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通知

时间:2023-11-24 10:42:32 通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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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通知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需要用到通知的情形越来越多,通知是向特定受文对象告知或转达有关事项或文件,让对象知道或执行的公文。为了让您在写通知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处罚决定通知 ,欢迎阅读与收藏。

处罚决定通知

处罚决定通知 1

  近来有少数员工出现上班迟到现象,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公司形象,为了加强劳动纪律,杜绝迟到现象发生,从xx月xx日起,凡员工迟到的,一律按公司管理制度进行考核,迟到1小时以内扣一小时工资,1小时以上扣超过时数的两倍工资。

  特此通知。

  x公司办公室

处罚决定通知 2

永登县国土资源局:

  接省厅转来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信访件,反映兰州鑫兴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用地属以租代征违法行为后,我局于20xx年11月6日进行了现场调查,经现场查看、调阅资料、走访了解、审核讨论认为:该用地经《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登县村办企业农用地转用批复》批准,对地类和面积有明确表述,而你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国土监字〔20xx〕30号)中对地类和面积的'认定与《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登县村办企业农用地转用批复》表述存在较大偏差,属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行为。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55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局按要求5日内改正已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国土监字〔20xx〕30号),实事求是查处到位。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2月22日

处罚决定通知 3

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在参加"xx"项目投标中:不愿缴纳低价风险保证金,放弃成交资格。现针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依据该项目询价文件及相关规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规定:

  1.全额扣除报价保证金伍仟陆佰元整上缴合经区财政专户;

  2.禁止你公司自处罚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参加合肥经开区政府采购中心任何招标活动。

  特此通知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

  xx年10月17日

处罚决定通知 4

各建筑业企业、建设(房地产)单位、监理公司、区质监站(安监站)、区建管处、有关单位:

  20xx年3月12日,北仑中心区C2地块二期Ⅱ标段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目前,事故已经调查结束,区政府已经批复了事故调查报告,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过程

  20xx年3月12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北仑中心区C2地块二期Ⅱ标段30号楼,在10层电梯井局部混凝土垃圾清理时,一名作业人员打开电梯防护门,晃动隔离层钢管时,造成隔离层钢管松动下滑,导致坠落至电梯井底,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作业人员不听劝阻,擅自拆除电梯井道防护门,进入电梯井口,晃动隔离层,导致隔离层松动后,失足坠落受伤致死。间接原因:施工单位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实施安全技术交底,未告知作业场所各类危险源。现场管理不到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不彻底,电梯井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监理单位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安全监理不到位,未能督促施工方落实临时进场作业人员安全责任制,未能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井口安全警示标志。

  三、事故处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实行)的.通知》(甬建发〔20xx〕179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重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甬建发〔20xx〕3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本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现将有关处理决定通报如下:

  1、对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并建议列入市级重点监管对象,信用系统扣分,同时建议上级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对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吕和明,建议上级部门吊销《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对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并建议列入市重点监管对象,信用系统扣分。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以事故案例为教训,全面开展全员警示教育,将处理通报向各企业管理人员、项目部管理人员和全体从业人员进行传达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提高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

xxx

xx年xx月xx日

处罚决定通知 5

  被处罚人:熊伟性别:男年龄:41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湖南长沙雨花区劳动东路

  所在单位及职务:湖南宝山有色金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怀化项目部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消除事故隐患不力,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不到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五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郴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94300001000366889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通知 6

永登县国土资源局:

  接省厅转来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信访件,反映兰州鑫兴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用地属以租代征违法行为后,我局于20xx年11月6日进行了现场调查,经现场查看、调阅资料、走访了解、审核讨论认为:该用地经《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登县村办企业农用地转用批复》批准,对地类和面积有明确表述,而你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国土监字〔20xx〕30号)中对地类和面积的`认定与《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登县村办企业农用地转用批复》表述存在较大偏差,属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行为。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55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局按要求5日内改正已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国土监字〔20xx〕30号),实事求是查处到位。

xxx

xx年xx月xx日

处罚决定通知 7

  被处罚人:李伟性别:男年龄:35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郴州市永兴县碧塘乡

  所在单位及职务:湖南恒鑫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严格审查施工资质,未督促技术交底,未悬挂警

  示标牌,未严格执行高空作业安全监护制。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捌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郴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94300001000366889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郴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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