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

时间:2024-03-11 09:05:52 泽彪 方案 我要投稿

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通用13篇)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扎实开展,常常需要提前制定一份优秀的方案,方案是有很强可操作性的书面计划。写方案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通用13篇)

  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 1

  一、指导思想

  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要指示精神,推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坚持陆海统筹、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建立健全属地负责、协同共治、上下联动、河海兼顾、梯次推进的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机制。通过全域入海排污口规范整治,系统提升沿海地区截污纳管能力、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和地表水体综合治理能力,有效管控陆源污染物排海。维护海洋水生态安全,确保进海洋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协作共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承担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根据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排污口整治工作。

  (二)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以排查、监测、溯源过程中发现的潜在环境风险和环境问题为导向,优先把群众反映强烈、对海洋环境影响大的排污口作为整治重点,把排污问题有没有解决、环境质量会不会改善、人民群众是不是满意作为衡量整治工作成效的标准。

  (三)分类施策,标本兼治。根据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落实各类入海排污口整治责任,实施分类整治;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把排污口整治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综合环境整治、黑臭水体治理、生态修复工程等工作结合起来,系统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四)分批推进,长效监管。坚持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避免急于求成、简单粗暴等“一刀切”行为。坚持入海排污口整治和常态化监督管理相结合,逐步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海排污口长效监管制度体系。

  三、整治范围

  生态环境部交办的渤海入海排污口清单和现场溯源后新增入海排污口。

  四、工作目标及时间安排

  在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制定“一口一策”的整治实施方案。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入海排污口分类命名并编码;20xx年10月15日前,各县(市)区、园区完成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入河(海)排放口管理平台“一口一策”方案填报工作;20xx年12月15日前,完成标志牌树立及整治方案中确定的年度整治任务。20xx年底10月底前,基本完成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20xx年底前,建立入海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的入海排污口管理体系,入海排污口水质水量排放状况有效改善。

  五、工作任务

  (一)动态更新排口台账

  按照《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试行)》(环办执法函〔20xx〕718号),将生态环境部正式交办的入海排污口和现场排查溯源后新增的所有入海排污口进行分类、登记,并统一命名、编码,为每一个入海排污口建立规范、统一的“身份证”;规范入海排污口类型、名称和编码等台账,将每一个入海排污口排查信息、监测、溯源及整治情况进行登记,予以实时更新,实施日常动态监管。

  (二)制定“一口一策”的整治实施方案

  在前期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营口市入海排污口问题清单及分类整治要求(附件1),以问题为导向,因地制宜制定本辖区入海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落实各类入海排污口整治主管部门、责任主体及责任人,明确每个排污口的整治方向、整治标准、整治措施、具体措施、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20xx年10月15日前完成入河(海)排放口管理平台填报。

  (三)统筹推进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承担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各级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类落实入海排污口整治责任主体,分工到部门,落实到区县,建立健全“政府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协作、权责清晰”的管理机制,共同推动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整治任务。

  (四)实施整治销号和调度制度

  各县(市)区、园区按照入海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要求(附件2),整治完成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于每月23日前,通过入海排污口管理平台上报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直至所有整治任务全部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实行整治进度月调度、季通报制度,对于工作不力、进展严重滞后的县(市)区,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市直其他相关部门每季度按照职责分工对各类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开展督导检查,重点针对整治方案中确定的具体整治措施、整治时间和阶段性整治目标完成情况,确保整治进度和质量。

  (五)打造示范工程,总结整治成效。

  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辖区内入海排污口类型和分布特点,遵循“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的原则,打造、优选一批入海排污口整治示范工程。通过典型示范工程,为其他地区提供经验和样板,以点带面提升整体整治工作水平。

  对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年度总结报告,重点对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示范工程进行总结,固化成熟经验做法,指导后续整治工作。同时,制定下一年度具体整治计划,持续推进整治工作。20xx年12月10日前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六)逐步规范入海排污口长效监管

  按照生态环境部《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和《辽宁省入海排污口整治指导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统一组织设置标志牌,接受社会各界日常监督。20xx年12月底前完成。

  按照《辽宁省入海排污口备案管理规定(试行)》(辽环函〔20xx〕130号)的有关要求,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入海排污口予以备案,纳入入海排污口管理,实施严格监管。逐步完善入海排污口执法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制度。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坚决取缔违法违规排污口,严厉打击“昼伏夜出”、“借雨排污”、“偷排超排”、“一年排一次、一次顶一年”违法行为。对环境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各类型入海排污口分别按照适当比例开展监督性监测,重点排污单位排污口需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鼓励未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的入海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不断提升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水平。

  六、职责分工

  沿海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承担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全力做好人员、资金保障,带动社会治理投入。建立政府牵头多级联动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分工协作,切实扛起排污口整治的主体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各司其职,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推进。对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县、乡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全力推动整治工作落地落实,确保高质量完成整治任务。

  市生态环境局统筹负责指导工业企业排污口和其他排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制定实施方案,统一工业企业排污口和其他排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制定实施方案,统一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

  市交通运输局统筹负责指导港口码头排污口(渔港码头除外)的整治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制定实施方案,统一港口码头排污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

  市水利局统筹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沟渠、河港(涌)、排干类排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制定实施方案,统一沟渠、河港(涌)、排干类排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

  市农业农村局统筹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园区农业农村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中渔港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园区制定实施方案,统一农业农村排污口和渔港排污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市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开展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加强组织协调,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分工协作,统筹各方力量,切实扛起排污口整治的主体责任。做好跟踪调度和督促检查,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任务。

  (二)落实各方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

  (三)完善制度体系。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积极探索,科学谋划,充分利用湾长制、河长制进一步完善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机制,探索制定适合本辖区实际的差别化政策措施。立足实际,切实解决排污口突出问题,推动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制度体系和日常监管体系。

  (四)做好资金保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园区财政部门为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相关责任单位要做好排污口整治的项目经费预算,将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经费预算,切实保障排污口整治工作的经费需求。

  (五)加强舆论宣传。沿海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以及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对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益组织、社会公众举报身边的排污口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 2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立行立改与长效整治相结合、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衔接,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切实解决污水直排、偷排漏排、混接混排、肆意排污等突出问题,加快补齐监管短板、堵塞排污漏洞,落实入海排污口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入海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改善入海排污口排放状况,推动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

  (二)整治范围。在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梳理出来的庄河市入海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清单(详见附件1)中列出的纳入各类及各年度整治计划的入海排污口。

  (三)整治原则。整治工作要坚持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对能够立即解决的问题,立行立改,不等不靠,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整治;对涉及管网建设、河港治理、生态修复等需要整治时间的入海排污口,要实事求是,尊重客观规律,明确阶段性整治目标,由易入难,分步实施,坚决杜绝整改“一刀切”,避免一关了之,持之以恒整治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于非法设置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要进行规范化整治或依法进行取缔。

  (四)时间安排。20xx年底前,完成161个入海排污口整治目标任务;20xx年底前,完成剩余29个入海排污口整治目标任务,确保取得显著成效,解决一批突出问题,基本完成全市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20xx年底前,初步建立较完善的入海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的入海排污口管理体系,入海排污口水质水量排放状况有效改善。

  二、建立整治责任制

  (一)落实责任主体。庄河市政府承担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协作、地区配合、权责清晰”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部门和地区分工。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区按照职责分工统筹负责不同类型的排污口整治工作,指导各治理单位,统一相关排污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进行整治验收。具体分工:

  庄河生态环境分局统筹负责指导工业企业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其他排口的整治工作。

  市财政局统筹负责资金保障工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为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切实保障排污口整治工作的经费需求。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统筹负责指导港口码头排污口(渔港码头除外)的整治工作。

  市水务局统筹负责指导沟渠、河港(涌)、排干类排口的整治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统筹负责指导农业农村畜禽养殖排污口、种植业排口的整治工作。

  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统筹负责指导农业农村水产养殖以及渔港码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北黄海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统筹负责指导区内排污口整治工作。

  各沿海乡镇(街道)配合协助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对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各沿海乡镇(街道)做好相关入海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三、落实整治任务

  (一)建立排口台账。结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前期对全市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和溯源结果,梳理问题清单,对每个入海排污口存在的问题进行逐项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列出整治对策,形成庄河市入海排污口整治的“一口一策”清单,建立入海排污口整治台账。重点落实各类排污口整治的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明确每个排污口的整治要求、具体措施、整治目标、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

  (二)统筹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根据入海排污口类型,相关主管部门牵头,按照“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要将排污口整治与产业结构调整、流域综合整治、黑臭水体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入海排污口整治,系统提升沿海地区截污纳管能力、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和地表水体综合治理能力,有效管控陆源污染物排海。

  其中刺参水产养殖排污口的整治要按照大连市《刺参养殖池塘水污染物预防与控制要求》(DB2102/T 0048-20xx)标准来执行,依据排放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刺参养殖池塘尾水水质排放控制标准分为两级:

  一是刺参养殖池塘尾水排放入GB3097-1997规定的第二类海域,尾水排放按一级标准执行;

  二是刺参养殖池塘尾水排放入GB3097-1997规定的第三、四类海域,尾水排放按二级标准执行。

  (三)纳入备案监管。对确需设置且符合备案条件的入海排污口,经过科学论证后,提交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予以备案,同时纳入庄河市入海排污口管理,实施严格监管。

  (四)建立整治进展调度制度。自20xx年5月起,建立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月调度及分析制度。各整治责任单位于每月20日前将整治进展情况报庄河生态环境分局,庄河生态环境分局更新汇总庄河市入海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台账,统一上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直至所有整治任务全部完成。

  (五)总结入海排污口整治成效。各整治责任单位对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年度总结报告,尤其是对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具体整治措施予以校验,固化成熟经验做法,指导后续整治工作。同时,制定下一年度具体整治计划,持续推进整治工作。

  四、明确整治要求

  (一)全面清理“两类”排污口。按照生态环境部《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要求,对判定为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即“两类”排污口)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入海排污口,予以全面清理整治,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二)依法取缔违法排污口。严肃查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等违法排污行为,依法查处应取得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口。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清除禁排区内排污口。拆除、迁建或关闭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游泳区和《海水水质标准》中一类海域及二类海域中的珍稀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区内的排污口。

  (四)依法取缔禁养区内排污口。依法取缔在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排污口。

  (五)查处超标排放排污口。依据监督性监测、专项监测、自行监测、在线监测数据,依法查处存在超标排放问题的排污口。

  (六)治理影响水体功能的排污口。对排污口附近海域现状海水水质达不到功能区海洋环境保护要求的,排放的污水直接影响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的,采取深度治理、综合整治等措施,有效减少入海污染物排放。

  五、实施分类整治

  (一)工业排污口

  核实辖区内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尚未办理的,尽快依法办理,非法工业废水排污口一律予以取缔,并依法进行查处。工业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达标后排放;多个企业共用一个排污口,各企业应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以便分清各自责任。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于一个企业存在多个废水排污口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实现一企一口。

  工业企业内部生活污水排污口,原则上应接入城市或园区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因条件限制无法集中处理的,应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厂区雨水排口,原则上要明沟明渠,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废水污染重点监管行业中列入重点排污口单位的,需设立初期雨水收集池。

  对矿井、尾矿库类排污口加大矿井水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要确保达标排放;对于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尾矿库排污口,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

  结合统筹农村改厕和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因地制宜推进农业农村排污口整治。

  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整治可与农村改厕紧密结合,实施黑水资源化利用和灰水管控治理模式,实现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在条件适宜地区采取纳入城镇管网进行收集处理。对于不具备管网配套条件、人口稠密、污水排放相对集中的村庄,可通过建设集中式、联户或独户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布局分散、人口规模较小、地形条件复杂等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可因地制宜采用联户或独户污水处理设施,或加强综合利用等技术合理处置生活污水。

  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广化肥减量增效应用模式和配套技术,推广农药替代、精准高效施药、轮换用药等科学安全用药技术措施和现代植保机械。

  依法依规取缔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排污口。核实辖区内畜禽养殖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对于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应建设污水处理站或纳入可有效处理其污水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做到“执证排污、按证排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实现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畜禽养殖鼓励实现粪污全部资源化利用,支持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依法依规取缔禁养区内水产养殖排污口。对集中分布、连片生产的池塘养殖散排口,化零为整,设置统一排污口,配套建设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将区域内养殖尾水集中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鼓励分散的池塘养殖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工厂化养殖企业应设置统一排污口,单独建设或就近联户建设尾水处理设施,实现尾水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鼓励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实现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同时,推进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推广先进工厂化养殖模式,促进海水养殖升级改造,减少养殖尾水排放,统筹谋划工厂化海水养殖排口的综合整治。

  (三)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

  核实辖区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限期补办,逾期未办理的,依法进行查处。结合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改造计划,进一步规范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杜绝生活污水直排入海。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排污口,对于可以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效处理的,进行清理合并。

  (四)城镇雨洪排口

  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推进实施城镇雨污分流改造。以入海排污口为起点,进行关联下水管网排查,加快解决城市下水管网混接、错接、漏接问题,严防通过雨水口、泄洪沟等混排污水,规避内涝时污水漫灌。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区域,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不具备条件的,在保证防洪排涝、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源头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截流井改造等措施,确保非降雨期间无污水排放。

  (五)沟渠河港(涌)排干类排口

  明确辖区内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入海排口的管理要求,按照河流管理的,应明确水环境质量目标,通过实施小流域治理实现稳定达标;按照排污口管理的,应根据纳污水体水环境功能要求达标排放。加强水质监测,严厉打击非法排污。对于擅自挖掘的沟渠、河港(涌)等,应限期整改,对现状污染严重的,应制定合理措施予以整治。

  (六)其他排口

  参照上述排污口整治要求,做好其他排口整治工作。

  上述存在问题的入海排污口具体整治要求详见附件1。

  六、强化监督管理

  (一)严格监督执法。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坚决取缔违法违规排污口。加强巡查巡视,严厉打击“昼伏夜出”“借雨排污”“偷排超排”“一年排一次、一次顶一年”等违法行为。对未取得排污许可或未在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设置排污的,依法予以查处。对环境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二)加强督导检查。市政府组织对各责任单位和部门实施的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加强整治过程检查,对照整治方案中确定的具体整治措施、整治时间和阶段性整治目标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整治进度和质量。

  (三)强化监测监控。将所有入海排污口纳入日常监管,组织开展入海排污口执法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各类型入海排污口分别设置适当比例开展监督性监测,重点排污单位排污口需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鼓励未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的入海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不断提升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水平。

  (四)组织整治验收。整治任务完成后,市政府将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对入海排污口整治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对照整治方案中确定的整治措施、整治时限和整治目标要求,确保完成既定整治任务、达到整治效果、实现整治目标后,按规定程序予以销号。

  七、完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作为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将建立政府牵头多级联动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分工协作,切实扛起排污口整治的主体责任。全力做好人员、资金保障,带动社会治理投入。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要各司其职,确保高质量完成整治任务。

  (二)完善制度体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科学谋划,积极探索制定适合我市各辖区的差别化政策措施,立足实际,切实解决排污口突出问题,推动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制度体系和日常监管体系。

  (三)做好资金保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财政部门要为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行业牵头部门及具体责任部门要做好排污口整治的项目经费预算,将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经费预算,切实保障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经费需求。

  (四)加强舆论宣传。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以及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对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进行公示,定期更新入海排污口监管信息,集中展示本行政区域各项工作情况,公开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接受社会监督。

  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 3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坚实基础,为四川美丽河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统筹岸上和水里,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入河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明晰责任,严格监督。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统一要求,差别管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指导督促各地排查整治现有排污口,规范审批新增排污口,加强日常管理。地方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实行差别化管理。

  突出重点,统筹实施。以县(市、区)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流湖库及其他不达标水体作为重点,统筹长江、赤水河流域排查成果,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全面规范管理入河排污口。

  (三)目标任务

  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启动入河排污口整治和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工作。

  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形成管理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较为科学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监督管理体系。

  20xx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

  二、开展排查溯源

  (一)组织排污口排查。各市(州)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工作及日常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本行政区入河排污口名录。排查范围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重点区域以各省级河长制河流干流、重要支流的岸线为主,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向陆地延伸,形成网状排查全覆盖。重点区域以外的为一般区域,重点关注人口集中、工业聚集、排污问题相对突出、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区域。

  (二)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各地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三)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按照“边查边测”原则,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排污许可相关要求,督促指导排污单位对本单位废水开展自行监测,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对入河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开展监督监测,入河排污口监测必测指标为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需要增加。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等有效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重点区域既上岸查污染源和排污口,又同步开展相关河段水质监测,准确掌握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及成因,推动实现精准治污。

  三、实施分类整治

  (一)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xx),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此前按《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分类、命名的入河排污口应重新命名、编码。医疗机构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参照工业排污口中工矿企业排污口管理。

  (二)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制定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各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已按《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排查出的城镇雨洪排口、农田退水口、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纳入其他排口予以保留,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

  (三)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四)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属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五)规范整治一批。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四、严格监督管理

  (一)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二)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入河排污口审批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统筹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设置、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部门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市垃圾填埋场排污口排查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田退水口、大中型灌区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四)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要督促指导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五)建设信息平台。生态环境厅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平台,管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三线一单”、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并纳入国家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各市(州)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加强支撑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省河长制办公室、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督促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及时跟进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生态环境厅对工作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市(州)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并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对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加强公众监督。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 4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开展入海排污口整治,实施规范化管理,有效管控陆源污染物排海,建设绿色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环境,为推动海洋水生态安全,推动水环境质量改善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海洋生态环境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稳妥有序推进。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要求,优先解决群众反响强烈、排污量大、对海洋环境影响突出的排污口。对涉及群众日常生活或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排污口,妥善处置,杜绝一堵了之、一关了之等“一刀切”行为。

  (二)坚持分类整治,促进规范监管。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对不同类型的排污口实行分类整治,“一口一策”制定整治措施,对重点区域和海域加强常态化监督管理,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设置规范、监管到位的管控体系。

  (三)坚持系统观念,实施综合治理。把排污口整治工作与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渔港码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水产绿色健康养殖行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环保督察等工作紧密结合,陆海统筹、多方联动、协同治理,把排污问题有没有解决、环境质量会不会改善、人民群众是不是满意作为衡量整治工作成效的标准,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环境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三、工作目标

  20xx年底前,完成70个入海排污口的分类、命名与编码,统一规范树立标志牌,印发实施方案,完成二分之一以上的整治任务(其中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整治任务全部完成);20xx年底前,完成全部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推动排污口整治任务取得显著成效,解决一批突出问题,形成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任务

  (一)编制整治方案

  1.编制整治方案,落实责任分工。结合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和初步溯源结果,科学合理编制整治方案,重点落实各类排污口整治的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明确整治要求、整治措施和完成时限,建立“一口一策”整治工作台账(附件1)。(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镇街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镇街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整治销号和调度通报制度。根据《威海市入海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的要求,开展整治销号工作,完成1个,销号1个(附件2)。建立调度通报制度,对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实行月调度、月通报。(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海洋发展局、市政园林服务中心、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中心配合)

  3.建立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帐。各相关镇街依托山东省入海排污口管理APP系统,对已完成整治的入海排污口要及时整理整治成果、整治前后对比照片等资料,上传存档,整治情况实行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二)实施分类整治

  1.工业排污口。核实辖区工业排污口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尚未办理的尽快依法补办;非法工业废水排污口一律取缔,限期拆除,并依法处罚。排污口责任单位要对排污口“一管到底”,废水出厂、输送及入海、入河口处均应达到山东省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严禁未经处理企业废水直排外环境。原则上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应在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便于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已废弃的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要采取拆除、封堵等措施,确保不再具备排水能力。工业企业内部生活污水排污口,原则上应接入城市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因条件限制无法集中处理的,应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厂区雨水排口,应为明沟明渠,安装安全防护设施。涉油类企业要在雨水排放口前设置单独除油处理设施,火电、造纸、电镀、制药、机械加工、汽车修理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企业,须设立初期雨水收集池。(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2.农业农村排污口。按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渔字〔20xx〕43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威政办字〔20xx〕34号)等要求,推进养殖节水减排,鼓励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等技术措施,开展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区域和工厂化养殖尾水处理,推动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完善循环水和进排水处理设施,支持生态沟渠、生态塘等尾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山东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制定后,指导开展工厂化海水养殖尾水监测,合并一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非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规范整治一批布局不合理、责任不明晰、不利于维护管理和监管,以及群众反映强烈、污染较为严重的水产养殖排污口。(区海洋发展局牵头)

  结合农村环境整治、黑臭水体治理和新农村建设等工作,开展涉农排污口整治。其中,未实现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规模化以上畜禽养殖场要规范设置排污口,确保达标排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应符合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要进行封堵或拆除,采取纳入污水管网、罐车收集等措施集中收集处理生活污水。(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其他排污口要实现废弃物及时转运,垃圾及时清理。(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3.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结合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改造计划,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杜绝生活污水直排。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生活污水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应纳入城市市政污水并网,并取缔原有排污口。(区水利局牵头,区住建局、市政园林服务中心配合)

  4.渔港码头排污口。渔港码头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污口,参照工业企业排污口整治要求,优先接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收集处理;因条件限制无法接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应自建污水处理系统,并达标排放。根据环境保护需要,开展渔港码头雨水排放口整治。在码头直接卸货区域设置清扫污水收集沟池及沉淀池,防止污染物倾倒、混排入海。(区海洋发展局牵头)

  5.城镇雨洪排放口。规范雨洪排放口管理,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护,对于非降雨时排水或雨污混流排放口,要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区水利局牵头)

  6.沟渠、河港等。将沟渠、河港等排放口纳入规范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水质监测,定期维护清理,保障水质达标。(区水利局牵头)

  7.其他排口。参照上述排污口整治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行规范整治。(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三)规范监督管理

  1.分类命名、编码和标志牌设置。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我省入海排污口分类、命名与编码、标志牌设置等工作的通知》(鲁环字〔20xx〕41号)要求,开展分类命名、编码和标志牌设置。各镇街负责核实确认辖区内排污口分类、命名和编码,并将正确信息录入山东省入海排污口管理APP系统。按要求筛选拟设置标志牌的入海排污口清单,报生态环境分局审核,并开展树标立牌工作。(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2.强化监测监控。对工业企业排污口,要按要求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性监测,督促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联网。规模以上(入海废污水量300吨/日及以上或10万吨/年及以上)的排污口,每半年开展1次监测;规模以下的,每1年开展1次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可适当增加监测频次。鼓励将工厂化海水养殖排污口、规模化农业排污口、城镇及园区雨洪排口纳入日常监测监管。(生态环境分局、区海洋发展局牵头)

  3.严格监督执法。依法加大入海排污口监督执法力度,对未经同意设置或不按规定排污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督促责任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对采用暗沟或者管道方式直接向海域或入海河流最后一个监控断面以下区域排放废水的,督促责任单位在岸边设置检查井,便于开展监督检查。(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五、工作安排

  (一)分类命名、编码和树标立牌。10月10日前,各镇街完成入海排污口分类、命名和编码的修改确认,筛选应设置标志牌的入海排污口清单;11月10日前,全面完成标示牌的树立工作。(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二)制定整治台账,按时汇总上报。各镇街制定辖区内入海排污口的详细整治方案,并于11月15日前,将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完成情况、销号情况和树标立牌工作完成情况(附件1)报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指导。

  (三)完成整治任务。各镇街按照排污口整治方案,做好“提前量”,打好“主动仗”,积极组织开展整治。20xx年底前,完成二分之一以上的整治任务(其中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整治任务全部完成);20xx年底前,完成全部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各级环保督察关注的重点问题,各镇街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资金投入、配强工作力量,倒排工期、挂图作战,以强有力的工作措施和严实的工作作风为整治工作提供坚实保障,确保高标准推进、高质量完成。

  (二)压实工作责任。沿海各镇街是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压紧压实各类排污口整改具体责任。各相关牵头部门要树牢“一盘棋”思想,强化协作配合、主动深入一线,加强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指导、督促、调度和销号,发挥好牵头作用,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三)推动多方参与。各镇街、各相关部门通过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公开排污口整治相关政策,营造良好氛围。要广泛听取海水养殖企业、养殖户等群体的意见建议,主动沟通协调、加强政策引导,确保整治措施切实可行,整治过程安全稳定,整治效果经得起检验。

  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 5

  一、指导思想

  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国家海洋督察有关要求,以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陆海统筹、以海定陆,强化源头治理,实施“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监管”等五项重点任务,分类治理入海排污口,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监管体系,有效管控入海排污口,减少陆源入海排污量,提升海洋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全面查清我镇海域所有入海排污口底数,制定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并推进实施,建立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体系,有效管控各类入海污染排放,为改善东里镇生态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原则。全面排查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入海排污口,全面了解污染物排放状况,基本掌握陆源入海污染物排放情况,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全口径。

  (二)坚持多手段、求实效原则。采用徒步调查、现场走访、群众举报等传统手段,确保掌握真实状况,真实摸清入海排污口底数。

  (三)坚持分工负责、上下联动原则。切实落实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属地政府的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积极与市直有关部门沟通交流,协调工作。

  四、整治范围

  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洞等直接向近岸海域排放的,或通过与近岸海域直接相连的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向海洋排放的涉水排放口。有设置监测断面的直接入海河流,自入海河口向上游上溯至河流入海口监测断面范围内的涉水排放口;未设置入海口监测断面的,原则上自入海河口下边界向上游上溯2km,沿岸左右展开500m范围内的涉水排放口。

  五、重点任务

  (一)排查。全口径、全覆盖拉网式摸清全镇入海排污口的数量、类型及分布,建立全镇入海排污口台账。

  (二)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监测各类入海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况,基本掌握陆源污染物入海量。

  (三)溯源。监测后进行溯源分析,查清污水来源,建立规范化的入海排污口档案,实现“一口一档”。

  (四)整治。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整治入海排污口,有效管控入海排污量。

  (五)监管。在有效规范入海排污口全过程管理的基础上,建立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强化日常监管,严守治理成效。

  六、时间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20xx年9月10日)

  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机构、责任分工、时间节点和经费保障等。

  (二)排查、监测及溯源阶段(20xx年9月底前)

  “全覆盖”式排查,分析辨识疑似入海排污口,对排查范围内入海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湿地、码头、人口集中区以及暗管、渗坑、裂缝等进行“全口径”现场排查,核实确定入海排污口信息,对疑难区域、疑难范围进行查漏补缺,重点攻坚,进一步完善入海排污口名录。

  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边溯源的工作要求,制定落实入海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计划,与实地调查摸底同步开展水质监测,并做好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三)分类整治阶段(20xx年10月20日前)

  按“一口一策”工作原则,逐一明确入海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类推进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有效管控入海排污量,确保入海排污口水质逐步改善。

  (四)长效管理阶段

  建立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管”等工作规范体系,逐步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入海排污口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切实落实治海主体责任,防止已整改完成的入海排污口回潮、反弹。

  七、责任分工

  各村(社区):各村(居)委员会是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镇生态环境办公室:承担东里镇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对专项行动实施统一调度,建立我镇入海排污口台账,推动建立入海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做好企业入海排污口、入海河流排查整治工作。

  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做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入海排污口、农村排水沟排查整治工作;负责提供东里镇海岸线图、海洋功能区划、城镇污水处理厂等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相关资料。

  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做好雨洪径流排口、畜禽养殖入海排污口、农田入海排水口等排查整治,负责提供东里镇水系图、水功能区划、雨洪径流排口、沿海畜禽养殖、农田排水口、涉海保护区相关排查整治资料,配合做好排查整治工作。

  镇渔政服务中心: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做好水产养殖排放口排查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渔港内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提供沿海水产养殖入海排放口清单、渔港清单等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相关资料。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成立东里镇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镇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按序时进度扎实推进落实各项工作。

  (二)加强协调联动。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责任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形成排查整治工作合力。镇责任部门、各村(社区)要认真履行属地责任,做好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驻村领导干部要深入督导协调推进,确保取得良好成效。

  (三)严格责任落实。各村(社区)要坚决扛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对履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干部将予以通报。

  (四)做好信息公开。依法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主动展示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接受社会监督。

  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 6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根据省、市工作安排部署,在前期“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全面开展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全面开展入海排污口整治。对入海排污口实行动态化管理,对新发现的入海排污口要立即按照整治要求整改,确保20xx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工业排污口整治以及其他类排污口二分之一以上整治任务。落实监管措施,建立“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海排污口管控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工业排污口

  厂区雨水排口(共1处,位于山钢集团日照分公司西侧)。雨水排口原则上要明沟明渠,安装安全防护措施。涉油类企业要在雨水排放口前设置单独除油处理设施,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石化、电镀、印染、制药、制革、农药行业、机械加工、汽车修理等水环境影响较大的企业,需设立初期雨水收集池。(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沿海各镇街道落实)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

  1.水产养殖排污口(共654处,位于镇)。根据海水养殖相关规划,依法依规取缔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排污口;清理合并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海水养殖分散排口,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工厂化养殖企业排污口要实施综合治理,依规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保障正常运行,确保尾水达标排放;具备条件的,应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区海洋发展局牵头,镇落实)

  2.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共3处,位于镇)。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纳入规范管理;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建设污水收集设施,进行有效集中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应符合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镇落实)

  (三)城镇雨洪排口(共24处,其中街道4处、街道17处、镇3处)。规范雨洪排口管理,对于非降雨时排水或雨污混流排口,要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沿海各镇街道负责配合落实)

  (四)沟渠、河港等(共15处,位于镇)。结合河长制工作、城市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等工作,将入海河流、排水沟渠等纳入规范管理,及时清除垃圾等杂物,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水质达标。(区水利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沿海各镇街道负责落实)

  (五)其他排污口(共8处,位于镇)。参照上述排污口整治要求,结合实际,做好整治规范。(沿海各镇街道负责落实)

  (六)分类命名、编码和标志牌设置。参照生态环境部《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试行)》,组织开展分类命名并编码,健全入海排污口台账,建立实时动态管理。参照生态环境部《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设置入海排污口标志牌。(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沿海各镇街道配合)

  三、责任分工

  区直有关部门根据《日照市区入海排污口清单》(附件1)职责分工,对接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各类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标准;负责制定入海排污口验收、销号工作程序,及时会同沿海各镇街道对完成整改的排污口逐一进行验收、销号,并向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整治销号审批表。沿海各镇街道具体负责实施入海排污口整治验收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制定工业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及统一排污口整治标准;制定工业排污口的整治、验收、销号程序,督促沿海各镇街道加快推入海排污口的整治,会同沿海各镇街道逐一进行验收、销号,并提交整治销号审批表。

  2.区海洋发展局牵头负责制定水产养殖排污口及渔港港口码头整治实施方案,制定验收、销号程序,督促沿海各镇街道加快推入海排污口的整治,会同沿海各镇街道进行验收、销号,并提交整治销号审批表。

  3.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排污整治实施方案及统一排污口整治标准;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的整治、验收、销号程序,督促沿海各镇街道加快推入海排污口的整治,会同沿海各镇街道逐一进行验收、销号,并提交整治销号审批表。

  4.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住建局分别牵头负责制定城市雨洪及城镇雨洪排口整治实施方案及统一排污口整治标准;制定城市、城镇雨洪排污口的整治、验收、销号程序,会同沿海各镇街道加快推入海排口的整治,分别会同沿海各镇街道逐一进行验收、销号,并提交整治销号审批表。

  5.区水利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制定城镇沟渠、河港等排口的整治实施方案及统一排污口整治标准;制定城镇沟渠、河港等排口的整治、验收、销号程序,督促沿海各镇街道加快推入海排口的整治,会同沿海各镇街道逐一进行验收、销号,并提交整治销号审批表。

  四、整治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沿海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生态环境、海洋发展、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切实发挥行业监管责任,强化分工协作,沿海各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入海排污口综合整治主体责任,层层压实责任,强力推进,确保辖区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落实有力。

  (二)明确整改时限。20xx年8月中旬前,各有关部门要编制完成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实施方案,根据《日照市区入海排污口清单》(附件1),按照“一口一策”明确排污口整治方案、整治标准、整治要求、具体措施及完成时限,建立排污口整治台账(附件2)。20xx年10月底前,完成重点排污口标志牌树立。20xx年12月底前,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整治任务全部完成,其它各类排污口完成二分之一以上整治任务。

  各有关部门建立入海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附件3),整治完成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每月30日前上报当月整治进展情况,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将建立调度通报制度,每月一调度,每月一通报。

  (三)建立工作档案。待省生态环境厅省入海排污口管理APP系统启用后,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要求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动态更新,对已完成整治的入海排污口,要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将整改方案、整治成果及整改前后对比照片等进行上传存档。

  (四)强化监测监控。区直有关部门会同沿海镇街道对工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畜禽和水产养殖入海排污口进行检查,按要求开展监督性监测。同时,按照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求,督促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加大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监测频次。

  (五)实行动态化管理。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实行动态化管理,后期新发现的入海排污口,按照《日照市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中的分类进行明确,区直有关部门指导各相关镇街道开展整治工作,确保立行立改。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沿海各镇街道要通过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公开发布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益组织、社会公众参与监管身边的排污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调共治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 7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长江和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全面整治入江入海排污口,力争20xx年底前、确保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同时,根据实际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逐步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江入海排污口监管体系,不断规范入江入海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江入海污染物排放。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负责、分工协作。按照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入江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二)标本兼治、稳扎稳打。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紧紧围绕“改善水生态、优化水环境、确保水安全”,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做好整治工作。避免简单粗暴、急于求成,对于涉及群众日常生活的短期难以整治的排口,采取审慎包容措施妥善处理,避免一堵了之、一关了之等“一刀切”行为。

  (三)综合施策、系统治理。将排污口整治与各地生态环境规划项目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黑臭水体治理、港口码头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有效推动排污口整治。

  (四)严格标准、务求实效。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港口码头、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标准更新后应执行新标准);城镇雨洪排口和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应符合排入河流的水环境功能区标准,排入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应符合地表水Ⅴ类标准;其他类排污口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同时,也要把排污问题有没有解决、环境质量会不会改善、人民群众是不是满意作为衡量整治工作成效的标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工作要求

  (一)工业排污口

  1.取缔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

  (2)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直排污口,由相关部门指导接入区域污水管网。

  (3)企事业单位逃避监管私自设置的入江(河)入海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环境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整治类

  (1)未经批准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按规范化要求进行整改,完善排污许可、排污口设置等手续,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日常管理。无法完善手续的,纳入取缔类。

  (2)工业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整改,限期达标。不能达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工业排污口责任主体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排污口准予设置批复、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科学合理设置排污口。多个排污单位确需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应分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涉及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须在车间处理设施单独设置排放口。

  (4)工业企业未实现雨污分流或雨污分流不彻底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按规范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后,可采取自处理中水回用、清运至污水处理单位、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等方式进行处置。重点排污企业在完善雨污分流的同时,应安装自动(手动)切换装置。

  3.规范类

  所有工业排污口都应做到“一牌一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设置载有排污口信息二维码的标志牌;企业生产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雨水排口应根据排污许可要求安装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

  1.取缔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和种植业排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

  (2)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令拆除。

  2.整治类

  (1)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xx)中相关排放要求,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整改,限期达标。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存在污水排放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养殖场户建设粪污贮存设施,实行粪污规范处理、就近还田利用,有条件的地区在田间配套建设粪污储存、处理、输送管网等设施,支持在养殖较为集中区域建设适度规模的集中处理中心,深入推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防止直排外环境;畜禽粪便、污水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向水体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

  (2)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执行《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DB32/3462-20xx),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限期不能达标的依法查处。农村生活污水直排口,由住建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属地政府因地制宜进行整治,不断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

  (3)水产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 4043-20xx)中的相关排放要求,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由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督促养殖主体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能达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养殖主体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密度,推广应用生态健康养殖和尾水处理技术,实现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

  (4)种植业排口由农业农村部门明确整治目标、责任目标、污染治理措施、实施时间、资金投入等内容,最大限度降低对受纳水体的污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明确化肥农药的控减目标和措施,指导农业生产主体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减少农田灌溉退水对周边水体水质的影响。

  3.规范类

  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大型灌区退水口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鼓励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口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技术规范》(DB32/T4024-20xx)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在线数据监控管理。其他类型排口应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各地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

  (三)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

  1.取缔类

  (1)未经审批或备案私自设置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生活污水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

  2.整治类

  (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立即整改,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2)因管网建设滞后或因不具备接管条件导致收集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无法进管的,属地政府应编制就近接入市政管网或者新增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实施计划,明确建设主体、完成时间。

  (3)排水管道存在破损、错接、混接、漏接、错位、溢漏、淤堵等情况的,应按照设施权属和运行维护职责分工,组织力量有计划地开展改造和修复,确保管道正常运行。

  3.规范类

  所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均应做到“一牌一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设置载有排污口信息二维码的标志牌;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四)港口码头排污口

  1.取缔类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港口码头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

  2.整治类

  (1)长江干流设置的港口码头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指导整改,所有港口码头废水输送至陆地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

  (2)内河和沿海港口码头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由交通运输部门指导整改,限期达标。

  (3)所有港口码头水污染及船舶污染防治设施按照《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内河港口码头环保设施规范提升方案的通知》(通交环〔20xx〕5号)的要求进行规范整治。

  3.规范类

  所有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应做到“一牌一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设置载有排污口信息二维码的标志牌;其他类型排口应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各地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港口配备船舶油水污染物接收设施,确保正常运行。加强外排水质日常监控,根据实际情况建设长江干流港口码头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五)城镇雨洪排口

  1.取缔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混合排放的雨洪径流排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强制拆除。

  2.整治类

  (1)非降雨期间有污水流出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口,在保证防洪泄涝需要、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属地政府和产权单位应开展溯源调查并整改混接错接管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向雨水管网倾倒污染物的行为。雨污管网错混接点已规范接驳并有相关单位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文件、且非降雨期间无污水流出的,方可纳入日常管理。

  (2)达不到相应排放标准,降雨期间存在雨水径流被污染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口,应采取建设初期雨水调节池、定期巡查雨水管网、清掏管道沉积物等维护措施,控制雨水径流污染。

  (3)达不到相应排放标准,存在溢流污染的截流式合流制城市雨洪排口,应编制消减城市雨水径流污染整改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备此条件的地区,在保证防洪排涝需要、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源头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截流井改造、增加截流干管截流倍数、扩大污水处理厂规模、建设调蓄设施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3.规范类

  对不合理设置或长期无水、已实际丧失排水功能的雨洪排口,管理部门应指导各地进行清理归并。

  雨洪排口根据实际需要制作设置标志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产权单位应制定雨洪径流排口日常监测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测,开展数据综合分析,确保受纳水体水质改善。

  (六)沟渠、河港(涌)、排干等

  1.取缔类

  无。

  2.整治类

  (1)直接汇入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水质应达到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标准。达不到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标准的,应鉴别超标原因,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限期整治达标。

  (2)达不到相应水环境功能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属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整治计划,持续推进河道整治,水利部门督导整改,确保水质得到改善。

  (3)无水环境功能区,但现有水质已经属于劣Ⅴ类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应制定整治方案,识别超标原因、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治期限,属地政府部门持续推进整治,确保水质可达到Ⅴ类水体要求。

  3.规范类

  水利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作设置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排口标志牌,联合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站和视频监控系统,加强日常管理。

  (七)其他排口

  其他排口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现场溯源情况和排污口用途,指导主管职能部门和属地镇(街道)开展整改,确保排污口排放达标,规范管理。

  四、工作职责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排污口整治的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河长制”“湾(滩)长制”的管理优势,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工作内容、任务分工以及人财物保障等。

  (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推进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指导各地推进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口的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和园林局指导各地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各地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五)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各地推进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六)市水利局指导各地推进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的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七)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各地推进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种植业排口等农业类排口的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八)河长办、湾(滩)长办要充分发挥“河长制”“湾(滩)长制”的管理优势,指导各地制定整治方案,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排污口整治责任、加强日常监管。

  五、工作安排

  (一)启动阶段(20xx年9月底前)。市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面统筹整治工作,市各相关部门负责推进各专项排污口整治工作,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文件,明确排污口整治标准和要求;各县(市、区)根据整治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后印发,并填写《20xx年南通市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目标任务分解表(一口一策)》(见附件1),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同时分别抄送市河长办、市湾(滩)长办。

  (二)实施阶段(20xx年10月1日—20xx年12月31日)。相关县(市、区)按照“一口一策”方案和工作计划,实施各类排污口整治,在生态环境空间信息服务平台、江苏省湾(滩)综合管理系统整改(治)模块分别填写入江入海排污口整改方案、整改进度,每月25日前填写《南通市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情况进展明细表》(见附件2)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河长办(入江排口)、市湾(滩)长办(入海排口)。按照“有水必测”“应测尽测”的要求,持续开展各类排污口的待机补充监测工作,切实提高排污口采样监测比例,并及时填报和上传监测数据,为整治提供依据。20xx年底前完成排污口分类、命名、编码和标志牌树立工作,入江、入海排污口整治进度均达50%以上,力争20xx年底前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前期已整治完成的入海排污口应对照本方案要求开展“回头看”,未整治到位的按照工作要求重新开展。

  (三)总结阶段。各地建立整治销号制度,整治一个,销号一个,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落到实处。每年底开展阶段性工作总结,阶段性工作总结包括当年工作情况、1—2个整治示范工程情况和下一年具体整治计划,加盖公章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同时分别抄送市河长办、市湾(滩)长办。市级部门将适时开展销号核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有关部门、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入江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组织协调。各相关地区、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分工,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建、市政园林、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入江入海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形成上下通力配合、部门协调联动的强大合力,保证专项行动有序、有力、有效开展。各相关地区、各相关市级部门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报送信息等。

  (三)严格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开展整治工作,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切实推进排污口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到位。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组织开展现场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 8

  一、编制背景

  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xx〕17号),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为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推动加快我省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建设,制定《工作方案》。

  二、实施范围

  1.重点流域方面,东南诸河:闽江、沙溪、建溪、富屯溪、九龙江、木兰溪、晋江、交溪、东溪、柘泰溪、寿泰溪、托溪、修竹溪;珠江流域:汀江、梅潭河;长江流域:宁化、武平、长汀、浦城、光泽等县汇入长江流域河流;其他重要流域:敖江、龙江、漳江、萩芦溪、霍童溪、鹿溪、厦门东西溪。

  2.重点海湾方面,沙埕港、三沙湾、罗源湾、闽江口、福清湾、兴化湾、湄洲湾、泉州湾、围头湾、深沪湾、厦门湾、旧镇湾、东山湾、诏安湾、同安湾。

  3.美丽海湾样板湾区方面,福鼎市东部岸段、鉴江半岛-黄岐半岛东部海域、长乐东部海域、平海湾、大港湾、深沪湾、平潭东南湾区、兴古湾-前湖湾、厦门岛东南部海域、马銮湾、泉州安海湾、漳州东山湾古雷海域。

  三、工作目标

  20xx年底前,完成闽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基本完成近岸海域规模以上工业入海排污口、县级及以上污水处理厂入海排污口整治,并巩固整治成效。

  20xx年底前,完成重点流域、重点海湾及美丽海湾样板湾区的排污口排查,完成80%溯源和35%整治任务。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四、任务措施

  (一)开展排查溯源

  一是全面组织排查。要求各设区市政府组织辖区各县(市、区)开展地毯式排查,提出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

  二是确定责任主体。要求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完成排污口溯源管理台账。

  (二)实施分类整治

  一是依法取缔一批。要求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情形依法予以取缔,避免“一刀切”,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二是清理合并一批。要求清理合并一批排污口,鼓励中小型水产养殖尾水统一收集处理。

  三是规范整治一批。要求设区市级、县级政府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

  (三)严格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规划引领。要求各级规划区划均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及空间管控要求,作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

  二是严格规范审批。要求对排污口审批实行分类管理,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是严格环境执法。要求设区市级、县级政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应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重点排污单位排污口应设置监测点并开展监测,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常态化现场核查。五是开展试点示范。要求推动福州、厦门开展国家排污口整治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建设一批“污水零直排”示范园区。

  五、保障措施

  从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核问责、强化支撑保障、倡导全民共治等四个方面提出措施要求,建立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将排污口工作纳入各级生态环保督察及考核中,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 9

  一、背景依据

  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xx〕17号)精神,结合梧州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广西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xx—20xx年)》要求,规范入河(湖)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监管体系、有效管控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排污口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以西江、浔江、桂江、东安江、北流河、黄华河、义昌江、蒙江等珠江流域重点干支流推进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依托“西江生态党建联盟”,分年度实施辖区内珠江流域重点干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计划在20xx年、20xx年、20xx年分别完成已查明排污口总数30%、70%、100%的整治任务。20xx年底前,建成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重点内容

  一是开展排查溯源,查清排污口底数、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

  二是实施分类整治,明确整治要求、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

  三是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审批、强化监督管理、严格环境执法、建设信息平台;

  四是加强支撑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规划引领、严格考核问责、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公众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成效目标。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排污口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二)明确工作责任。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水利局、城市管理监督局等相关部门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排污口排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作为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辖区政府兜底原则,查清污水来源,建立排污口责任主体清单 。

  (三)保障工作经费。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对照年度目标及任务,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工作措施,狠抓落实,将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

  (四)严格考核问责。强化督查督导,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重点,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度严重滞后以及在排污口监督管理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加强公众监督。利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新媒体,将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纳入生态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科普教育,强化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督促责任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各县(市、区)要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和渠道,鼓励曝光违法排污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 10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决策部署,强化入河排污口管控,有效改善我县水环境质量,按照《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黄河流域(榆林境内)入河排污口排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环保部门已完成我县境内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列出整治清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整治重点。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突出整治重点,梯次推进。优先整治影响杨家店黄河干流国考断面水质达标的入河排污口和各镇污水直排口。

  (二)坚持结果导向,精准整治措施。入河排污口分布广、

  数量多、类型复杂,要针对不同类型入河排污口,结合实际,按照“一口一策”的整治原则,采取适宜的整治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坚持责任导向,落实部门职责。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环保部门监督管理,地方政府履行属地责任、行业部门强化行业管理”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的总体要求,明确部门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任务,夯实部门工作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入河排污口整治格局。

  二、整治范围

  (一)本次整治范围包括吴堡县境内黄河干流和汇入干流的.各支流;我县境内黄河干流共排查出267个口,其中246个口属于雨洪口,21个口为排污口,需整改排口见附件2。

  (二)我县境内黄河支流有清河沟、康家塔无名沟渠、川口无名沟渠、古城路无名溪流、岔上无名溪流、石沙焉无名沟渠共排查出36个口,其中有13个口有污水排出,23个口为雨洪口及农业退水口,需整改排口见附件1。

  三、整治措施

  (一)接入管网一批。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地区的入河排污口全部接入管网进行收集。

  (二)设施治理一批。督促企事业单位对合法设置的大排放量入河排污口按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对入河排污口相对集中的要进行整合集中收集,收集后建设微型污水处理站或人工湿地处理后排放。

  (三)委托处理一批。对不具备设施治理、封堵回用、接入管网条件且污水排放量较大、距离县城污水收集管网或污水处理厂较近的入河排污口,建设截污收集池收集后拉运至县城污水收集管网或委托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任务分工

  (一)环保局是全县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的监管主体,要切实履行统一监管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整治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清单和问题台账。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是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管理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辖区整治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核查溯源整治工作,建立辖区入河排污口清单和问题台账,并按照“一口一策”的整治原则,制定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计划),全力开展辖区居民生活入河排污口整治,配合环保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辖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入河排污口整治,确保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全面完成。

  (三)住建局是县城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县城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包括城区洗车行业废水排放整治工作),建立城区入河排污口清单和问题台账,并按照“一口一策”的整治原则,全力开展城区入河排污口整治,确保城区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全面完成。

  (四)工业商贸局是加油站、加气站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县内加油站、加气站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清单和问题台账,全力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确保县内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全面完成。

  (五)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是所管行业领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监管主体,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所管行业领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五、工作时限

  请各部门单位高度重视,务必于20xx年9月底前报送整改进度,于20xx年10月底前完成对吴堡县境内黄河干流和汇入干流的各支流的整改,并及时报送至县环委会办公室(县环保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由县环委会及其办公室统筹负责组织安排、指导调度、督查考核等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各入河排污口整治责任(实施)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成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职责,指定本单位副职具体负责入河排行口整治工作,夯实入河排污口整治任,确保工作有人管,事情有人干、责任有人担。

  (二)强化指导服务。环保、水利、住建、工贸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入河排污口整治技术规范、河道管理规定和排水要求,结合排污口实际,主动服务指导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责任(实施)单位、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确保整治措施的可行性、实效性和经济性。

  (三)严格督查考核。县环委会办公室要定期对各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责任(实施)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协调解决。各责任(实施)单位每月末应向县环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四)强化联合执法。对列入整治范围而拒不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县环委会办公室组织水利、资源规划、住建、市监、工贸、公安等相关执法单位开展联合执法。相关执法单位要根据各自执法权限,依法实施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和查封扣押、限制生产等行政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同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或移交入河排污口违法案件,确保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 11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xx〕158号)要求,加快推进全县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切实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分类处置、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的原则,结合全面实行河长制,以严格执法、综合整治、加强监管为手段,按照“一口一策、一口一档、一口一标识”的要求,实施“三个一工程”(封堵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建立入河排污总量长效监管机制,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水资源支撑。

  二、整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xx〕42号)、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资源〔20xx〕138号)、《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水资源〔20xx〕101号)、《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和省水利厅《山东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鲁水规字〔20xx〕1号)、《山东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鲁水规字〔20xx〕2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整治目标

  20xx年底前,全面封堵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20xx年底前,基本实现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的全覆盖。通过实施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有效控制入河排污,防治水污染,促进河流水质持续改善,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

  四、工作任务

  (一)全面摸清任务底数。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以下简称“各乡镇”)要结合河长制工作要求,在前期排查梳理的基础上,深入开展横到边、纵到底、无盲区、无死角排查,确保全面摸清所有入河排污口底子。同时,要按照“一口一档”的要求,建立起准确细致的工作台帐,重点是查清入河排污口设置、排放单位和水利、环保等部门审批情况;查清排入河流位置、水功能区名称、水质要求和达标情况;查清排放规模及主要入河污染物情况。

  (二)分门别类处置到位。对因历史原因存在的或不合理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县水利、环保、住建等部门要积极论证会商,提出具体处置措施。对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以及未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一律封堵;对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或审批,但未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要依法查处排污行为;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要责令设置单位限期整改,根据论证会商提出限期恢复原状、纳污改排、同意设置并限期治理、同意设置等意见,完善入河排污口档案资料,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

  (三)一口一策精准施治。对拟保留的入河排污口,要根据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和达标考核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实施深度处理和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中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落实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和山东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特别是对于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的,要彻查源头,制定整改方案,实施封堵、分流或采用分布式污水处理设备处理,确保达标后排放河体。同时,要从源头上采取措施,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根据水质、水量情况,采取分布式污水处理设备、微型湿地和氧化塘等措施,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不断消减入河排污量,逐步实现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

  (四)依法加强审批监管。要严格落实入河排污设置审批制度,在河流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建设单位在向环保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取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出具的设置同意文件。在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不达标河段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水质要达到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要求。对偷设或私设暗管、口门等非法排污的,一经发现立即封堵,并依法立案查处。实行入河排污口立标管理,对已登记和同意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树立标志牌,标明入河排污口名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督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加强入河排污口监测,实行信息共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20xx年10月1日)前已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登记;施行后建立的入河排污口按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

  (五)建立工作长效机制。要通过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开展,不断健全完善入河排污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形成长效监管机制。要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监督管理、执法检查等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规范入河排污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明确日常巡视检查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不断提高监管水平,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入河排污行为。

  五、保障措施

  开展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是全面实行河长制的重要基础,涉及面广、时限紧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职责。县水利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大对乡镇的督导检查,积极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问题,并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安排专人盯靠负责,针对排查存在问题,加大整改力度,确保按节点完成任务;县环保、住建等部门要发挥行业监管职责,与水利部门密切协作,合力推进全县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确保全县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升。县里将把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黑臭水体治理和河长制工作考核,县水利局要牵头制定考核方案,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督导检查,特别是要会同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确保全县各类河道水质达标。

  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 12

  为全面落实省委“三大一强”专项行动,根据生态环境部《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排查,摸清长江干流贵池段、主要支流1公里范围内排污口底数,掌握长江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长江入河排污口名录,为长江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二、排查范围

  以长江干流贵池段和贵池区境内主要通江支流沿线1公里范围为重点,主要支流包括黄湓河、秋浦河、白洋河、九华河、青通河等通江河流。排查范围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自然岸线和江心岛。

  三、排查对象

  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四、重点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一级排查(4月10日前完成)

  通过无人机航拍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开展技术排查,做到一寸不落,实现应查尽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建立入河排污口初步名录。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区水利局,各镇街、园区

  (二)二级排查(4月25日前完成)

  开展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组织工作人员对排查范围内的汇入河流、溪流、沟渠、涵闸、滩涂、湿地、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逐一详实的核实入河排污口,并按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技术规范要求确定入河排污口名称、具体位置、地理坐标、设置单位、规模、类型、污水入河方式、受纳水体名称等信息,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与台账。(具体格式参见附表1)

  牵头单位:各镇街、园区

  配合单位:区环保局、区水利局

  (三)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5月15日前完成)

  在全面查清入河排口现状的`基础上,对所有入河排污口开展水质监测,了解长江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现状,分析掌握污染物入河情况,为排污口污水溯源入整治提供基础。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镇街、园区

  五、工作要求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各地和各责任责任要进一步落实责任,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深入开展大排查行动,切实做到全覆盖、无盲区,应查尽查、一寸不落,真正摸清入河排口的底数。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要对牵头的工作负总责,加强统筹谋划和调度推进等各项工作;各镇街、园区要强化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各配合责任单位要按主动配合,强化协作,共同抓好落实。

  (三)强化监督、全面落实。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严格执法检查,对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排污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到位,及时清除环境问题和隐患。对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要进行跟踪问效,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

  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 13

  以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全面排查整治长江入河排污口,不断规范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一、背景依据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在有关部门的工作基础上,结合专项行动试点经验,推进我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摸清长江干流太仓段的排污口底数,建立项目化整改清单,持续推进整改工作,建立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二、编制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2、《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3、《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

  4、《江苏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苏政办发〔20xx〕44号);

  5、《关于印发苏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xx〕89号)有关要求。

  三、制定原则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太仓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统筹推进全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环保、水务、农业农村、住建、交通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力度。市有关部门和各区镇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信息报送等。

  (三)严格责任落实。坚持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市环保局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法依规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四)完善工作保障。各区镇、相关部门在人员、资金、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大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投入,及时将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足额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

  四、主要内容

  (一)制定细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相关区镇结合本方案和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任务、组织分工、经费保障等,分解落实责任,统筹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二)统筹整合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信息。由市环保局扎口,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河岸带、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的水利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及入河排污口监管信息,以及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

  (三)全面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摸底排查。采用“三级排查”方式推进排查工作。第一级排查由苏州市统筹安排,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通过技术排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第二级排查由市环保局负责指导,沿江各区镇组织人员现场排查,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湿地、潮间带、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人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第三级排查由市环保局联合相关区镇及太仓港口委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名录。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监测方式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等方式。

  (五)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放情况的溯源分析。在排查和监测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入河排污溯源分析,查清污水来源。

  (六)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按“一口一策”工作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入河排污口水质逐步改善。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七)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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