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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养殖基地建设方案
为了确定工作或事情顺利开展,常常需要提前准备一份具体、详细、针对性强的方案,方案属于计划类文书的一种。我们应该怎么制定方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生猪养殖基地建设方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为了促进全县规模化生猪养殖有序快速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220号)和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茶叶生猪烤烟中药材蔬菜五大产业及蚕桑后续产业的决定》([20xx]3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规模化生猪养殖供地原则
1、企业和个户规模化生猪养殖所需用地,必须符合xx县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xx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xx县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2、鼓励企业、个户规模化生猪养殖时充分利用乡(镇)村办企业闲置土地、废弃地、空闲地、原有宅基地、空置房屋、圈舍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3、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二、规模化生猪养殖供地政策
1、企业生猪养殖在200头以上,个户生猪养殖在20头以上的,经县农业主管部门对其养殖数量、投资金额、建筑结构、供地面积、圈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和管理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建设规模进行审核备案后视为规模化养殖。
2、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生猪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生猪养殖需用地的,实行分类管理,圈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纳入年度用地计划予以安排。
三、规模化生猪养殖的供地程序
1、申请规模化生猪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后,向县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申请内容应载明用地位置、范围、地类、面积、投资额度、圈舍结构、使用年限等情况。同时向县城建部门提交规划选址报告,符合城建选址规划及用途的,由城建部门下达选址意见。
2、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生猪养殖的,经县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国土所要现场踏勘,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持相关申报材料到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拟由用地企业或个人要按规定应与当地村民委员会签订复耕保证书,缴纳土地复耕保证金,届时按要求恢复成耕地。新建选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3、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生猪养殖的,经县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乡镇政府、辖区国土所和县国土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持相关材料到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要按有关规定签订复耕保证书,缴纳土地复耕保证金,届时按要求恢复成耕地。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规模化生猪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生猪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
四、规模化生猪养殖的服务措施
1、兴办规模化生猪养殖的企业或个人,应拿到乡镇、农业、城建、国土部门的书面备案同意用地文件后,方可用地。
2、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国土、城建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完善相关制度规定,确保规模化生猪养殖健康有序发展,为企业和个户服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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