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

时间:2024-02-12 15:09:44 方案 我要投稿

实施方案

  为确保事情或工作顺利开展,通常需要预先制定一份完整的方案,方案可以对一个行动明确一个大概的方向。那要怎么制定科学的方案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实施方案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 篇1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在构建基本民生安全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促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作用,根据我县实际,现就“救急难”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主线,通过开展“救急难”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做好各项制度和救助资源的衔接配合,补短板、托底线,建立“救急难”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即时救助、方便群众的原则;

  (二)坚持保基本、托底线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

  三、建立工作机制

  (一)完善县直相关部门协调机制。建立以县政府为主导,民政、卫生、财政、教育、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县直相关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和协调“救急难”工作的执行;乡(镇)一级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村(居)一级应确立一名“救急难”工作信息联络员。

  (二)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乡镇要依托政务大厅、便民服务大厅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救急难”申请的受理、审核、资金发放等工作,让群众“求助有门”,并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县级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救急难”工作的指导、检查、评估、审批、资金发放等工作。

  (三)建立“救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一是以村(居)委会为依托,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各种协会、民办非企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建立主动发现、及时救助工作网络;二是加强监控,建立“救急难”信息档案,健全信息统计和报送机制。加大主动救助和协调救助力度,及时采取帮扶、疏导和监护干预措施,确保救助时效,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财政、卫生、教育、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慈善组织要加快实现信息共享,及时了解掌握专项救助和慈善救助开展情况。加快“救急难”信息平台建设,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的救助资源、慈善组织的救助项目,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等资源有效对接,有效防止“重复救助”和“遗漏救助”。

  四、全面落实各项救助任务

  (一)最低生活保障。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着力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加强复查复核和动态管理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特困人员供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对特困人员要做到应保尽保。

  (三)受灾人员救助。加快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建设,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自然灾害发生后,要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同时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四)医疗救助。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个人及家庭,给予医疗救助;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及时、便捷服务。

  (五)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和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不同教育阶段的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给予适当教育救助,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和学习。

  (六)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七)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人社部门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八)临时救助。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五、创新救助方式

  根据急难对象的现实需求开展以下两种方式的救助:一是通过实物和现金救助的方式解决急难对象的生活、医疗、住房、就学等方面的困难;二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急难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社会融入、安置帮教等方面的服务。

  六、规范工作流程

  对因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急难”的群众,在申请相关救助时,应按以下流程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救助。

  (一)个人申请。由于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就医等困难的群众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请,对于因特殊原因个人无法提出申请的,村(居)委会或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信息管理机构可代为申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申请都应真实表述清楚造成“急难”的原因、困难性质和程度。对口头申请,乡(镇)经办人员要详实记录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内容。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第一时间接受申请对象的申请,并在接到申请之时起的两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人员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进行真实性核查,同时完成申报材料的核报工作。

  (三)对核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由乡(镇)负责人进行审核,报相关救助主管部门审批。

  (四)落实救助措施。分别按照临时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转介救助、社会力量救助等方式,落实救助措施。

  七、加强资金管理

  “救急难”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按照救助项目建立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为体现临时救助即时、高效的特点,救助资金可以采取现金支付和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县、乡两级要规范资金管理,完善资金发放程序,救助资金的发放要以社会化发放为主,尽可能减少现金支付方式。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救急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八、加强监督管理

  (一)“救急难”工作要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切实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乡(镇)政府应将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在救助对象所在的村(居)委会或其居住地公示5天,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发放机关有权悉数追回,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负责“救急难”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救助的,其责任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实施方案 篇2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加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第二批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创建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全区建成以区“四馆一场一中心”(文化馆、非遗展示馆、图书馆、博物馆、群星剧场和体育中心)为龙头,以乡镇(街道、开发区、试验区)“一站一队一团”(综合文化站、健身队和民间演艺团体)为桥梁,以行政村“一室一户一书屋”(文化活动室、文化中心户和农家书屋)为基础,以各类文化流动服务车为补充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免费开放制度化、文化活动经常化、文化产品大众化、文化资源数字化、文化服务菜单化,至20xx年,按期全面完成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各项创建工作任务。

  二、创建内容

  (一)加强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1.区级文化设施建设。按照“四馆合一”方案,加快文化中心建设进度,确保区文化馆(非遗中心)新馆、区图书馆新馆20xx年建成并投入使用。新建文化馆分馆1个,图书馆分馆3-4个,每个文化站配置一台数字借阅机,全区公共图书馆人均占有藏书08册以上,人均年增新书005册以上。新建抗战文献馆。做好区体育馆维修、亚奥游泳馆维修、区博物馆标准化建设、中国三峡柑橘博物馆提档升级和楼亮化工程。

  2.乡镇(街道、开发区、试验区)文化设施建设。通过改扩建,实现100%乡镇(街道、开发区、试验区)综合文化站达到300平方米,统筹推进乡镇文化设施“三个一”工程(一个灯光篮球场、一个室内健身房、一个健身广场),实现乡镇综合文化站提档升级,全部达到二级以上标准。100%乡镇(街道)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达标。

  3.村(社区)文化设施建设。推进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并配套建设文化广场。通过改扩建,实现100%行政村(社区)文化中心面积达到200平方米;100%行政村有文化广场(健身广场)和体育设施;100%社区有标准配置的公共电子阅览室。

  (二)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

  1.丰富公共文化活动。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周、民间艺术大赛等届次性文化活动。承办好中国“缤纷四季〓乡约”乡村游、茶艺节、柑橘节等大型文化活动。继续办好“乡镇文化节”“官庄庙会”等群众性文化活动。加大“以奖代补”及基层文化辅导、培训力度,促使镇村两级文化体育活动届次化、常态化。继续开展“百村百团”“种文化”文艺骨干培训、新型农民培育的辅导工作,推进村级文化健身队伍建设,保证全区所有行政村至少有1个经常开展活动的体育健身队或民间艺术团。指导各乡镇举办1次以上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活动。

  2.扎实开展文化惠民工程。继续做好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免费开放工作,扎实开展送戏下乡等惠民演出活动。歌舞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全年免费送戏下乡150场。文化馆组织开展各类文化培训活动20次以上,流动展览10场以上。图书馆基层流动服务次数不低于40次,继续推行“你读书,我买单”“书香门第、耕读人家”“书香”图书漂流等全民阅读活动。实现区博物馆和柑橘博物馆的有机融合,举办或引进临时文物展览1个,开展社会教育活动5次以上。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第十三届职工篮球大奖赛等群众体育活动。

  3.保障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权益。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向农民工、老年人、少年儿童和残疾人开放。加大对农民文艺团体的扶持力度。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加强与特殊教育学校的联系,开展“送文化送关爱进特校”活动。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积极关注老年群体的文化需求,开展老年服务项目和活动。区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读区,配备盲读设备和盲文读物。博物馆继续举办“残疾人丝绣展”“关注孤独症儿童·走向美好未来”等公益性展览。以六一儿童节等节日为契机,常态化组织邀请留守儿童参观博物馆、非遗展示馆、免费观影、免费看戏等文化活动。

  4.实现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积极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与科技融合发展,整合各类文化信息资源,建立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平台,推动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和数字博物馆建设,基层群众可以通过固定上网终端、网络电视、手机等多种方式使用共享工程及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数字服务资源。区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不低于4TB;推动数字博物馆建设,实现对馆藏重点文物的数字化;推动数字文化馆建设,完成非遗资源、地方原创文艺作品、地方大型文艺演出资源的数字化。城乡普及电子阅报屏、显示屏,实现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公共文化场所提供免费WiFi等相关服务。

  5.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乡一品”扎实推进,力争创建国家级文化艺术之乡2个。开展非遗传承培训,出版系列非遗丛书1-2本(套),拍摄非遗项目成果纪录片1部,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展演活动6次以上。积极申报各级非遗传承示范基地、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新建一批非遗传承基地、传承学校、传习所。

  6.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以奖代补、结对援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或者捐助设施设备、新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有实力的企业建设文体设施,满足周边群众文化活动的需求;大力发展文化志愿服务,培育文化类社会组织,促进文化消费。

  (三)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制机制创新

  1.坚持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并重,规范公共文化机构服务项目和服务流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全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财政预算的重要依据。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组建理事会,优化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健全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监测机制,制定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目录,开展“菜单式”、“订单式”服务。

  2.建立创建工作督导机制,按照创建工作要求,及时制定并出台相关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建立创建工作考核机制,创建期末,对各地相关部门的创建工作进行绩效考核通报。

  (四)加强公共文化服务队伍建设

  1.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合理设置公共文化岗位,优化专业人才队伍结构。加强镇村两级文化队伍建设,乡镇综合文化站逐步达到3人,为每村统筹配置宣传文化员1名,逐步实现“一站三人”、“一村一员”。建立文化志愿者队伍,培训扎根基层的文化骨干和文化能人。

  2.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人才培训。区级文化单位在职员工参加脱产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乡镇(街道、开发区、试验区)、村(社区)基层文化专兼职人员参加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5天;区、乡、村(社区)基层文化专兼职人员参加全国基层文化队伍远程网络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50课时;文化志愿者每年参加公共文体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

  三、创建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4月)。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措施;召开动员大会,分解工作任务;广泛宣传动员,层层落实责任。

  (二)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5月-12月)。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各自工作任务;对各责任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办;汇总迎检材料,完成创建工作报告等。

  (三)考评验收阶段(20xx年1月-6月)。对照创建标准,自查整改;适时邀请省、市专家现场指导,确保指标达到要求;迎接省文化厅、财政厅考评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区创建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区委宣传部部长、政府分管文化体育和城市建设的副区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区文化体育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协调督办会,确保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试验区)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创建工作实效。

  (二)政策保障。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政策和要求,落实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用地。鼓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试验区)、村(社区)、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组织参加公共文化服务活动,对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

  (三)资金保障。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及保障体系建设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做好示范区创建所需经费保障。将城乡现代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对口支援和招商引资工作内容,加大社会力量投资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四)宣传保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创建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公共文化示范区创建工作进展、先进典型事迹、先进典型人物等,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形成全社会支持和参与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实施方案 篇3

  为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XX〕260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各市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各地要不断完善大病保险监管制度和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XX年完成大病保险工作试点,20xx年全省全面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初步建立城乡居民市级统筹的大病保险制度,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十二五”期间,逐步健全城乡居民统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无缝衔接;力争到“十二五”末,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际支付比例逐步提高到不低于 70%;推动大病保险制度省级统筹。

  三、工作任务

  (一)界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对象和范围。

  1、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2、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除规定的不予支付的事项(由各市统一提出)外,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

  (二)明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机制。

  1、筹资标准。XX年筹资标准暂定为人均20-40元(招标时确定),根据试点情况适时调整;以后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 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2、资金来源。大病保险资金主要从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筹资时新增的资金中提取,也可利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结余基金,或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或额度)解决,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3、统筹层次和范围。开展大病保险首先实行城乡居民市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全省统筹,提高抗风险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

  (三)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

  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统一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具体支付比例根据招标时测算结果确定,试点结束后视情况予以调整。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四)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

  1、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省医改办会商保监部门统一制定招标准入条件、统一制定合同范本。具体招标工作在省医改办指导下,由试点市招标选择一家商业保险公司,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由各市与保险公司签订承办合同。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签订合同,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补充保险等的地区,要做好衔接。

  2、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标机制,规范招标程序。招标主要包括人均保费、具体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投标。保险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试点期间暂定1年)。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合)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合)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和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动态调整机制。

  3、严格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2)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3)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4)配备一定数量的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5)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4、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简化报销手续,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合)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五)完善大病保险监管体系,明确部门监管职责。

  1、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配合协同,切实保障参保(合)人权益。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做好跟踪分析、监测评价、监督考核等工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主管部门,做好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的衔接,通过日常抽查、复核、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提供基本医保报销信息,维护参保(合)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保险业监管部门做好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加强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财政部门对利用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明确相应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基金管理。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

  2、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与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3、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省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相关部门汇报,审定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监督检查大病保险制度落实情况,建立通报考核制度,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四、实施步骤与时间

  (一)政策制定阶段。XX年11月中旬,出台《关于建立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11月下旬,开始商业保险公司招投标工作。XX年12月底前,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保监等部门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解决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网络数据衔接等问题,落实大病保险资金。各试点市做好相关数据测算,制定大病保险试点方案和具体实施细则,报省发改委(医改办)、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陕西保监局备案。

  (二)先行试点阶段。XX年度开始时,在西安、宝鸡、延安、汉中四个市进行试点,XX年底前完成试点总结。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市(区)照此方案自行试点。

  (三)全面开展阶段。20xx年起,全省全面开展城乡居民统筹的市级大病保险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各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深化医改的一项重点任务和重要的日常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精心组织。强化大病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省医改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相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负责大病保险协调推进工作。

  发改(医改)、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保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政策,形成联动,保障大病保险工作稳定、循序、持续推进。各市和省级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保监等部门每半年对大病保险工作进展、指标和运行情况各自进行总结、评估,报送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有效监管。健全行业监管、社会监督和部门联动的全方位大病保险监管机制,坚决加大查处无故拒绝赔付、恶意医疗行为和费用以及经办管理部门权力滥用行为,保障大病保险从制度设计到报销赔付的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保障群众更多受益。

  (四)做好宣传。要加强对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普及和经办人员培训,密切跟踪和分析舆情,增强全民保险责任意识,使这项政策深入人心,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实施方案】相关文章:

工会实施方案04-30

培训实施方案06-23

项目实施方案06-23

安全实施方案06-23

活动实施方案06-23

组织实施方案07-22

足球训练的实施方案04-29

高效课堂实施方案04-29

技能大赛实施方案04-29

安全生产实施方案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