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市区治安管理的通告

时间:2022-11-10 15:31:58 通告 我要投稿

关于加强市区治安管理的通告通用

关于加强市区治安管理的通告通用1

  为加强汕头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关于加强市区治安管理的通告通用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包括河道、滩地、堤身、护堤地等)进行搭建工棚、建造房屋、挖砂取土、打井钻探、葬坟以及营造地下设施等工程建设。对原有此类障碍物,必须限期清除,今后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码头、涵闸、通讯、供电、供水等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报市水利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准施工。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倒垃圾、废土、废渣及其它废弃物。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水利部门批准,不得在河道内打桩,停泊船只或竹木筏;不得在堤身上架设输砂带;不得破堤引水或排水;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土及其它物料。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码头和装卸作业点,不得随意靠岸起卸货物及建筑材料。对现有分散码头、装卸作业点,由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河道整治规划及防汛要求进行整治。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偷窃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破坏防汛站仓、通讯照明、护堤工程、闸板和水尺、里程碑、测量标志等防汛设施。

  六、凡违反本通告,有妨碍河道管理的行为的,由市水利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自行清除的,由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违章者负责,并按规定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本通告,寻衅滋事,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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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加强市区治安管理的通告通用2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秩序管理,规范客运营运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文明、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市区三轮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电动三轮车在市区行驶、营运。

  二、严禁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外地号牌(含四市号牌)、拼装、非法改(组)装以及报废的机动三轮车在市区行驶、营运。

  三、严禁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人力三轮车在市区营运。严禁人力三轮车在市区乱停乱放、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醉酒驾驶、非法安装动力装置。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和销售电动三轮车、拼装和非法改(组)装的机动三轮车。

  五、本通告所称的市区是指兴泰南路以西、永定路以北、祥泰路以东、扬州路与南通路(不含上述道路)以南形成的封闭区域。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公安、交通、城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从严查处。对拒不服从管理,拒绝、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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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加强市区治安管理的通告通用3

  为促进依法、文明、科学养犬,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现将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加强和完善对市区养犬的管理工作。

  (一)市公安局作为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内主次干道、游园、休闲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养犬管理,查处犬只扰民;

  (二)市畜牧局负责对犬只实施免疫接种、检疫和发放免疫证明;

  (三)市工商局负责犬只交易市场和其他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市城管局负责对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所管理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养犬管理工作实施目标管理。

  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等有效组织,负责所管理区域内的犬只管理,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有关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卫生防疫及违规处理等宣传教育工作。

  二、市区内居民每户只准饲养一只肩高不超过35公分的小型观赏犬,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公安机关、军事机关、演出团体等单位因工作原因确需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不得在户外遛犬。

  三、犬只的饲养单位和个人,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抗体水平监督,以后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疫苗,防止疫病蔓延。具体的预防接种由市畜牧局合理安排。不主动为犬只进行预防接种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场所、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亭(室)、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经营人或管理人有权予以制止。

  五、养犬人携犬户外活动时,必须为犬只系犬链、戴嘴套和便袋,不得放养,不得由未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养犬人违反本通知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或者因犬只吠叫等原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驱使犬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七、养犬人携犬外出时,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不及时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管理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八、擅自开办犬类交易市场或违犯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犬只和经营所得。

  九、犬只咬伤他人的,养犬人必须立即将受伤人送至卫生防疫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各项费用支出;因饲养的犬只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损害的,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十、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立即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一、对违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十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公安机关组织对市区内的流浪犬、无主野犬、狂犬实施捕杀。

  十三、犬只饲养人或管理人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本通告要求制定贯彻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完成本区养犬整治任务。

  十五、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违法养犬给城市卫生防疫、市民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危害,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违规养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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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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