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场项目实施方案

时间:2023-05-12 17:19:53 方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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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场项目实施方案(精选5篇)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就常常需要事先准备方案,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那么应当如何制定方案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河道采砂场项目实施方案(精选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河道采砂场项目实施方案(精选5篇)

  河道采砂场项目实施方案1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依法、依规、合理有序开采砂石资源,适应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确保我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开采、严格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结合县域内河道砂石资源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

  1.遵循全面规划、总量控制、计划开采、确保防汛安全的原则。开采必须服从防洪和河道整治规划,服从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堤岸保护及河道管理工作要求。

  2.遵循在开采中保护,在保护中开采,边开采、边恢复、边治理的原则,维护河道生态环境。

  3.遵循有利于防汛排洪、疏浚河道、因地制宜和严格控制、有序开采的原则。

  4.规划既要满足县域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又要避免掠夺性的开采,做到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四)《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洛阳市伊洛河河道采砂规划的批复》(豫水管〔20XX〕104号)

  (五)《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49号)

  (六)《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XX〕56号)

  (七)《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的意见》(洛政办〔20XX〕65号)

  三、范围

  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洛阳市伊洛河河道采砂规划的批复》(豫水管〔20XX〕104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的意见》(洛政办〔20XX〕65号)要求,在划定的可采区内规划设置采砂区域。

  四、规模、总量控制

  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洛阳市伊洛河河道采砂规划的批复》(豫水管〔20XX〕104号)要求,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设置,避免掠夺性开采和无序竞争等工作要求,严格控制可采区数量和采砂规模,此次规划洛河3个可采区,年度总开采量64万立方米;其他河道按照市河长办批复的河道采砂规划进行。

  五、区域划分、审批程序

  (一)区域划分

  1.市管河道

  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洛阳市伊洛河河道采砂规划的批复》(豫水管〔20XX〕104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的意见》(洛政办〔20XX〕65号)要求,在洛河宜阳县段规划3个可采区,按照各个可采区河段的砂石储量和可采量,设置4个采砂加工场。

  规划可采区一:位于花果山洛河大桥上游500米(张坞镇平北村)处至洛宁界(张坞镇留召村),可采区长约4370米,平均宽150米,开采区位于洛河南岸张坞镇区域,年度开采总量为14万方。生产加工区位于洛河南岸距堤防50米以外。

  规划可采区二:位于花果山洛河大桥下游3000米(三乡镇东柏坡村)至滩子大坝上游500米(三乡镇滩子村),可采区长3230米,平均宽330米。开采区位于洛河北岸三乡镇区域,年度开采总量为22万方。生产加工区位于洛河北岸距堤防50米以外。

  规划可采区三:位于滩子大桥下游3000米处至南闫路洛河大桥上游2100米处,可采区长5010米,平均宽300米。开采区位于洛河北岸三乡镇、韩城镇区域,年度开采总量为28万方。生产加工区位于洛河北岸距堤防50米以外。

  2.县管河道

  县水利局按照洛阳市河长办批复河道采砂规划,设置开采区和砂石开采量。

  (二)审批程序

  按照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严格依法审批,由申请人或单位提交完善以下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开采的地点、深度、范围(附范围图);

  4.开采量(包括日采量、总采量);

  5.河道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6.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处理、平整方案;

  7.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

  洛河河道采砂许可证办理由县河道管理局初审,水利局河长办复核后报市河长办审批。

  六、禁采期

  禁采期考虑河道防汛、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确定宜阳县20XX年禁采期为主汛期。禁采期间,应停止一切采砂作业,并将采砂机械停靠在安全地带予以加固,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及人员财产安全。

  七、河道平复、弃料处理

  1.按照“谁开采、谁清理、谁平复”和“边开采、边平复”的原则,采砂业主应及时对采砂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堆料、弃料进行清理平复;

  2.采砂弃料应填埋于挖砂后河床形成的新坑内,其填埋高度不得超过河道行洪所需的河床高程,做到坡平底顺,以保证汛期行洪安全。

  八、经营模式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规范整合砂石资源,按照洛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意见》(洛政办〔20XX〕65号)精神,合法引进或引导现有具有规模化开采能力的国有公司,采取市场化竞争模式进入砂石开采领域,对我县砂石资源进行合理、科学开采,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九、开采、经营和有关要求

  (一)统一组织开采。合法引导或引进的具有规模化开采能力的国有公司进行统一组织开采,由县水利局进行旁站式监管。

  (二)建立健全重点工程用砂专供机制。市、县重点工程及民生建设用砂石料,按照相关工作要求执行。

  (三)砂石加工场建设要求。根据省市河道采砂有关文件要求,宜阳县实行采砂储砂分离原则,河道内所开采的砂石全部运送到河道管理范围外的砂石加工场进行加工,所有砂场加工场位置设河道管理范围外,砂石加工场周围要设置连续、封闭围挡,实行全封闭管理。其具体位置按照合理布局、保护环境、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布设,经县政府审批后,报市水利局备案。在实施砂石开采前砂石加工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砂石场开采边界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2、砂石料开采、堆放及进入道路达到防洪和扬尘管控要求;

  3、砂石场均建立管理房,设置值班室,配备通信、现场监控信息设备;

  4、拉运砂石车辆应落实运砂出场计量核准、上路车辆封闭等制度;

  5、砂石场进出口醒目位置应设立企业名称标识牌,采砂许可标示牌(标明被许可人、许可范围、开采量、作业方式等),扬尘管控责任牌,安全生产责任牌。

  (四)加强沿岸工程设施保护。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采砂企业的检查与指导,确保采砂企业在可采区及重要河段安装实时监控系统,设立现场监管点,严防越界超量开采。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所开采区域防洪堤、岸滩、桥梁、水闸、取水口、电缆等有关设施的安全。

  (五)严格采砂作业时间。河砂开采时间为春秋季6:00-18:30,冬季7:00-18:00,超时间开采按非法采砂论处。

  河道采砂场项目实施方案2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闽江下游河砂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水利厅20XX年5月批复的《闽江下游福州段20XX-20XX年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特制定《闽江下游福州段20XX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证河道行洪、交通航运、饮用水源安全为目标,坚持“科学规划、政府专营、强化监管、标本兼治”方针,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切实处理好河砂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关系,实现河砂资源依法、科学、有序、规范开采。

  二、法规依据

  根据《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关于开展闽江下游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榕政[20XX]9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XX]2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XX]219号)等规范性文件,结合近年来河道采砂管理实际情况,认真制定20XX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方案。

  三、采砂计划

  (一)闽清县河段

  1.可采区:白河江河段可采区,长1.908km。

  2.禁采区:

  (1)水口禁采区,长6.212km,范围为从水口水电站大坝下游开始至大箬禁采区(含水口大桥、水口调度站);

  (2)大箬禁采区,长2.167km,范围为从水口禁采区开始至白石坑禁采区(含北溪大桥);

  (3)白石坑禁采区,长2.588km,范围为从大箬禁采区开始至猴山禁采区(含在建的水口二道坝);

  (4)猴山禁采区,长2.266km,范围为从白石坑禁采区开始至白河江可采区(含猴山泵房);

  (5)白河江禁采区,长1.86km,范围为从白河江可采区开始至上马坪禁采区(含闽清大桥,渡口码头,渡口村易崩岸段);

  (6)上马坪禁采区,长1.507km,范围为从白河江禁采区开始至马坪保留区(含闽清县火车站);

  (7)下马坪禁采区,长1.509km,范围为从马坪保留区开始至马坪禁采区(含在建公路桥);

  (8)马坪禁采区,长0.60km,范围为从下马坪禁采区开始至汤院禁采区;

  (9)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禁采水域。

  3.保留区:无。

  4.计划开采量:闽清县20XX年白河江河段可采区年度采砂控制量为12.5万m3,安排小型链斗式采砂船1艘。

  (二)闽侯县河段

  1.可采区:

  (1)埕头可采河段,长2.130km;

  (2)沙白头河段,长3.0km;

  (3)马坑可采河段,长2.564km;

  (4)唐举可采河段,长2.988km。

  2.禁采区:

  (1)马坪禁采区,长0.60km,范围为从下马坪河段禁采区开始至汤院河段禁采区;

  (2)汤院禁采区,长0.60km,范围为从马坪禁采区开始至埕头禁采区;

  (3)沙白头禁采河段,长0.652km,范围为从沙白头可采区开始至马坑可采区;

  (4)竹岐禁采区,长7.464km,范围为从竹岐河段保留区开始至荆溪河段禁采区(含竹岐水文站以及竹岐大桥,竹西渡口码头,青岐渡口码头,汶洲人渡码头,竹岐下游易崩岸段);

  (5)荆溪禁采区,长4.335km,范围为从竹岐禁采区开始至白头禁采区(含福州绕城高速公路桥以及向莆高速铁路桥);

  (6)白头禁采区,长3.601km,范围为从荆溪禁采区开始至淮安头禁采区;

  (7)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禁采水域。

  3.保留区:

  (1)马坪河段保留区,长2.082km;

  (2)大目埕河段保留区,长3.482km;

  (3)竹岐河段保留区,长2.556km。

  4.计划开采量:闽侯县20XX年4个可采区年度采砂控制量为135万m3,其中埕头可采区为48.5万m3、沙白头可采区为6.5万m3、马坑可采河段为40万m3、唐举可采河段为40万m3,安排中小型链斗式采砂船4艘以内。

  (三)闽江南港河段

  闽江下游淮安头至金刚腿河段均列为禁采区。

  (四)总量

  综上,20XX年共安排5个可采区进行采砂,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为147.5万m3。其中,闽清县河段为12.5万m3、闽侯县河段为135万m3,安排采砂船控制在5艘内。

  20XX年度开采的河砂总量安排福州市境内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用砂117万m3(含水利工程建设用砂10万m3),由市重点办负责调度供应;各县(市)区重点工程及民生建设用砂30.5万m3,由市水利局负责调度供应。

  四、堆砂场设置方案

  闽江下游沿岸堆砂场设置总数控制在26处以内,其中市重点办所属专供砂场13处,县(市)区设置堆砂场13处。

  (一)市重点办所属专供砂场由市重点办提出砂场设置方案报市水利局审批,砂场的内部管理由市重点办负责。

  (二)县(市)区堆砂场指标分配如下:闽清县1处、闽侯县6处、仓山区2处、马尾区2处(含琅岐1处)、长乐区1处、连江县1处。根据科学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砂场设置方案,经同级政府审批后,报市水利局备案。县(市)区堆砂场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指导检查监管。

  五、开采、经营与监管方式

  (一)统一组织开采。闽清县河段采砂工作由闽清县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开采和监管;闽侯县河段采砂工作由闽侯县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开采和监管。

  (二)建立健全重点工程用砂专供机制。市水利局负责闽江河道采砂规划、年度采砂计划的编制,以及总量控制和监管。福州市境内的'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用砂,由市重点办负责调度供应,市城乡建总、交建集团负责专营,闽清、闽侯县应优先保证省、市重点工程用砂。县(市)区重点工程及民生建设用砂,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砂计划,经审批后由闽清、闽侯县政府指定的国有采砂企业供应,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度,河砂销售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计划指标内河砂出让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专营收益的部分,由市、县按4:6比例分成,超出计划指标开采河砂的出让净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

  (三)建立《河砂准运单》制度。《河砂准运单》、《定额凭证》分别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印制,河砂水、陆路运输准运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每月核发量控制在15万m3以内,出境(出口)准运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具。闽清县、闽侯县砂石办要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河砂实施方案和经许可的采砂情况,有计划地对从事运砂的船舶、车辆开具河砂准运单。运砂的船舶、车辆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河砂准运单,河砂准运单当日开具,24小时内有效,过期作废;未持准运单的,采砂业主不得为其装载河砂作业,否则以不按规定采砂行为论处;未持准运单运砂的船舶、车辆,由水政监察、公安边防、海事、交通部门依法予以查扣。建立运砂情况“一日一报”制度,闽清、闽侯等县砂石办与国有采砂企业应提前一天将当日采砂量与次日运砂量、运砂船船号及运砂车牌号、方量、目的地等以报表形式报市水政监察支队,市水政监察支队每月汇总一次供砂情况,作为核发准运单的依据。

  (四)建立台帐制度。采砂业主应按“日填月报”要求,逐日如实填写采砂生产作业情况(有关台帐、报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每月5日前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个月生产统计表,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真核实。凡虚报、瞒报、拒报或屡次迟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采砂情况的检查与指导。经许可的采砂船舶必须装置定位测量和在线监测设备,未装置的,不得开展采砂作业。闽清县、闽侯县要在可采区及闽江重要河段安装“全球眼”实时监控系统,设立现场监管点,严防超量开采。

  (五)建立定期检查考核制度。要对闽清、闽侯等县河砂实际开采量、河砂运输情况,以及河床变化情况等实行半年和年度检查考核。对严格按计划开采的,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超计划开采、越界开采等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并没收相应的河砂收益,同时扣减其下一年度的河砂开采量。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沿岸工程设施保护。要在有关水法律、法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基础上,尽可能扩大保护范围,列为禁采区,确保防洪堤、岸滩、桥梁、水闸、码头、取水口、电缆等有关设施的安全。

  (二)加强总量控制。要严格执行河砂准运单制度,运砂船舶要按实计量,平仓运载,严禁超载。在每日通报采运砂情况基础上,闽清县、闽侯县要每月10日前向市水利局报告上一月实际采砂量及当月采砂量计划。

  (三)严格《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程序。拟参与采砂的船舶经地方海事局进行适航条件审查合格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上报市水利局审核许可,审核通过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给采砂船业主。

  (四)严格采砂作业时间。每天河砂开采时间为5:30-17:00,超时间开采按非法采砂论处。

  (五)严格控制河砂运出闽江口销往境外。对未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河砂出境准运单》的运砂船,港口部门不予批准过驳作业,海事部门不签发出港证。违者由港口、海事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建立联合执法巡查机制。落实河长制,闽清县、闽侯县河长切实履行职责,牵头组织闽江河道非法采砂行为整治行动。市水政监察支队与福州边防支队建立长期联合执法巡查机制,并会同闽清、闽侯县开展跨县联合执法。对闽江下游河道实行24小时不间断执法巡查,对查处的违法采运砂船一律实施扣押,对“三无”采运砂船一律依法予以没收、拆解和销毁,严厉打击违法采砂、吹砂、违规设置堆砂场等行为。同时,闽清、闽侯、长乐、仓山、马尾等沿江县(市)区水政监察队伍要会同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岸滩盗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

  (七)严格控制从闽江吹砂填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河砂吹填造地,县(市)区确需从闽江吹砂填地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违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河道采砂场项目实施方案3

  为了深入推行落实我X长制,保护河道水质,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公路安全、生态安全、河道桥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省河道管理条例》、《X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X政办函〔X〕42号《X市河道采砂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通知要求,特制定X道采砂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严、细、实”的工作作风,以规范采砂秩序和推行河长制管理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取缔河道内非法砂场、违法毁田采砂。严厉打击在依法建成的涉河建筑物保护范围内违法采砂、淘金、损毁堤防、围河造田、堆放渣石、垃圾、废弃土石料、挖石、取土、挖池、打井、排放污水等行为。依法查处涉恶及其保护伞和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严格问责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人员。建立合理有序利用砂石资源秩序和河道采砂管理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工程措施及时修复河道,基本实现“水清、河畅、岸绿、生态”的目标。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全县境内的X、X河(X河和X河)、X河(包括其支流X河)、X(包括西、中、东X)、X河、X六大河流及其主要支流。

  (二)整治重点

  1.河道非法采砂、乱采乱挖、乱堆乱弃行为;

  2.国道、省道、县道等干线公路沿线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3.未经行政许可的沿河堆砂场和制砂场。

  4.对已关闭的河砂砂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联合执法对其强制拆除。

  三、实施步骤和内容

  (一)动员准备(2月23日-3月12日)

  召开X道采砂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全面安排部署年度河道采砂专项治理工作及任务。抽调工作人员,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培训安全法律法规,制发通告,利用媒体开展社会宣传,为全X道采砂专项治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调查摸底(3月13日—3月16日)

  组建的联合执法队伍要对全X道及沿线的砂石资源、砂场分布情况,非法采砂、违规开采、破坏耕地开采、河道设障、围河造田、堆放渣石料、污水排放等情况进行调査摸底,对非法或不规范采砂等行为导致对堤防、公路、桥梁等设施、环境造成的破坏情况及安全隐患进行梳理、评估,形成备案报告。

  河道采砂场项目实施方案4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进一步规范采砂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护和合理利用河砂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西都安县采砂管理规划报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20XX年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证河道行洪、交通航运、河势稳定为目标,坚持“科学规划、政府主导、部门监管”方针,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切实处理好河砂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关系,实现河砂资源依法、科学、有序、规范开采。

  二、采砂计划

  (一)可采区范围及采砂量。年度控制采砂量为2.16万m3/年,红水河都安河道采砂权分为两个标段。第一标段为都安县红渡大桥下游2000米至龙湾乡映山村下映队,可采段为红渡大桥下游1000米至都安水文站上游1000米,都安水文站下游1000米至龙湾吊桥上游500米,龙湾吊桥下游500米至映山村下映队,可采段长约21.5公里。第二标段为都安县菁盛乡东成村过达队至八甫大桥上游泳场500米,可采段为菁盛乡过达队至菁盛乡渡口上游200米,菁盛乡渡口下游200米至上岭渡口上游200米,上岭渡口下游200米至八甫大桥上游500米,可采段长约15.21km。

  (二)采砂船只数量控制,第一标段允许设置采砂船2艘,第二标段允许设置采砂船2艘。所有采砂船功率控制在(200~500KW)之间。

  (三)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

  1)按河岸迎水面坡脚为起点到实际开挖点为终点计算,其河岸迎水面坡脚与开挖深度所形成的夹角控制在20°-25°(度)范围内,且不得超过25°的范围。

  2)在河道两岸及河床多为沉积土层或砂岩层,两岸边坡较陡或易冲刷坍塌的河段,控制开挖深度原则上不得超过3米,严禁靠近河岸边垂直开采。

  (四)采砂机具及其数量

  桂河池沙1688、来宾沙299、来宾沙998、柳州沙139,共4艘采砂船,如需增加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禁采期

  在禁采期内停止除防洪抢险以外的`一切采砂活动。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时段设定为禁采期:

  ⑴水位达到或者超过警戒线的时段;

  ⑵非渠化通航河道达到或者低于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

  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六)砂石堆放和弃料处理

  1)堆砂场原则上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影响防洪安全;

  2)为保障防洪、航运安全、本次规划严格实行岸上筛分,堆砂场布置应充分考虑筛分场地,筛分弃料严禁堆放河道;

  3)弃渣、弃料需另行选址,不得向河道内倾倒,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影响防洪安全。

  河道采砂场项目实施方案5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以及省委、省政府启动实施的渭河综合治理工程都给水利事业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但是近期,我市渭河河道内的非法乱采、乱挖、乱占行为,不仅严重威胁防洪安全,而且直接影响兴平形象和省市对我市的投资信心。渭河兴平段的非法采砂现象,已引起省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对兴平河道采砂分别做了重要批示,要求兴平立即从源头上解决非法采砂问题。为了彻底整顿渭河采砂秩序,确保渭河堤防安全完整,为渭河综合治理工程的顺利实现营造了良好的环境。根据省水利厅《关于渭河兴平市河段非法采砂挖沙有关情况的函》(陕水函[20XX]18号)和咸阳市水利局《关于立即整治渭河兴平段河道采砂的紧急通知》(咸水发(20XX)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顿范围和整顿重点

  坚持全面治理和重点打击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二十天时间,在全市渭河全段集中开展渭河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顿超范围、超量开采,堆砂量大,拉砂车辆沿堤行驶,违规筛分料台、违章建筑,破堤路以及非法采砂行为。整治活动坚持依法从快、从严查处的原则,重点要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市水利局要通过转发省市批示件、发放停采通告和停采令、召开现场办公会等形式,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河道防洪条例》及《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采砂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其法治意识,引导其依法进行河道采砂。二是保障河道安全。河道采沙工作的开展要以保护水利工程设施为前提,确保渭河堤防工程等各类防洪设施设备不受采砂活动的毁损,发挥应有的防洪效益。三是严格禁采期管理。在禁采期内和这次整顿活动中,各砂场要停止一切采砂行为,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堆,拆除沿堤修建的筛分料台,改建违规修筑的越堤路,修复损毁的渭河堤防,将采砂废料全部清出河道,确保行洪安全。对违规采砂行为,一经发现,将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严惩。四是强化环保意识。加强采砂现场及相关地段的环境保护,严禁在河道内堆放废弃物及生活垃圾,同时注意保护生产道路、桥梁、农田、树木,维护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时间安排

  1、宣传动员阶段(2月15日至2月17日)。召开渭河河道采砂整治专项会议,成立渭河采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按照整治目标、治理重点、治理措施、监管方式、责任追究“五明确、五到位”的原则,制定专项整治具体措施,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任务、具体处罚措施和部门间联合执法的具体办法,并通过下发文件,媒体、网络开辟专栏等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河道采砂的法律法规,着力营造整治活动的良好氛围。

  2、集中整治阶段(2月18至3月3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严格按照省水利厅《关于渭河兴平市河段非法采砂挖沙有关情况的函》(陕水函[20XX]18号)的要求,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根据整治要求和职责分工,制定计划、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地开展整治工作。组织水利、国土、交通、安监、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大行动,依照《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关于河道采砂的相关规定,坚决关闭所有砂场,严厉打击查处非法违规采砂、非法超载运输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总结验收阶段(3月4日至3月6日)。领导小组对侵占河道和影响河道安全、河道清障不彻底和砂坑平整不到位的进行复查验收。划定科学的河道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利用区以及岸线开发利用区和禁采区,科学合理开发河道资源,确保河道稳定运行,规范河道采砂审批,全面推进河道规范化、法制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次专项整治活动进行认真总结,并于3月6日前上报渭河兴平段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三、保障措施

  一是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为确保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顺利开展,成立以市政府市长为组长、市委、市政府相关市级领导为副组长,市水利、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宣传部、交通、电力、安监、电视台、信息办及沿渭乡镇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渭河采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水利局负责同志为副主任,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并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协调和督促各成员单位完成工作任务。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项工作会议,研究行动方案,明确治理和督导重点,并对全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进行不定期督导检查。沿渭各乡镇、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抽调专人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强化辖区内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加密巡查次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查处,并于每天下午16时前向市渭河采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二是夯实任务,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整治职责,将工作任务逐一分解,将责任一一夯实,并建立有效的河道采砂管理沟通协调机制,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共同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渭河采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严格按照省市文件精神,积极组织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开展渭河采砂专项整治活动,并督查各成员单位加快工作进度,并定期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水利局: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作用,加大对沿渭河段违规采砂的查处力度,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采沙场。并积极加强与沿渭乡镇及采砂场衔接,对于沿堤、破堤段进行修复,确保渭河河堤安全完整。

  公检法司:积极配合水利部门开展工作,对没有按时限要求清除河道堆砂、严重破坏河道的,从严从快从重打击;对在采砂整治中强行阻拦、妨碍执法、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组织部、监察局:对这次河道采砂整治活动实行责任追究,对工作消极怠慢、非法采砂查处不力、贻误采砂整治期限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停职;对徇私枉法、失职渎职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党政纪处分。

  交通局、交警队:在所有砂场设立驻点检查站,现场查处纠正超载行为,对超载超限以及无证驾驶运砂的车辆进行严肃查处,对令行不止的暂扣其车辆和驾照。

  国土局:加大违规采砂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乱采乱挖、占用耕地范围的行为。

  电力局:对不按时拆除采砂设备的采砂场,限期予以断电。

  维稳办、信访局:密切关注停采期间采砂场相关人员的动态,积极做好信访稳定工作。

  桑镇、汤坊、丰仪、庄头、阜寨、田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采砂场人员的思想工作,督促各砂场按时限要求清除河道堆砂,拆除沿堤修建的筛分料台,改建违规修筑的越堤路,修复损毁的渭河堤防,将采砂废料全部清出河道。

  宣传部、电视台、信息办: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积极宣传关于河道采砂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河道采砂的宣传引导力度,曝光查处违规采砂行为的典型案件,形成强有力的舆论氛围。

  三是强化措施,严格管理。渭河采砂整治领导小组要在所有采砂场入口及人口集中区、主要村庄、重点河道张贴通告,设置警示牌,对在禁采期间从事非法采砂、运砂的,对不按要求落实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采砂许可证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渭河采砂整治领导小组要积极抽调相关单位及有关业务人员组成检查组,逐乡镇、逐河道、逐河段,排查摸底,同时在有证砂场设立公示牌,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信访、投诉机制,最大限度地接受群众监督,切实维护正常的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此次采砂整顿结束后,原有采砂证只能作为参考,以后任何在兴平渭河采砂活动,都必须经过兴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通过后才能进行。同时,水利和沿渭乡镇要强化砂场的采、堆、运全过程监管,坚决杜绝违法采砂行为的发生,确保沿渭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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