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时间:2024-08-11 23:25:18 文圣 章程 我要投稿

协会章程范本(精选10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章程,章程是组织、团体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那么拟定章程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协会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协会章程范本(精选10篇)

  协会章程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xx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同济大学EMBA同学自发成立的由同济大学EMBA中心指导的非营利性学习、交流平台。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设计创新为引领,构筑平台,共享资源,推动会员之间与设计相关的上下游产业整合。

  第四条 协会理念:同舟共济、合作共赢。

  第五条 协会任务:通过组织学术讨论、考察学习、书刊出版、项目合作、对外协作、业务指导等活动,为会员构建活动平台,进行资源对接,拓宽业务领域,互惠共赢。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同济大学EMBA中心领导,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成员:同学会员和协作会员。

  同学会员是指具有同济大学EMBA学习背景的从事各类专业设计,以及与设计相关的上下游产业链的同学。

  协作会员是指与会员背景相似的非EMBA人员。

  第八条 成为会员

  (一)凡符合本章程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认可本章程,均可报名参加本协会。成为会员要由一名会员介绍,填写本人基本信息,经协会秘书处向同济大学EMBA中心确认其学习背景,经协会三名以上常务理事同意,即可成为会员。成为协作会员要由二名会员介绍,填写本人基本信息,经协会五名以上常务理事同意,方可成为协作会员。协会为成员颁发相应的证书。

  (二)会员按年度向协会捐助活动费,标准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在广泛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之上确定。活动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三)会员权利

  1.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

  3. 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 会员义务。

  1.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利益;

  3. 积极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会员奖罚

  对为协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给予奖励,对严重损害协会名誉或利益的会员,经协会常务

  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予以取消会员资格处理,如给协会造成损失的应向协会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有: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协会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其他需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六)会员代表大会形式可以是线下也可以是线上。

  第十条 理事会

  (一) 理事会成员数量按会员比例15%-25%产生,由会员推荐产生。

  (二) 理事会成员两年一届,可以连任。

  (三) 协会向理事会成员颁发证书。

  (四) 理事会的权利义务

  1. 理事会代表会员处理决定协会的非重大性事物。

  2. 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常务理事会。

  3. 理事会成员有义务比会员多承担协会活动费的义务。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一) 常务理事会按理事会人员数量的15%-25%比例产生,原则上为单数。

  (二)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荐产生。

  (三) 常务理事会成员,两年一届,可以连任。

  (四) 常务理事会推荐3-5人组成执行理事,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五) 协会向常务理事会成员颁发证书。

  (六) 常务理事会成员有义务比理事会成员更多的承担协会的活动经费。

  (七) 常务理事会经协商或选举产生一名会长、若干名副会长。

  (八) 常务理事会推荐一名秘书长,秘书长组织成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章 鼓励创新

  第十二条 协会鼓励会员创新,带动会员共同发展。

  (一) 协会设“项目执行会长”。

  (二) 凡是在协会平台推荐项目,并获得协会认可的会员,协会常务理事会授予协会“项目执行会长”的称号并颁发证书。

  (三)项目执行会长可以由秘书处配合利用协会资源开展工作。

  (四) 项目执行会长取得的项目收益有义务为协会提供活动经费。

  第五章 协会媒体

  第十三条 协会在国家法律范围内进行媒体宣传。

  (一)协会开设官网www.tjembada.com

  (二)协会开设微信公众号

  (三)微信群是协会成员日常交流的线上平台。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主要活动经费来自协会内外部的捐赠、商业赞助以及学校支持。

  第十五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以成立隶属于协会的全资经营性机构,或出资与第三方进行经营活动。协会从这些这些机构的获利均用于协会的`日常活动,不得进行现金分配。

  第十六条 协会成立经营机构或出资与第三进行经营活动时,须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并指定出资代理人。出资代理人应与协会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九条 协会需要停止运作时的,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20xx年12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协会章程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团体的名称:沭阳县花卉协会。

  第二条沭阳县花卉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性质:是以花卉科技人员及花卉产销大户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本县进行花卉研究工作,组织协调我县花卉生产及花卉营销、开展产业化经营的民间社会自治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它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展示和推广科技成果,通过人员培训、技术咨询等方法来提高我县花卉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技术水平、营销手段和道德水准,促进我县花卉产业持续、高效、健康、稳步发展。

  本会的目的为:通过本会的努力,使我县的花卉产品销售到祖国各地,并尽快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为人类的生态平衡与环境美化作出贡献,又能有力地推动我县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县农林局,在县民政局登记并接受上述两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沭阳县农林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㈠宣传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花卉产销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我县花卉生产规划和管理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

  ㈡分析、研究全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有关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㈢搜集整理、传递县内外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总结交流和推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方面的信息与经验。

  ㈣引进和展示新优特品种和新技术,搞好试验示范,引导广大农民发展优质高效的花卉生产。

  ㈤对全县花卉生产发展提供产、销一条龙培训、咨询和承包等服务,包括苗木、盆景制作、技术、信息、物资、资金、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拥护本会章程;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㈢在我县从事花卉技术推广的农业科技人员;㈣经验丰富的花农,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花卉、盆景生产和营销大户。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填写协会会员登记表;

  ㈣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㈢优先在协会刊物上发表文章,介绍经验;

  ㈣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委托本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会的决议;

  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㈢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㈣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向本会反映我县有关花卉盆景产、供、销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㈥认真钻研花卉盆景产、供、销及有关技术、策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服务我县花卉生产;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例会,每年年底或下年年初召开一次年会。其它会议与活动临时提前两天通知。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农林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会理事会由会长和理事长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㈡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㈢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㈣经理事会通过,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兼任分会会长;

  ㈡负责所管分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㈠县财政资助;

  ㈡接受各友好单位或个人捐赠;

  ㈢会员的会费;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团体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农林局、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农林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登记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后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农林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农林局、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清算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农林局、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年12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隶属于xxxx职业学院院团委以及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全称为:xxxx职业学院演讲与口才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以“丰富会员知识,锻炼会员口才,培养会员能力,促进会员发展”为宗旨,努力提高会员的口头表达能力、社交能力。积极开展活动,推动校园文化建设,活跃校园学习气氛,丰富学生课余文化生活。

  第三条 协会在xxxx职业学院院团委以及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下,按定期和不定期、基本活动与特别活动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活动;协会基本活动包括:各种演讲训练和比赛、模拟主持、模拟导游、模拟促销、模拟求职、模拟谈判、新闻播报、礼仪培训、急速绕口令、即兴口才对抗、诗文朗诵、名人口才培训以及与校内外其他社团联谊等。

  第二章 会员制度

  第四条 凡具有xxxx职业学院学籍的在校大学生,爱好演讲与口才,愿意参加演讲与口才协会并遵守本章程者,都可自愿加入xxxx职业学院演讲与口才协会。协会在每学年之初招收新会员,其它时间欢迎同学自愿加入。

  第五条 会员享受以下基本权利:

  1、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2、接受协会的培训;

  3、对协会的活动和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要求罢免不称职的协会干部;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按时缴纳会费;

  3、监督协会的工作;

  4、向协会及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注:

  1.成员遵守本章程规定,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积极提出合理的建议,为本协会做出较大的贡献,维护本协会的荣誉,在各项活动中表现优异者按实际实况给予表扬和奖励,各项奖励由评委会和代表共同组成。方式为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奖章或纪念品。

  2.对于违反本协会章程,破坏本协会活动及声誉的成员,本协会有权取消成员资格。

  第三章 常设组织机构

  第七条 协会设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口才学习部、秘书处、宣传部、网络信息部、文艺部、策划部、外联部,各机构人员职责如下:

  (一) 会长:会长是负责协会全面工作的日程安排,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关系及活动时人员的总调动和配置,保持协会与校团委、校社团联合会以及学校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

  (二) 理事长: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协会的各项研究工作,及时发掘有演讲、辩论、主持、公关等方面的人才,组织各种活动和比赛等,不断提高协会的各项水平。理事长是会长命令的执行者,是会长的代表 。

  (三) 常务副会长:协助好会长的日常工作,负责保管会员档案以及协会日常用品,起草各种文件,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督促,及时应付各种紧急情况。

  (四) 口才学习部:组织与开展日常基本口才的.训练;按定期与不定期开展演讲,辩论,主持训练,锻炼会员各方面的能力,提高各方面的技巧;组织队员参加大型比赛。

  (五) 秘书处:负责协会成员之间的联系、活动场地的申请、历次活动及会议的签到、销假、记录及其他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六)宣传部:把握正确的舆论方向,及时做好对外的宣传工作,负责宣传海报、ppt和活动场地布置以及协会活动的拍照、宣传报道的撰写等具体的相关工作。

  (七)网络信息部:主要负责协会的QQ、微信、微博三大网络平台的运营,在节假日以及协会举办活动前后更新动态以此来扩大协会知名度。

  (八)会员部:时刻关注会员的动态,随时解决会员的日常问题。

  (九)文艺部:负责协会各项文艺晚会的策划与主办并且随时协助其余各部门的工作。

  (十)策划部:负责各种活动的具体策划工作,包括日常活动和大型活动的创意策划、流程设置、人员选择等。

  (十一)外联部:负责我校其他兄弟协会以及外校社团的沟通交流,组织与校内外其他学生社团的联谊活动;根据协会承办的活动联系商家,争取奖金或奖品的赞助。

  第八条 协会选举任免制度

  (一) 协会干部任期原则上为一年,任期届满应举行换届选举,各级干部可连任一届。

  (二) 协会换届须召开全体成员大会,到会人数达到社团总人数的50%,选举即被视为有效,选举结果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四章 经费

  第九条 经费来源:每学年协会纳新时每位会员交的10元会费,协会获得的社会赞助及学校的经费支持。

  第十条 经费保管: 协会经费上交社团联合会保管,协会活动财务支出凭发票(收据)向社团联合会报销。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完全透明化,每次例会都将公布最近的财务支出详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在实施过程中,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章程进行修改或补充。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xxxx职业学院演讲与口才协会)

  协会章程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律师协会是由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律师协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级律师协会接受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律师执业规范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指导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工作;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

  (五)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登记,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检注册工作;

  (七)制订律师教育规划大纲,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制订实习律师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八)处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

  (九)调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一)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十四)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十五)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律师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律师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律师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律师协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对律师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按规定交纳或代收会费;

  (九)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当在本人执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个人会员到异地执业办理转所、变更执业登记时,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提交原登记地的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三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从个人会员中推举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中由执业律师担任的会长或副会长一人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地方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规定。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二)讨论并决定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选举、罢免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讨论决定本地区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地方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地方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五)选举、罢免地方律师协会理事;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三年。

  律师协会理事成员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协会利益,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由执业律师担任的会长或副会长一人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理事候选人,并经过等额选举,代表团体会员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四)增补或更换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职能部门设置;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七)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增选或罢免常务理事。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律师协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至少四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部署律师协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律师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地方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应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章 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律师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员;

  (六)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是律师协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规章制度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律师协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七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二十八条 律师协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 对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 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 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 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 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其它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律师协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作出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二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三十三条 律师协会可以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当事人的纠纷。

  第三十四条 对会员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制定。

  第八章 经 费

  第三十五条 律师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本地区会员的会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会费。

  对截留、拖欠律师协会会费的下级律师协会及其会员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会费收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律师业务总收入的3%。

  地方律师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负责为上一级律师协会收缴当地律师会费。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的数额,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各地律师人数、业务发展状况、业务总收入等确定。

  第三十九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交纳会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

  第四十条 各级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四)进行律师舆论宣传;

  (五)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八)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九)会员福利事业;

  (十)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四十二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常驻律师和在内地设立办事机构的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常驻律师,应当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所在地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具体规定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国各级律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律师工作的情况、行业管理的需要以及律师协会机关的工作等情况制定省级律师协会章程,经同级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律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二)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时。

  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章程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20xx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协会章程 5

  为贯彻人口计生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推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实现“三为主”,不断满足育龄群众需求,使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计生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实行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

  第二条 社区居委会是抓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主体机构,在华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接受计生主管部门指导和群众监督。

  第三条 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强计生宣传阵地建设,办好计划生育人口学校,开展优质服务,为育龄夫妇的婚、孕、产、育提供全程服务,搞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计生协会要完善好会员联系户制度,充分发挥计生协会小组长的作用,对育龄群众思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向社区“两委”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并协助解决具体困难。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每年组织一次生殖健康服务,并逐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咨询,并对不孕妇女和计生术后并发症对象开展服务,解决具体问题。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每季度将计划生育经费开支、生育证发放、奖励和违约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实行公开,加大民主监督力度。

  第七条 加强信息反馈,搞好网络管理,抓好社区计生协会小组长月例会,汇报各计生信息,上下联动及时掌握好计生工作的动态,采取相应工作对策。

  第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应尽职责和义务,每个育龄群众必须从自身做起,从身边人员做起,模范实行计划生育。

  第九条 新婚青年应参加婚前身体检查和相关知识培训,积极做好优生检测。

  第十条 符合生育一孩条件的已婚夫妇要求生育一孩的,出具相关证明到街道计生部门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后方能怀孕生育;符合再生育子女政策要求生育的,需经本人申请,街道审核,区计划生育局批准。

  第十一条 已生育孩子的育妇,要根据自身情况在计生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选择适合自身生理特点的避孕方法。

  第十二条 外出流动人口必须到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妇签订有关计划生育,每季度反馈本人计划生育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违法怀孕的应主动到计生服务站进行检查,及时落实补救措施人流或引产,终止妊娠,落实避孕措施。

  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户要与社区计划生育机构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并负责做好计划生育联系工作。要督促外地流入本社区居住1个月以上的'流入人口,到社区登记。

  第十五条 计生工作成绩优秀人员,被评为计划生育先进个人的,奖励100元,获市先进个人的奖200元,获省级以上先进个人奖500元。

  第十六条 对依法生育一孩的夫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按《xx省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兑现奖励。

  第十七条 因逃避计划生育而造成政策外生育的,要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依法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本社区《计划居民自治章程》,配合社区计生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规范生育行为。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 6

  第一章:总则

  一、本协会接受校团委的领导与管理。

  二、本协会的全称为“溪三中学“国星”天文爱好者协会”

  三、本协会的宗旨:宣传和普及天文知识、弘扬天文文化、丰富校园文化生活、锻炼学生能力,提高广大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二章:组织结构

  四、本协会设理事会、秘书处,由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秘书长(2名)及秘书处工作人员(2名)组成。

  五、工作职能:理论知识讲、人事人员管理及外联、活动组织与协会纪律监察,宣传及国星天文台的管理。

  六、工作分工

  1.理事长:综合协调职能,并对协会进行全面管理,负责召开理事会,总结、研究、布置工作。

  2.副理事长:不定期请学校天文指导师和校外的天文方面知名人士讲课。

  副理事长:宣传及国星天文台管理,保证协会活动过程中所需器材的到位及管理、维护。

  3.秘书长:人事管理,负责与兄弟社团、其他组织、媒体及各界朋友的联系与交流,负责筹措协会的活动资金,负责管理会员档案。

  秘书长:活动组织与监察,接受来自学校及理事长的各项工作,组织、策划理事长转予的各项活动会场、场地及维持活动秩序,负责制定协会的各项章程及起草各类相关文件,负责监督协会各项工作的进行,使其符合各类、各项相关管理及规定条例及条款。

  第三章:活动形式

  七、协会定期对会员进行天文知识的讲解,不定期地聘请校外天文方面的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讲学。

  八、协会会适时组织会员进行天文观测。

  九.组织与其他学校及高校相关社团的天文信息交流活动。

  十、每逢有重要的天文现象协会将组织会员进行观测,无法观测的则给予较全面的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

  十一、观测活动结束后,观测小组要对活动及时总结,并向协会上交总结和观测记录。

  第四章:管理

  十二、本协会属溪三中学学生自发组织的学生社团。

  十三、本协会面向溪三中学全体学生,任何学生在登记注册即可成为协会会员,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十四、有意成为协会工作人员者,可先递交申请书,经审查后即可。

  十五、会员权利:

  1.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2.有对协会工作及活动的建议和批评权力;

  3.有申请成为协会工作人员的`权利;

  4.有参选优秀会员的权利;

  5.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十六、会员义务:

  1.有遵守协会章程与协会决议的义务。

  2.有维护协会形象、合法权益和声誉的义务。

  3.有认真、按时完成协会分配的任务的义务。

  4.有维护、保管协会物品和仪器的义务。

  5.有向社会各界宣传“溪三中学“国星”天文爱好者协会”的义务。

  6.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十七、因有事不能参加协会活动,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十八、协会工作人员(理事)义务:

  1.推广天文知识。

  2.遵守本规章的各项规定。

  3.活动过程中积极地参与组织并维持活动秩序。

  十九、协会工作人员(理事)权利:

  1.参与协会日常事务协商,管理。

  2.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管理,协调工作。

  3.向协会推荐工作人员的权利。

  4.可随时向协会及主要工作人员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财务制度

  二十、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社会赞助。

  3.其他合法收入。

  二十一、协会所有经费,主要用于协会的各项活动,并向会员公示。

  第六章:奖惩制度

  二十二、凡在本协会活动中有显着成绩者,为本协会争得荣誉的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十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对协会工作有显着贡献的会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十四、优秀会员评定办法:

  1.遵守协会之规定,无违规违纪现象;

  2.积极、按要求完成协会分予的任务;

  3.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协助协会工作;

  4.对协会有显着贡献;

  5.为协会组织或活动提出可行性建议,并有较好效果者。

  二十五、会员惩罚办法[如会员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其会员资格将自行丧失]

  1.违犯国家宪法、法律者。

  2.违犯校规者。

  3.违反协会规章、给协会带来严重负面影响者。

  4.拒绝完成协会安排的任务者。

  5.连续三次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席协会活动者,及学年内五次因故缺席协会活动者。

  第七章:会员请假制度及入会制度

  二十六、会员请假制度:

  1.普通会员向其所属分支部门负责人口头请假即可。

  2.工作人员请假,必须在活动前半天向活动组织管理机构请假,并附写假条。

  3.协会组织机构职能负责人请假,须在活动前半天向理事长或秘书长以书面形式请假,并说明请假事由。

  二十七、会员入会办法:

  1.以书面申请形式、递交秘书处。

  2.经理事会面试、审核。

  3.通过以上步骤后,方准许申请人填写《会员档案表》,并交纳会员会费,发予会徽后即成为正式会员。

  附则:

  本章程解释权属溪三中学“国星”天文爱好者协会理事会、秘书处。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协会章程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青年文明建设协会是我校学生在共同的兴趣与爱好的基础上,自愿结合在一起,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社团。

  第二条青年文明建设协会是校园科技学术文化建设和校园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凡在我校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加入。

  第三条青年文明建设协会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基础上,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的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同时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同学的全面成才进行服务。

  第四条青年文明建设协会遵循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协助校团委全面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的管理,服从学校团委的领导和安排。

  第五条青年文明建设协会作为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特制订本条例。

  第六条青年文明建设协会宗旨为:“文明修身,严于律己,共同提高大学生的个人修养”。

  第二章活动范围

  第六条本社团的所有活动由建协成员决定,由机械工程学院团委批准,方可进行。

  第七条活动应力求让每一个部员都能得到锻炼。

  第八条活动内容需积极健康。

  第九条活动尽量在校园范围内开展,但也可在有保障的情况下,进行校外公益活动。

  第十条活动时间尽量与上课时间避开。

  第三章部员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社团的部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太原科技大学学籍,且为现在校学生;

  (二)拥护本社团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社团的意愿;

  (四)有集体观念和奉献精神

  第十二条部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主席团、部长讨论通过;

  (三)由各部部长颁发给部员证;

  第十三条部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三)获得为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部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二)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社团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本社团的建设提供积极性建议;

  第十五条部员的退会和除名

  (一)学生毕业离校则自动退出社团。

  (二)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即可退出社团,取消部员资格。

  (三)有严重影响社团名誉行为的成员,违反工作制度以及违法乱纪等破坏学校名誉、触犯法律的组织成员立即除名。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不积极主动的成员,经主席团、部长通过,予以除名;

  (五)部员l年不交纳会费或3次不参加本社团活动,视为自

  动退会。部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

  部长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主席团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部长;

  (三)审核、通过本社团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汇报;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培养推荐社团接班人,做好主席团换届选举工作

  (六)加强校内、外之间的社团交流,扩大社团影响,树立社团良好形象。

  第十七条本社团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秘书长一名,部长若干名;本社团管理机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精通本社团工作,有一定组织能力;

  (二)思想积极上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三)学习上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四)工作上积极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有奉献精神。

  本社团的主席、副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任职部长期间工作成绩突出;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1年;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本社团主席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主席,副主席。

  第十八条主席职责:

  本社团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确定本社团各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领导各部门及下属组织的日常工作,主持工作例会

  (三)监督各部门工作,对各部门工作进行考核

  (四)负责社团重大活动的筹备和组织

  (五)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加强内部人员的团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协调各方关系,争取各方支持

  第十九条副主席职责:

  社团副主席协助主席处理日常工作,做好分工负责的各项工作,主席不在时,代理主席的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学校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本社团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收取部员会费。

  第二十二条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部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账目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本社团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处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本社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20xx年6月3日部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所有。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院旅游专业(酒店管理、旅游管理、景区管理)发展需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z职业技术学院旅游协会是在院团委注册,从事旅游活动的专业组织。

  第二章旅游协会的组织系统

  第三条:旅游协会的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监督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

  二、在主席领导下设办公室及各个部。

  三、旅游协会在主席领导下,设相应的办事机构安排各项具体工作。

  第四条:执行委员会议是权利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是监督机构。

  一、执行委员会由主建单位任命。

  二、执行委员会议产生执行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

  三、在执行主席领导下,设相应的办事机构进行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基本会员、优秀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有入会退会自由。

  二、会员有监督协会各项工作的权利。

  三、会员有获得本协会优惠待遇的权利。

  四、会员有参加本协会组织各项活动并参加活动的权利。

  五、会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

  六、会员有遵守本协会章程和维护本协会声誉的义务。

  第四章旅游协会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旅游协会有参加注册协会举办的全国或地区比赛的权利。

  第八条:旅游协会有获得注册协会可能提供的经济或技术援助的权利。

  第九条:旅游协会有遵守注册协会制定的章程和法规的义务。

  第十条:旅游协会有保证注册协会举办的各种比赛和活动顺利进行的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章程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z职业技术学院旅游协会解释。

  协会章程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州郑中学毽球协会简称毽协(毽球俱乐部)。

  第二条 州郑中学毽球协会由州郑中学团委管辖,是自愿结成、非盈利、具有独立组织的资格的全校性毽球组织

  第三条 州郑中学毽球协会的宗旨是组织和团结全校毽球爱好者、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法规,指导发展我校的毽球、花式毽球运动,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毽球运动水平,推动毽球、花式毽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增进与各学校毽球协会和会员的友谊,加强与各学校毽联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 州郑中学毽球协会接受学校体育教师黄权老师的业务指导和学校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州郑中学毽球协会的训练场地为体育馆二楼。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六 州郑中学毽球协会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统一组织、协调毽球运动的发展,提高毽球运动水平,促进毽球运动的进步,其服务范围包括:

  (一)管理、宣传和普及毽球活动,组织广大同学积极参加毽球运动,增进友谊,加强团结,以增强体质和提高毽球与花式毽球运动技术水平,为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作贡献

  (二)负责协调、组织全校性的各类、各级毽球比赛,加强会员协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毽球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三)拟定有关毽球管理制度、比赛制度,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施行。

  (四)负责组织毽球裁判员的`培训工作。

  (五)根据同学们的实际情况,选拔和推荐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会员集训和参加毽球比赛。

  (六)监督、指导、开展与发展毽球运动的经营活动,为毽球事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毽球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该团体系合法组织,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毽球活动拥有控制权。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各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毽球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州郑中学毽球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自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1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上级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干部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毽球业务,在毽球协会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2年,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有违反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行使协会代表赋予的各项权利;

  (三)领导本协会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协会章程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团支部名为“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机械与电子工程学院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发展协会”团支部,简称CDDA。

  第二条: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机械与电子工程学院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发展协会是从大学生普遍面临社会就业问题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立足于培养大学生增强就业综合素质,转变就业观念,拓展就业渠道的原则而成立的。

  第三条:本协会接受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校团委、机械与电子工程学院分团委的领导,并接受学校招生就业处的指导。

  第四条: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机械与电子工程学院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发展协会以“帮助大学生合理规划人生,提高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指导大学生正确择业就业,鼓励大学生勇于自主创业”为宗旨。

  第五条: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机械与电子工程学院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发展协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遵守校纪校规并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和指正。

  第六条: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机械与电子工程学院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发展协会的目标是:会员学生在协会的引导下,逐渐能够清楚地自我调适、自我定位、自我规划,以提高学生在未来就业竞争中的能力。

  第七条: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机械与电子工程学院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发展协会的口号是:规划在今天,成就于明天。

  第二章协会成员

  第八条: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机械与电子工程学院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发展协会的会员以我院在校学生为主。

  第九条: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机械与电子工程学院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发展协会以自愿为原则,非会员在一年一度的报名期间内经填表、注册、交纳一定的入会费用并领取会员证和收据后,即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会员权利

  (1)对本协会所组织的活动有知情权和参与活动的优先权。

  (2)享有优惠或免费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各种职业规划活动,以及获得相应的咨询及资料刊物。

  (3)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实习实践机会。

  (4)有通过相应程序成为协会理事委员会委员等的权利。

  (5)对本协会有批评、提出建议和监督干部工作的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1)遵守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机械与电子工程学院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发展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

  (2)应本着诚实守信、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自觉维护协会形象,宣传协会精神。

  第十二条:凡严重违反本章程或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或有损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机械与电子工程学院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发展协会声誉和利益者,经理事委员会研究通过有权开除其会籍并予以备案;如严重程度达到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报学校有关部门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协会机构

  第十三条: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机械与电子工程学院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发展协会由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秘书长、协会顾问作为协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与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组织架构

  协会成员代表大会

  协会成员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协会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在协会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协会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上一届协会理事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选举新一届协会理事委员会;

  (四)讨论、决定应当由协会成员代表大会议决的其它重大事项。

  协会理事委员会

  在协会中全面负责社团日常安排,确定本协会短期内工作目标和任务,集中力量抓好各阶段协会工作,督促并帮助各部门做好日常工作,加强内部人员的团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协调各方的关系,争取各方面的支持。监督年度财务报告,倾听会员建议,决定本协会重大长期发展方向,审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促进协会健康发展。

  接受院团委的领导,负责所在协会在各院(系)的日常事务,很好地联系所在院(系)会员,成为协会在全校各院(系)常驻联系人。

  第四章:协会建设

  第十五条:组织建设

  选拔一批有思想,有才华,具备实干精神,富有责任心的同学作为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机械与电子工程学院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发展协会的骨干人员,共同研讨协会的发展方向。

  第十六条:制度建设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机械与电子工程学院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发展协会制订并严格执行例会制度、考核制度以及奖惩制度。在负责人任职期间如果出现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等不符合协会规章制度的,协会有权罢免当事人,并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协会制度

  第十七条:协会会议制度

  (1)召开协会全体会员大会,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理事委员会委员必须到会,会议商议和解决重要事务,干部任免,进行学期工作安排及期末表彰总结。

  第十八条:协会活动组织制度

  (1)每学期初,商讨制定工作发展计划,以及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计划,开展活动。

  (2)协会在组织大型活动前,须将活动审批表上报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3)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其内容包括:每次例行活动的情况,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成员的分工及表现情况,并在每次活动后及期末交至社团联合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协会财务制度

  (1)协会的资金是协会的经济支柱。本协会资金主要来自会费、学校、系支持。任何人不得铺张浪费或用与协会无关的方面,本着节省的原则开展活动,确保经费用在实处。

  (2)协会经费由秘书部负责管理并登记每一次经费收支,做到帐目明晰,接受会员的监督。

  (3)经费的使用:活动及工作所需经费的使用须由项目负责人向本协会团支部书记申请,商量批准后方可使用,否则不予报销。

  (4)经费的报销:因工作支出,需报销经费的个人或部门须凭发票或收据,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交由秘书部报销,同时使用该经费的经手人、项目负责人须在经费使用记录本上签字,否则不予报销。

  (5)部门获得赞助收入须上交协会,协会将给予5%的劳资补助。

  (6)财务工作上如发现漏洞,由经手人负责赔偿,并主动在本协会全体成员大会上做公开检查,严重者开除会籍并给予通报。

  (7)活动前进行预算、活动后做好结算工作。认真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协会的经费收支情况在每次的全体会员大会上予以公布,由负责人向会员提供财务记录。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

  (1)部门必须将开展的各项活动所制定的方案(草案)、计划、调查、邀请书各交一份到团支部书记处备案。

  (2)开展活动后及时做好总结,存档。

  第六章:协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与就业相关的大型活动。

  基本活动内容:

  1、策划举办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设计大赛;

  2、开展与大学生职业发展规划相关的问卷调查;

  3、邀请社会知名人士来我校举行讲座;

  4、举办大学生职业发展咨询及辅导活动;

  5、对会员定期开展职业发展规划设计培训,组织会员到各类企事业单位实习,参与毕业跟踪调查等各种与职业发展相关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机械与电子工程学院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发展协会在校招生就业处、校团委以及机械与电子工程学院分团委指导下制定。本章程一切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本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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