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经典)
在当下社会,接触到章程的地方越来越多,章程起着保证组织内部的管理功能正常运行的作用。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章程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章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司章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一人出资筹集资本金,
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XXX市XXX区XXX
第四条 本公司由1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
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
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XXX。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XXX(根据公司章程自定)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品的方法、职权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发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命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任命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任命或委派,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三选一)。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董事,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支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投资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1名,由股东任命或委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四)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五条 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第三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作出合并、分立决定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分立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公司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才能向股东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2
xx市工商管理局:
兹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现委托本公司人员姓名:xx,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办理。望贵局给予打印!
申请人: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3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xxx、xxx n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xxxx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
第五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如下: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⑴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⑵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⑶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事;
⑷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
⑸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⑹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⑺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⑻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⑶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⑷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⑶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⑷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⑸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⑹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⑺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⑻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⑼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⑽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⑾ 修改公司章程;
⑿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x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⑵ 执行股东会决议;
⑶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⑸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⑺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⑿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x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⑵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监事x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③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n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⑵股东会决议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⑹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章程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
住所: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可以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
第二章 股 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壹个,名称与住所如下:
名称或姓名:
住 所:
主体资格证明: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三)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企业培训师。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股东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
出资比例:100 %
出资方式:
第十三条 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股东认缴出资额
第十四条 股东应当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或由全体股东协商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 (可/应当)将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第四章 股东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为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第十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 (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 (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十九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设董事会的: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 名,其中董事长一人。
第二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任命产生,董事任期3年。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或股东委任产生。
第二十二条 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企业培训师。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
公司应当根据董事会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不设董事会的.: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任命产生,任期3年。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
设监事会的: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 名。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注: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不设监事会的: 第六章 监事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监事由股东委任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企业培训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 聘任或者解聘,任期3年。经理对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按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年度报告;
(九) (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或者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三十五条 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 ,可以随时解聘。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任期 3 年。由股东委派产生。
第三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公司全体股东及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企业培训师。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丧失执行董事资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的;
(四)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九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于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四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当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九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由股东组成。
第五十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处理对外投资及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
(五)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六)清理债权、债务;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八)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公司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指定联系人,负责办理公司登记、年报及其它事务,并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联系人变动的,应向登记机关重新备案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企业培训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他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股东通过的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将依据章程形成的会议记录等相关法律文书存档备查。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
股东签章:
(自然人签字/单位盖章)
公司章程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钟岩泉、李明雅、林海明、李跃富等四方共同出资,设立泉州市联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泉州市联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煌星大厦东区0712。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及物业管理(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钟岩泉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66号1幢704室 350582196610122531 李明雅 福建省晋江市双沟西路51号 350582197312270549 林海明 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坊脚村振兴路31号 350582197612080552 李跃富 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梧潭村东北区70号 350582196611071019
第十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钟岩泉:认缴出资额3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0%,出资方式为货币,于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缴足。
李明雅:认缴出资额3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5%,出资方式为货币,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
林海明:认缴出资额2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5%,出资方式为货币,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
李跃富:认缴出资额1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出资方式为货币,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6
介 绍 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兹有我司员工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前来贵局办理广东XXXXX有限公司章程查询事宜,请予以支持为盼。
谢谢!
广东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21日
公司章程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第五条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金对项目进行投资和管理;投资信息咨询服务(不含金融、期货、证券);房地产信息咨询;家政服务;建筑设备及建筑材料租赁;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品)、五金交电;物业管理;劳务服务;园林绿化施工。(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00万元,由股东缴纳。股东名称或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2500货币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如下:
(一)首次缴纳出资情况: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500货币20xx年4月1日(二)第二次缴纳出资情况: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20xx货币20xx年10月1日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股东
第十四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股东与公司签定的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
第十九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二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九人组成。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由股东委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股东指定董事长人选;设副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十)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本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由七人组成。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由股东委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会做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过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股东、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董事会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七条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清算组由股东和其聘用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所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本章程如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四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股东签名(盖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______公司(以上简称甲方)与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于19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__省____市签订的建立合作经营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公司名称为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外文名称为______。公司的法定地址为:中国____省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法定名称和法定地址为:
甲方:中国______公司,中国_____省______市_____路_____号;
乙方: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公司;_____国(或地区)_____市_____路_____号。
第四条合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公司是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建筑物等合作条件;乙方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合作条件。各方不折算投资比例,按各自向公司提供的合作条件,确定利润分享办法,并各自承担风险。合作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独立经营,统一核算;合作期限届满,公司的财产,不作价归甲方所有。
(注:应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具体写明)
第五条合作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合作公司宗旨为:采用国际上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在国际市场上有销路和竞争能力的产品,使合作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注:每个合作公司应根据自己的特点写)
第七条合作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________产品,并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写)
第八条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为: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________;到____年可增加到年产____,品种将发展到___。(注:每个公司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人民币______万元。(或用双方商定的其他货币)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注: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和建筑物等不计入注册资本)
第十条甲、乙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如下:
甲方:提供总面积为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负责缴付征用土地费和土地使用费;(注:土地开发费的负担办法,根据双方的约定写)其中:
厂房(上盖)面积___平方米;
商场(上盖)面积___平方米;
维修服务部(上盖)面积___平方米。
乙方:投资总额为_________万元,其中:
现金____________万元;
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______万元;
工业产权______万元;
其他______万元。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合作条件。
第十二条合作公司应在甲、乙双方提供合作条件后的____个月内,聘请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公司依据会计师的验资报告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十三条合作公司在合作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如需增加注册资本,须经双方同意,并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都必须经另一方同意,并经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机关)批准。乙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甲方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或资源开发权)和建筑物只能转让给中方企业。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五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董事___名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名,乙方委派___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甲方担任;副董事长一人,由乙方担任。
第十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公司在不违背董事会决议的原则下,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
第十八条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其主要职权如下:
(一)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决定公司增资、转让、合并、停业和解散;
(三)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四)批准公司的年度生产计划、产品销售和营运方案;
(五)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决算和税后利润使用、分配方案;
(六)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的聘用和待遇;
(七)确定职工工资和奖惩办法;
(八)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九)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要事宜。
第十九条任何一方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10天发出开会通知,并注明会议时间、议程和地点。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注:每个合作公司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须出席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注:每个合作公司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指定专人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并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作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设生产、技术、劳资、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合作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_人。首届总经理由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由____方推荐,均由董事会聘请。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对内聘用下属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职权。
第二十七条对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除董事会已有决议的以外,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年,经董事会继续聘请,可以连任。
正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以兼任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但正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第二十九条合作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在总经理领导下工作。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作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条合作公司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___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上述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以随时解聘。对由于失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应负责赔偿,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一条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合作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三条合作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四条合作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汇价计算。
第三十五条合作公司在中国银行_____分行开立人民币和外币帐户。
第三十六条合作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合作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合作公司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作公司帐簿和其他会计凭证,查阅时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特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销售产品与购置物资
第四十条合作公司产品以外销为主(或全部外销)经向市政府申请批准可以内销__%。
(注:销售的渠道、方法和责任,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四十一条合作公司向国外和港澳地区市场销售产品的'价格,由董事会根据一定时期内的市场行情,规定该时期的最低价格。在最低价格以上,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可共同确定实际销售价格。如在最低价格以下销售产品,须报经董事会或董事会同意。
第四十二条合作公司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需要和适用为原则,可以自由选购,但在同等条件下,应尽量在中国购买。
第四十三条合作公司由董事会制订购买物资的验收制度,合作各方和各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执行。
第八章偿还乙方投资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四条合作公司计划在投产后___年内以公司每年可分配利润的___%偿还乙方投资本金。
第四十五条合作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使用、分配:
(一)提取____%作为公司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发展基金;
(二)按前条的规定偿还乙方投资;
(三)其余部分按甲方___%,乙方___%分配。
第九章职工
第四十六条合作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合作公司所需雇用的职工,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后,可由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或者由公司自行公开招聘,但须通过考核,择优录用。
第四十八条合作公司有权对违反合作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减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开除职工的决定应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十九条职工的工资待遇,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合作公司的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随着合作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必须逐步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十章工会组织
第五十条合作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支持职工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十一条合作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其主要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指导帮助职工同公司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公司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团结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生产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十一章期限、终止和解散
第五十二条公司的合作期限为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均可提出延长合作期限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由董事会会议作出特别决议,并在合作期满六个月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甲、乙双方如一致认为提前终止合作经营合同符合各方最大的利益时,可以提前终止。
提前终止合作合同,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作出特别决议,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五十五条合作公司合作期限(含延长期)届满后,应在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编制资产登记册,办理公司资产移交甲方所有的手续。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
第五十六条合作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下列规章制度:
(一)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二)职工守则;
(三)劳动工资制度;
(四)职工考勤、升级与奖励制度;
(五)职工福利制度;
(六)财务制度;
(七)购置物资与销售产品制度;
(八)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用中文和___文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但两种文本解释有矛盾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生效。
甲方:_______公司(公章)乙方:_______公司(公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代表:_________(签字)
19__年__月__日于中国_____省_____市______(地点)
公司章程9
控股集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集团是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 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控股集团
简称:××集团
法定地址:杭州市××区路号
第三条 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杭州市××区路号
第四条 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 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第六条 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一、母公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子公司:杭州、杭州、杭州、杭州、杭州。
参股公司:杭州、杭州。
其他成员单位:杭州、杭州。
第七条 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为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 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参股公司、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三章 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的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 理事会对第十二条第××项作出决议时,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通过;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时,需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同意通过。
第十六条 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四章 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七条 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名。
第十八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条 母公司及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条件的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一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三条 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已出让集团成员的;
二、母公司出让子公司全部股权的:
三、被依法撤销;
四、破产。
第六章 集团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五条 集团终止时,依法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集团母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股东1XXXXXXXXXX股东2XXXXXXXXXX股东3XXXXXXXXXXXXX
第十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1:认缴出资额X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股东2:认缴出资额X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股东3:XXX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
股东自行确定,并作相应修改)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本条可由股
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召开的次数和时间)。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本款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公司章程11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几种情况:
一、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因离职、退休后,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可回收股东持有的股权。
二、公司成立后,经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或解职、落聘的,必须转让全部出资,由公司收购离开公司股东的股份,多发生在小型有限公司中,并针对某个特定的对象。
三、国企改制后,公司股东大会修改原始公司章程,回购公司股权。
四、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股东因辞职、除名、开出等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公司按股东实际认缴的原值收购。
五、公司章程约定因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同业竞争时,公司取缔股东的身份,没收其股权,使其自动丧失股东身份。
对章程约定的强制转让股权条文效力的认定:
由于对于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发生某种情况,其持有的股权应当转让”的情形,我国《公司法》没有直接作出规范性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说明,强制性条款应当是指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而必须遵守的规定,对该类规定的违反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章程作为股东之间的协议,是公司的组织准则与行为准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即具有法定约束力。公司章程与《公司法》条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判定所涉法条的性质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凡所涉法条不属于强制性规定的,即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公司章程及股东情况的不同,依章程强制转让股权所涉股东的情形,可作以下处理:
(1)《公司章程》效力对原始股东(发起股东)的约束。对这部分股东来说,章程的`强制转让股权的条款,本身就是他们制定和认可的。对于这类股东,如在章程中约定了股东股权转让的条件和方式以及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这些约定足可以成立一个股权转让合同,这种条件下的股权转让实际上可以认定是股东通过章程约定了一个附条件的合同。那么,当一定条件成就时,这个约定即对该股东产生合同的约束力。
(2)《公司章程》中强制转让股权条款是在公司运营过程中通过修改章程而确立,而在修改章程的表决中,股东投的反对票。《公司章程》中的强制条款对此股东不发生效力。对于这类股东,虽然章程通过多数决得以通过,但笔者认为,章程多数决的效力仅应当及于公司经营管理事项和股东共同利益事项,而不应及于股东个人利益事项。这一点从《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股东分红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股东分红是股东个人利益,其分红权的变动,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而不是实行多数表决制。公司章程是股东们之间的一个合同集合体,在这一合同中,股东投反对票的行为,即表明了该股东不同意这一条款,自然,该条款不应对该股东产生约束力。
(3)《公司章程》中对通过受让股权而取得股东资格的股东的效力。这类股东,在受让股权前,章程这一条款就存在。对这一类的股东,笔者认为,只要该股东不明示同意受该条款的约束,该条款即不能对该股东产生约束力。有人认为,只要该股东受让公司的股权,即应当推定该股东同意接受章程条款的约束。笔者对这一观点不能苟同。首先,作为股权的处分权,涉及的是股东个人的利益,并不是公司或股东整体的利益,以默认或推定形式对股东个人权益进行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次,股权转让合同是双务合同,以默认或推定形式签订或履行合同,是对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违背。
综上所述,公司章程条款的效力,一是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二是来源于股东的约定。而作为章程自治的内容,股东的约定依法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其内容不能与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应当认定无效。章程中强制转让股权的条款,只有在与强行法不相违背,同时又具备股权转让合同要件的情况下,才能受法律保护,否则,该章程条款应认定无效,进而依章程强制转让股权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公司章程12
公司章程上法人要签字吗
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需要由全体登记股东签章(自然人股东签字、单位股东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如不是股东的,不需要签字。
企业集团的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____________企业集团是以____________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名称:____________企业集团,简称:____________集团。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名称:____________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第六条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____________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二、控股子公司:____________投资发展有限公司、____________经贸发展有限公司、____________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_________广告有限公司、_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条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集团的管理体制一、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三章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第十条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四章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第十六条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
第十七条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长的职权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九条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条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控股子公司无权退出集团。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二条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己出让全部产权的:
二、被依法撤销;
三、破产。
第六章集团的终止第二十三条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四条集团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集团成员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章程13
一.公司章程的含义
一般的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及其行动的基本规则的文件。实质意义上的公司章程是指规范公司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形式意义上的公司章程是指记载公司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任何一个公司的成立都必须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不仅仅对订立公司章程的当事人有约束力,对于以后参加公司的人也有约束力。在一定条件下,对第三人也有约束力。
二.公司章程之学说之争
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历来众说纷纭,学者们各抒己见,在学界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契约说
该说是英美法系普遍接受的观点。该说认为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并没有当然的拘束力,股东是否受其约束,完全凭借自己的意思,在公司章程制定以后,成为社员或机关者认可章程的内容,与公司建立关系,但如果想脱离其约束,随时可以退出或者转让出资份额等途径完成,因此认为章程具有契约的性质。
(二)权力法定说
该说认为公司章程不是参与各方之间的合同,而是在公司参与者、董事、监事、管理者、股东以及有限的延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的一种权力分配关系,因此公司章程是与法令和救济相关的。它的弊端在于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股东及其他利益主体为个人利益行使其权力,实际上把公司章程等同于公司法本身,或者是公司法的组成部分。
(三)自治法说
该说是大陆法系国家最流行的通说。此说认为公司章程不仅对公司章程的制定者或者发起人有约束力,而且还能约束成立后公司机关以及新加入的股东,是规定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因此它具有自治法的性质。而且章程对于已经成为其成员者,不管其意思如何都具有普遍约束力;章程不管其成员的个别意思如何,都可以根据其成员的一般意思而变更;社会成员的变动或者股份的转让也不影响章程的法规性质。
(四)宪 章说
该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设立者为实现公司设立目的而为公司的内部组织和管理活动所制定的根本性或纲领性制度。其认为应当讲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 章程,增加国家意志的干预,将股东对于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等权利都限制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之内。
三.公司章程之性质
虽然对于公司章程之性质有很多学说,但是占主流地位的是契约说和自治法说,每个学说都有其合理之处,但是也有很多不足和漏洞,契约说曾经是公司章程的比较合理的解释,但是随着现代社会公司的发展和章程的完善,契约说也已经正确地解释章程的性质,相比之下自治法说就更加合理。
契约和章程还是有很多的不同之处,不能混为一谈。第一,二者的效力范围不同。第二,二者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不同。第三,二者的生效时间不尽相同。第四,二者的内容不同。第五,二者在公开性上要求不同。
笔者比较赞同的是公司章程的自治法说。虽然公司章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公司章程在公司内部是至高无上的,是公司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上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至公司普通员工都是必须遵守的。
从公司章程的制定上来看,公司章程虽然是设立公司的必要条件之一,但是其仍是经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共同制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完成,并交法定机关批准登记发生法律效力。公司章程中除了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还包括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任意制定任何涉及他们自身利益的条款,并且它们同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这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治理念的贯彻,体现其自治性。
从公司章程的变更程序上来看,对公司章程的变更不是随意可变更的。它必须依据法定的权限,按照法定的步骤,在法定的事由下,才能变更。因此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体现为其不可任意变更。公司章程的变更一般只有在《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公司自身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不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变更公司章程的这三种情况下才可变更,并且变更必须遵循不违法原则、不损害股东利益的原则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如果变更公司章程获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多数人的同意的话,还得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从公司章程的效力上来看,也体现其自治性。公司章程的效力不仅仅及于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还及于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从我国《公司法》规定中可见,除了股东或者发起人以外,公司章程还约束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是股东对于公司治理的各项约定,而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都是由股东推选出来或者聘用而来,按照股东的意志来执行公司事务并且监督公司的各项运行情况,为公司牟取利益的工作人员,自然也得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约。并且公司的各项细则和制度都是以公司章程为“蓝本”制定的,必定是公司章程的细化和扩展,因此公司员工也需要遵守执行也是非常合理的。
公司章程14
公司章程
( 年 月 日股东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或者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公司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八条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比例 出资方式
(以上股东出资拟于 年12月份 足额缴付。)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6月、12月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 股东会选举或聘任 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选举或聘任产生。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设一名监事,由 股东会选举或聘任 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任期 3 年,由 股东会选举或聘任 产生,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股东会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由股东会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除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外)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两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5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指一个自然人股东姓名或者法人股东名称)一人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
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XXX XXX XXXXXXX
第十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XXX:认缴的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备注: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可自行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执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经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十七条 经理对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作相应修改)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以上七项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年(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九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出资人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变更的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200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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