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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最新外商投资企业章程模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投资者名称:XXX,国籍:X国,护照号码:XXXXXX
住址:英文(中文)
第三条 外资企业名称: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中国xx市xx区XX路XX号XXXX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是XXX投资经营的企业,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责任。
第五条 公司经xx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xx市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利用公司对国际国内资本市场的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优良的客户关系、良好的团队,为国内外的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资产购并、管理咨询,企业重组、债务重组、资产处置、资
产管理、公司上市提供顾问咨询服务;为国营大型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公司运营、重组、上市的顾问服务;为国内企业高新及专利技术的转让、国际进出口贸易提供技术转让和进出口贸易咨询服务。(根据自己公司实际情况写)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XXXXXX(根据实际情况写)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投资总额:XX万X币
公司注册资本:XX万X币
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以港币一次缴清。(可自选,仅供参考)
第九条 公司缴付出资额后三十天内,应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当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加、转让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
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并向投资者负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由投资者委派及撤换,其中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任期3年。经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人选的更换,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依照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长
临时不能履行职责的,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但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长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责任是对公司业务进行决策和监督。董事会尤其应决定下列所有有关事宜:
(一)制定和修改组织机构和人事计划;
(二)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薪酬;
(三)制定公司的总方针、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案和筹建(基建)实施计划,审批总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四)修订公司章程;
(五)审查经营状况,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等);
(六)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七)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办法;
(八)通过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九)决定公司资本增加、转让、分立、合并、延期、停业、中止和解散;
(十)负责公司中止或期满的清算工作;
(十一)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中止、解散;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十七条 除第十八条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通过。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和表决。
第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15天送达开会通知,并说明会议议程和地点。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或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与会代表签字后,由公司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委托书一并存
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公司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董事书面表决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其住所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人。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组织和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建设和经营管理;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处理公司日常业务,对内任免下属管理人员;
(四)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董事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务。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管理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或按公司的管理规定,予以解聘;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触犯刑律的,要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的,应提前30天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决议批准,方可离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必须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帐册和进出口货物帐册,实行独立核算,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xx市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因特殊情况需改变会计年度起止日期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一切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
第三十三条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内,编制上一会计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计后,公司批准,并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进行登记。其他货币折算为人民币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实际发生日的基准汇率折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帐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有资金的收入、支出情况;
(二)公司所有物资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公司的注册资本缴付时间、数额、变动、转让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和出具审计报告。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时,必须附上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 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第四十条 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每年分配一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上一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四十二条 公司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的合法收益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依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自由汇出。
第四十三条 公司外籍职工及台、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合法外汇收益,依法纳税后,可依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自由汇出。
第七章 税务、外汇管理及保险
第四十四条 公司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四十五条 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章 期限、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九条 公司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由投资者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并应向工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投资者决定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四)破产;
(五)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五十一条 公司提前终止营业,需报原审批机构核准。
第五十二条 公司终止经营,应及时公告,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清算委员会,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在清算结束前,投资者不得将公司的资金汇出或携带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公司的财产。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交董事会确认后,报原审批机构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九章 规章制度
第五十四条 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有:
(一)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规程;
(二)职工守则;
(三)劳动工资制度;
(四)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五)职工福利、保险制度;
(六)财务管理制度;
(七)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八)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公司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依法查核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法律和法规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于xxxx年xx月xx日由股东(投资者)在中国xx市签署。
股东(投资者):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于中国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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