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通告

时间:2024-10-27 06:16:14 通告 我要投稿

关于森林防火通告范文

关于森林防火通告范文1

  根据《xx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确定x年12月1日至x年6月15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期,其中x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关于森林防火通告范文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及其他非生产性用火。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严格管控农事生产性用火,确需在林区和林缘100米范围内进行农事生产性用火的,必须报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按相关规定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要认真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组织开展依法治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火责任意识;要认真进行森林火险隐患排查和工作督促检查,全面落实预防和应急保障措施。各类森林防火管理人员、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要及时上岗履职,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重点森林防火区域要增加护林员,加大巡护密度。对无行为能力人要强化监管,严防被监护人进入林区违规使用火种。各森林防火检查站(点)要依法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和登记。全县各中小学校要认真实施森林防火"五个一"工程,普及防火安全知识,提高中小学生防火安全意识。县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森林火灾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违反规定的,将启动问责。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发现森林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要及时拨打森林火警报警电话:。

  特此通告。

xx县人民政府

  x年11月30日

关于森林防火通告范文2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市林区社会和谐稳定,创建全国森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特发布如下公告:

  一、今年3月10日至5月20日,全市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审批,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批准野外用火。

  二、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

  三、禁止在林区范围内吸烟、野炊和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一切造林、生产经营等炼山行为。

  五、禁止在山上直接烧除断木及林下植被物等。

  六、禁止在林区内和林缘100米范围内烧荒、烧秸秆、烧茬子。

  七、禁止在公路两侧林带内焚烧枯枝落叶和其他用火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和林业行政处罚。

  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

  xx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x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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