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其治理之策

时间:2022-04-13 10:49:08 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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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其治理之策

  党的十六大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通过深入调研发现,我市民营经济近年来发展迅速,截止20__年底,全市已累计发展个体工商户4000余户,从业人员1万余人;民营企业377户,雇工达6595人。仅今年1至5月就新发展民营企业31户。全市民营经济已实现营业收入近30亿元,上缴税金总额为5561.6万元。民营经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显示出巨大的生命力。同时我们清醒地意识到,发展民营企业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而民营企业在发展中所面临的法治环境形势依然相当严峻。因此,分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寻求治理的对策,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问题,对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知道意义。

  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够到位,传统思想认识上的误区依然存在

  调研中,我们感受到当前社会上对民营经济的歧视仍未消除,偏见也还存在。一些同志对中央的政策理解不深,对《宪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对民营经济的性质和地位及其发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补充论”、“权宜论”、“有限制利用论”等不正确的思想依然存在。如当个别民营企业出了问题时,有些人习惯于以偏概全,对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看得比较多,对民营经济的诚信状况抱有怀疑和不信任态度。那种已被实践证明不正确的“宁左勿右”、“宁紧勿宽”的思维定式是当前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

  (二)法制不够健全,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主要表现为立法的不平等、不完善。一是在我国正在建立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基本上还是按所有制类型为立法的标准,不同所有制主体享受不同的权利。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方面,民营经济与其他类型经济还不平等,出现“合法侵权”现象。如在破产还债程序上,全民所有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二是保护公、私财产的法律力度不一致。如《刑法》规定了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可以贪污罪论处,最高刑罚可处死刑,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实施同样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最高刑罚只能判处有期徒刑。三是对个体业主与外国投资者这类同属私人财产的所有者也区别对待。比如,企业所得税和税收减免方面,内资、外资两套税制并行,内资企业是从投产之日起就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外商投资企业则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四是规定民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如在纳税问题上,民营经济就存在税率过高、税负过重、重复征税等弊端。现行增值税制中多把私营企业划入小规模纳税人,使其实际税负要高于一般纳税人,而且中小民营企业主由于集所有者、经营者于一身的特点,使他们需同时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收入所得税,实际上负担了重复交税义务。与税负不成正比的是,民营经济在许多投资领域仍被限制进入。

  (三)司法不够公正,民企权益不能得到平等有效保护

  在民营企业外部法治环境治理中,司法环节也不容忽视。经深入仔细调查,我们发现当前我市司法环节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司法不够重视。受立法和传统观念的影响,有些司法人员或多或少地存留着对民营经济的歧视和偏见,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公轻私”的思想意识,错误地认为只有为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才是为国为民,才感到理直气壮;而为民营经济服务则是为私人、为私利服务,感到名不正、言不顺。思想观念上的传统偏见,导致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厚此薄彼,不能做到一视同仁。二是司法不够公正。在司法实践中,我市存在处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经济纠纷案件中,为了“顾全大局”、“维护稳定”,“天平”有意无意地向国有企业倾斜的现象,或不公正处理,或久拖不决,导致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平等、及时、有效的保护。三是行政官司难打。当民营企业的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而诉求司法机关时,司法权力在行政权力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下,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使得行政官司被老百姓称为“最难打的官司”。四是执行难成焦点。如我市法院在办理一起涉及到民营企业的经济案件时,因企业三角债务关系,执行不力,久拖不决,导致一纸判决书难以挽回企业被侵害的损失,“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无奈成了民营企业的一块心病。

  (四)服务不够到位,政企关系和行政执法成难点焦点

  与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伊始比较,行政执法、政企关系大有改观,但仍有诸多地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人员缺乏依法行政理念。有些工作人员时遇到事情时,首先想到的是权而不是法,在行使执法权时,不是根据立法本意而是根据对自己有利的理解来执行法律,这样做难免会侵犯一部分企业的正当权益。二是民营经济政策缺乏稳定性。时紧时松,甚至说变就变,有的行政部门往往单方面宣布关停小企业、收回土地使用权、废除租赁承包合同和特许经营合同权,对此带来的损失又往往不予补偿,使得民营企业正当经营权难以保障。三是违法行政和“与民争利”。调研中,我们发现,有的执法人员不执行法律规

  定,如当民营企业要求公安机关履行其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时,因当事人没有“进贡”,而拒绝采取行动,拒不执行法律规定;如个别执法人员为与当事人进行“钱权交易”,故意对当事人的合法申请拖着不办,以迫使当事人就范;从宽执行可能对一己私利产生不利影响的法律规定,如一些部门的执法人员因为怕当被告,而姑息迁就行政违法行为,该罚的不罚,该重罚的轻罚;还有公然违反法律规定,自行其事,比如公然向民营企业“吃拿卡要”,这种现象最为普遍,民营企业反映也最为强烈。四是政企关系亟待改善。总的来讲,政府已减少了很多审批事项,但个别部门还存在审批事项过多、审批程序繁杂的现象,行政干预仍有发生。服务上,一些部门没有明示服务承诺,制度创新不及时,办事效率低,推诿扯皮,对企业急办的事情麻木不仁,甚至有只收费不服务的现象发生。

  (五)法律意识淡薄,提高民企自身法治水平迫在眉睫

  民营企业经营者在管理过程中,经常出现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而致使企业蒙受损失,具体表现在:一是不懂法。调研中,我们发现发生在民营企业中的法律纠纷主要有五类:第一类是因为股权登记不规范造成纠纷;第二类是因挂靠引起的产权、确权纠纷;第三类是经营不规范造成权益纠纷;第四类是技术和???造成纠纷;第五类是企业与分支机构、?机构、人员之间的纠纷;这些都是民营企业不善事前进行法律防范造成的。结果常因在不知法的情况下违法,莫名其妙地导致企业权益受损;即使正当权益受损也不能得到法律的及时救济。二是不信法。由于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使得一些民营企业产生了对政策的复杂心理和对法律权威的不恰当理解,认为法律是统治的工具而不是维权的武器,因此对法律持怀疑和观望态度,当其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更愿意上访而不是诉讼;更愿意找党委和政府而不愿意找法院;更愿意找媒体曝光,而不愿意找律师咨询。三是不守法。一些企业在市场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了追求暴利,在竞争中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自身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治环境和企业形象,从而制约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六)法治体系不全,民企内部依法治理工作亟待加强

  在与我市部分民营企业业主交流时,他们中大部分人都表示,在民营企业内部法治环境治理上,还显得不够规范,需要进一步加强,具体表现为:一是部分民营企业治理结构不合理。部分民营企业尤其是一些家族式企业,成立时章程简单粗略,没有设计出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产品结构不合理和管理不规范等自身缺陷,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二是部分民营企业缺乏规范完善的雇佣、销售和采购体系。不少民营企业的聘用合同,既有违反法律政策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又不善于保护企业方的利益,缺乏许多必要的约定。在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的建立上,显得随意、不完善,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不利于维护企业利益。三是一些民营企业税收规划不合理和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企业的税赋负担重、压力大,而很少有民营企业不善于依法合理地安排收入和支出,缺少合理规范的税务计划;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缺少必要的策略、方案和事前防范措施,导致民营企业的商标、专利受到侵权,影响企业的发展。

  治理对策

  (一)更新思想观念,营造民营经济关注氛围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在调研中,大家积极建言并一致认为:首先,要认识到发展民营经济不是权宜之计,而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根本任务就是要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所以应该完善多中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其次,要看到发展民营经济对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民营经济可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有利于拓宽社会就业渠道,增加人民群众和国家财政的收入,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实践证明,民营经济越是发达的地方,经济增长率就越快。发展民营经济,就是发展生产力,就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民营经济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第三,在牢固树立服务民营经济就是服务发展的理念的同时,努力为民营经济树立平等的社会法治地位。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个平等经济,一个法制经济。法制经济的前提条件就是所有是市场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要从战略的高度为民营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消除各种偏见和误区,强化政策引导和社会推动,做到观念上“敬商”、形象上“亲

  商”、行动上“重商”,切实达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要求。目前,我市正处于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意识到,发展民营经济是保持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增加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重要保证。我们一定要采取比东部更开明的思想、优惠的政策、更有力的措施,才能实现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我市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战略目标。

  (二)文明公正司法,维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

  公正司法,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天职。一要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即:刑事审判的保护作用、民商事审判的调整作用、行政审判的监督作用,为民营经济创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空间。二要加强审判调研。探讨解决涉及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劳动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案件;三要文明公正司法。让各类市场主体都能讨个平安公道的说法,坚决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四要提高司法效率。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所以,人民法院要对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同案件快审、快判和快执,人民法院要开辟为民企服务的“绿色通道”,只有这样,才能最有效地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依法行政,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首先,要解决权利不得滥用问题。打击以权压法、以公权侵害私权现象。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主要机关,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不得超出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其次,要解决行政职责必须履行的问题。按照宪法分工,审判机关只是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解决机关,所以行政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尽量将纠纷解决在自己的职责范围之内,这既是依法行政的内涵所在,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本质要求。第三,依法行政必须注意提高效率。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推进政府管理机制和体制改革,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坚决防止办事效率低、推诿扯皮的衙门作风。依法行政要把政府的职能由管理转变到调节服务上来,主要就是通过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经济发展。因此,为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牢牢树立服务观念,认真贯彻执行好国家和本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第四,依法行政要抓好民企维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严格有效措施保护民营企业不受任意检查的干扰,通过内部与外部的双重约束,杜绝“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政府要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对不合理收费项目坚决查处和取缔;对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和肇事者,公安司法部门应予以严厉打击和查处。

  (四)强化自身建设,提高民营经济生存能力

  民营经济的兴起,单靠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是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的,这就要求企业自身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民企自保能力。民营企业经营者要经常组织学习,进行培训,强化法律意识、市场意识、金融意识和国际意识,增强管理能力,成为懂法律、懂经济、会管理、善协作、敢创新的现代企业家。在维权工作上,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二是规范管理体系,提升民企竞争能力。民营企业必须推行规范化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降低运行成本,并依据法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部运作机制,合理设计收支安排和税务计划,为企业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三是大力弘扬诚信,树立民企良好形象。美国总统林肯曾经说过:“你能在一定时间内欺骗一部分人,但你永远无法欺骗所有的人。”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牢固树立“诚信就是形象、诚信就是生命、诚信才有市场、诚信才有竞争力”的意识,不要急功近利、因小失大,要通过道德自律和法制保障在民营企业中建立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四是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民企社会地位。民营企业要增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切实做到遵章守法、正当竞争,爱护资源、保护环境,重视安全、珍惜生命,创造条件、扩大就业,融入当地、服务社区,助弱济贫、共同富裕。这既有利于社会进步,又有助于企业社会地位的提高和自身的发展。

  (五)规范有关措施,优化民营经济外部环境

  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渐完善和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民营经济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但仍需进一步规范有关的措施,才能真正实现民营经济又好又快、持续稳定的发展。一是做好普法宣传,端正民营经济发展导向。通过普法和依法治理,提高民营企业家整体素质,促进民营企业与WTO接轨,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形成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建立起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长效监督机制。二是落实律师职责,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律师在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担负着提供法律依据,代理企业法律事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供标准化服务等职责。这就要求律师及时处理和制止侵权行为,帮助企业建立防范法律风险的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并尽快转变工作思路,将注意力从采取应诉补救措施为主转移到预防纠纷上来。三是搞好银企合作,优化民营经济外部环境。由政府牵头,成立银企关系协调机构,定期召开银行、企业、司法及政府负责人会议,专门就解决企业债务问题进行协商,切实运用好国家核销贷款的各项政策,为银企共同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总之,民营企业有其自身所固有的特点与缺陷,如家族化经营、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企业主(家)的自身素质问题等,但这些更有赖于政府、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大环境,使民营企业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让其经过眼古的历练,血与火的洗礼,得以真正壮大和走入正轨,从而为万源市抢抓新一轮经济发展机遇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