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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管理规定说明
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员工的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员工,每位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遵守和宣传本制度。
3.管理规定
3.1公司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六(可根据情势进行调整),工作时间:8:15~18:00。工休时间:10:00~10:10(上午),15:00~15:10(下午)。
3.2出勤状况报告:
每日开始上班一小时内人力资源部负责统计该日的员工出勤状况。主管以上的人员、业务工程师未出勤的,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
3.3打卡规定:
3.3.1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上下班打卡截止时间为8:30分之前,18时之后。员工应提前15分到公司做好上班准备。加班按实际出勤打卡。
3.3.2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或由他人代打卡,第一次违犯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各处罚款30元,第二次违犯此条规定者通报批评,并罚款50元,第三次违犯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做开除出公司处理。
3.3.3员工因公事外出未能打卡者,须在当天由部门经理签名核实,逾期无效。
3.3.4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签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3.3.5员工于上班时间,因公外出,应向本部门主管说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因私外出凭核准完毕的《请假单》。
3.3.6上午上班打卡后不得再到厨房用早餐,违者第一次以迟到10分钟论处,第二次违者处罚款30元,第三次通报批评,并处罚款50元,当月超过四次的以除名处理。
3.3.7忘记打卡者,需由部门主管证明,人力资源部在打卡机上补签。每月累计不得超过2次,超出者每次罚款5元。超过五次的,每次罚款100元。
3.3.8人力资源部不定期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各员工互相监督。
3.4请假
3.4.1请假应当向主管陈述理由,征得同意,在人力资源部办妥手续后方可离开,否则以旷工论处。因病或急事不能提前请假者,必须于当天亲自或委托他人电告主管,并于上班后补办手续。凡未请假或未被准假而缺勤者以旷工论。
3.4.2无故旷工半日者,给予一次警告处分,并给予记过一次处分;无故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者,扣除当月工资,给予除名处理。
3.4.3员工因公出差,须事先提前一天填写出差登记表,核准后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3.4.4请假天数的核准权限如下:
职别期限核准
部门经理、主管、工程师1天以内副总经理
1天以上总经理
部门员工1天以内人力资源部经理
1天以上总经理
操作工1天以内部门主管
1天以上副总
注:请假的员工须由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才能上报核准。
3.5.迟到、早退
上班迟到、下班早退处罚规定:
3.5.1超过3分钟以上、10分钟以下的扣1小时的工资,当月累计超过20分钟以上、29分钟以下的加扣4小时的工资;
3.5.2一个季度内累计达到30分钟以上、39分钟以下的,给予上板警告处分,并处罚一个月的工资。超过40分钟的,处罚一个月的工资、并予辞退。
3.6加班
3.6.1因工作安排加班,加班后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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