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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合同范本与常见问题
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拓展阅读:个人借款常见法律问题
一、个人借款的法律特征
1.个人借款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或者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个人借款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借款双方是否形成借款关系以及借款数额、借款利息、借款期限等取决于借款双方达成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3.实际支付借款是个人借款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双方间是否形成借款关系,除对借款数额、利息、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款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个人借款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合法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个人借款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可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二、个人借款形式引发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代写论文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依据法律的规定,个人借款合同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按照是否有借据可分为口头借款和书面借款两种基本形式。虽然口头形式有简便易行的特点,是当事人之间较为熟悉的借款合同。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出借人正是出于情面考虑,因为金额小、期限短、关系熟,一般不让借款人出具借据,往往是“君子协定”,这极易为日后产生纠纷埋下隐患。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虽然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仅以口头的方式约定借款及利息,但双方都承认借款一事的,是可以确认借款关系存在的。而一旦出现借款人到期不自觉清偿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借款人一般会因为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借款及利息事实,提起诉讼后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建议在进行个人借款选择合同形式时,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点,借款双方最好签订书面合同或让借款人写借据。第二点,合同的内容要明确,尽量把借款人的信息记录完备,尤其身份证号码一定要注明。同时写清楚借款金额、用途、利率、币种、还款时间等内容。第三点,双方应签字画押,各执一份,妥善保管。第四点,除了订立借款协议外,在实际交付借款时,借款人一定还要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证明已按照合同约定收到钱款,借款的行为已经完成。第五点,必要时可到公证处公证。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时便有据可查,易于举证,便于分清责任。
三、借款利息约定引发的法律问题
借款一般来说都会有一个成本的问题,因为资金存在银行会有利息收入,要是借给朋友同事,如果是去做生意,可能也会考虑要借款人支付一定的利息。对于出借人来说,一时的碍于情面,在借款时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没有约定利息,将会让自己的利益受损,不仅白帮了借款人的忙,自己还平添利息的损失。因此在个人借款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就是利息。
1.涉及认定利息支付的法律问题。鉴于这种个人之间的借款常常发生在相互熟悉的人之间,具有互助性质,因此是否需要支付利息,法律上没有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完全取决于借款合同的约定,既可以支付利息,也可以不支付利息。例如张某与刘某是关系很好的同事,刘某在电话上向张某说欲借款1万元并付利息,张某同意了。见面付钱时,刘某打了借条但未将利息写上,还款时刘某否认约定了利息,双方起了争执。这种书面约定借款,但对利息无约定而发生的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也就是说出借人在合同里面不写利息的话,就视为自动放弃了。借款人没有利息的支付义务,只返还本金就可以了。
2.涉及借款利率约定是否合法的法律问题。前面讲到个人借款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不支付利息。如果约定支付利息,就会涉及到利率的问题。个人之间的借款有时会因为利率过高而发生纠纷。例如2000年1月,李某因开饭店向王某借款3万,月息2分,约定同年9月还本付息。双方就具体事宜签订了协议。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李某答应还款,但不愿按约定支付利息,认为借款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属于违法的高利贷。王某索要利息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借款合同的利率不能由借贷双方随意约定,只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利率才能受到保护,一旦认为是民间放高利贷的行为将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见,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内不为高利贷,受法律保护;超过此限度的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22条规定:“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结合本案,李某为开饭店借款属经营性借贷,月息2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为7厘,不到3倍,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四倍的限度。不属于高利贷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3.涉及借款复利计算及利息能否预先扣除的法律问题。所谓计算复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利滚利”、“驴打滚”,是指将利息滚入本金,再生利息。例如,借款数是3000元,第一个月的利息是60元,第二个月的本金就变为3060元。如果允许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或者允许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那么借款人实际支付的利息就会高于约定的利息。这是一种对于借款利息的变相提高,对借款人来说明显是不公平的,法律严禁这种做法。《意见》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另外,个人之间的无息借款,如果约定了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意见》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四、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
借款不同于赠与是需要归还的。从法律上讲,这种借仅仅只是使用权或处分权的暂时转移,而不是所有权的转移。因而,出借人向贷款人借款后,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个人借款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在借款时往往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或者约定的还款期限到了,借款人不能及时归还,出借人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讨债”。孰料,一些无赖之徒正好钻了这个空子,采取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债务。他人借钱不还,起诉他有时效限制吗?在借款时如果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意见》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法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明确还款日期的借款关系,作为出借人随时可以向借款人主张要求他还款。今天借的,明天就可以找他要回来。当然要给人家适当的通知,给一个宽限期,归还得有一个合理的期限。出借人向借款人索要,在借款人不还款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诉讼等救济方式。
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到期后借款人不偿还债务的,出借人要积极主动向借款人索要。因为这个时候如果向借款人主张债权,就会涉及一个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也就是说,借款到期,出借人要及时催收,如借款人逾期不还,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两年内,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还款最后期限届满后的两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必须向借款人索要借款;否则,两年过后,法律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除非对方自愿还你的钱,则另当别论。既然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当事人理当重视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诉讼时效过期丧失胜诉权。另外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中断可以使此前已经计算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为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所以当事人除了在诉讼时效内积极行使权利外,还可以利用法律的规定,巧妙的延长诉讼时效,让自己有更为充足的时间来维护合法权益。所以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第一次索要应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内即诉讼时效届满前。可以通过单方面地邮寄挂号信、发送传真、订立新的书面还款协议、要求借款人做出书面还款声明等方式,还可以使用公证或者有其他证人证明的形式。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日后起诉因无证据证明在诉讼时效内行使过请求权而丧失胜诉权。另外通过起诉的手段也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诉讼时效内起诉请求法院予以保护的时候,诉讼时效也会中断,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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