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独资企业章程

时间:2024-06-27 14:16:09 金磊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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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企业章程(精选10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章程,章程要明确组织内部的管理机制,要对领导岗位的设置、领导者的产生办法和任期、下设部门和分支机构等一一进行确定。我们该怎么拟定章程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自然人独资企业章程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自然人独资企业章程(精选10篇)

  自然人独资企业章程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本人保证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在中国境内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承诺在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不再在中国境内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九条 股东姓名: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实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100%,于 年 月 日。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 者等权利;

  (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二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 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 下的手续;

  (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 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

  (二)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经营期限xx年。

  自然人独资企业章程 2

  一、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1、法定性。

  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真实性。

  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3、自治性。

  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公开性。

  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二、章程出资额书写方式

  1、记载概述

  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的记载事项上。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根据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法律明文规定必须载明或选择列举的事项,为必要记载事项。法律未予明确规定,由章程制订人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为任意记载事项。按照法定的必要记载事项对公司章程效力的影响,还可将必要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上述记载事项的内容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公司中会有某些差异,但不外乎是以下三个方面:公司股东成员的权利与责任;公司的组织规则;公司的权力与行为规则。

  2、必须记载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即归无效。这些事项一般都是涉及公司根本性质的重大事项,其中有些事项是各种公司都必然具有的共同性问题。各国公司法对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都做了明确规定,这些事项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如日本《商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为:公司的目的;商号;公司发行股份的总数;发行额面股时每股的金额;公司设立之际发行的股份总数及额面股、无额面股各自的数量;总公司所在地;公司进行公告的方法;发起人的姓名及住所。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公司章程,1867年容闳拟订的《联设新轮船公司章程》,就包含了上述主要内容。

  3、次要记载

  相对记载事项是法律列举规定的一些事项,由章程制订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如果予以记载,则该事项将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记载违法,则仅该事项无效;如不予记载,也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确认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目的在于使相关条款在公司与发起人、公司与认股人、公司与其他第三人之间发生拘束力。

  有的国家的法律列举了章程相对必要的记载事项,这些事项一般包括发起人所得的特别利益、设立费用及发起人的报酬、有关非货币资产的出资、公司的期限、分公司的设立等。如日本《商法》第168条规定,以下事项非在章程中记载时,不发生效力:发起人应接受的特别利益及受益人的姓名;实物出资者的姓名、出资的标的财产、其价格及所给股份的额面股、无额面股的区别、种类及数量;约定公司成立后受让的财产、其价格及转让人的姓名;发起人应接受的报酬数额;应归公司负担的设立费用,但章程认证的手续费及办理股份缴纳而应付给银行或信托公司的报酬,不在此限。

  4、任意记载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未予明确规定,是否记载于章程,由章程制订人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公司章程任意记载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章程制订人就可根据实际需要而载入公司章程。任意记载事项如不予记载,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如予以记载,则该事项将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及其股东必须遵照执行,不能任意变更;如予变更,也必须遵循修改章程的特别程序。从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11项和第79条第13项来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当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5、章程内容

  公司章程的内容即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依据我国《公司法》第79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包括应当记载的事项多达13项,这体现了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严格控制。这13项规定的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以下事项:宗旨;名称和住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组织机构及其职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劳动用工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其他事项。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主要负责人任期。

  三、出资额的变更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 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6、 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记事项,须有公司法人签章方可完成变更。

  综上所述,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章程里出资额国家立法并没有强制规定。一般来说,出资额往往是在您申请注册公司时,工商局要求填写的信息。而企业的章程更多的是涉及企业的管理和股东分红等方面的内容,二者性质是有所区别的。所以,您既可以在章程中记录企业的出资额,您也可以直接不写。

  自然人独资企业章程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

  及出资额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自然人独资企业章程 4

  第一章 总 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

  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和住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xx 公司住所:xx。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xx。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

  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xx 出资额xx 出资比例xx万元 100%

  第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股东、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股东:,身份证号:, 住址:;

  第九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九)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执行董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行使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设置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任免除应由股东决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有关改善公司监督管理水平的提案;

  第十三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十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

  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 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自然人独资企业章程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地址:

  (三)企业负责人:

  (四)企业经营范围: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一)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二)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_________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二)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三)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九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_________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二十九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_________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_________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_________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正本件_________份,报送登记机关_________份,本企业存档_________份。

  自然人独资企业章程 6

  第一章 合伙的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第一条 合伙目的: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满足市场需求,按照《合伙企业法》规范企业行为,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成立 (有限合伙)。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制订本合伙协议。

  第二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三条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条 主要经营场所地点:

  第三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五条 合伙期限为 年。

  第六条 合伙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出资额、出资方式

  1、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合伙人类型: (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

  2、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合伙人类型: (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

  (注:可续写)

  合计: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示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非货币出资的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按照出资时间的上一年本市同等工种的平均年收入计算(年收入×合伙期限)。(劳务出资的评估也可采取其他方式,但必须在协议中载明)

  以非货币出资的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四章 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方式

  第七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分担。

  第八条 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第九条 合伙人退伙的,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普通合伙人退伙的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的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十条 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章 入伙、退伙与转让

  第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新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十二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三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普通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退伙的结算:

  (一)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二)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三)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全体合伙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四)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五)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六)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由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如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转为有限合伙人,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的`,合伙企业也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七)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十六条 财产份额的转让及出质

  (一)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受让合伙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三)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之间不得相互转让,如转让后合伙人达不到法定最低人数的,超过30天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六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不具有代表权。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第十八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委托一个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委托数个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委托期限为三年,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报酬每月底薪 XXXX元人民币,按工作实绩年终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0%作为奖励。

  第十九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二十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负有赔偿责任。被撤销委托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撤销之日起停止执行合伙事务,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重新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表决,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但对《合伙企业法》第31条所列的六种情形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七章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相互转变程序

  第二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如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八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 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一)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如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二)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只能依法开展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

  (三)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补充或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两份。

  自然人独资企业章程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定名为:_______________。

  本企业的地址:_______________ 。

  本企业的注册资本: _______________。

  本企业的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本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形式。

  本企业遵循以下原则:

  (一)职工自愿入股,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

  (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

  (三)同股同权、同权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四)企业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

  (五)企业实行民主管理,表决议案实行“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结合。

  第四条 本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为独立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条 企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诚信经营,注重经济效益;提高职工收入,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

  第六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持有本企业股权者为本企业股东。股东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职工)大会,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参与审定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二)对所持股份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

  (三)按企业规章转让所持股份;

  (四)对企业净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向企业参股;

  (二)按所持股份承担企业风险责任;

  (三)执行股东(职工)大会决议,维护企业利益,遵守企业规章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股权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 企业总股本金为100000万元,总股份为1000股,每股金额为100元。

  第十条 企业股权设置及股份划分如下:

  职工个人股:共10股,股份总金额为10000万元;职工个人股是本企业职工出资形成股份或企业明晰给职工的股份,其股权为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集体股:共20股,股份总金额为20000万元;职工集体股是由本企业职工集体所有资产折股形成的股份,其股权为本企业职工共同所有。

  法人股:共50股,股份总金额为50000万元;法人股股权为法人投资单位所有。

  个人股:共10股,股份总金额为10000万元;其股权为企业外投资者个人所有。

  第十一条 企业存续期内,股东不得抽回股份,在发生职工退休、调离、辞退、除名、死亡等情况下,职工股份可按规定在企业内部进行转让,或由企业收购,但在企业终止前六个月停止收购职工股份;股东转让股权时,本企业职工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二条 职工集体股股权实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相结合的, 职工按份共有股份,在企业存蓄期内,职工不得转让,只享有分红权。遇有职工退休、调离、死亡等情况,其股权处置由职工大会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企业以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的出资证明和分红依据, 股东不得在企业外转让、交易股权。

  企业以外自然人参股按优先股管理,优先股原则上不参与企业管理,其股利按约定受益率支付。

  第十四条 企业设股权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发放股权证,办理股权转让、扩股、收购等股权变动手续,进行红利分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股权管理情况。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企业实行薪酬与效益挂钩和薪酬与个人劳动成果、岗位责任、贡献大小挂钩的分配制度。

  第十六条 企业税后利润,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应在税后弥补的亏损后,按下列顺序分配和使用;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不得低于10%),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股本、发展生产(当转增股本时,转增后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二)提取公益金5%(不得低于5%),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三)提取劳动分红30%,用于职工奖励,按贡献和责任大小进行分配;

  (四)支付优先股股利20%,用于优先股分红;

  (五)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23%,主要用于扩充集体积累(不设集体股的企业提取此项基金);

  (六)股金分红40%,用于普通股分红。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抵补亏损,在未弥补亏损前,企业不进行分红。

  职工集体股所分红利的分配和使用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按有关规定提取养老、医疗、待业等保险基金,解决职工退休、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企业实行股东与职工大会合一制度,股东(职工)人数超过100人的,由10名股东(职工)选举一名代表参加大会,实行代表大会制度。股东(职工)大会是本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职工)大会拥有下列权力:

  (一)制定和修改本企业章程;

  (二)确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人员组成,选举和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五)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结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决定企业增减注册资本、股权的设置和变更事项;

  (七)对企业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条 股东(职工)大会每年召开次,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召集,并于会前十五日内将召开股东(职工)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全体股东;经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提议,或由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可临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

  股东(职工)大会的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股东(职工)大会表决议案,凡涉及投资、分配、补亏等重大经营决策,实行一股一票方式,凡涉及制定修改章程或选举董事长、董事、监事等事项实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设董事会(规模小的企业可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是本企业股东(职工)大会的常设机构,股东(职工)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股东(职工)大会职权。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设10名董事,董事会成员任期15年。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股东(职工)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职工)大会决议;

  (三)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四)审议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五)聘任和解聘厂长(经理);

  (六)决定对厂长(经理)、副厂长(经理)的奖惩,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新酬;

  (七)制定企业注册资本变更以及合并、分立、停业整顿、终止和清算等方案;

  (八)审议本企业管理机构设置和各项规章制度等方案。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由企业厂长(经理)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临时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做出决议须半数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企业设置监事会(规模小的企业可只设监事)监事会是本企业的监督机构,直接向股东(职工)大会负责。监事会由名成员组成,任期为 5年。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企业财务;

  (二)对董事会成员、厂长(经理)执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企业章程的`行为,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或股东(职工)大会;

  (四)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企业的厂长(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厂长(经理)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股东(职工)大会、董事会决议;

  (二)提出本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方案;

  (三)提出本企业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决定劳动组织的调整方案;

  (四)提出副厂长(经理)级干部人选,并根据董事会决议,任命副厂长(经理)级干部,任免中层管理人员;

  (五)提出本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六)提出本企业生产经营、科技进步、资产经营、人力资源管理等调整方案,拟定企业规章制度;

  (七)决定本企业副厂长(经理)以下的奖励和处分;

  (八)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董事会。

  第六章 补亏与清算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亏损需用自有资金弥补时,先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由各种股权按比例弥补。

  第二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时,即行终止:

  (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时,由股东(职工)三分之二通过,可申请解体,经原审批部门确认;

  (二)依法被撤消;

  (三)依法宣告破产。

  第二十七条 企业终止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一)支付清算工作所需费用和民事诉讼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

  (三)所欠缴税款;

  (四)所欠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偿还。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财产清算后还有剩余财产,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一)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分配给优先股股东,不足清还其股利时,则按其股份比例分配;

  (二)按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属于职工集体股分得的财产,专项用于本企业职工待业及养老救济,生产自救、就业安置和职工培训费用。职工自谋生路不需安置的,经股东(职工)大会决议后,可按份分给职工个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职工)大会通过后生效,报上级部门备案,向工商局注册登记后实施。本章程对企业股东及非股东在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本企业董事会负责解释。

  自然人独资企业章程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各方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提案权;

  9、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股东的义务

  1、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3、公司在办理开业注册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资金,但经股东会议同意后,股权可以继承、买卖、转让、馈赠。

  第九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本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依法应该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依法召开。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主持、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权等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皆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意见;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6、依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于会计事务所审计后_______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__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年,自公司设立之日起。

  第二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本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依法组成公司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8、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章程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修订、补充。

  自然人独资企业章程 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 全体股东选举 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 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不得任职的规定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股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

  自然人独资企业章程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适应企业体制机制改革需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企业名称:

  企业住所:

  企业主办单位:

  第三条企业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劳动保护,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企务公开。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

  第四条企业将努力开拓市场,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通过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为社会作出贡献。

  第二章经济性质

  第五条企业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

  第六条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注册资金及其来源

  第七条企业注册资金为××万元(大写)。

  第八条企业注册资金来源为;

  企业出资方式为……。

  第四章经营方式及范围

  第九条企业经营方式:

  企业经营范围:

  第十条企业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表决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企业改制方案;

  (三)审议决定企业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重大事项;

  (四)听取和审议年度经理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企业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副经理人选由主办单位提出,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通过,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五条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组织实施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三)拟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

  (四)拟定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业具体管理办法;

  (六)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法定代表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接受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职工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履行民主管理职责,实行厂务公开;

  (四)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职工在企业内的正当权利;

  (五)组织落实劳动保护措施,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六)定期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体系,按期向主办单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九条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七章劳动用工管理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一条企业劳动用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签订各类劳动用工合同。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业务需要,采取多种用工的方式,以控制用工总量。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可以借用主业单位的人员在本企业工作,并规范办理借工借调手续。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按劳分配机制。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办理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第八章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二)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三)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

  (四)辞职;

  (五)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

  (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任务;

  (三)维护企业的集体利益;

  (四)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企业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依法接受主办单位的监督管理。主办单位应通过设立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集体企业指导、监督、管理职责。

  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对企业的监督、管理、考核制度;

  (三)提出企业重要人事任免人选,审议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

  (四)审议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报告以及集体企业负责人考核兑现方案。

  (五)指导、监督企业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界定、转让、交易行为;

  (六)指导企业的干部管理和培养工作;

  (七)其它职责。

  第十章企业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七条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而终止:

  (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依法宣告破产;

  (三)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主办单位批准同意;

  (四)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企业终止时,由主办单位批准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清算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社保和法定补偿金;

  (三)所欠税款;

  (四)其他债务;

  (五)剩余财产由主办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企业终止,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作出修改企业章程的决议,必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主办单位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企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三份,企业留存一份,主办单位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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