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场买卖合同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为搞活经济,田林县平塘乡同祥村同塘屯马厂坡的泰顺石场的承包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提供石场的生产机械设备组织人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乙方负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许可等一切生产有关的'证照,费用由甲方负担,由甲方实报实支,营业执照等证件由甲方保管,甲方以泰顺石场的名号对外经营,乙方不得干扰甲方的承包经营。
3、承包期限:从即日起到2010年6月30日止。
4、承包金,甲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3万元承包金给乙方,以后每年承包金为5万元,甲方在每年的5月1日前支付当年的承包金,如拖延支付,乙方有权阻止乙方继续承包,并扣押甲方的机械。
5、甲方做到安全生产,在承包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乙方不负责。
6、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必须交清全部三年的承包金后,方可拉走机械,否则乙方有权扣押甲方的机械充抵承包金。
7、甲方生产出来的石块、碎石由甲方自行销售。
8、石场的一切财产(包括生产出来的石块、碎石)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甲方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和债务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二0xx年十月七日 二0xx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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