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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由来与提案的区别
许多公民,包括一些刚到人大工作的人,对“议案”和“提案”是分不清的,至于个别承办部门在答复代表时,出现“认真办理代表提案和议案”的字句,将“议案”和“提案”混为一谈,也不是一例两例。
其实,在我国“议案”与“提案”虽一字之差、却有本质之别。
一是提出的主体不同
一般说来,“提案”专用于人民政协,而“议案”大多用于人大。提出人大议案,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单位或代表团,比如,全国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议案,而工作委员会则不能提出议案。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则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如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才有提“议案”权。而对政协提案的主体要求相对较宽,政协的各专门委员会或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出提案。
二是内容要求不同
“议案”内容相对较窄,法律规定:会议期间向人大提交议案,必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闭会期间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必须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而政协“提案”除了格式上有具体的要求,其内容上不受限制。
三是通过的方式不同
人大议案须经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后表决通过,然后形成相应的决议或决定。而政协提案,只要经过提案委员会审查,符合《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便予以立案。
四是时限要求不同
人大代表议案,一般只在大会期间提出,且有议案截止时间。这一点西方议会通常作有规定。如美国,控制议案数量的任务在议会常设委员会身上,由委员会决定是否审议。对议案规定较严与议案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起法律的监督作用,承办单位必须执行相关。而政协委员提案,既可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在休会期间提出,不受时间限制,政协的提案也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只起民主监督作用。
通过以上,我们清楚看到“议案”与“提案”的确存在本质的区别。不过,历史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曾经还就确实叫做“提案”。
比如,据1987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大事记》记载(以下简称《大事记》),在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听取和通过了提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所作的关于提案的审查报告。报告说,本次会议收到提案三十九件,其中……”其后二、三、四、五届历次会议均称为提案。直到1983年召开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议案办法”,其后的历次会议才称作“议案”。关于本次会议议案提出情况是这样表述的:“会议通过《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报告谈到,本次会议收到议案六十一件……。还收到建议、批评和意见一千四百三十三件。”
长宁县人民大表大会(包括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以下简称“各代会”)会议期间的提议,过去也称作“提案”,据《长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志》(1987年编印)记载第一、二届各代会没有提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第三届各代会有“意见和建议”,但从文字表述看此处的“意见和建议”也只是讨论中的发言,而非书面的法律文书。第四届各代会有了正式的法律文书性质的“提案”,该志书中是这样记载的:“本次会议收到代表提案85件,进行了认真研究后,由县长在28日的大会上作了解答。”其后,第五、六、七届各代会均有“提案”,且在志书中表述比较完整。如关于第六届各代会的“提案”,志书中即是这样表述的,“会议期间收到提案146件……。对提案由主席团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向大会报告,由大会审议后作出决议。”
1956年12月,长宁县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据87年编辑的《长宁人大志》所载,大会通过的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的报告,其文字表述是:“这次会议收到代表提案326件,其中财经贸易方面的179件……,由主席团与有关单位慎重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向大会作了答复。”以后历届历次人民代表大会均称为“提案”。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此后,长宁县在1981年3月召开的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审查由团体或代表提出,并付诸表决之提议称为“议案审查委员会”。故87年版《长宁人大志》对代表的提议这样表述,“本次会议共收到代表各种议案313件……”
由此,我们看到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团体或代表提出,并付诸表决之提议,曾经确实称作“提案”。但我们不能以此在今天也把它叫做“提案”,而必须称“议案”,因为,法律已经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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