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复习资料总结
《合同法》的复习资料总结
1、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成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2、要约邀请
又称为引诱邀约,是指希望他人想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4、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免责条款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
6、格式条款
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适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确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主要针对某些行业频繁、重复进行的交易,为简化同样的合同的订立程序而形成的。
7、附条件的合同
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8、附期限的合同
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9、无权处分合同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10、双务合同、抗辩权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抗辩权是指合同债务人提出一定的合法理由,对债权人的权利主张予以拒绝的权利。
1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12、不安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13、合同义务移转
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
14、清偿
清偿又称为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我国《合同法》中没有使用清偿的概念,而是规定为“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15、抵销
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民法上的抵销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法定抵销是指在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合意抵销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其效力也决定于当事人的约定。
16、提存
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
17、债务免除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的意思表示。债务免除成立后,债务人即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
18、混同
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的事由见物权法)
19、违约责任
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20、预期违约
也成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明示毁约),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默示毁约)。
21、明示毁约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22、默示毁约
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且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而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23、实际违约
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将构成实际违约。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和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
24、拒绝履行
在合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5、迟延履行
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广义上包括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狭义上是指债务人的给付迟延,我国合同法采用了广义的概念。
26、不适当履行
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包括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不适当履行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
27、部分履行
合同虽然履行但是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即履行在数量上存在不足。
28、双方违约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其依据合同(双务合同)所应尽的义务。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
29、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
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一方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违约。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当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30、实际履行
也称为强制实际履行、依约履行、继续履行,是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方式,指在一方违反合同后,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一句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31、损害赔偿
又称为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法定损害赔偿)和依据合同的规定(约定损害赔偿)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32、违约金
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之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33、定金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
34、买卖合同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约定应交付标的物丙转移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人,应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
35、租赁合同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适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交付租赁物供对方使用、收益的一方成为出租人,适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36、承揽合同
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当事人为承揽人,接收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当事人为定作人。
37、委托合同
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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