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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商会是指有独立的经营单位、事业单位或由自由商人、企业职员等自愿组成,保护和增进全体成员既定利益的非营利性组织。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商会章程示范文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商会章程示范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市xx商会(简称商会);英文名称:xxxxxx,缩写为:xxx。
第二条 商会是以xx省籍企业和粤籍人士在xx投资的企业为服务主体,并吸收在xx从业、学习的xx籍人士和各领域内的专家、学者、工商界的有识之士,以及乐为商会组织提供服务的合作单位等自愿参加的联合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是:维护会员企业的利益,促进xx、xx两地经济贸易、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加强国际、国内区域间的经贸、文化交流,做好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间的沟通联络。通过国际化、信息化、市场化、社会化的规范运作方式,科学管理、诚信服务;高效务实、学习创新;维护权益、履行承诺;尊重信任、团结合作;整合资源、共享成果;承担责任、持续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管理、服务、协调、自律、监督、维权、咨询、指导作用,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四条 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人民政府政府交流合作办公室和登记管理机关xx市社团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服从xx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xx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指导。
第五条 商会注册地:xx市南开区鼓楼东xx会馆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和推动会员企业的改革、发展;调查研究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宣传、推广和普及科技文化知识,编辑出版商会刊物、书籍,建立商会信息港,为会员进行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企业培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四)协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企业的登记、认证和管理工作;
(五)制订培训计划,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认证、评价分级工作;
(六)配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工作;
(七)制订商会活动计划,并组织开展国际、全国性及区域性的招商会、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论坛、联谊等活动,促进xx、xx两地经济建设的发展;
(八)推荐优质产品,评定诚信企业,为企业提供内、外交流信息;
(九)建立互访机制,加强与国内外社团组织联系、交流与合作,引进和学习国际先进技术和标准,尽快与国际接轨;组织国际、国内的商务考察和经贸交流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市场、促进合作;
(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
(十一)组织开展公益事业及有益于商会的其它活动;履行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或应会员要求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商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在商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查通过;
(三)填写入会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商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和优惠权;
(四)有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利;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未按时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通过会费标准收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1人、副会长5-12人、秘书长1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由1/3以上理事提议,随时召集会议。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1/3数以上常务理事提议,随时召集会议。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商会组建党、团组织,顾问委员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四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商会法定代表人副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会长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联席会议)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商会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商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贯彻、落实、执行;
(二)协调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工作;
(三)监督本会财务管理情况及会费的收取及支出;
(四)接受会员投诉,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聘请专业的财务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商会的资产归商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管理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xx年10月28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商会理事会负责。
第五十条 本章程已于xx年11月28日由xx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生效。
商会章程示范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深圳市浙江商会,(英文名称为:The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enZhen)。
第二条 深圳市浙江商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浙江在深圳市投资创业的企业自愿组织的全市性、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深圳市浙江商会的宗旨:构筑交往平台,凝聚会员合力,整合会员资源,携手共谋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面向企业,服务企业为主,多方位给会员单位提供有效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组织有利于发展的学术讲座、经验交流、商务考察等活动,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浙江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平台,促进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交流。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会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政府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二)为会员企业提供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办事程序的咨询服务;利用各种渠道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享受政府的各种资源。
(三)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各种相关的展览展销活动和外出考察活动,协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积极为会员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寻找投资项目,创造合作机会。
(四)为会员适时举办各类以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国际贸易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学术讲座和培训,组织开展企业经营管理类经验交流活动,并为会员提供经营、决策、管理等咨询服务。以此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互动,增强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五)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知识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会员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
(六)办好深圳市浙商网和《浙商》期刊(内部交流),提供法律法规、企业宣传、办事指南、最新政策动态等信息交流,并以此扩大本会在两地的影响,加强与兄弟协(商)会的沟通交流。
(七)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娱乐、休闲联谊活动,弘扬浙商文化。
(八)完成两地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吸收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以浙江人投资为主体的工商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企业全称、工商登记注册正本复印件、企业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电话等);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积极向本商会提供有关信息;
(七)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20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四)副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五)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六)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七)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深圳市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的企业,其会员资格随即自动注销。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至少由三人组成,设监事长一名,至少两名监事,监事由监事长提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或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具有热心为浙江在深工商企业服务的奉献精神,办事大公无私,品行端正。
(四)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为当然理事。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常务副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议任免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会成员可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员退会或除名时,本会不退还已缴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商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xx年xx月x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商会章程示范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xx乡电子商务协会。本协会由xx乡各村有志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管理、使用以及相关的科研、教学、设计等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而联合组成的非盈利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二条 协会为本乡范围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盈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诚信立会、服务兴会。
第四条协会的职责:在全县发展电子商务的大浪潮中,为从事电子商务的各类团体及个人营造一个应用、促进、发展的环境和氛围;在电子商务的行业发展中凝聚人才、共商大计、共谋良策、促进电商行业的管理和自律;在政府和从事电子商务的会员以及农民合作社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全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促进全乡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xx乡电子商务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xx乡电子商务协会办公地点设在xx乡政府电子商务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坚持以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与时俱进的指导方针开展业务。
(一)研究全乡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探讨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划,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意见和建议。
(二)向会员和政府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预测等信息。密切联系和依托相关村委会,做好电子商务的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
(三)广泛开展电子商务技术、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知识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经验交流。
(四)加强与全县电商工作者的交流、合作、考察,开展产品展览、展销及技术交流活动,协助网店开办者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电子商务领域的规范化建设。
(六)积极开展协会业务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委托,对电子商务投资开发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证与咨询。
(七)根据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有关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的活动。积极开展有益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事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在本行业有重要影响的个人;
(二) 有自愿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 拥护本会的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四) 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入会申请程序
(一)单位会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提交《xx乡电子商务协会入会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个人会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简历及相关个人资料。
(三)经乡电商办审核同意,颁发会员证书,获得会员资格;
(四)协会将通过微博、微信等形式对新入会会员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四)在企业服务活动中,会员企业享有优先、优惠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名誉及合法权益;
(三)积极主动配合协会开展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五)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会章程或相关管理制度的会员,本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籍、开除会籍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协会带来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一年以内不参加协会的组织活动;
(二)给协会名誉带来重大损害的;
(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会员要求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书,其会员资格即行终止,协会进行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召开会员大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到会参加。会员大会的决定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理事会由会员大会在预先提出申请的会员中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理事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程序或除名事项等;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是协会会长。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方针、政策,政治和业务素质好;
(二)在全乡电子商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五)未受过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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