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委托开发合同
甲方: 乙方: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发建设 小区,并运作经营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项目概况(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
1、地块名称: 地块( 土资挂 号宗地)系 年 月 日 国土资源局公开挂牌竞拍地块,该地总积 ㎡,中标地价 万元整, 2、项目位置及四至: 。 四至为:北至 ,南至 ,东至 ,西至 。 3、现己经由甲方出资受让了上述土地,并与 国土资源局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编号: ),并支付了土地出让款人民币 万元,
3、项目用地:规划总用地 平方,规划净用地约 平方(具体面积和容积率以批准的用地规划为准。)
4、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以上具体以双方确认并经规划许可的设计、施工图纸为准。)
第二条 项目委托
鉴于乙方具有房地产开发及项目管理的丰富经验,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和管理能力,甲方经多方考察,甲方全面委托乙方代为开发本项目。乙方同意接受委托,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完成本项目。
第三条 委托的内容和方式
1、本项目的全部投资由甲方向银行申请贷款。
2、本项目所有政府批准文件及征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协助。
3、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本项目建设开发(包括勘探、规划、报建、招投标、工程建设管理、销售手续办理、售房合同签订、产权证办理以及后期配套等)的全过程管理。
4、甲方负责对本项目设计、施工方案的审定。对施工、监理工作、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协调,参加项目工程例会。 5、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甲方有权参加乙方和施工单位组织的工程例会,原则上每月应召开一次以上工程例会,通报工程进度、及时协商、解决本项目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6、本项目类型属于商住两用,第一层为商铺,用于经营商铺;第一层以上楼层为住宅楼, 用于销售商品楼。
7、项目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后,二层(含二层)以上住宅楼由甲方销售商品房,一层所有商铺由乙方规划经营商铺项目。
第四条 项目核算及资金管理
1、本项目从取得土地开始的各项成本、税费及投入由乙方独立核算,乙方独立建帐。因本项目所产生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由乙方承担。
2、项目总投资最后由甲乙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决算机构审定。 3、项目所需资金由甲方以土地抵押给银行贷款。
4、乙方为开发本项目应设立项目专户,专门用于本项目资金往来收付。
5、项目开始后,由项目专户直接向土地部门、施工单位、供货单位、规费收取单位等相关机构支付,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项目资金实行封闭管理,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6、甲方对乙方项目专户资金的使用情况享有监督权,可以随时审查项目专户资金流向,如发现有项目资金挪用情况的,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五条 项目开发管理
1、甲方成立项目领导组,并确定具体项目联络人员;
2、乙方需就本项目建立专门项目管理队伍。由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员负责,并配备技术负责人,土建、给排水、暖道、电器、造价等专业人员,人员数应满足本项目开发管理需要。
3、乙方应制定本项目开发方案,推进项目进程一。待本项目详细规划批准及户型方案确定后,制定开发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工程进度计划、开发各工作节点计划控制、开发成本测算及控制、工程质量控制、配套工程实施计划等方案。
4、甲乙双方确定例会制度,研究解决项目开发过程中遇到的各项问题,并做好工作安排。
第六条 项目权属
1、本项目的所有住宅楼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自行支配,乙方无权销售本项目住宅楼。
2、乙方应当与相关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和担保协议,配合甲方符合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手续。
3、本项目规划建设的一层商铺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自主经营商铺项目。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所有政府批准文件及手续,包括土地补偿、折迁、安置等工作,由甲方进行办理、乙方协助。
2、以担保方式协助乙方全部项目开发资金的筹集和投入,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各项工程费用和税金。
3、参加本项目项下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招标工作,设定招标条件。监理单位由甲方负责选聘。
4、审查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施工图,及工程施工预算与决算及费用支出。
5、负责项目建设主供应材料(如门窗、电梯等)的选定和交房标准的制定。
6、有权查验工程的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检查施工质量、发现质量问题和其他问题及时反馈给乙方。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组织本项目用地范围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拆迁、拆除及地上种植物等砍伐、移位等。
2、协助甲方办理本项目用地、立项、报建、规划、施工许可等工程施工必备的手续。
3、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报送施工图审查、消防审查,办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采购的公开招标。
4、组织工程竣工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
5、负责按照约定的`工程进度组织施工,保证所建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有关规定。
6、负责对本项目项下工程竣工验收时,同期完成各项公共建筑、市政设施配套(具体包括供电、煤气或天燃气、供暖、供水、排水、消防、庭院硬化、绿化、道路照明、有线、通讯、宽带等配套),具备使用条件。
7、负责乙方现场人员工资福利和日常办以费用。
8、乙方对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安全施工、责任事故和侵权承担法律责任。
9、协助甲方协调政府部门及周边四邻关系。
第九条 建设开发进度工期
本项目开发进度为 年,从取得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协议,应按委托费用总额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若甲方违约逾期支付项目工程款等,致使项目开发延期的,由甲方自行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3、若乙方非因甲方原因而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每逾期一日按购房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
4、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程累计停工三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若乙方擅自挪用项目专户资金的,除及时补回被挪用资金外,还应按挪用金额的2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如遇双方解除合同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本项目过户至甲方指定的其他开发商,接手的开发商无需向乙方支付项目及土地转让费,但甲方应按乙方完成的工程进度支付相应委托管理费。
7、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双方解除合同的,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8、房屋交付使用后,出现的工程质量和水电暖供应等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修理、更换等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如本合同各方就本合同之履行或解释发生任何争议的,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向宝安区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适用该会之《仲裁规则》,仲裁裁决书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 其他事项
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因政策因素导致该项目停建,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等致一方违约的,另一方不予追究违约责任。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及补充协议中未约定的事项,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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