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时间:2024-08-29 13:12:50 决定 我要投稿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5篇)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1

xx市xx酷尚网吧: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5篇)

  你单位提出变更网吧名称、经营地址和计算机台数申请,于xxxx年10月9日取得了证号为甬文网10109《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群众举报,反映你单位在上述审批事项中提供的慈集用(xxxx)第110008号土地证复印件为虚假材料。

  本机关对此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于xxxx年5月16日向xx市国土资源局发函,要求对该土地证复印件的真伪进行鉴定。xxxx年5月27日,xx市国土资源局书面函告本机关你单位提供的慈集用(xxxx)第110008号土地证复印件内容与土地登记档案不相符。xxxx年6月17日,本机关对受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岑xx委托办理网吧变更手续的邬益柱进行调查询问,邬益柱对伪造慈集用(xxxx)第110008号土地证复印件、在审批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证号为甬文网10109《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中变更经营地址的行政许可。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到xx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xxxx年7月27日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2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你单位于20xx年5月19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行政审批取得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

  经调查核实,该项行政审批现属于下列情形:

  1、你于20xx年4月28日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你单位已取得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xx年5月8日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3

慈溪市附海酷尚网吧:

  你单位提出变更网吧名称、经营地址和计算机台数申请,于20xx年10月9日取得了证号为甬文网10109《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群众举报,反映你单位在上述审批事项中提供的慈集用(20xx)第110008号土地证复印件为虚假材料。

  本机关对此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于20xx年5月16日向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发函,要求对该土地证复印件的真伪进行鉴定。20xx年5月27日,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书面函告本机关你单位提供的慈集用(20xx)第110008号土地证复印件内容与土地登记档案不相符。20xx年6月17日,本机关对受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岑迪委托办理网吧变更手续的`邬益柱进行调查询问,邬益柱对伪造慈集用(20xx)第110008号土地证复印件、在审批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证号为甬文网10109《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中变更经营地址的行政许可。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到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慈溪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xx年7月27日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4

北京xxx家装饰设计中心:

  你单位于xxxx年12月28日,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过程中,利用宋xx丢失的身份证,将宋xx作为你单位投资人。你单位所提交的设立登记档案材料中的《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请认真阅读本页内容并填写申请书》中“宋xx”签名均不是宋xx本人所写。上述事实有宋xx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北京xxx家装饰设计中心冒用宋xx名义非法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情况说明》、郭永智身份证、律师证复印件、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京)法源司鉴[xxxx]文鉴字第127号】、王伟身份证复印件、北京中企开元注册代理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王伟《调查笔录》、北京xxx家装饰设计中心登记档案材料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依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撤销程序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本局做出撤销你单位xxxx年12月28日设立登记许可的决定。

  我局于xxxx年8月22日,向宋xx邮寄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宋xx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宋xx认为此事与其本人无关不听证。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撤销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房山分局

  xxxx年9月20日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5

____________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经本机关(或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机关名称)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的_____(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经调查核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款第_____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情形(写明依法应予撤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_____款第_____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你单位)已取得的._____(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应予赔偿的,同时写明)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_____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_____(本机关或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机关名称)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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