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会议纪要

时间:2022-12-13 19:06:23 会议纪要 我要投稿

资产处置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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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会议纪要

资产处置会议纪要1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6月8日,市工投公司总经理雍凤山在公司会议室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纪委书记乔林、副总经理刘德旺、总会计师钱元美、党委委员吴清理、稽察员于国侠参加会议,孙恺、徐国志、袁权、吴强列席会议。现将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一、会议听取了市医药公司、医药站清算关闭有关问题汇报。

  目前,市医药公司、医药站关闭清算工作已基本完成,审计机构对两企业截止20xx年4月30日的资产与负债进行了全面清算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在撤销两企业清算组之前,相关债权债务、固定资产、改制提留费用结余款需办理移交手续,原市医药公司部分职工联合建房余款收缴及部分住房产权证办理工作需落实。另外,两企业职工生活区也需移交社区管理。 经讨论,会议对清算审计工作及需解决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投资发展部负责联系审计机构,对两企业的相关债权、债务依法进行核销或冲抵。核销和冲抵后剩余的所有债权转入创信资产管理公司;

  两企业银行存款转入创信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发展部进一步了解清楚存款中存放在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资金类别、性质等情况。市医药公司兴龙大厦房产先划入创信资产管理公司,完善相关权证手续后纳入公司资产部统一管理;

  资产部尽快接收两企业土地、房产等资产,联系协调移交两企业史河路、太湖路生活区;

  鉴于市医药公司土地已用作联合集资建房,土地使用权价值已转变成房产,因部分房屋产权证未办理,审计机构直接调整依据不足,在报告中予以说明。会议要求,资产部加紧收缴职工应缴纳的集资建房余款,尽快办理房屋产权证,以完善清算审计工作。

  二、会议讨论了原合肥建材二厂、防水材料厂危旧房改造及集资建房分房公证事宜。

  原合肥建材二厂、防水材料厂危旧房改造及集资建房工作即将进入分房阶段,计划按类别分四批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分配。对已签订《拆迁安Z协议书》的,按照协议确定的选房顺序号按顺序分配;对未签订协议的,按电脑摇号产生的房号确定。为保证分房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拟选择公证机构对分房工作全过程进行公证。现推荐曾承担安徽纺织厂和合钢房地产公司分房公证业务的合肥中安公证处进行公证。另外,采取摇号分配方法的需选择电脑公司承担摇号工作。

  经讨论,会议同意资产部提出的分房办法,分房工作委托合肥中安公证处公证。会议要求,资产部参照合钢房地产公司分2

  房公证及摇号所支付的费用标准,选择电脑公司,商定公证及电脑摇号具体费用标准。

  三、会议讨论了长源液压件厂、东风汽车技术服务中心土地看护问题。

  长源液压件厂土地因规划用途暂不明确,无法申请收储,同时市相关领导要求该宗土地上树木需重点看护。东风汽车技术服务中心土地位Z较好,已经申请收储,中博会前公司曾在该地块临街路段搭建临时围墙,但在中博会后被推倒。因两地块均与原企业职工生活区连接,不能完全封闭,为防止职工居户及周边居民在土地上倾倒垃圾或乱搭建,建议将长源液压件厂拆除空地提供给长源公司停放大客车,场地和树木由该单位免费看管。对东风汽车销售服务中心土地通过辖区百邦服务中心或街道聘请专人进行看护。

  经讨论,会议同意资产部提出的建议。会议要求,同长源公司签订看护协议,明确约定土地及树木看护责任。

  四、会议听取了合钢集团库存物资处Z和合肥世贸设备资产处Z工作情况汇报。

  合钢集团公司为积极筹集改革成本,减少国有资产长期闲Z造成损失,拟将库存物资按评估价值232.08万元作为底价挂牌处Z。合肥世贸设备资产于2月份提交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处Z拍卖流标,需再次进行挂牌。鉴于按照国有资产处Z相关规定,以流标资产评估价的90%作为底价进行处Z仍然与市场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距,按照市国资委要求,根据合肥世贸设备资产具体情况,拟分批分期进行处Z,先期拟将印染和通用设备 3

  资产以评估价76.0195万元为底价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处Z。

  经讨论,会议认为,关于合钢集团资产处Z问题,合钢集团应按照市国资委第30号会议纪要要求,在审计评估的基础上,将清算资产通过市产权中心挂牌转让或拍卖,加快所属存续企业资产处Z工作进度。会议同意,合钢集团将库存物资以评估值232.08万元作为底价,按程序提交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处Z。同意先期将合肥世贸印染和通用设备资产以评估值为底价提交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处Z。会议要求,资产部负责对合肥世贸剩余设备资产进一步梳理分类,主动招商,尽快处Z,力争收益最大化。确实不能处Z的,申请报废处理。

  五、会议研究了合肥正创房地产公司民营股本退出事宜。

  正创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20xx万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5月经市国资办合国办[20xx]13号文批复,注册资本增加到5800万元,吸引民营资本加入并由民营资本绝对控股,公司出资比例减少至35%。正创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承担着公司所属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改造和拆迁安Z工作。变为民营企业后,继续承担并履行着国有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这与民营股本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经公司与正创公司民营股东协商,达成减少注册资本,民营股本完全退出的初步意向。

  经讨论,会议认为,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民营股本退出后,正创公司变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更有利于公司利用这个平台稳妥推进危旧房改造和拆迁安Z工作,关键是如何实现民营股本退出。经研究,会议明确正创公司民营股本退出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结合去年下半年和今年上半年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以及近阶段正创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由双方共同委托对正创公司重新进行审计评估。根据重新评估后的评估值,民营股东按照其权益比例退出股权。同时应与民营股东协商一致:鉴于税务部门正对正创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如检查结果需补交税款及罚款等应相应调整评估值。

  考虑正创公司资金状况,为保证正创公司在民营股本退出后正常运营,对民营股本退出的股权价值按下列方式支付:

  (1)股东陈定华向正创公司的借款及利息不再归还,冲抵应付股权款;

  (2)按重新评估后的评估值将鸣香苑商铺及车位冲抵应付股权款或用现金支付。

  (3)不足部分或超出部分,由正创公司或民营股东以现金补齐或退还。

  会议要求,由孙恺同志负责根据会议明确的意见,尽快形成文件报告市国资委。正创公司民营股本退出后,吴清理同志负责加快推进正创公司与合钢房地产公司、合肥工投工业地产公司整合工作。

资产处置会议纪要2

  大连大学固定资产仪器设备报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于20xx年6月2日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副校长由业诚主持,领导小组成员王国栋、张印才、齐春桥、邢玉臻、辛晏,专家组成员徐光辉、田维玲,管理部门王谢勇等列席参加了会议。

  会议听取了设备处关于我校第四次固定资产仪器设备报废情况的汇报。领导小组坚持资产管理原则按照相关程序,充分考虑资源再利用和我校实际情况,做出同意第四次报废仪器设备的决定;领导小组研究了造成不良资产的各种原因,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了相应处理意见,责成设备处与财务处完成后续工作;最后领导小组就我校资产管理工作忠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将会议主要精神纪要如下:

  一、第四次仪器设备报废工作情况简介

  仪器设备报废是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必然过程,也是优化实验室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与浪费,清理不良资产,提高资产效益,强化管理的重要环节。按照"大连大学固定资产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受大连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工作领导小组委托,设备处组织报废专家小组于20xx年3月7日开始,历时约3个月完成本次报废工作。共报废设备609台(件),原值人民币3286474。53元。

  领导小组一致同意专家组的意见,认为本次报废工作检验了我校资产管理工作水平,并对专家组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各部门的通力配合提出了表扬。

  二、整改意见

  针对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一致认为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明确原则,结合评估工作制定标准。

  1、严格遵守固定资产管理法规及报废审批制度和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处理学校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各个部门要继续坚持勤俭办学、充分利用资源的原则,做到物尽其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与浪费。同时使用部门要根据有关技术要求,对仪器设备严格管理,精心维护,及时维修,尽量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延长使用寿命,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与行政办公、生活服务中的作用。

  2、无论是学校经费还是自筹资金购买的仪器设备必须到设备处办理入库手续,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外单位捐赠的仪器设备应有捐赠协议,注明仪器设备名称、价格以及捐赠形式,且必须到设备处办理入库手续。避免资产流失和管理混乱。

  3、调转、租、借(包括对二级单位和学校内部门之间)仪器设备必须得到设备处批准,并且办理相关手续。

  4、管物人(或仪器设备使用人)在校内岗位调动、调离学校或长时间离校必须进行仪器设备交接。特别是校内人员岗位调动,要及时交接,到设备处更改领用人。

  5、丢失仪器设备必须在向保卫处报案的同时,向设备处报告所丢失仪器设备的详细情况。当事部门和管理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做出相应处理。若不处理将在以后限制该部门购进新设备,隐情不报加重处分。

资产处置会议纪要3

  12月3日下午,宋箭副院长主持召开学校资产报废工作会议,校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了会议,资产处王祥贵、潘咏梅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了资产处处长沈小璞关于20xx年度资产报废工作情况的汇报,与会人员对资产报废工作进行了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同意对电信学院、环能学院、管理学院、外语系和数理系五个系(院)上报金额共计肆佰陆拾陆万零壹佰玖拾玖元壹角叁分的资产进行报废处理,并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教育厅、财政厅。

  二、资产报废工作完成后,资产处会同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做好查找发票等后续工作。

资产处置会议纪要4

  20xx年1月31日,县委、政府常务副县长召集自治县固定资产投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县政府三楼会议室就20xx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超预算问题、修改《自治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如何进一步做好今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等事宜召开专题会议,现将会议情况纪要如下:

  一、会议听取了县发改委对《自治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一年来的工作汇报。同时,其他各成员单位也分别从查找超预算原因、完善《管理办法》等方面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

  二、会议分析了20xx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超预算的主要原因,主要是:①县发改委预算控制严格;②项目前期工作不细,设计与实地不符,有漏项;③为了少交项目前期费,项目法人单位在招投标时存在减少科目的行为;投标单位为中标,采取降价策略,工程开工以后,项目单位随意增加工程量;④由于20xx年物价上涨因素,造成工程原材料和人工工资上涨;⑤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管理不严造成工程超预算。

  三、会议决定:

  (一)关于20xx年固定资产项目超预算问题。

  按照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只因项目前期费、设计漏项、中介漏项和原材料价格、人工工资上涨等原因造成工程超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追究,并经复核无异议的,予以拨付剩余工程款;对因项目变更多、法人单位乱签字以及未按程序进行变更、项目法人单位管理监督缺位造成工程款超支的项目,由法人单位负责。

  县城建局、水利局、畜牧局要尽快对所属的项目因变更所增加的工程量进行复核。在复核未结束前,县财政只拨付已完成审计的项目的人工工资,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队负责监督工资发放。

  (二)关于20xx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问题。

  1、县发改委在下达投资计划时,要综合考虑设计变更、原材料涨价等因素,按照项目概算10%的增幅确定投资额。由项目法人单位、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基建股、政府采购办)、审计、中标(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共同议定审计价格。

  2、成立自治县合同审查小组,负责审查自治县项目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合同,县发改委负责拟定领导小组成员,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县委批准。

  3、项目法人方面。要切实履行好自身项目法人的职责,加强工程施工管理和监督。在今后工程施工合同中,要明确注明"在遇到设计变更等重大问题时,除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外,必须由项目法人本人签字盖章同意,由自治县合同审查小组批准后方可生效",同时,项目法人单位严禁乱出条子、乱盖章子,一经发现,造成的损失由签字、盖章人全部负责。因项目法人单位管理不善、把关不严,造成项目超支的,由项目法人承担全部责任。

  4、项目设计方面。在今后项目设计合同中,要明确注明"因设计单位的原因造成重大变更,由设计单位承担相应部分的责任,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如若因设计单位不负责任的设计造成重大变更,设计单位除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5、工程施工方面。中标单位在中标后(开工前)可对图纸提出意见;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图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对于确需变更的,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变更,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的变更(含累计变更超过5%的),需要提前1周向项目主管单位、监理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受理后,项目主管部门要在1周内给予请求变更方答复,答复要通过自治县合同审查小组研究批准后方可答复,否则费用自付;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变更。若因有关部门在1周内未及时答复,施工单位可按图继续施工。

  6、工程监理方面。在今后监理合同中,要明确注明"监理单位有义务对图纸进行审查,并对指出重大设计缺陷、避免严重经济损失、节约建设资金的监理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为节约资金的1%"、"工程设计重大变更时,监理单位的总监必须到场,亲自签字确认,否则视为无效;我县对甲方代表的签字不予认可"、"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签证要通过甲方同意,甲方要通过自治县合同审查小组书面批准,擅自根据施工单位意见乱签证的,一经发现,造成的损失由监理单位负责,并处以2倍的罚款,同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会议要求,20xx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对不够招标条件的项目采取若干小项目合并后打包招标的方式进行;要严厉查处将大项目分成若干小项目,逃避招标的行为。

  四、此会议纪要须经自治县固定资产投资领导小组全体人员签字,没有参加会议的领导在书面传阅后签署意见,全体表决通过,报请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

  参加此次会议并同意以上纪要的还有:……

资产处置会议纪要5

  时间:20xx年04月16日

  地点:调度楼四楼会议室

  参加人:牛正杰牛胜建宋福成孙震李建龙宋文雷杨东岳

  会议内容及议定事项:

  关于鱼仙山煤矿房屋拆除鱼仙山煤矿为我矿资源整合兼并矿井,20xx年资产评估后,设备材料均保留在鱼仙山矿区,且保留4人留守保护国有财产不被丢失,目前我矿已把遗留财产全部转运到盛泰矿区,鱼仙山矿区内只剩下破旧的房屋及构造物,由于房屋年久破损,墙面有大面积裂缝,屋顶也已破损,职工居住安全得不到保障,并有村民在鱼仙山煤矿破旧房屋内居住,前段时间房屋突然倒塌,幸好没有造成伤亡,并且雨季即将到来,房屋已经不起风吹雨打,为避免造成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决定把鱼仙山房屋全部拆除。

  附鱼仙山矿区房屋照片。

  与会人员签字:

资产处置会议纪要6

  5月26日,区委、常务副区长熊志伟在区政府二楼会议室主持召开古镇商业中心产权处置工作会议。区人大副主任彭文苹,区监察局石丽玲、财政局周国兵、审计局詹秋琴、国土局胡晶晶、房管局胡清泉、招管局洪建华、物价局江立新、规划局罗青、浪漫红公司李剑光参加会议,会议就古镇商业中心产权处置相关问题进行了研定,现纪要如下:

  1、会议听取了浪漫红公司古镇商业中心产权处置工作方案的汇报,会议认为,处置古镇商业中心资产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和促进全区商业发展。

  2、会议同意浪漫红公司关于古镇商业中心产权处置的方案,以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由浪漫红公司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区长工作例会研究。

  3、会议要求古镇商业中心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程序办理,竞价拍卖要符合市招管局相关要求,由区招管局做好工作指导,浪漫红公司负责完善相关手续。

  4、由浪漫红公司邀请中介机构对古镇商业中心进行资产评估,如该资产评估价格高于2200万元,以评估价格作为销售底价,如评估价格低于2200万元,以2200万元作为销售底价。

  5、请国土局、规划局、浪漫红公司就古镇商业中心进行土地分割,尽快办理土地证。

  6、因该地块尚有部分房屋未进行征收搬迁,会议同意岩寺老街照壁暂缓建设,中心前小广场地面铺装待搬迁完毕后再行施工。

资产处置会议纪要7

  6月15日上午10点30分,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主任同志在办事处二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了20xx年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分解会议,会议集中研究了目前我办固定资产投资面临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强调部署了下段工作,现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元—5月份,我办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完成13。1亿元,按照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固定资产投资既不只是工业专班的事,也不只是统计站的事,必须工业、农业、城建和平台建设、商业专班齐发力,围绕项目入库紧锣密鼓地做工作,至少提前半年时间备案,作为统计专班的协管员共同申报、密切关注完成进度,才能够确保我办50亿元的任务圆满完成。

  会议要求,各战线要顾全大局,精心组织,把工作做在平时,积极和发改委备案负责人对接,确保7月10日左右入库项目超过20亿元,力争达到25亿元。

  会议就有关问题形成如下意见:

  一、关于任务分解和项目来源等问题

  1、工业战线必须完成40亿元。项目来源包括扩规项目(二期)(顾大嫂、泡吧、远大、中粮、弘方科技等项目)和新建项目(天和堂、中博、宝珍香、巴拿米、宏硕等项目),必须保证按时按统计要求入库。

  2、商业战线必须完成40亿元。项目来源包括电商建园、富迪物流园、中和农产品大市场等物流项目,部分可作为商业项目的个体工商经营户等。

  3、城建与平台建设必须完成20亿元。项目来源包括道路管网建设、绿化亮化工程、土方回填和平整等。

  4、农业战线必须完成10亿元。项目来源包括农田小型水利建设、土地平整、道路桥梁、拆迁补偿、剅闸泵站的建设等。

  二、关于资料准备等问题

  1、亿元以上的企业营业执照;

  2、亿元以上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3、发改委的备案证或文书;

  4、亿元以上的企业公章;

  5、施工方的组织机构代码和符合统计要求的合同。

  三、关于任务完成奖惩办法

  1、年底完成任务50%以上的奖3000元的工作经费;

  2、年底完成任务100%以上的奖6000元的工作经费;

  3、年底完成任务低于50%的扣减战线相应的年终奖励分值。

  四、关于工作后续安排

  由丁达同志协助罗仁斌同志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每月召开一次工、农、城、商业四条战线的办公室主任会议,就项目的入库情况、实施情况和入库情况进行汇报,由何敏同志负责汇总报送给主要领导阅示。

资产处置会议纪要8

  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妥善公正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等单位,于20xx年l O月1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民商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相关审判庭的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主要问题取得了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审理此类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会议认为,此类案件事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关国有资产保护,事关职工利益保障和社会稳定。因此,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此类案件,并在审理中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全国法院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的监、控,从中央政策精神的目的出发,以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为依托,本着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确保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

  (二)坚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原则。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涉及企业重大经济利益。全国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识,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好此类纠纷案件,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事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 ’

  (三)坚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将法律条文规则的适用与中央政策精神的实现相结合,将坚持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平等保护等理念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相结合,正确处理好保护国有资产、保障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妥善合理,确保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统一,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

  (四)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为了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平衡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国家的政策精神,澄清当事人对法律和政策的模糊认识。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尽最大可能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人民法院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进行妥善公正的审理。

  二、关于案件的受理

  会议认为,为确保此类案件得到公正妥善的处理,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及《纪要》有关规定精神涉及的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良债权已经剥离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又被转让给受让人后,国有企业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仍向原国有银行清偿的,不得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国有企业债务人在对受让人清偿后向原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国有企业债务人不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向原国有银行清偿的,可以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受让人向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让人在对国有企业债务人的追索诉讼中,主张追加原国有银行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纪要》发布前已经终审或者根据《纪要》做出终审的,当事人根据《纪要》认为生效裁判存在错误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

  (二)债权人向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的;

  (三)债权人向已列入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总体规划并拟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的;

  (四)《纪要》发布前,受让人与国有企业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履行完毕,优先购买权人或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

  (五)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以不良债权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的;

  (六)国有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享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政策的国一有森工企业不良债权而引发受让人向森工企业主张债权的(具体详见《天然林资源保护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免除申请表》名录);

  (七)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中,国有企业债务入不能提供相应担保或者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三、关于债权转让生效条件的法律适用和自行约定的效力

  会议认为,不良债权成立在合同法施行之前,转让于合同法施行之后的,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应适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自行与债务人约定或重新约定诉讼管辖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中订有禁止转售、禁止向国有银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构等追偿、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等要求受让人放弃部分权利条款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条款有效。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债权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或者禁止转让主债权约定,对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转让没有约束力。、

  四、关于地方政府等的优先购买权

  会议认为,为了防止在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恂非国有金融机构法人转让不良债权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确定后,单笔(单户)转让不良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通知国有企业债务人注册登记地的优先购买权人。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转让不良债权的,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同一辖区,应当通知该辖区的优先购买权人;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不同辖区,应当通知主要债务人共同的上级行政区域的优先购买权人。

  按照确定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上述优先购买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收到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予购买或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就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做出书面答复,或者未在公告确定的拍卖、招标日之前做出书面答复或者未按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的规定时间和条件参加竞拍、竞标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纪要》发布之前已经完成不良债权转让,上述优先购买权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主张优先购买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国有企业的诉权及相关诉讼程序

  会议认为,为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在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中,国有企业债务人以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损害国有资产等为由,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同一人民法院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国有企业债务人不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国有企业债务人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中止审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被受理后,两。案合并审理。国有企业债务人在二审期间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中止审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被受理且做出一审裁判后再行审理。

  国有企业债务人提出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被受理后,对于受让人的债权系直接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受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受让人列为案件当事人;如果受让人的债权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给其他受让人后,因该受让人再次转让或多次转让而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该转让人以及后手受让人列为案件当事人。

  六、关于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和可撤销事由的认定

  会议认为,在审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重点审查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受让人的适格

  性以及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二)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涉及国防、军工等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情形的;(三)与受让人恶意串通转让不良债权的;(四)转让不良债权公告违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五)实际转让的资产包与转让前公告的资产包内容严重不符,且不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六)根据有关规定应经

  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但未经评估的;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与债务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债务人、以及三方之间恶意串通,低估、漏估不良债权的;(七)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处置,但未公开招标、拍卖的;或者公开招标中的投标入少于三家(不合三家)的;或者以拍卖方式转让不良债权时,未公开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的;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的;(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或者备案、登记手续而未办理,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能办理的;(九)受让人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十)受让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十一)存在其他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转让情形的。

  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后,国有企业债务人有证据证明不良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者已经全部或部分归还而主张撤销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后,受让人可以请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七、关于不良债权转让无效合同的处理

  会议认为,人民法院认定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后,对于受让人直接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通过再次转让而取得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转让人、转让人与后手受让人之间的系列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受让人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数额应以受让人实际支付的价金之利息损失为限。相关不良债权的诉讼时效自’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转让不良债权中出现单笔或者数笔债权无效情形、或者单笔或数笔不良债权的债务人为非国有企业,受让人请求认定合同全部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转让人之间的资产包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请求认定已履行或已清结部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尚未履行或尚未清结部分无效,并判令受让人将尚未履行部分或尚未清结部分返还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再向受让人返还相应价金。

  八、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和相关证据的审查

  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审查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时,要加强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转让标的、转让程序、以及相关证据的审查,尤其是对受让人权利范围、受让人身份合法性以及证据真实性的审查。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中经常存在诸多限制受让人权利范围的条款,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受让人向法庭披露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以证明其权利合法性和权利范围。受让人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受让人拒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在对受让人身份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等方面存在合理怀疑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时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但人民法院不得仅以不良债权出让价格与资产账面额之间的差额幅度作为引起怀疑的证据,而应当综合判断。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修改缔约时间和债务人还贷时间以及产生诉讼时效t中断证据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制裁。

  九、关于受让人收取利息的问题

  会议认为,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入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出让入在向受让人返还受让款本金的同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十、关于诉讼或执行主体的变更

  会议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合同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主体或者执行主体。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请求变更受让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通过诉讼继续追索国有企业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裁判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履行相互返还义务时,麈炊不良。债樱最终受让人舞、始逐与前手相互返还,直至完成第一受让人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相互返还。后手受让人直接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张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并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一、关于既有规定的适用

  会议认为,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

  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受让人受让不良债权后再行转让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但受让人为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孱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剧公司除外。

  国有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的规定,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通知或公告的,该公告或通知之日应为诉讼时效的实际中断日。上述公告或者通知对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发生同等效力。

  十二、关于《纪要》的适用范围

  会议认为,在《纪要》中,国有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以及国有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通过组建或参股等方式成立的资产处置联合体。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不良债权转让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和商业性不良债权的转让。政策性不良债权是指1 999年20xx年上述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家统一安排下通过再贷款或者财政担保的商业票据形式支付收购成本从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商业性不良债权是指20xx年至20xx年上述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从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

  《纪要》的内容和精神仅适用于在《纪要》发布之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涉及最初转让方为国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相关案件。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纪要》。

  会议还认为,鉴于此类纠纷案件具有较强政策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难度大、涉及面广或者涉及社会稳定的案件,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必要时也可以请示上级人民法院。在不良债权处置工作中发现违规现象的,要及时与财政、金融监管部门联系或者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发现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向有关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或者案件线索。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的监督指导,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发布案件指导,依法妥善公正地审理好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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