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会章程

时间:2024-08-28 14:10:03 淼荣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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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会章程范本(通用5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章程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章程是作用于组织内部的规范性文书。拟起章程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司工会章程范本,欢迎大家分享。

公司工会章程范本(通用5篇)

  公司工会章程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工会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设置在外省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处理与本单位工会的关系以及与上级工会关系时,也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的社会支柱,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支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具有下列职责:

  (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管理,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三)动员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教育职工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四)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五条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条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并有退出工会的自由。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市和区、县建立地方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可以建立市或者区、县产业工会。

  街道、乡镇建立地区工会。

  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等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建立工会组织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不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组建的任何组织,不得以工会的名义开展活动,也不得替代工会行使职权。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筹建的同时应当支持职工筹建工会。

  已经开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开业之日起六个月内支持、帮助职工建立工会。

  上级工会应当帮助、指导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不得将工会的办事机构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对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上级工会组织,指导职工建立工会,对于阻挠组建工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 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市和区、县总工会,市产业工会以及街道、乡镇等工会,可以建立为职工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

  各级工会可以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

  第十四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依法建立的街道、乡、镇工会,区、县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具备下列条件,并报区、县总工会或者市产业工会核准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一)已经建立工会委员会;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办公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法具有或者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其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以及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所在地负责劳动管理的部门,可以会同街道、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的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地区内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就业、工资、物价、安全生产、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重大政策、措施时,或者成立涉及上述事项的社会监督机构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听取工会的意见。

  市和区、县总工会可以对就业、劳动报酬、物价、安全生产、生活福利、社会保险、职工队伍状况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向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审议、通过、决定企业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 职工采取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民主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企业设立监事会的,工会的代表应当作为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企业董事会中没有工会代表的,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邀请工会的代表列席会议。

  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工会的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的费用,按照董事会成员的经费渠道列支。

  第二十一条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以及其他事项,依法签订集体合同;也可以专门就工资事项,依法签订工资协议。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依照有关规定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工会。

  产业工会以及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等企业较为集中区域的工会联合会可以代表职工与相应企业方面的代表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提出签订、变更集体合同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工会平等协商。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平等协商,或者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要求当地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

  工会应当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工会发现企业、事业单位与职工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有法律依据不足、事实理由不充分、处分不当或者超过法定处理权限等情形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区、县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和街道、乡镇工会可以会同有关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前款所述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政府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的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劳动时间报酬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六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七条 工会发现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者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有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有权提出建议,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和解决;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事业单位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八 条工会有权到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工作、营业等场所调查和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关方面应当予以支持。

  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调查。

  工会在调查中应当依法保守企业、事业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 条工会参与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和职工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实施。

  工会有权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为职工交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关人员非法扣留职工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和对职工非法搜身、拘禁以及侮辱人格、体罚、殴打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制止并应当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工会。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本单位工会应当立即向上级工会报告,并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解决意见;协商不成的,上级工会应当及时与劳动行政部门、单位的主管部门等到事发单位了解情况,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十二条 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会应当支持职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并提供法律帮助。第三十三条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者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科学管理,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四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组织职工参加疗养、休养活动,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五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宣传他们的事迹,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六条 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做好离退休人员的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工会的人员和财产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由市总工会与市和区、县编制管理部门协商确定。产业工会和街道、乡镇等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由其上一级工会与有关方面协商确定。

  企业、事业单位有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人数,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职工不足二百人的,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会工作岗位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当事先征得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调动,还应当征得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调动工会筹建负责人的工作,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工会的意见。

  征求上一级工会的意见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任期期满不再担任专职工会职务的,所在单位应当妥善安排其工作。

  第三十九条 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国家和本市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由本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约定。

  街道、乡镇以上各级工会以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召开会议或者开展活动的,应当事先与所在单位的主管人员商定。

  工会兼职委员每月可以有三个工作日从事工会工作,其工资照发,待遇不受影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单位的主管人员同意。

  第四十一条 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的工会经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成立工会筹备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自成立工会筹备组织之日起按前款规定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

  各级工会应当按规定的比例向上一级工会上解经费。

  第四十二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的经费、财产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其隶属关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其经费和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同级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工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的工会工作岗位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以及工会筹建负责人工作的,本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或者工会筹建负责人对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职工、工会工作人员不愿恢复工作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依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四十九条 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调拨工会财产、经费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组建,以工会名义开展活动,或者替代工会行使职权的组织,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取缔。

  第五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逾期未缴或者少缴工会经费的,工会应当向其发出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司工会章程 2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中国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本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本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经济效益的稳步提高。

  本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公司下达的经济指标和工作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公司各项管理工作;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本工会在促进公司稳步、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努力维护职工政治权利,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解生产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努力促进职工队伍的长期稳定。

  本工会支持公司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公司建立友好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本工会的各项活动坚持民主集中制,并在上级工委和公司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一条 凡在本公司工作的正式职工,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只要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会员。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3、对公司生产生活中的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5、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福利。

  6、在工会会议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努力学习政治,学习经济,学习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2、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遵守宪法和法津,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同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维护职工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提出。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活动,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

  第七条 本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1、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2、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3、工会委员会成员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八条 工会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九条 本工会代表大会还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员。经费审查员负责审查本工会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会经费的使用,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条 本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本工会委员会由三人组成,设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各一人。

  第十二条 成立或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十三条 工会全体会员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工会委员会召集。

  第十四条 工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员的工作报告。

  3、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员。

  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员每届任期三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十五条 工会委员会的成员,应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

  2、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公司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4、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5、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6、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

  7、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8、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9、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第十七条 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

  第十八条 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车间建立车间工会委员会。

  第十九条 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1、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2、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3、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4、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5、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二十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1、会员按应领工资额的2%缴纳的会费。

  2、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的经费。

  3、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的补助。

  4、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 统一领导的财务管理体制和会员监督的经费审督体制。

  第二十二条 工会经费、财产和上级单位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公司工会。

  公司工会章程 3

  Number1

  总则

  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在上级工会(宁德市总工会)和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本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员工的合法 权益;动员和组织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公司建 设;代表和组织员工参与公司各项管理工 作;组织开展各类活动,为员工谋福利;带 动员工学习,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 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有纪律的员工队伍。

  Number2

  工会会员的产生、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凡在本公司工作的正式员工,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只要承认工会章程,都可加入工会,成为会员。

  第二条 员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向部门文员报名,由部门文员每月汇总一次提交给工会组织委员,经审核后,将名单发送给人事部,变更电子档案,正式成为会员。新入职员工,可在入职培训时,直接申请加入工会,成为会员。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对工会委员们的工作进行监督;3、对在公司生产、生活方面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5、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等各种福利待遇;6、退会自由,需本人向工会组织委员提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学习公司规章制度和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技能。2、遵守宪法和法津,遵守公司制度,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做文明新能源人。3、维护员工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同事友爱,互助帮助。4、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

  Number3

  工会机构的产生与职责

  第五条 按《工会法》要求,本届工会委员会,下设经费审查委员会、女工委员会。

  第六条 按宁德市总工会的.要求,本工会委员会由二十一人组成。设工会主席一人、副主席(经审委员会主任、女工委员会主任)二人、办公室主任一人、其他组织委员、经费委员、宣传委员、文体委员、义工委员、生活委员、女工委员、区域委员十七人。

  第七条 委员的产生:由工会会员分区域提名,然后召集小组会议选举产生。票数过半即为通过。

  第八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产生:由公司党委提名候选人,再召开工会委员会,实行等额选举。委员票数过半,即为选举有效。后报上级工会批准备案,颁发任命文件。每届工会任期五年。

  第九条 工会办公室主任,由工会主席任命。

  第十条 工会委员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组织委员负责召集。主要议题:1、审议和批准工会各委员的工作报告。2、审议和批准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及收支报告。3、审议和批准工会组织机构的调整。

  第十一条 各工会委员,每半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员工座谈会或者开展一次会员活动。

  第十二条 工会委员的分工和职责,由工会委员会共同讨论决定:

  工会主席:

  1、本公司工作工龄三年以上员工;

  2、全面负责工会的组织领导工作,认真贯彻工会工作方针,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3、负责审核及检查工会各项工作制度实施和落实;

  4、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公司有关涉及员工利益的政策的制定,就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与企业领导进行协商、沟通、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工会副主席(兼女工委员会主任):

  1、本公司工作工龄三年以上员工;

  2、负责协助主席主持工会工作,对接政府相关单位,参与公司外部各类活动及会议,树立工会好的社会形象,并及时向内部传达外部对工会要求及指示的相关信息;3、负责对工会办公室日常活动进行监管;

  4、负责企业女职工的日常关爱和慰问工作,权益维护;5、负责安排工会宣传,文体,生活,义工活动及员工关爱方面的事务。

  工会副主席(兼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1、本公司工作工龄三年以上员工;

  2、负责协助主席主持工会工作,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会议,传达上级工会有关指示和文件精神;

  3、负责工会组织管理,经费管理及审查,开源节流方面的事务;

  4、负责工会组织各成员的思想观察和教育,团结工会内部人心;

  5、负责完善财务制度,统筹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并向委员会作会费使用报告。

  工会办公室主任:

  1、本公司工作工龄一年以上员工;

  2、负责工会员工投诉处理和意见收集汇总,代表工会向相关部门维护员工权益,并及时报告;

  3、负责新员工工会知识培训,做好工会周,月,年度总结报告;

  4、组织开展公司各类文化活动,如“鹊桥会”、“义工爱心组织”、“拓展训练”、“技能比拼”等活动;

  5、负责工会值班室,工会图书室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看望和探访困难职工。

  7、其他员工服务咨询窗口、会员座谈交流会等工会工作。

  组织委员职责:

  1、本公司工作工龄一年以上员工;

  2、负责制定和发布各工会干部的工作职责及工会组织结构;

  3、负责提名变更工会委员,核查工会委员的任职资格;

  4、考察并做好工会积极分子、先进工会成员的评选和管理工作;

  5、发展新会员,做好工会各类资源开发,对接HR收集并统计工会入会率。

  经费审核委员职责:

  1、审查工会经费收支预决算和资产管理情况;

  2、督促工会财务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施行财务公开;

  3、检查审核工会内部费用报销的合规性情况;

  4、定期申请工会代扣款和公司补助款;

  5、负责工会公章及盖章流程审核。

  财务专员职责:

  1、 本公司工作工龄一年以上员工;

  2、收好、管好工会经费,按规定申请公司应上交的工会经费;

  3、及时检查、分析财务收支情况、预算执行中的经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妥善保管现金和一切财务帐表、凭证、档案、资料;

  5、及时登记账目,按时编制财务会计统计报表, 定期向委员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和各项经费收支情况。

  宣传委员职责:

  1、负责制定工会宣传工作计划和规划,搞好工会宣传教育工作;

  2、协助党委宣传部、公司相关部门,做好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3、了解职工的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协助抓好文明新能源人建设。

  文体委员职责:

  1、组织开展各种文体活动,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2、协助公司相关部门搞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3、根据工会年度活动计划,组织会员参加各类比赛活动。

  女工委员职责:

  1、协调解决女职工的特殊困难和岗位保健工作;

  2、宣传婚姻法和女职工青春期知识,对接计划生育方面的工作;

  3、关心困难女职工及其家庭,并组织慰问;

  4、依法维护女工职合法权益。

  生活委员职责:

  1、主动关心会员生活方面的问题,向工会组织汇报;2、收集和统计员工在衣食住行方面的需求,并跟进回复;

  3、组织看望和探访困难会员。

  义工委员职责:

  1、定期组织工会义工活动;

  2、宣传工会义工组织,吸引更多人员加入工会义工组织;

  3、总结工会义工组织活动,整理收集和保存义工活动的照片及文档。

  区域委员职责:

  1、 负责各区域内工会的信息传达和问题收集,福利发放;

  2、 负责各区域内工会入会的收集工作。

  第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公司工会

  公司工会章程 4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员工队伍素质、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二、本章程适用于 公司(以下统一称“公司”)。

  三、公司工会在公司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代表和维护员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四、公司工会依法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等社会职能,保护和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员工的主人翁作用。

  第二章 公司工会的组织建设

  一、公司工会组织依法建立。

  二、公司工会配备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三、公司工会主席要热心工会工作,有群众工作经验,作风民主,廉洁勤政,年富力强,有开拓、奉献精神和一定经营管理知识、组织领导能力的会员担任。

  四、公司工会主席在任期未满、劳动合同期满时,可延续至任期届满;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

  五、公司应依法及时、足额向本公司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六、公司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上级工会依法确认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章 公司工会的工作职责

  一、公司工会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代表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员工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各项权利;

  (二)组织员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制度上保证员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及监督,在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上代表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支持公司经营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协助公司教育和组织员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提高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四)协助公司党政组织抓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增强公司的凝聚力;

  (五)配合公司行政组织员工因地制宜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岗位练兵、安全生产等活动,动员员工为公司多做贡献;

  (六)组织和参与员工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更换工作;

  (七)参与公司内部劳动、人事、工资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八)贯彻公司党组织的有关决议和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开展工会各项活动;

  (九)听取、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员工的生活,帮助员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

  二、公司工会主席及各委员的职责:

  (一)工会主席职责

  1.负责本公司工会的全面工作;

  2.协助、配合公司行政搞好有线电视网络管理和建设,维护总经理在公司工作中的权威;

  3.代表员工进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参与公司各层次决策和监督;

  4.督促公司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5.在本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建立工会组织,对其工会负责人的人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行领导和管理。

  (二)组织、宣传委员职责

  1.负责公司员工代表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2.审查发展新会员,建立会员档案,负责会员建卡工作,及时、准确转移会员关系。

  3.做好工会各种会议记录和工会统计工作。

  4.宣传国家法规和有关劳动政策。

  5.组织开展为现代化建设建功立业竞赛活动。做到表彰先进、树立标兵,调动员工劳动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6.协同有关部门。教育员工树立“用户第一”思想,开展群众性的优质服务创最佳活动。

  7.组织开展业务技术交流、业务技术协作活动,配合有关部门举办业务技术讲座,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8.开展企业业余文化、体育、娱乐以及旅游等活动。

  (三)工会生活、女工委员职责

  1.搞好员工生活困难补助和送温暖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互助活动和结对帮困工作。

  2.围绕党和工会的.中心工作,依照女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活动。

  3.组织女工业务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4.经常了解女工的思想和生活,反映她们的意见和要求,尽力为女工办实事,办好事,解除她们的后顾之忧。

  (四)劳动争议调解委员职责

  1.对劳动争议有关的政策精神和工作情况,做到及时上呈下达。

  2.认真接待有关劳动争议的来信、来访工作,做好记录,整理存档。

  3.凡有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进行认真仔细的调查了解,按照党的政策和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规定,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五)工会小组职责

  1.通过建立工会小组正常开展小组活动。小组活动采取学习、开民主生活会、开展其他活动等多种形式。

  2.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民主管理,提高小组成员民主意识,增强主人翁责任感,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3.坚持“五必访”,“五必谈”和“四互助”活动制度。

  “五必访”:是指工会小组对本组员工有困难比访、有伤病必访,有生育必访、有婚丧嫁娶必访、有家庭纠纷必访;

  “五必谈”:即对旷工、缺勤的员工必谈、对工作效率下降和发生工作事故的员工必谈、对有思想波动的员工必谈、对闹不团结的员工必谈、对刚入会的员工必谈;

  “四互助”:指思想互助、生活互助、工作互助、技术互助。

  第四章 公司工会的工作制度

  一、公司工会通过建立和完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员工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形成公司内部团结合作、相互约束的机制。

  二、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公司要依法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公司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1.听取和讨论关于本公司发展、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有关员工工资、奖金分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的方案及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审议决定公司提出的公益金使用方案;

  4.评议、监督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有关方面提出奖惩的建议;

  5.依法选举、更换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

  6.听取关于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以及其他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三、建立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合同制度:

  (一)公司应当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制度,增强双方合作,共谋公司发展;

  (二)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1.劳动报酬;

  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3.保险福利;

  4.劳动安全与卫生;

  5.技能培训;

  6.合同期限;

  7.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8.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三)劳动合同草案应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员工大会讨论通过;

  (四)对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代表的权益,依照公司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予以保护。

  四、员工董事、监事的产生:

  (一)公司应由员工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员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员工董事不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公司的监事会,应由员工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员工代表参加。员工监事不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员工董事、监事应由能够代表员工利益,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为员工所拥护和信任,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素质的员工担任。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者,不得当选为董事或监事;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由工会组织员工提名,并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五)员工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和离任三年内,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务(除个人行为过错外)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岗位变动。

  五、适应公司制企业特点,建立健全公司工会工作机制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制度。

  六、工会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享有的权利是:

  1.在工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员工关心的一切问题讨论;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4.对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5.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6.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二)会员应履行的义务是:

  1.学习政治、文化、科学和技术;

  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维护社会秩序,向危害祖国、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发扬团结友爱,搞好团结互助;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生活,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章 公司工会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为规范公司工会组织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公司工会事业的发展,现制定公司工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一、资产管理

  资产是指工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债权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材料等。

  工会资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更不准出租、出借、转让账户。现金的存入、提取和使用必须按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工会的库存材料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写出报告后经单位领导和主管工会批准后,及时调账。

  工会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事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做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负债管理

  负债是指工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应缴款项、预收款项等。

  工会应建立健全往来款的清理制度,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三、预算制度

  预算是经一定程序核定的工会经费年度收支计划,是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重要手段,是工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预算的编制要以“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为原则。根据上级工会财务部门的规定,每年12月20日前编制下年的经费预算。编制预算前,财务委员必须事先估算全年可能的收入,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工会主席召集有关人员讨论研究开支项目与金额,然后编制预算草案,提交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实上报。 预算收入包括:

  1.会费收入;

  2.拨交经费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

  4.其他收入等。

  会费收入为工会会员按规定标准交纳的会费。

  拨交经费收入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拨交的工会经费。

  上级补助收入为上级工会的各项补助收入。

  其他收入为不属于以上各项的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等。

  预算支出包括:

  1.会员活动费;

  2.员工活动费;

  3.工会业务费;

  4.上缴经费支出;

  5.其他支出等。

  会员活动费为用于会费支付的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的各项费用。 员工活动费为用于开展员工教育、文体、宣传及其他活动等费用。

  工会业务费为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

  上缴经费支出为按比例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

  其他支出为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会组织的活动费用。

  四、决算制度

  工会经费决算是工会收支预算的执行结果,在未经批准之前,称为决算草案。根据上级工会财务部门的规定,每新年的元月编制上年度决算,编制决算时,财务人员必须将上年度的账目结清,做到收支平衡、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方可编制决算草案,然后交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在1月15日前上报。

  五、工会经费的使用和报销制度

  1.工会经费的使用坚持独立管理原则。要独立建立银行账户,实行单位核算。使用工会经费者,必须经工会主席同意,方可使用。在报销时,必须要有正式单据,在单据背面要有经手人和工会主席、主管财务工作的主席签章方可报销。

  2.工会经费的使用要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员工权益,开展员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

  3.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定期公布账目,接受监督和经审会审查。

  第六章 其 他

  一、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

  1.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凡公司员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本国工会组织。

  3.要求加入工会的员工,须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书,经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其会籍从公司工会委员会批准之日算起。

  4.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的各项活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好应尽的义务,及时交纳会费。

  5.会员退会自由。会员提出退会申请,经由所在工会小组提出,由本公司工会委员会批准。从退会之日起停止交纳会费,收回会员证,并在原会员登记表上予以注销。

  6.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会费、不能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退会手续见上条。

  7.凡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经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其会籍。

  8.工会会员调离本公司,其会员关系随同本人的人事关系一起转到新单位,调入本公司的会员其会员关系亦同样处理。

  9.会员调到没有工会组织的单位工作时,可保留其会籍,到新单位组建工会时,再将有关材料转去,恢复会籍。

  10.会员退休,可保留会籍。

  11.保留会籍手续,应由会员所在的工会小组书面上报公司工会委员会核准。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在工会会员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该会员办理保留会籍手续的时间,工会小组负责通知保留会籍的会员从核准之下一个月起停止交纳会费。

  12.已经办理退会手续的职工,又提出申请入会,允许其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二、工会会费管理制度

  1.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凡本公司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积极主动交纳工会会费。

  3.会员会费按本人工资收入的0.5%交纳。工资收入按基本工资计缴,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等不计在内。工会小组应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不得自行规定交纳数额。

  4.工会会费每月交纳一次,以增加会员的组织观念。

  5.保留会籍人员不交纳会费。

  6.工会会员升级加薪后,应从加薪之日起补交会费。

  7.长期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工会会费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8.工会会费由工会小组负责收取,并交给公司工会。

  9.工会会费收取应及时列出清单和入账,会费使用情况应按季公布,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接受审议。

  公司工会章程 5

  第一章

  第一条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

  第九条

  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一条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二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总工会决定。

  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设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下一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者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成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三章

  第十七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第十八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

  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主席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者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者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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