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下面公文站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是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欢迎阅读参考。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申请人):
在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前,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司法鉴定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风险告知如下:
一、鉴定意见存在不被采信的风险。鉴定意见是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属于鉴定人的专业性意见,其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等采信方的审查和判断,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二、鉴定意见存在不明确的风险。司法鉴定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因受鉴定材料、科学发展水平和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有时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三、鉴定意见存在与申请人的愿望不一致的风险。司法鉴定活动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处于中立地位,依法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鉴定意见对委托人(申请人)可能有利,也可能对委托人(申请人)不利。
四、鉴定意见可能存在不能客观反应真实情况的风险。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根据委托人(申请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以及鉴定经验对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判断的一种倾向性意见。受制于技术水平,可能存在不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的风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只有办案机关等采信方才能决定是否采信,其他主体无权受理关于司法鉴定意见意义的投诉,更无权变更或撤销司法鉴定意见。
五、委托鉴定事项不当的风险。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恰当,是否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由委托人(申请人)负责,司法鉴定人严格依据委托人(申请人)提出的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鉴定,无权在鉴定过程中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修改或补充。
六、对自行委托鉴定提出异议的风险。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办案机关或者其他委托人可能准许。
七、鉴定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的风险。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申请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委托人(申请人)负责。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通过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法定途径解决。
八、为对已不利的鉴定意见被采信并出具鉴定费用的风险。司法鉴定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鉴定费用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一并决定,司法鉴定申请方存在为对己不利的鉴定意见出具鉴定费用的风险。
司法鉴定机构已告知我方司法鉴定风险,我方已完全了解《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申请人签字:xxx
20xx年xx月xx日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入专业机构司法鉴定档案)
附:告知书与通知书的区别
第一,听证告知书和听证通知书出现在听证过程的不同阶段。听证告知书是在进入听证程序以前的一种法律文书;而听证通知书是行政机关决定受理听证请求,进入听证程序后所发出的一种法律文书。
第二,听证告知书和听证通知书的内容不一样。听证告知书往往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等实体内容,二是告知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如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期限和组织机关等;而听证通知书的主要内容除了当事人的姓名以及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建议等外,还包括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听证地点、时间以及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应该准备参加听证会的证据、材料等内容。
第三,两者的目的不一样。听证告知书的最主要目的在于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以及提出听证请求的时限;而听证通知书的最主要目的在于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是谁、当事人应该准备参加听证会的证据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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