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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章程范本(精选8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章程,章程是一个党派组织、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为保证其组织活动的正常运行,系统阐明自己的性质、宗旨、任务以及规定成员的条件、权利、义务、纪律及组织结构、活动规则,要求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一种规则性文书。想拟章程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公司章程范本,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建筑公司章程范本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xx经协商一致,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上海大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股东各方:
甲方:xx
乙方:xx
丙方:xx
丁方:xx
第三条公司名称及住所
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址:上海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其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资额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宗旨:积极投资,合法经营
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建筑施工
第三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东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方式。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其中:
甲方出资人民币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45;
乙方出资人民币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35;
丙方出资人民币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10;
丁方出资人民币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10;
第十一条股东各方以下列方式出资:
甲方:货币
乙方:货币
丙方:货币
丁方:货币
第十二条股东各方应在20xx年xx月xx日星期前足额交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各股东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在银行开设的临时银行帐户。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将自己的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内;
(二)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并享有表决权。
(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五)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六)公司终止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得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十六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五章股东会
第十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执行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等;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执行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股东会的决议须经过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通过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二次,2月和8月召开。
第二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再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委派产生。执行懂事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施;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提请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执行监事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执行监事,由股东会委派产生。执行监事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执行监事。
第二十七条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副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副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名,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命,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九条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和执行懂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经理协助经理行使上述职权,经理因故不能行事职权时,可委托一名副经理行使其职权,但如果代理期限在两个月以上,经理应事先通报股东会。
第三十条公司可设若干部门,部门经理分别负责公司各部门的工作,部门经理对经理负责。
第九章忠诚条款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执行监事、经理(在本章中均包括副经理)应当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执行董事、执行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银行帐户存储货币。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三条执行董事、经理除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第三十四条执行董事、执行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十五条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二个月向执行董事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执行董事、执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行为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执行董事可随时将其解聘。
第十章公司财务、会计及利润分配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依法审查验证后,十天内送交各股东及各政府有关部门,并接受其监督。
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九条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公司在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五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得另立会计帐目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银行帐户存储货币。
第十一章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议做出决议。
第四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第四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五十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或者协商决定新增资本的认缴比例。
第五十一条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公司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二十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第五十三条股东各方均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的,应由股东会做出决议,并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然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及其他注册手续。
第五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终止;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破产;
第五十五条公司依前条第一款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以前条第二款规定解散的,分别由有关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公司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五十八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九条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算债务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后,清算组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承诺
第六十二条本公司郑重承诺:
1.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及法规禁止的不经营。
2.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本企业在取得许可证和正式批准文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发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因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4.本企业章程内容中如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处,全体股东(投资人)承担因执行该处内容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执行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十四条股东各方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在本章程上签名并加盖印章,以示完全接受本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一式八份,股东各方各执一份,另四份分别报送各有关部门、机关。各份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建筑公司章程范本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南京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南京市建邺区90号2幢2单元202室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设计、施工,钢材、建材、机械设备销售。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90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设一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发生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会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二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3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建筑公司章程范本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企业体制,规范公司行为准则,使公司在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好机制中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中文名称为xx建筑装饰公司。
第三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本公司法定地址为:xx
第四条:本公司是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本公司是以其实有资本向债权人负责。
第六条:本公司宗旨是:使企业稳步迅速发展,使全体职工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为厦门经济建设,为全社会的繁荣、美化环境和人类的进步事业而尽企业责任。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七条:经营范围。主营:建筑室内、外装饰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金属门窗加工、制作、安装;照明工程。兼营:建筑材料批零兼营;电脑喷绘、复印打字。
第八条:本公司经营方针:依法经营、平等竞争、走科工贸管理企业道路。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九条:公司实行经理责任制,设立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助理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主管单位任命,经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法人代表,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负责分管部门工作。总经理不在时由总经理委托助理总经理以上职务人员代理行驶职权。
第十条:公司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总经理室、副总经理室、开发经营部、质监与安全科、技术科、劳工科、工程设计室、综合办公室、财务部,其具体职责范围由公司制订,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变更内部经营管理科室部。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行驶以下职权:
1、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场状况,决定或报请审查批准企业各项计划;
2、决定企业机构设置任免中层领导干部;
3、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以及福利基金使用方法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提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4、依法奖惩职工,对有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对违法乱纪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
5、定期向主官部门汇报公司的经营业务情况。
第四章劳动人事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政府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并全权实行劳动工资管理和人事管理,按规定签订劳动人事合同。
第十三条: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员工进行行政处分,直至辞退,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作下岗处理。
第五章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十四条: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颁布《会计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公司会计制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六条:本公司的一切凭证帐薄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十七条:本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按有关规定由总经理决定。
第十八条:本公司执行国家有关税收制度,依法向政府交纳税收和一切费用。
第十九条:本公司营业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公益金5%
3、提取法定公积金10%
4、经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后公司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十条:本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只得用于下列各项用途:
1、增加注册资本;
2、国家另有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和奖励。
第六章职工和工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的雇佣、解雇、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劳动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所需职工可由劳动部门推荐或经批准公开招收,一律通过考核,择优录用。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遵循政府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他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资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并合理
第七章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按月以公司职工实行工资总额的百分比拨缴工会费,公司工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订的《工会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八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在总经理主持下召开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后,报职工代表审议通过方可修改章程。
第九章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条:本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于终止并清算:
1、因出现特大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受到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2、经营失误导致严重亏损或破产;
3、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终止时的清算,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建筑公司章程范本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准则。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建筑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土木工程、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相关业务(具体以营业执照核准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
第七条 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认缴出资;
依法转让其出资;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九条 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
足额缴纳出资额;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第五章 公司机构
第十条 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具体职责和议事规则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九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十四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十五条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xx份,股东各持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建筑公司章程范本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建筑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业务(具体以营业执照核准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股东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
第六条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八条 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
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依法制定相应议事规则。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行使职权。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xx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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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名称为xx,住所位于xx。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从事建筑及相关业务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xx。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xx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东姓名或名称:xx
出资方式:xx
出资额:xx
占注册资本比例:xx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xx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xx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xx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任期xx年。
第六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xx,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xx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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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公司的组织架构、运营管理以及员工行为,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建筑有限公司,注册地:xx。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质量至上,客户至上,持续创新,共同发展。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装饰装修、房地产开发等。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xx万元,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认缴。
第二章 股东
第六条 公司股东共xx个。
第七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公司设立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应经股东会通过,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备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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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建筑公司的运营活动,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建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x。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是:以诚信为本,质量第一,客户至上,追求卓越,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建筑服务。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以及与此相关的物资供应、设备租赁等业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与股东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xx万元,由股东依法缴纳。
第六条 股东享有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机构。
第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设立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应由股东会决议通过,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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