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源性疾病工作方案

时间:2024-09-23 13:27:06 秀雯 方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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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工作方案(通用5篇)

  为确保事情或工作高质量高水平开展,通常会被要求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计划中内容最为复杂的一种。那么问题来了,方案应该怎么写?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食源性疾病工作方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食源性疾病工作方案(通用5篇)

  食源性疾病工作方案 1

  我院20xx年被指定为德宏州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之一,承担主动监测任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印发xx贯彻落实20xx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xx号)精神,规范我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领导小组

  成立xx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成 员: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我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统一指挥和协调,组织对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督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共卫生科,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二、监测细则

  (一)定义:

  1.食源性疾病: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中致病因子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

  2.食源性异常病例: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根据临床表现、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等无法做出明确诊断的就诊病例。

  (二)监测科室:全院各科室。

  (三)监测对象:全院就诊患者中的食源性疾病病例、食源性异常病例。

  (四)食源性疾病监测范畴:

  1.食物中毒

  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这是一类最为常见的食源性疾病。如细菌性食物中毒(例:沙门氏菌属食物中毒、大肠埃希菌食物中毒、副溶血弧菌食物中毒、葡萄球菌食物中毒等);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例:河豚鱼中毒、毒蘑菇中毒等);化学性食物中毒(例:有机磷食物中毒、亚硝酸盐食物中毒、砷化物食物中毒等);真菌及其毒素食物中毒(例:黄曲霉毒素中毒、黄变米中毒、臭米面中毒、霉变甘蔗中毒等)。

  2.食源性的传染病

  摄入了污染霍乱弧菌、甲型肝炎病毒、戊型肝炎病毒、伤寒杆菌等致病菌、病毒的食物或饮水引起的传染性疾病,如霍乱、甲肝、戊肝、伤寒、副伤寒、痢疾、感染性腹泻等。

  3.食源性寄生虫病

  因摄食了含有蛔虫卵、旋毛虫、绦虫等寄生虫卵或人畜共患,寄生虫的食物,或进食了生的或半生不熟的感染囊尾蚴、旋毛虫、吸虫等鱼虾蚌等食物后引起的'人体寄生虫感染性疾病,如:脑囊虫病、肝吸虫病、肺吸虫病、绦虫病、旋毛虫病、弓形虫病、蛔虫病、钩虫病等。

  4.食源性变态反应性疾病

  某些食品或者食品成分中的特殊物质使机体免疫系统产生特异性抗体而引起的不良反应。

  5.其他

  包括暴饮暴食引起的急性肠胃炎等。

  三、监测流程

  (一)首诊医生发现符合本定义的食源性疾病病例,由首诊医生填写纸质《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24小时内上报公共卫生科,报告卡填写时字迹应清晰规范,内容完整准确,尤其要准确记录患者姓名、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等能确保找到该患者的详细信息,以便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或以后随访时有据可循。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的记录应当详细和完整。

  (二)首诊医生发现符合本方案定义的食源性异常病例,上报公共卫生科,由公共卫生科协调医务科组织专家会诊,确认后24小时内将《食源性异常病例报告卡》报公共卫生科,并附上该病例全部病历的复印件。

  (三)如对患者生物标本进行检验的,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生物标本检验结果表》一起交公卫科。

  (四)公共卫生科负责将《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网络上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为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在向当地市疾控中心提交上述材料前,公共卫生科须对报告内容进行逐一核实。

  (五)如短时间内发现2名或2名以上食用同一食物或在同一就餐(送餐)场所共同就餐后出现症状相似的聚集性病例或原因不明的异常病例,或1名及1名以上患者死亡的食源性疾病病例/食源性异常病例,立即电话上报公共卫生科。由公共卫生科上报州市疾控中心、分管院领导。

  (六)配合州市疾控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四、救治流程

  (一)确认为食源性疾病病例/食源性异常病例者,医务人员要积极实施救治,必要时医务科组织专家会诊。

  (二)如果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我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救治。

  五、质量控制与考核

  (一)及时、规范填报食源性疾病病例/食源性异常病例报告卡,经疾控中心审核合格后,每例奖励xx元。

  (二)漏报一例食源性疾病病例惩扣绩效xx元,迟报一例惩扣绩效xx元。科主任、副主任负有连带责任,科主任扣罚金额的xx、副主任扣罚金额的x。

  六、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公共卫生科负责解释。

  附表1-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

  附表1-2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生物标本检验结果表

  附表1-4《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相关字典解释(仅供参考)

  附表1-5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报告卡

  食源性疾病工作方案 2

  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摄食途径进入机体的各种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性质或中毒性质的疾病总称,这其中就包括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给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社会、经济带来严重危害。其主要的表现形势为散发。开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将有助于更准确的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一、 监测目的

  为掌握 全县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更好地保障大众的食品卫生安全,提高食源性疾病的预警与防控能力,在全县开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

  二、 工作内容

  全年对就诊的腹泻病人进行随机监测,包括收集门诊和住院腹泻病人的症状和体征记录、临床检验结果、粪便和肛拭标本。

  三、 监测方法

  (1) 采样对象:由可疑饮食史引起的,具有一定感染或中毒性质,以腹泻、腹痛为主要症状,伴发热、呕吐或全身不适的就诊病人。监测(采样)对象以14岁以上人群为主(80%),同时兼顾14岁以下的青少年和婴幼儿(占全年总体采样监测对象的20%左右)。

  (2) 采样数量:全年任务数量为例。首诊医生对以腹泻为主的主诉就诊者进行就诊日志登记,根据对上述采样对象确定的原则,随机对就诊者进行采样。内科门诊、急诊、内1、内2、儿科要求为每月各例,中医科每月xx例。20xx年10月底完成。

  (3) 粪便采集要求:确立监测采样对象后,应嘱患者到指定的厕所解便,由医务人员用无菌棉签采取患者没有受厕所污染的新鲜粪便(如有脓血,则取脓血部分)3-5克(约花生米大小)置于保存管并粘贴标签写上姓名;对于无法解便的`患者或儿童则由医护人员进行肛拭采样,即用无菌盐水浸湿后的棉签,由肛门插入直肠3-5厘米处采取,将粘有粪便的棉签,置于保存管并粘贴标签写上姓名。同时,由医护人员填写个案登记表。采样后的保存液要置于急诊科专用冰箱内4-6℃保存。24小时内由院感管理人员送至县CDC与联络员交接。

  (四) 质量控制

  (1)采样对象的确定要达到食源性疾病监测目标的要求。

  (2)粪便采样部位及量的正确掌握。

  (3)规范、准确填写采样登记表,试管标签要填写姓名。

  (4)采样后24小时内要送至县CDC与联络员交接。

  食源性疾病工作方案 3

  一、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一)目的。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为食源性疾病诊断提供病原学确证,通过对病原体进行深入的分析,结合流行病学调查,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

  (二)监测机构。

  哨点医院(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防城港市中医医院、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医院)及所在地CDC。

  (三)监测内容。

  1.病例信息采集。哨点医院负责采集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以腹泻症状为主诉的感染性病例信息,包括病例的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等。

  2.特定病原体检验。哨点医院采集病例粪便标本进行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等病原体检验,有条件的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弯曲菌、肠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O157、病毒等指标检验。原则上符合条件的就诊病例均应纳入监测,每家哨点医院任务量为每月(平均)10份以上,全年120份以上。哨点医院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分离到的致病菌株上送自治区CDC微生物检验所进行复核及其它实验工作。

  3.腹泻病例统计。哨点医院负责在每月的第一周对上个月腹泻病人的就诊人数、标本采集数量、阳性标本数量及检出菌株等信息进行统计上报。

  4.实验室确诊病例调查核实。哨点医院所在地CDC在审核数据时发现疑似聚集性病例或怀疑由预包装食品引起的实验室确诊病例时,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5.单增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报告。哨点医院在日常诊疗活动中,发现有实验室确诊的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时,应保留菌株并上送自治区CDC,并及时与当地CDC和自治区CDC联系开展进一步流行病学调查。

  (四)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哨点医院应当在接诊符合病例定义的病人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病例信息,并在完成检验后2个工作日内填报标本检测数据。

  2.哨点医院应当在每月的第一、三周将前两周分离的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集中上送至自治区CDC微生物检验所进行菌株复核。

  3.哨点医院所在地CDC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实验室确诊的疑似聚集性病例和怀疑由预包装食品引起病例的个案调查,并在完成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个案调查信息。

  4.各级CDC应逐级审核、上报辖区内的主动监测数据。标本检验数据原则上由微生物实验室专业人员负责审核,致病菌检测结果为阳性,需填写菌株详细信息;病毒检测结果为阳性,无需填写菌株信息,应在备注栏注明病毒型别。各级CDC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数据的审核及上报工作。

  5.各级CDC应当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开展聚集性病例的分析、核实、报告等。

  二、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一)目的。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通过对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和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二)监测机构。

  1.全市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妇幼保健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等共37家,其中重点监测医院7家和一般监测医院30家。

  2.承担病例监测的各级CDC共5家:分别是市CDC、港口区CDC、防城区CDC、上思县CDC以及东兴市CDC。

  (三)监测内容。

  1.重点监测。

  全市7家重点监测医院全年对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异常病例进行监测。重点关注婴幼儿、中小学生、孕产妇等病例,由预包装食品引起的病例,发生在餐饮服务单位的病例,聚集性病例,以及重症和死亡病例等。原则上符合条件的病例均应纳入监测,最少任务量为平均每月10例以上,全年不少于120例。

  (1)感染性病例:出现腹泻,可伴有腹痛、恶心、呕吐等胃肠道症状的病例,也包括怀疑由食品引起的神经系统、呼吸系统等症状的病例。

  (2)中毒性病例:具有生物性、化学性或有毒动植物性等因素引起的相关中毒症状病例,如水产品相关横纹肌溶解综合征、农药中毒、亚硝酸盐中毒、毒蘑菇中毒、菜豆中毒、肉毒毒素中毒、米酵菌酸中毒、河豚毒素中毒等。

  (3)食源性聚集性病例: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是指具有类似临床表现,在时间或地点(一个村庄、一个工地、一个学校、一个单位等)分布上具有关联,且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同一种食品或同一个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发病可能与食品有关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或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2.一般监测。

  重点监测医院以外的其他医院(30家),监测内容同重点监测医院。重点关注聚集性病例,同时关注针对婴幼儿、中小学生、孕产妇等病例,由定型包装食品引起的病例,以及发生在餐饮服务单位的病例。全年要求有数据上报,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培训并提出具体监测要求及上报任务量要求。

  (四)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监测医院发现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内容要求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并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填报。

  已完成HIS系统与报告系统对接的医疗机构,接诊医生可通过HIS系统推送相关信息,相关部门提取和审核《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所需信息,直接对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网上报告病例。

  2.接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内容中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立即报告本医疗机构内指定的相关部门(如医务部或防保科等),并报送所有就诊的病例信息。相关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网上报告病例信息。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在核实后2小时内报告。

  3.各县(市、区)CDC应当每个工作日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24小时内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CDC报告。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在核实后2小时内报告。

  4.市CDC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发现跨所辖行政区域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24小时内向市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CDC报告(自治区CDC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报告)。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在核实后2小时内报告。

  三、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

  (一)目的。

  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掌握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高危食品和危险因素,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提供依据。

  (二)监测机构。

  各级CDC及各医疗机构。

  (三)监测内容。

  县级及以上CDC参与调查核实的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2人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四)监测信息来源。

  1.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发现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2.各级CDC通过监测发现并调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3.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后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五)监测信息及菌株报送。

  1.各级CDC通过监测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在调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填报调查事件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发生区域、暴发场所、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食品、可疑食品来源场所和致病因子等,同时将流行病学调查结案报告作为附件上传。

  2.各县(市、区)CDC及时向自治区CDC和市CDC分别上送暴发调查中分离的菌株(包括病例、食品、环境和食品加工从业人员等分离的致病菌)以用于开展耐药试验和分子溯源检测分析(PFGE)。

  3.各级CDC及时完成辖区内上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信息的审核和上报。

  (六)报告原则和要求。

  1.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是《食品安全法》法定报告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绩效考核等原因干扰或影响依法报告。

  2.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协调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保证调查信息的完整性和报告的及时性。

  3.各级CDC应严格按照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进行报告,确保信息客观、准确、科学,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中有关事实的认定和证据要符合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防止主观臆断。

  食源性疾病工作方案 4

  为了贯彻落实陕西省卫计委、工信厅、商务厅、质监局、药监局、粮食局联合下发《20xx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文件精神,全面提高我院医务人员对食源性疾病的识别、处置能力和报告意识,使食源性异常病例能够早发现、早诊治,避免健康危害,保护公众健康。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领导小组及各自职责

  1、成立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信息网报员:

  2、职责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领导我院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工作,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工作,组织对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督导。

  医务科职责:食源性疾病诊断、生物标本检验技术指导、组织院内会诊。

  控感科职责:负责全院医生食源性疾病监测知识培训;制定我院监测方案;将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样表提供给信息科;信息网报员将会诊确认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上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且附上该患者全部病历的复印件;将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县卫生局;收集信息表/卡,登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临床医生填写的《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

  信息科:负责将《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和《疑似食源性异常事件报告卡》录入医院信息系统。

  检验科职责:指导临床正确采集标本;对临床送检的各类标本及时进行检验,按照规范要求出具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生物标本检验结果表。

  临床医生职责:负责食源性疾病个案监测,收集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和《疑似食源性异常事件报告卡》;采集送检合格的生物样本。

  3、成立食源性疾病监测会诊专家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监测细则

  (一)定义:以腹泻症状为主的就诊病例,每日排便3 次或3 次以上,且粪便性状异常(稀便、水样便、粘液便或脓血便等)。

  (二)监测科室:全院各科室(重点为急诊科、内一科、内二科、内三科、儿科、中医科等科室)。

  (三)监测对象:本院接诊的全部门诊、住院患者(重点为年龄≤14周岁的婴幼儿和儿童,年龄≥65周岁的老年人以及妊娠和哺乳期妇女,特别关注内科、急诊科和儿科的就诊者)。

  (四)监测人员:临床医生

  (五)监测内容

  1、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事件

  (1)医院短时间内发现2 名或2 名以上食用同一食物或在同一就餐(送餐)场所共同就餐后出现症状相似的病例或原因不明的异常病例。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根据临床表现、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等无法做出明确诊断的就诊病例或事件(如三XX胺奶粉事件中的婴幼儿肾结石病例)。针对的是一组用目前的知识难以解释的、可能与食品有关的疾病或事件,涵盖范围是可能与食品有关并且具有以下一个或数个特征的一些事件:

  ①疾病的临床表现(如症状、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及病程)及流行病学特征(如发病年龄、人群分布、时间分布和地区分布等)与诊疗经验和专业判断明显不符,用现有的临床专业知识和经验、流行病学知识等无法解释;

  ②病情/健康损害严重或导致死亡,未能找到相关病因;

  ③同一医疗机构接诊的类似病例数异常增多(2人以上需上报),超过既往水平且未能明确相关原因;

  ④存在上述一个或数个特征,并且可能与食品有关的'疾病。

  (2)本方案中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事件不是临床上的“疑难杂症”,以下情况不属于本方案监测的范畴:

  国家法定传染病;原因明确的食物中毒;诊断和鉴别诊断不清的疑难杂症;未经医院会诊、也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会诊确定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与食品不相关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

  (3)具体内容

  临床医生负责对符合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定义的病人采集新鲜粪便或肛拭子标本送检验室检验,对患者的一般信息、主要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信息进行采集,并填写《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事件报告卡》(见附表)。

  2、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1)食源性疾病指主诉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的就诊病例。

  (2)报告名录:共42种疾病。

  细菌性感染疾病16种: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非伤寒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菌、志贺氏菌病、肉毒梭菌病、葡萄球菌肠毒素中毒、副溶血性弧菌病、椰毒假单胞菌酵米面亚种病、蜡样芽胞杆菌病、单增李斯特菌病、阪畸肠杆菌病、其他。

  病毒性感染疾病3种:病毒性肝炎、诺如病毒病、其他。

  寄生虫性感染疾病4种:包虫病、管圆线虫病、旋毛虫病、其他。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7种:毒蘑菇中毒、菜豆中毒、桐油中毒、龙葵素中毒、河豚毒素中毒、麻痹性贝类毒素中毒、其他。

  化学性中毒8种:有机磷农药中毒、氨基甲酸酯农药中毒、甲醇中毒、亚硝酸盐中毒、克伦特罗中毒、毒鼠强中毒、钡盐中毒、其他。

  其他类别4种:其他感染性腹泻、急性溶血性尿毒综合征、异常病例、不明原因食源性疾病。

  (3)具体内容

  临床医生负责对符合食源性疾病病例定义的病人采集新鲜粪便或肛拭子标本送检验室检验,对患者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临检结果、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进行采集,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见附表)。专管人员登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监测信息。

  三、监测报告流程

  1、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事件监测报告流程

  ⑴符合监测的对象在本院就诊,首诊医师发现符合本方案定义的可能与食品相关的异常病例事件。

  ⑵临床医生填写纸质《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事件报告卡》,上报控感科,报告卡填写时字迹应清晰规范,内容完整准确,尤其要准确记录患者姓名、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等能确保找到该患者的详细信息,以便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或以后随访时有据可循。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的记录应当详细和完整。

  ⑶接诊科室立即通知医务科组织医院内部专家会诊,确认是否为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专家会诊确认异常病例后,填写《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事件会诊登记表》。

  ⑷临床医生将病历复印件(含全部实验室和辅助检查)交由控感科,控感科对报告内容进行逐一核实,并将会诊确认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立即电话通知县卫生局,并将“异常病例事件报告卡”、《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事件会诊登记表》、病历复印件1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⑸配合县疾控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2、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流程

  ⑴符合监测的对象在本院就诊,首诊医师发现符合本方案定义的食源性疾病病例。

  ⑵临床医生负责采集信息,内容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临检结果、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

  ⑶临床医生将填好《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上报控感科,报告卡字迹清晰规范,内容完整准确,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的记录详细、完整。

  ⑷控感科信息网报人员登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直接报送监测信息。

  四、救治流程

  1、确认为异常病例者,医务人员要积极实施救治,必要时医务科组织专家会诊。

  2、如果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我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救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全院医务人员要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提高对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重要性和复杂性的认识,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工作措施。

  (二)突出重点,积极主动

  临床医生在日常诊疗活动中,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工作细致,发现符合定义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应及时主动地填写报告卡,并上报控感科,医务科应主动向主管院领导报告,并组织院内专家进行会诊,控感科及时将信息上报县疾控中心及县卫生局。

  (三)强化督导,狠抓落实

  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调查研究,加强对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 常健康事件监测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 监测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严格奖惩

  对疑似或确诊食源性疾病不按要求上报,瞒报、缓报、谎报者,一经查实将给予教育、经济处罚,并及时补报,情节严重者按《食品安全法》、《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食源性疾病工作方案 5

  一、工作目标

  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通过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等措施,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提高监测和报告能力: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体系,及时发现和报告食源性疾病事件。

  加强应急响应和处置: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确保在食源性疾病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领导小组: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食源性疾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监测机构:指定专门的'监测机构(如疾控中心、医院等)负责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

  临床科室:各临床科室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的诊疗和报告工作,确保病例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监测与报告

  监测对象:主要包括就诊的腹泻病人、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等。

  监测内容:收集患者的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临床检验结果等信息。

  报告流程:

  临床医生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后,应及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

  将填好的监测信息表上报至监测机构(如公共卫生科)。

  监测机构对上报的信息进行核实和汇总后,上报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疾控中心。

  四、应急响应与处置

  应急预案:制定食源性疾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处置措施和责任人。

  事件处置:在接到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对患者进行救治。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溯食品来源和污染途径。

  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五、培训与宣传

  培训: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食源性疾病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其识别、报告和处置能力。

  宣传:通过媒体、宣传栏、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和食源性疾病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考核与奖惩

  考核:将食源性疾病防治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相关部门和个人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奖惩:对在食源性疾病防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履行职责或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

  七、附则

  解释权:本方案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实施时间: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注意,以上工作方案是一个示例性框架,具体实施方案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同时,随着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和法律法规的更新,工作方案也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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