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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机具买卖合同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天津市农机具买卖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开、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农机具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所购农机具基本情况单位:_____元
农机具名称_____
产地_____
品牌_____
规格型号_____
数量_____
单价_____
总价_____
备注_____
合计_____(大写)
第二条质量标准:
每件农机具应符合《产品质量法》,达到《使用说明书》中明示的执行标准,或不低于样品同等质量。
第三条交货:交货方式为(□出卖人送货□买受人取货)
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第四条验收:对于农机具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材质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异议期为出卖人交货后日内,异议经核实,出卖人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种方式支付价款。
(一)签定合同时,买受人支付(定金/预付款)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20%),货到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二)__________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违约责任:
1、农机具产品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出卖人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受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2、出卖人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受人支付迟延部分价款%的违约金;迟延交货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受人还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已收取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部返还,但买受人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
(二)买受人违约责任:
1、买受人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出卖人支付迟延部分价款%的违约金;
2、买受人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已支付定金的无权要求返还。
第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消费者协会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出卖人应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条本合同未定事项,按照《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或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买受人(章)_____出卖人(章)_____
住所:_____住所:_____
联系方式:_____联系方式: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
签订时间:_____签订地点: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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