
(3)病假假时间为十五天至三十天以内,事假七日以上至三十日以内,由辅导员、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到学工办盖章并登记备案。
(4)请假时间为三十天以上,建议休学处理
2.学生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前后,不得提前离校或者延迟返校。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或者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3.学生每学期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当前学期三分之一时间,超过三分之一学期的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4.学生应当在批准的请假期限内按时返校,若请假期限届满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手续未获得批准的,视为旷课,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请假要求
1.学生因病、因事要出校区以外市、县的,学生须告知家长请假事由并征得家长同意才能请假,同时,学生家长须主动联系辅导员,并向辅导员说明请假原因且同意学生请假的辅导员老师才能审批,学工办审批盖章并登记。
2.因防疫规定需要在校外治疗或隔离的学生,按照防疫工作具体要求办理复课、销假手续。
3.学生请假外出,必须遵守公共场所相关规定,遵纪守法,注意自身安全。
4.所有请假学生,返到目的地后须向辅导员老师发短信或QQ消息报告自己已安全到目的地。
三、销假办法
1.学生因事假时间届满后,应及时向班级辅导员履行销假手续。由本人填写并提交《人文学院外出行程记录单》书面销假手续,返校后将纸质版的《人文学院外出行程记录单》报送给辅导员处备案。
2.因病假治愈后返校的,应按照疫情期间返校流程办理,并由本人填写《人文学院外出行程记录单》书面销假手续,同时须向辅导员老师提供医院治愈材料,返校后将纸质版的《人文学院外出行程记录单》、治愈证明材料一并报送给辅导员处备案。
3.所有学生经过辅导员老师审核通过后方能参加教学活动。
四、请假管理
1.学生请假申请条、请假证明等材料,辅导员应当记录和存档,同时学生所在班级班长、学习委员上课时应向任课教师报告学生请销假情况。
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1)未按照本办法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获得批准自行离校或者擅自离校的;
(2)请假时间届满,回校后未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的;
(3)请假时间届满后不能按时返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手续未被批准的;
(4)虚构请假事由或者请假证明材料造假的。
五、本规定自2022年3月28日起施行,由人文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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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落细疫情防控要求,严把疫情“外防输入”关口,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健康安全,根据《西安翻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西安翻译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结合当前新冠疫情防控形势和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疫情期间广大学生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自觉遵守学校封闭管理,严控个人每日行动轨迹,非必要情况下不得请假,尤其是要自觉严控外出行为。
第二条 若因客观原因必须请假者,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续假未准者,均按旷课予以处理。具体处理规定详见《西安翻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四条 学生因公、因病、因事请假须提前申请,不得事后补假,突发、紧急情况除外。突发、紧急情况下,学生请假手续可由辅导员代为办理。
第五条 辅导员是学生日常管理第一责任人,疫情期间学生请假必须严格审批,对学生请假申请给出明确处理意见,为逐级审批提供真实有效的参考。
第六条 所有学生请假必须由辅导进行初审,判断学生请假事由是否属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出假条,再逐级审批,不得越级审批。
第七条 学生因公、因病、因事请假应提供以下材料:
1.因公请假:申请者必须持活动组织方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纸质版、电子版均可)、往返行程计划,到辅导员处填写请假条后,按程序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2.因事请假:申请者需联系家长,由家长以电话、传真或信函等方式与辅导员确认无误后,辅导员按批假程序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3.因病请假:因病需要在宿舍静养休息的,需提供校卫生所开具的病假证明;因病需要转诊或回家疗养的,需提供校卫生所开具的“转诊证明”或“休养治疗证明”。
第八条 请假程序:
1.学生应提前向辅导员当面请假,辅导员同意后按要求认真填写假条。
2.经审批签字后请假手续生效,请假学生要及时将请假条“考勤员持联”交班长处进行存档,以便每日考勤。
3.需要外出学生应持请假条“学生持联”到二级学院办理“出门证”。
4.请假期满后,学生应持请假条“学生持联”到辅导员处进行销假,销假学生以院为单位报备学生处。
5.请假期满不能如期返校者,须提前通过网络或电话等形式向辅导员提出续假申请,返校后应及时补办续假、销假手续。
第九条 批假权限:
1. 一天之内的学生病事假,由辅导员批准。
2. 二至三天(含三天)的学生病事假,经辅导员初审同意后,提交二级学院学工办主任审批。
3. 三天以上,一周之内(含七天)的学生病事假,由辅导员初审,二级学院学工办主任复审,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批准。
4. 一周以上,两周之内(含 14 天)的学生病事假,由辅导员初审,二级学院学工办主任复审,由二级学院院长批准,报学生处备案。
5. 两周以上,一个月之内(不超过 31 天)的学生病事假,由辅导员初审,二级学院学工办主任复审,二级学院院长拟提出审批意见,由学生处审核后提交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6. 超过一个月的病事假,按照《西安翻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休学”的规定办理休学。
第十条 委托办理:
1.因不可抗力因素,学生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委托同学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应持委托双方身份证明以及由委托人出具的请假申请,到委托人所在班级辅导员处按本规定的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2.因健康状况(学生行动不便、患传染性疾病或严重心理问题及精神疾病的),学生无法返校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委托家长代为办理。家长应提前以电话、电传或信函等形式与申请者辅导员进行联系,由辅导员代为办理请假手续,不允许托人捎信请假。
第十一条 返校销假:
1.请假一天,活动范围在西安市内且能当日返校者,返校后持请假条“学生持联”到辅导员处销假。销假时应提供本人当日活动轨迹清单;所乘交通工具方式和号牌; 因病校外就诊者需提供指定医院就诊的病例、检查单据等相关材料。
2.请假二至三天(含三天),活动范围在西安市内的按上一 款规定返校销假。活动范围超出西安市区域的,学生返校销假时应提供本人请假期内每日“一日三检”记录;每日活动轨迹清单;每日外出所乘交通工具方式和号牌; 因病校外就诊者需提供指定医院就诊的病例、检查单据等相关材料。
3.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之内(含七天),学生返校时应提供每日“一日三检”记录;每日活动轨迹清单;每日外出所乘交通工具方式和号牌;因病校外就诊者需提供指定医院就诊的病例、检查单据等相关材料;活动轨迹出省者还需提供返校前两天内核酸检测呈阴性的检验报告。
4.请假一周以上者,均应在返校前通过“我在校园”平台提出返校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返校。返校申请应提供请假期间的每日健康打卡信息及活动轨迹;“返校健康承诺书”;返校计划;因病校外就诊者需提供指定医院就诊的病例、检查单据等相关材料;活动轨迹出省者还需提供返校前三天内核酸检测呈阴性的检验报告。返校后应严格遵守学校隔离观察制度,进行 14 天隔离观察,隔离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隔离观察期满且健康状况良好的可返回班级销假上课。
第十二条 考试期间一般不予请假,对确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的,申请者应在办理请假手续的同时向学校教务部门进行备案,按照教务安排参加补考。
第十三条 毕业班学生办理就业实习长假手续,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在校学生,继续教育学生和留学生的请销假管理规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仅适用疫情防控期间,若疫情结束,学生 请销假的规定仍按《西安翻译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具体规定执行。
疫情期间学校请假制度10
每天早上及下午第一节课前由班主任负责检查班内学生身体状况,追踪因病缺勤的学生状况,并填好《xx市学校晨午检登记表》。第二节下课前报给医务室。
一、班主任在晨检、午检中,发现学生体温超过37.3°C,应了解学生具体情况,是否刚运动结束等,给予学生第二次测量,如果体温居高不下,应该让学生先到学校卫生室观察。
二、班主任发现各类传染病疑似病人(如发热、皮疹、呕吐、腹泻、黄疸、眼结膜红、腮腺肿大、咳嗽大于2周等),不得让其与其他人接触,马上让学生到学校卫生室做观察。
三、学校卫生室接到有疑似病症的学生后,应给予观察,发现学生出现较强传染性疾病,立即送至应急隔离室,并视情况向传染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四、通知疑似病症学生家长,送疑似病人到指定医院就诊。同时电话追踪医院诊断结果。
五、按相应隔离期进行居家隔离。并为学生办理隔离请假手续。
疫情期间学校请假制度11
为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现对进一步严格师生外出请销假制度通知如下:
一、坚持“非必要不外出”
全体师生坚持“非必要不外出”,不得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外出合肥市区均须履行请假审批手续。请假时需详细说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外出地点、陪同人员等信息,并承诺做好个人防护。
二、规范师生请假程序
1、教职工外出请假。所有职工出行前均需填写《疫情防控教职工外出请假申请表》报教职工防护组(人事处)备案。
教职员工:赴省内合肥市区外的须所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赴省外的教职工须分管校领导批准。
处级干部:副处级干部外出合肥市区,需要分管校领导批准;正处级干部外出合肥市区,需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学校主要领导审定。
2、学生外出请假。学生外出离开校园,在合肥市区的,当日内返回,实行(学工系统)备案制。学生离开合肥市区,或当日内不能返回的,需正式办理请假手续。
本科生因病因事请假,3天以内由辅导员负责核实审批;2周以内的,由学院副书记负责核实审批;2周以上的,学院副书记核实审批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研究生因病因事请假,均需研究生导师同意。3天以内由班主任负责核实审批;2周以内的,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负责人核实审批;请假2周以上的,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负责人核实审批后,报研工部备案。赴省外的研究生,无论请假时间长短,均需报研工部备案。
国际生按照国际教育学院国际生外出管理要求进行审批。
三、其他相关要求
1、师生外出期间必须严格做好自身防护,返校后及时向所在单位销假,如实报告活动轨迹及身体健康状况,并妥善保管出行票据等相关信息备查。
2、各单位、全体师生务必严格执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外出请销假制度,因瞒报、漏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责。
疫情期间学校请假制度12
一、为切实做好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离校请(销)假行为,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及预科生。
三、本办法中的离校是指离开学校校园。
四、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实行严格的封闭式校园管理,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出校。
五、学校为校外住宿学生统一制作发放临时通行证;在校住宿确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离校的学生,需在学院辅导员处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后,持临时通行证离开校园,并在请假期满返校后1日内,由本人到辅导员处办理书面销假手续并交回临时通行证。
六、所有离校学生在返校时继续进行身份核验(学生证或一卡通,临时通行证)和体温检测,核实无误后方可进入学校。
七、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借用他人临时通行证或被他人借用临时通行证的;
(二)请假期满,返校后未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的;
(三)请假期满未按时返校,且未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手续未被批准的;
(四)虚构请假事由或请假证明材料造假的。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疫情期间学校请假制度13
为了保障广大学生的身体健康,有效防止传染病疫情在学校的发生,早期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做到早隔离,早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校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
1.班主任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
2.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
3.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4.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
5.学校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6.各班主任负责每天班内因病缺课同学的联系工作,密切关注其健康状况,学生凭医疗机构痊愈证明方可返校。
7.学校疫情报告人对因病缺课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
8.学校突然出现大量学生不明原因缺课时,要及时上报教育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或疾控中心)。
疫情期间学校请假制度14
1.全院教职工,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做到有事(病)要请假(假期内不计工作量),任何人不得例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请假人要写假条,按规定权限有关领导同意签字后送学院办公室备查。请假人要自己请假,不得口头请假或请他人代为请假,否则,不视为请假(因突发性重病卧床不起或住院者除外)。假期届满或提前结束,需到批准人处销假。教师耽误的课,由教师到办公室领取调课登记表,办理调课手续。否则,按未上课处理。
3.集体活动(如劳动、学习、运动会、各种比赛及排练等)和周二下午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准请假,确因特殊情况而请假者要经计算机学院院长或学院党总支书记批准。
4.科级领导批准假期的权限为半天,副院长的批准权限为一天,计算机学院院长批准假期的权限为三天,超过三天的假期经学院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
5.按规定权限,工作人员分别向其主管领导请假销假,专职教师在任课期间请假需征得教学院长的同意。
疫情期间学校请假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要求,按照《中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学〔20xx〕17号)、《中北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学〔20xx〕16号)和《中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校研〔2016〕2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不含留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学校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宣布疫情结束或宣布规定终止之日止。
第二章学生管理要求
第四条:学生开学返校时间以学校安排班主任通知的时间为准,并在规定的时间返校,任何学生不得提前返校。
第五条:学生须积极配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学校防控要求监测自身健康状况,及时准确填报个人相关信息。
第六条:学生返校、在校期间须严格遵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积极配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服从学校日常管理。
第七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争当好网民,传递正能量,不造谣、不传谣。
第三章学生违纪处理
第八条:学生擅自提前返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前返校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不听劝阻,执意擅自提前返校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擅自提前返校,造成重大传染风险或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学生不按规定监测自身健康状况,或故意不报、瞒报、错报、漏报个人相关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伪造或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虚假证明材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不配合、不服从学校管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返校时不配合、不执行学校校门管控要求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学生在校内相关场所不遵守必须佩戴口罩要求,且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影响或干扰他人身体健康监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身体健康状况出现异常,不主动及时就医、不服从学校安排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给他人造成健康威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按照医疗部门要求应该隔离但拒绝隔离的学生,或违反隔离工作要求擅自解除隔离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私自组织聚集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校园内起哄闹事,造成周围人员恐慌,扰乱正常学习生活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校内散布疫情防控不实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组织、教唆、煽动他人实施有碍疫情防控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实施有碍疫情防控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不遵守学校疫情防控期间公寓管理有关规定,串访宿舍、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他人或到其他宿舍住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不配合图书馆、教室、公寓等公共场所工作人员进出登记、监测体温、证件检查等疫情期间管控工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不执行校园封闭管理规定,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学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采取翻越围墙等方式进出校园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十二)在校内进行商业活动、贩卖防疫物资、利用疫情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违反国家和学校网络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网络散布谣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网络上发表、评论、转载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言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其他利用网络组织或参与妨碍疫情防控行为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存在其他违反上级部门和学校疫情防控要求的,对照违纪处分相应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风险、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违反国家和各级政府防控要求,构成违法,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对照违纪处分相应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处分的“以上”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十五条对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学生的处分权限、和程序,按照《中北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学〔20xx〕16号)、《中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校研〔2016〕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学生处和研究生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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