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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性批复的审批程序
1、申请
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按照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指定计划等相关信息的要求,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
2、初审
认监委认证部根据公示条件进行筛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可作为认证部初审程序的技术支撑单位),对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初审要求的,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初审时间为自受理申请机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3、指定评审
(1)国家认监委认证部牵头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专家委员会成员(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认可机构、认证机构以及其他技术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推荐专家委员会候选成员,国家认监委根据评审对象和评审领域的不同,确定专家委员会成员)
(2)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机构的评审采用会议讨论、听证、文件调阅等方式。根据需要,专家委员会可以建议国家认监委组织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调查。
(3)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充分考虑相关领域行业发展特点、生产企业分布、认证制度与其他监管方式有效衔接等因素,保证认证制度有效实施、资源合理利用、便利认证委托人。评审应当结合申请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相关声誉、信誉等情况,在成本效率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合理、准确的评审结论。
(4)专家委员会以三分之二通过的方式作出评审结论并将评审结论交国家认监委认证部。专家委员会评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4、审批
(1)指定审查
国家认监委认证部在5个工作日内起草评审结论合格的报告,提交国家认监委委办公会讨论通过,
(2)指定决定
国家认监委应当根据认证部评审结论合格的报告和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论,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决定(指定业务领域涉及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国家认监委在征求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作出指定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不合格的由国家认监委认证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5、公布指定机构名录
国家认监委自指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布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名录以及具体的指定业务范围。申请机构对指定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指定名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诉或者投诉。
范例
关于普陀区文化馆二期装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015年01月19日
普陀区文化局:
你单位报来《关于送审普陀区文化馆二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普文发【2014】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进一步提升普陀区文化馆文化功能,同意对该馆进行二期装修。该项目位于兰溪路138号,装修建筑面积4350平方米(其中一楼1850平方米、地下室2500平方米)。项目计划投资估算为1814万元,资金来源由区财政经费解决。项目法人为上海市普陀区文化馆。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设计方案。
请接文后,按有关规定做好方案深化和项目概算细化工作,待条件具备后,抓紧组织实施,严格控制投资成本。
本项目代码:31010742508078X20141A3101001
二○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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