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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授权委托书的办理、使用等行为,保证公司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授权委托书是公司授权委托个人在特定时间就特定事项行使职权的法律文件,是证明被授权人权利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 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条 非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承担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办理授权委托书:
(一)对外签订合同、协议;
(二)办理工商登记;
(三)诉讼或仲裁;
(四)其他应当授权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综合办负责办理授权委托书,业务部门因工作需要授权时,应向综合办出具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办理申请表》,并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被授权人资格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
(二)能够证明授权的事项已由公司批准同意的有效文件;
(三)综合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申请部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综合办对被授权人资格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不予办理授权委托书。
综合办负责审核被授权人权限和授权期限。
第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基本情况;
(二)授权事项;
(三)被授权人权限;
(四)授权期限;
(五)授权日期;
(六)其他必要记载事项。
第八条 综合办收到逐级审批通过的申请表后,负责为申请人制作授权委托书,并送至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的授权委托书方可生效。
第九条 授权委托书不得有任何修改、涂改的痕迹。对授权委托书内容的任何改动,必须按本办法重新办理授权委
托书。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和转让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综合办。申请补办的,直接由综合办受理。
第十条 授权委托书上的权利应当由该授权委托书载明的被授权人行使,被授权人应当在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
第十一条 被授权人应当按照授权人的要求,报告授权事务处理情况。授权行为终止时,应当及时向授权人报告授权事务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不得使用转授权方式。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授权委托书失效:
(一)授权委托期限届满的,自届满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
(二)被授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自依法确认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
(三)授权委托书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
(四)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自变动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
(五)被授权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或办理完毕退休手续之日起授权
委托书失效,特殊情况除外;
(六)其他应当视为失效的情况。
授权委托书失效后,被授权人应当交回相关文书和资料,由原申请部门接收。原申请部门应将接收情况三日内通知综合办。
第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由公司制定,并统一编号。国家机关、政府或其他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综合办应对办理的授权委托书进行登记,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
第三章 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部门对被授权人使用授权委托书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综合办。
综合办违规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授权委托不明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被授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超越授权行使权利的;
(二)授权委托书失效后仍进行授权委托事项的;
(三)对授权委托事项不尽职责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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