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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发票管理细则(精选16篇)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费用发票管理细则相关内容。
费用发票管理细则 1
一、 目的
为规范公司业务费用的报销,加强对票据取得、审批、报销和费用支付的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中的费用发票是指公司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形成的发票。
三、取得发票的规范要求
经办人取得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合理、准确。具体要求为:
1.发票正上方必须套印“税务局监制”章,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XX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正上方均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省份+国家税务总局监制”椭圆型章,如果取得的是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收据,收据正上方必须套印“财政部监制”章,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部队住宿的收据等。
2.发票上必须加盖销售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如果是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还必须加盖税务机关的代开 发票章。
3.经办人取得的发票名称必须是公司全称,多字、少字、错字均为不合法票据.
4.票据应一次套写完成,不能有涂改、后填现象,项目
填写规范,大小写金额相等,客户名称、日期、物品名称、数量、单价齐全,字迹工整,禁止使用繁体字,错别字。
四、开票范围及项目:
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开具和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票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求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公司不予受理。
需开具发票费用项目如下:
1.差旅费: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如乘坐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车票)、手续费、住宿、饮食等。
2.招待费:是指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3.交通费:是指在交通行使过程中所发生的规范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4.运输费:指在两地间运输某种具体产品时产生的费用。
5.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6.培训费: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相关费用。
7.邮电费:是指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费用。
8.维修费:是指对各种资产进行维持和修理所产生的费用。 也就是说维修费是指对各类设备及资产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答理时所产生的费用。如车辆的维修保养、以及电脑、传真、复印机以及电器等各类财产的维修以及购置的修理配件。
9.咨询费:是指委托人就相关事项从咨询人员或公司获得意见或建议而支付的`报酬。
10.会议费:是指因为召开会议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租用会议场所费用、会议资料费、交通费、茶水费、餐费、住宿费等。
11.租赁费:指企业为租赁设备、房屋等而发生的所有现金流出量。
12.办公费:反映单位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的支出,以及日常印刷支出等。
13.劳保费:是指确因工作需要而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14.广告宣传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所支付的费用。
15.技术服务费: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等所提供的劳务而产生的各种费用。
16.展览费:是指因参展而发生的费用。一般为展位费。
17.招标费:是指因招投标而发生的费用。
18.水电暖费:是指用水、用电、用暖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发票具体开票内容及开票类型如下:
1.招待费:(开票名称)餐费、烟、酒、茶、礼品等,可以按购买实际物品名称开具。(注:开具为“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更佳)。
2.培训费:(开票名称)培训费、培训费收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用)、资料费发票;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
3.咨询费:(开票名称)咨询费;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
4.会议费:(开票名称)会议费;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
5.租赁费:(开票名称)租赁费;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
6.办公用品:(开票名称)办公用品;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附明细)。
7.劳保费:(开票名称)劳保用品;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附明细)。
8.广告宣传费:(开票名称)广告费;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
9.展览费:(开票名称)展会费;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
10.快递费:(开票名称)快递费;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
11.制作费(含印刷):(开票名称)印刷费、制作费;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
12.邮电通讯费:(开票名称)电话费、手机费、邮电费;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
13.低值易耗品及备品备件:(开票名称)办公耗材、办公维修及零配件;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费用发票管理细则 2
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管理制度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公司的发票由专人负责领取、开具、保管及诸项业务,非发票管理人员不得代办有关发票业务。
二、开具发票必须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一次性如实开具,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三、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拆开本使用专用发票,不得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四、填开发票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五、必须按规定妥善存放、保管专用发票,不得放置在不安全地方。
六、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销毁。
七、在使用发票过程中,如不慎丢失、损毁,应于丢失当日(24小时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八、虚心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费用发票管理细则 3
企业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各自的实际情况,都会制定相应的发票管理制度:
一、发票领购
发票领购由专人负责,持"办税员证";填制准确、完整并加盖公章的"购领发票申请单"及尚未缴销的旧发票,根据实际需要的种类、数量领购。
二、发票保管
(一)必须选择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发票存放场所,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存放。
(二)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填制"购领发票申请单"、"发票使用明细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三)不得丢失、损(撕)毁发票。如果发生丢失,必须于丢失的当天书面报告税务局,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四)发票的基本联次(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及相关资料(上述4表单)必须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满经税务机关检查后方可销毁。
三、发票使用
(一)发票领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开具的发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3、项目填写齐全,单位名称必须填写详细,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划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4、票、物相符,开广州发票,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代理开发票。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错票必须一式几联同时作废,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将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全部保存在发票原有位置。如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按填写有误处理。
6、小写合计数前用"¥"符封顶,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封顶。
7、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8、在发票联左下方加盖"发票专用章",印制清晰、完整。
9、购货单位与付款单位必须一致。
10、劳务名称仅限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范围。
11、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劳务提供的当天。
(2)劳务和款项同时发生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12、发票顺序依次填开,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13、未经批准,不得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开东莞发票。
14、不得私自印制、借用、转借、转让、虚开或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发票。
15、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1)如果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应在发票联及有关存根联、 记帐联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废票处理。
(2)如果已将记帐联做了帐务处理,应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抵减当期收入的凭证,存根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从购买方收回的原发票联粘贴在红字发票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发票记帐联和红字发票记帐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
另外,属于销售折让的,在作上述处理后,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发票。
(3)在购买方货款已付,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无法退回的情况下,按下列要求处理:
要求购买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取得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进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我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
在收到购买方寄来的证明单后,根据证明单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扣减当期收入的凭证,其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抵减费用的凭证。
四、发票缴销
1、整本发票填开完毕后,开票员按照发票封面(封底)内容要求如实填写。
2、及时登记发票使用明细表。
费用发票管理细则 4
一、填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盖单位发票印章。各栏目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项目、数量、单位、金额。未填写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划上“○”符号封项;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五、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
二、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三、使用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用书面报告财务部,再由财务部上报处理。
四、增值税发票的有关特殊规定,按有关相应的'规定执行。
五、如因发票管理不善而发生税务部门罚款,公司将直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责任。
六、公司内部使用的各种单据参照本制度管理。
费用发票管理细则 5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法规文件,加强本校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上级规定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本校发票管理部门为财务部。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购买、使用、回收、保管和检查工作,各发票使用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服从财务部的管理。
(二)本校所有使用、接触、保管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销货发票
(一)销货发票是公司销售产品及提供劳务时向客户开具的发票。
(二)财务部票管员负责公司销售发票的购买、保管、发放以及报表填制和报送工作。使用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管员要及时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日记账”,月终填报“增值税发票购、用、存情况月报表”和“发票使用明细表”,分别于次月3日和10日内报送税务局。
(三)发票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开具发票事宜,并到财务部备案。人员调动变更时,必须到财务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发票使用部门领用空白发票时,须到财务部办理登记手续,每次领用的限量为一本;若采用按产品种类开具发票的办法时,经财务部同意,可不受一本限制,但不准领用备用发票。使用完的发票存根要必须及时交财务部办理注销手续,并由财务部存档保管。计算机打印发票的领用限量为每次不超过十份。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的发票,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六)销售部门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指定专人,设专用保险柜存放,不得丢失。如发生丢失和被盗,应于丢失当日立即报财务部,并报税务机关和当地公安部门,并于三日内在报刊和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七)开具发票时,必须按下列要求办理:
1、按号码顺序填开;
2、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3、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上、下联内容完全一致;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物价值、实收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按时限开具;
7、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限为: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
(九)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拆本渐页、代开的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不得携带空白发票外出或邮寄空自发票。
(十)发票开具后,发现错误,应在各联1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在原发票中按编号保存。
(十一)发票开具后,若发生退货冲票事宜,应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如果销货方和购货方均未作账务处理,购货方应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货方,销货方收回后,连同其存根联和记账联一起,按作废处理;若是部分退货,销货方收回原发票作废后,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不准索取退货证明单。
2、如果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应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销货方以发票联作为抵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将抵扣联注明“作废”字样粘贴在存根联下方,以备审查。未收到购货方退还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销货方不得扣减销项税款。属于销货折让的,销货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在发票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交销货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销货方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或折让金额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退货、转让证明单附在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后面,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销货方冲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合法凭证,其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购货方扣减进项税款的凭证。购货方收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进项税款中如实扣减。
销货方办理退款时,必须取得购货方财务部门出具的收款收据。
(十二)公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如下:
1、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2、销售本公司外购的生产用材料、物资;
3、销售本公司生产过程中的废料、废渣;
4、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和劳务。
(十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
2、处理废旧设备等固定资产变价销售的;
3、处理在建工程物资的;
4、其他按国家规定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和劳务。
(十四)本公司开具的销货发票应于当月送交购货方,并督促其入账处理。本公司财务、物资管理部门也必须于当月将销货记账凭单、出库单及时人账,以达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十五)已经使用过的发票存根和作废发票的各联次及发票登记簿由票管员保存,保存期为五年。保存期满后,由税务机关查验批准,监督销毁。
三、购货发票
(一)购货发票是指本公司采购材料、物资、设备或接受劳务时,由销货单位出具给本公司的发票。
(二)所有部门和个人在为本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都应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三)物资采购部门和费用支出部门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时,都必须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若对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得与其发生业务。若本公司业务人员未按规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以普通发票到财务部门报销的,财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票面总金额5%的罚款。
(四)下列经济活动可不向收款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交通运输企业提供的运输劳务;
2、建筑企业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
3、旅店、饮食服务业提供的住宿、就餐服务;
4、邮电费、保险费、娱乐活动费;
5、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纳税性服务收费;’
6、其他按国家税务局规定不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
(五)各业务部门向供货单位采购物资,发生的劳务、费用,一经发生,不管付款与否,都要及时向对方索取发票,采购的物资应立即办理人库手续,费用支出办好签字手续,发票报销的`各种手续齐全后,立即交财务部门办理人账。对不能立即付款的发票,财务部门要一式两份填制“应付款项转账单”,分别交经办人存查和登记应付款账。
(六)财会人员要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督职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票有权拒绝付款:
1、未按本公司规定办理法定手续的发票;
2、应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收取了普通发票的发票;
3、项目不全、填写不清楚的发票;
4、内容不真实、有涂改痕迹的发票;
5、采购的物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行情的发票;
6、其他不合理、不合法、不真实的发票。
(七)购货后,若遗失发票或抵扣联,应向原销货方索取有原销货方盖章的证明和记账联的复印件,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进项税款抵扣凭证和记账凭证。
四、附则
(一)公司收款部门为财务部门,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无权向客户收款。
(二)公司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100~l 000元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者,除责令写出检查外,每份空白发票罚款5 000~10000元;丢失已填开的专用发票者,每份罚款1000元。
(四)本制度如有与国家规定抵触之处,按国家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费用发票管理细则 6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控制企业的发票管理工作,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缴回的专用登记簿。购买发票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已备查录。
第三条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四条禁止转借发票、禁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发票。丢失发票的,必须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情况,并由企业出面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五条开具发票时要按国家规定实事求是填开,发票各联以复写纸套写,内容摘要真实,数量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必须加盖公章及填开人印章。
第六条凡作废的发票要收齐所有联次加盖作废印章,并与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条使用后的发票要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妥善保管。
第八条公司财务经理应定期对各企业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保管、使用发票的,扣责任人10元。
二、转借、转让、涂改发票以及在填制发票时弄虚作假的,扣责任人10元。
三、丢失发票后未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的,扣责任人10元。
四、未经批准,擅自拆本使用,销毁发票的,扣责任人10元。
五、倒卖、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费用发票管理细则 7
一、各部门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领取发票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人,财务部设发票管理台帐,由领用人签字。
二、不准转借、转让发票:发票只准本单位的开票人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四、填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盖单位发票印章。各栏目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项目、数量、单位、金额。未填写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划上“○”符号封项;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五、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
六、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七、使用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用书面报告财务部,再由财务部上报处理。
八、增值税发票的有关特殊规定,按有关相应的规定执行。
九、如因发票管理不善而发生税务部门罚款,公司将直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责任。
十、公司内部使用的各种单据参照本制度管理。
费用发票管理细则 8
为规范员工操作,对发票进行严格管理,有效控制发票开据情况,特制定以下发票管理制度,望前台员工严格执行。
一、发票备用
1、前台发票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即前台发票每日标准额度为10000元。
2、该金额已足够平日散客开据发票,团队退房应由前台通知财务提前准备发票,由财务处直接给团队开据发票。
二、发票开据登记
1、客人在前台办理退房手续时主动提及开据发票,接待员按客人在本酒店的实际消费金额给客人开据发票。
2、在结账单备注栏上注明(已开票,客人签字)字样,并邀请客人签字。若客人未开据发票,则在结账单备注栏上注明(未开票)字样,则不用客人签字。
3、结账单上会显示本次消费金额,及应退款金额等消费信息,应再次邀请客人签字确认。
4、若客人开据发票,则结账单上会有客人的两个签字,若客人不开据发票则结账单上只会有客人的一个签字。
5、前台接待应将开了发票和不开发票的`结账单分开存放,以便财务核对。
6、在发票开据登记表上登记房号、客户姓名、消费金额、开票金额及经手人。
三、发票金额核对
每日收银箱内剩余的发票金额加上发票开据登记表上的金额应必须等于10000元。
四、发票补充
1、财务部每日早上应派专人到前台对发票进行核对和补充。
2、清点收银箱剩余发票的金额,然后加上发票开据登记表上的金额是否为10000元。
3、把已开据发票的结账单拿出来再次核对金额。
4、将已开据发票的总金额补给前台。
5、将已补充发票的结账单和未开票的结账单带回财务部。
费用发票管理细则 9
一、公司设有保险柜、防盗门、并设有专人看管,坚决做到发票不丢失。
二、公司指派专人购买发票,保管发票。
三、公司坚决做到发票不乱开,乱画。
四、开发票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虚开,套开发票。
五、公司如有发票丢失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税务机关和公安报案
六、公司会计应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发票进行检查,以免发生意外。
七、公司会计、出纳应及时学习发票管理法规。
八、公司会计、出纳应认真学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
费用发票管理细则 10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发票领购、保管
1、领购发票时,必须由发票专管员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
2、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必须按规定存放到财务部保险柜。
3、需开具时必须将已开具好的发票妥善保管,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及时放到保险柜。
4、对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及作废的,月末必须按规定装订成册,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放时限存放,确保完整无损。
5、严禁将公司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向他人提供使用。
6、严禁给未发生实际购销和劳务业务的`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7、严禁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8、发票管理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9、发票专管员因工作变动或调离必须按税法和企业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开具范围,开具发票。
公司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应开具普通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三条:专用发票按以下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项目填写齐全。
3、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4、各项目内容准确无误。
5、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6、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7、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第四条: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提前或滞后。
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规定如下: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五条: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做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公司。将该发票各联次注明“作废”字样,作废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公司,作为公司开具负数发票的依据。
3、公司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要装订成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第六条: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联按期装订成册。
第七条:不丢失、损(撕)毁发票,不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第八条:对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九条:丢失专用发票,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不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发现,必须规定及时上报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有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按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费用发票管理细则 11
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管理制度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公司的发票由专人负责领取、开具、保管及诸项业务,非发票管理人员不得代办有关发票业务。
二、开具发票必须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一次性如实开具,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三、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拆开本使用专用发票,不得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四、填开发票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五、必须按规定妥善存放、保管专用发票,不得放置在不安全地方。
六、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销毁。
七、在使用发票过程中,如不慎丢失、损毁,应于丢失当日(24小时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八、虚心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费用发票管理细则 12
1、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之一,凡需领用发票的专卖店,必须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2、发票只限在本公司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准转借、转让和为他人代开的'发票。
3、负责管理各类发票的员工,按各使用部门建立登记册,严格领用,保管和缴销手续。
4、对已经用过的发票存根,应按顺序保管,如有错开、错写,必须作废,并保持原发票的完整内容。
5、未使用过的发票如果有遗失,必须认真查明原因进行严肃处理,报有关部门和税务局备案,同时登报声明作废。
6、管理发票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清理数量以后、移交清单由交接双方签字后方可有效。
7、使用发票时需检查有无缺号、缺联,如有问题应及时处理,填写发票后,必须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和经办人的签字或加盖印章。
8、管理和使用发票的人员,必须认真遵守规定,不许伪造、买卖、涂改、撕毁和弄虚作假,凡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店面销售人员需在顾客购货前征询其是否开据发票,如开据需在货款中另加4%的税金,具体情况由店长控制。
费用发票管理细则 13
一、各部门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领取发票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人,财务部设发票管理台帐,由领用人签字。
二、不准转借、转让发票:发票只准本单位的开票人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四、填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盖单位发票印章。各栏目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项目、数量、单位、金额。未填写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划上“○”符号封项;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五、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
六、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七、使用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用书面报告财务部,再由财务部上报处理。
八、增值税发票的有关特殊规定,按有关相应的规定执行。
九、如因发票管理不善而发生税务部门罚款,公司将直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责任。
十、公司内部使用的各种单据参照本制度管理。
费用发票管理细则 14
为了进一步规范费用管理,为我局加强廉政建设发挥积极的保障作用。对相关经济业务报销严格按财务管理办法实行,现将相关事项作以下规定:
一、发票报销相关规定。
1、餐饮费用报销:需附菜谱清单,附就餐人员名单,发票上要有参加行动或查处案件的人员详细名单、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注明详细事由。
2、住宿费报销:发票上需要注明参加行动或查处案件的人员详细名单,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注明详细事由。
3、燃油费报销:发票上需要注明加油的车牌号,并且有驾驶员、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三方签字,注明详细事由。
4、搬运费(销毁费)报销:需附搬运货物清单,清单上必须有搬运的货物的品种、数量及金额明细,发票上有搬运人员、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三方签字认可,并注明详细事由。
5、与外单位协同办案差旅费报销:严格执行县局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标准执行,发票上注明详细的'事由。注:外单位人员不能享受我公司差旅费报销规定。
6、举报费报销:举报要有记录表,有立案报告,举报费审批表,有领款凭证,领款凭证上必须有举报人、负责人和经办人(经办人要求三人以上)签字,经办人和举报人不能为同一人;在向举报人支付举报费时,举报人必须在举报费支付单据上签字并按手印。
二、报账规定。
当月发生的发票必须在当月或次月报销,每月10号和20号前将所有发票汇总电子表格发给部门报账人员、同时交纸质资料,并完成相关签字手续。
费用发票管理细则 15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避免因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不善而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和保管
1、财务部设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管员,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保管和开具。
2、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要做到安全保险,加装必要的防盗门、窗、保险柜等。
3、发票专管员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和缴销,不得因工作拖延而影响公司的经营。
4、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发票丢失或被盗都将追究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1、因销售经营工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门,经办人要持业务单位的详细资料并对其准确性负完全责任。一般要有业务单位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邮编、联系人、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
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人员应根据经办人员及客户提供的开票信息认真开具,开具合格率要达到100%。
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应由业务经办人员仔细核对无误后,在发票第四联(记帐联)签字领用。
4、开具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及时装订,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为15年以上,到期由负责人监督处理。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传递
1、财务人员应及时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帐务处理,及时办理挂帐待收手续。
2、业务人员开具专用发票后,应及时交对方财务部有关部门办理发票挂帐待付手续,对无特殊情况下,对方客户两个月内挂帐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情节相应作出处理。
3、因传递需要,须邮寄专用发票的,经办人要避开密码区折叠,并准确写明收件人住处,并保存好邮寄小票以备追查,对在邮寄过程中发生的专用发票丢失,业务人员及寄件人要承担责任。
4、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费用发票管理细则 16
为严格控制公司财务制度,杜绝财务漏洞;现对前台发票及单据传递及保存如下规定:
1.前台各种重控单据必须连号使用,存根联单独连号保存随时备查。
2.每份账单审核后须保证原始资料完整,收据存根齐全。
3.前台账务资料按日归类,每月汇总,由日审标示后存档封存。
4.前台账务资料封存后完整保存,需处理时由日审专人在前台主管的监督下进行。
5.前台人员必须保证客人账务资料的保密性,不得随意透露他人。
6.其它客人重要账务单据,如信用卡预授权单的保存须按照其业务单位运作特性制订保存周期。(信用卡授权单及签购单保存期为入账日起一年。)
7.每日收入报表由夜审完成并由次日上报店会,由日审于次日对其进行账务调整,并在次月初完成月收入的调整工作。
8.调整后的收入报表由日审保管至少两年,以便进行收入及营业分析及预算。
9.前台单据及收入报表由专人管理,严禁随意透露。
10.客人持本店收据要求补开发票或查询账目时,前台账务人员有义务帮助客人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当账务发生期超过半年时,以电脑资料为准并上报前台主管。
11.公司为客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在客人付清时按照客人要求为客人开具发票;发票金额要真实、准确,可以少于实际金额,但不得超过实际消费。
12.正确开具发票后,将发票存根联订在消费账单上备查;除前台外的各个收款点须将账单客人留存联收回并订在发票记账联后。(以上内容为手工开据的发票适用—目前很多发票为机打发票,无发票记帐联的应将存根联订在消费账单上备查)
13.当工作中出现问题不能依靠本制度解决时,以国家相关会计制度为准则,并及时上报前台主管或其他财务部有关领导解决。
以上规定前台账务人员须严格执行,凡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影响本店声誉或使公司受到利益损失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并负责公司的经济损失;上报店级领导处理;公司保留对当事人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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