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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案的答辩状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案的答辩状,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答辩人:XXX,男,XX岁,无职业,现住XX市XX街北段。
因白银才诉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 再审申请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从答辩人所举的证据:房屋拆迁协议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均能够证明答辩人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为XXX,再审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对争议的房屋具有所有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产权证的为房屋所有权证明,并且,对于答辩人所兴趣的国家机关出具的行政文件,其证明力高于一身的证据的证明力。能够证明争议房屋所有权人为XXX而非再审申请人,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二、答辩人是与XXX、XXX之间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XXX只是代理XXX与答辩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代理行为中代理人是否具有完全行为不影响合同效力。并且,本案中XXX并没有主张XXX的代理行为不成立或无效。原告主张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且,XXX、XXX及白银才系为同一家庭组成人员,XXX与答辩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构成靓代理,答辩人有理由想念其享有相应的处分权。
三、答辩人与XXX、X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XXX、XXX对于本案所争议的房屋具有继承权,即具有所有权及处分权。房子是申请人与妻子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其妻子去逝后,申请人与其妻子共同的子女XXX、XXX对本案争议房屋具有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本案被申请人XXX、XXX对争议的房屋具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利。
2、处分争议房产时被申请人XXX已满十六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经其姐姐XXX同意及处分自己具有所有权的行为为有效的行为。
3、本案申请人主张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告XXX于都003年与答辩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至起诉时已长达七年之久而申请人在这三年已经知道XXX、XXX将争议房屋出场给答辩人的事实,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知道之日起超过两年没有主张权利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4、答辩人购买争议房屋时是与XXX、XXX共同协商后达成的协议,当时是XXX将有关争议房屋的所有手续交给答辩人的,当时是XXX、XXX共同搬家的。
5、答辩人购买房屋的行为为善意取得,答辩人在与被申请人XXX、XXX交易时并不知XXX未满十八周岁及所售房屋还有其他共有人的事实,有中间人王树才为证。合同签订后冷门人交付了合同价款,被申请人XXX、XXX交付了房屋,双方房屋买卖行为已经完成。答辩人一直居住至今。答辩人已经善意取得了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对于申请人的损失其可向共有人XXX、XXX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依法维护原判并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XXX
20xx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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