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办法

时间:2022-06-22 03:49:06 办法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采油厂高处作业安全管理,依据相关规定,特制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位置进行的作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油厂各单位的高处作业活动。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生产单位职责

  1、负责提供安全作业的现场条件和环境;

  2、负责向施工单位明确和告知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源点,界定施工作业区域;

  3、负责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现场核查、书面审查和批准、延期、取消和关闭;

  4、负责高处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施工单位职责

  1、负责识别作业风险,根据作业内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2、负责配备符合作业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器材;

  3、负责组织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培训、教育,使作业人员熟悉、掌握和执行相关规定、要求;

  4、根据风险识别,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演练,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相关人员安全职责

  一、作业申请人

  1、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2、办理作业许可证;

  3、识别作业风险,熟悉作业内容;

  4、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5、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6、组织实施作业;

  7、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二、作业批准人

  1、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

  2、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3、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4、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批准和取消作业。

  三、作业人员

  1、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2、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3、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4、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四、作业监护人

  1、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处理异常情况;

  2、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暂停作业;

  3、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4、发生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章 高处作业分级

  第七条 采油厂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一、一般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1、作业高度在2~5m(含2m、5m),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15m(含15m),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30m(含30m),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为四级高处作业。

  二、具有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1、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2、在GB/T4200-2008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条件下的高处作业;

  3、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4、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5、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6、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7、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小于下表的规定: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距离/m



≤10



1.7



35



2.0



63—110



2.5



220



4.0



330



5.0



500



6.0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8、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9、GB3869-1997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

  10、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11、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分为三级:

  1、作业高度在2~5m(含2m、5m),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15m(含15m),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 m以上,为三级高处作业。

  第四章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及管理

  第八条 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同时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见附件24)。

  第九条 本单位内部频繁进行的高处作业(生产场所更换照明设施、大罐量油、缓冲罐顶、高架罐顶、锅炉、加热炉顶、抽油机、装油栈桥、槽车顶、修井架顶、塔器等日常检查、保养),如安全防护设施及附件完整,并有相应的操作规程,对存在的风险进行了识别和控制,可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 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时,应准备高处作业内容详细说明、工作前安全分析结果、坠落保护计划、相关安全培训证明和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负责人提出高处作业许可申请,生产单位负责人进行批准。

  第十二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施工单位、生产单位等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次数。

  第十三条 如果在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工作,申请人可申请延期。申请人、批准人及相关方应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作业条件未发生变化。若有新的安全要求,也应在申请上注明。在新的安全要求都落实以后,申请人和批准人方可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延期。未经申请人和批准人签字,不得延期。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高处作业许可证应编号,编号由高处作业许可证批准人填写。

  第一联及相关资料放置于工作现场;第二联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现场所有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第三联送交相关方,以示沟通;第四联保留在批准人处。

  第十五条 当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作业内容发生改变、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状态下等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现场监护人员应及时取消作业,终止高处作业许可证,并通知批准人。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高处作业完成后,高处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高处作业负责人、生产单位负责人签字关闭后交生产单位存档。高处作业许可证保存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许可证)。

  第五章 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基本要求:坠落防护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

  1、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

  2、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3、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4、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安全绳。

  如果以上防护措施无法实施,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第十八条 消除坠落危害措施

  1、在高处作业项目的设计和计划阶段,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设计方案,选择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作业方式,避免高处作业。

  2、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减少或消除攀爬临时梯子的风险,确定提供永久性楼梯和护栏。在安装永久性护栏系统时,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

  3、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凡涉及高处作业,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作业,应制定坠落保护计划(坠落保护计划指南见附件25)。

  4、项目设计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熟悉坠落预防技术、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程。安全专业人员在项目规划初期,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

  第十九条 坠落预防措施

  1、不能完全消除坠落危害时,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行程限制系统、逃生装置等。

  2、应避免临边作业,尽可能在地面预制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避免在高处进行作业。如必须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3、作业前应预先评估,在合适位置预制锚固点、吊绳及安全带的固定点。

  4、高处作业尽可能的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作为安全作业平台。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应设置作业平台。

  5、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盖板和围栏。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6、梯子在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结构必须牢固。梯子踏步间距不得大于400mm;人字梯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禁止踏在梯子顶端工作。用靠梯时,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

  7、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防滑措施。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

  第二十条 坠落控制措施

  1、作业前评估作业过程和坠落危害,合理选择使用坠落保护设备设施,包括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抓绳器、吊绳、锚固点、安全网等。

  2、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吊绳、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抓绳器、缓冲器、缓冲安全绳或其组合。使用前应对防坠落装备进行全面的检查,确认完好(检查清单见附件26)。

  3、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严禁与缓冲安全绳一起使用或与其连接。

  4、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处作业、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施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5、吊绳应由专业人员指导安装和使用。水平吊绳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垂直吊绳从顶部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垂直状态。安全绳应通过抓绳器装置固定到垂直吊绳上。

  6、应根据作业性质和要求选用合适的安全带。全身式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认完好(检查清单见附件27);使用时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挂方法。禁止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带。

  7、安全网在使用时应按GB5725-1997进行安装和坠落测试,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网每周检查一次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及时清除掉入安全网内的材料、构件和工用具。

  第二十一条 其他安全要求

  1、对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培训和教育,熟知安全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疾、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以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配备符合规定的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装备。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带钉易滑的鞋。

  3、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

  4、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6、禁止在同一坠落面上进行上下立体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分层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7、30m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配备相应的通讯装置、设施。

  8、同一架梯子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爬。

  9、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空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空作业应按GB/T4200-2008的要求轮换作业。

  10、严禁在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等排放口邻近区域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安全环保质监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办法】相关文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04-15

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合同04-01

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合同6篇04-01

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合同(6篇)04-01

作业管理方案05-12

正确管理情绪的办法11-25

物流管理办法04-01

关于护士的管理办法09-05

管理办法调研报告09-04

作业管理方案15篇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