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龙岗秦简》札记论文
读《龙岗秦简》札记论文
1989年10月,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和孝感地区博物馆、云梦县博物馆在云梦城郊龙岗发掘了九座古墓,其中六号墓出土了一批简牍,这批简牍后来被称为“龙岗秦简”。发掘简报刊载于《江汉考古》1990年3期,随后在1994年12月出版的《考古学集刊》第8辑上又公布了龙岗秦简的全部资料。1997年7月科学出版社出版了由刘信芳、梁柱编著的《云梦龙岗秦简》一书,对龙岗秦简进行了全面的考释和研究。2001年8月,中华书局又出版了由中国文物研究所和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联合编辑的《龙岗秦简》一书。学如积薪,后来居上,《龙岗秦简》一书后出转精,在释文和考试上比以前有了很大的改进和提高,充分显示了整理者的学识和水平。
本文是在阅读《龙岗秦简》后,在释文考释和木牍性质两方面萌生的几点想法,现在写出来供龙岗秦简的整理者和读者参考和批评。
一、 关于释文和考释
1、简八:
制,所致县、道官,必复请之,不从律者,令、丞……
《龙岗秦简》【校证】说:“制字应从上读,此处意义不明。”
钊按:“制”字也有可能不属上读。“制”古代可指帝王的命令,《礼记·曲礼下》:“国君死社稷,大夫死众,士死制。”郑玄注:“制,谓君教令,所使为之。”《史记·秦始皇本纪》:“臣等昧死上尊号,王为‘泰皇’,命为‘制’,令为‘诏’。”“制”又可指制度或法律规定。《礼记·曲礼上》:“越国而问焉,必告之以其制。”郑玄注:“制,法度。”如此理解,则“制”字下可用冒号。简文意为“所致县、道官,必复请之”是制度规定。简文可语译为“法律规定:县、道官府接收到送达或转来的文书,必须再次请示复查。不按法律照办的,县令、县丞……”。
2、简二八:
诸禁苑有壖者,□去壖廿里毋敢每(谋)杀□……敢每(谋)杀……
《龙岗秦简》【注释】说:“每,疑读为“谋”,图谋,谋划。……谋杀,通常指谋划杀人,简文中指谋杀野兽”。
钊按:正如校证所说,谋杀通常指谋杀人。其实可以肯定地说,谋杀只能指谋杀人,从未见到杀野兽可以称为“谋杀”者。简文中的“每”字其实应该释为“毒”,所谓“每杀”即“毒杀”,指毒杀野兽而言。“每”字和“毒”字在秦汉时期的写法极为接近,“毒”字只比“每”字多出一横而已,所以“每”、“毒”可以相混。古代田律中经常有关于禁止毒杀野兽的律令,如《周礼·迹人》说:“迹人掌邦田之地政,为之后禁而守之。凡田猎者受令焉。禁麛卵者与其毒矢射者。”又《礼记·月令》说:“田猎、罝罘、罗网、毕翳、餧兽之药毋出九门。”注:“为鸟兽方孚乳,伤之逆天时也。兽罟曰罝罘,鸟罟曰罗网。小而柄长谓之毕翳,射者所以自隐也。凡诸罟及毒药,禁其出九门,明其常有,时不得用耳。”云梦睡虎地秦简田律说:“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壅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鱼鳖,置阱网,到七月而纵之。”从以上记载可以推断,龙岗秦简的“每杀”还是应该释为“毒杀”为是。
3、简一一九:
而舆亢(从车。?)疾敺(驱)入之,其未能兆(从衣。逃),亟散离(?)之,唯毋令兽□……
《龙岗秦简》【注释】说:“散,分离。”又【大意】翻译简文说:“……田猎的车舆迅速地驱赶野兽进入(包围圈),野兽未能逃跑,应尽快将它们分离开来,必不得让野兽……”
钊按:“唯毋令兽□”句中“兽”字下一字疑是“逃”字。《龙岗秦简》一书将“散”理解为“分散”是错误的。简文“散离”是一个同义复合连绵词,不得分释。“散离”即“栅篱”也。“离”、“篱”皆从“离”声,自然可以相通。“栅”字古有两音,一在清纽锡部,一在邪纽元部。“栅”字读邪纽元部与“散”字心纽元部音很近。《说文·木部》:“栅,编树(《一切经音义》引作“竖”)木也。从木册、册亦声(小徐本径作“册声”)。”古从“册”得声的“珊”、“姗”、“删”等字皆在心纽元部,与“散”字声韵全同。字书中有一个从“雨”从“册(册字俗书)”的字,读为色责切,就训为“霰”。典籍中“散”字可以与从“册”得声的字相通,如《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民家有躄者,槃散行汲。”《集解》谓散字:“亦作跚。”以上证据皆证明“散”字无疑可以通为“栅”。《广韵·去声三十谏韵》:“栅,篱栅。”古代“篱”、“栏”二字音义皆通,所以“篱栅”就是“栏栅”,也就是“栅栏”。简文谓“而舆亢疾驱入之,其未能逃,亟散离(栅栏)之,唯毋令兽逃……”,是说用田车将野兽赶入包围圈,趁其未逃,马上将野兽栅栏围住,不让其外逃。而如果按《龙岗秦简》的语译,“野兽未能逃跑,应尽快将它们分离开来”就会自我矛盾。因为将野兽赶入包围圈正是为了防止其逃跑,“尽快将它们分离开来”岂不更容易逃跑?
古代构成连绵词的两个字有时可以互相调换位置,龙岗秦简的“散离”又见于云梦睡虎地秦简,作“离散”,这与“栅栏”又作“栏栅”情况相同。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徭律”说:“县葆禁苑、公马牛苑,兴徒以斩(堑)垣离(篱) 散及补缮之,辄以效苑吏,苑吏循之。”《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注释】谓:“散,疑读为藩。”按此释非是。此一“离散”也应读为“篱栅”,即“栏栅”是也。简文“兴徒以堑垣离散及补缮之”是说征发徒众为苑囿建造堑壕、墙垣、篱栅并加以补修。而这些工作都是为了防止野兽的外逃。
4、简一一二:
盗槥(?)椟,罪如盗……
《龙岗秦简》一书【校证】说:“‘盗’后二字,有可能是“宗庙”,简文大概是说盗窃棺材里的物品与盗窃宗庙的物品同罪”。
钊按:细审照片和摹本,“罪如盗”三字下一字疑应是“禁”字,指禁中而言,如此则简文是说盗窃棺材里的物品与盗窃禁中的物品同罪。
5、简一四一:
上,然租不平而劾者,……租(?)之(?)……
《龙岗秦简》一书【注释】谓:“劾,通“核”,查劾,审核。”
钊按:细审照片和摹本,所谓“劾”字并不从“力”,而是从“刀”,所以此字应该释为“刻”而不应释为“劾”。刘信芳、梁柱编著的《云梦龙岗秦简》一书的释文即释此字为“刻”,是正确的。简文“租不平而刻者”应该是指田租的称量或称量的器具而言。简一四○有“租笄索不平一尺以上,貲一甲;不盈一尺到……”说的也是田租称量或称量器具的事,“不平”一词所指应该相同,可资比较。“平”是指公平、和乎标准,“不平”即“不公平”、“不标准”;“刻”字古代有“减损”的意思,《荀子·礼论》:“刻死而附生谓之墨,刻生而附死谓之惑。”杨倞注:“刻,损减。”如此则简文“租不平而刻者”即“田租称量不标准而加以减损”之意。
二、 关于木椟的性质
龙岗秦墓木椟的性质是学术界争议的一个热点,直到现在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龙岗秦简》一书对木椟的解释不够明晰,所附文章的意见也差别很大。
其实这个问题讨论至今,已经可以得出一个相对正确的意见。对此我们的理解是:
1、认为木椟的性质是“告地册”的说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根本不用置辩。说木椟是“告地册”是误读木椟文字的结果,即误以人名“辟死”为指墓主死亡;又误以“令自尚也”为“上送告地策”。其实木椟全文无一处有“告地下主”或其它冥间官吏的词句,与通常的告地册决不相同。
2、《龙岗秦简》一书将木椟文字释写作:“鞫之:辟死,论不当为城旦。吏论:失者,已坐以论。九月丙申,沙羡丞甲、史丙,免辟死为庶人。令自尚也。”这一释写多有未安。首先,“辟死”后不当点断,因为“辟死”是“论不当为城旦”之“论”的“对象”,即“论”之宾语。将“辟死”提前,有突出其人的意思。“辟死论不当为城旦”即“论辟死不当为城旦”之意。其次,“吏论”下不应加冒号,“失者”下也不应加逗号。【注释】引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的“吏当”、“吏议”为证,认为木椟中的“吏论”相当于张家山汉简中的“吏当”和“吏议”,所以在“吏论”下加有冒号。其实“辟死论不当为城旦”中的“论”就相当于“吏论”,也就是张家山汉简中的“吏当”和“吏议”,即指二审的判决。而“吏论失者已坐以论”应作一句读,意为“一审错误判处辟死为城旦的官吏已因此被法办”。再次,“丞甲、史丙”下的逗号也多余,可以删去。正确的句读应作:“鞫之:辟死论不当为城旦。吏论失者已坐以论。九月丙申,沙羡丞甲、史丙免辟死为庶人,令自尚也。” 翻译成现代汉语大意就是:二审判决:判处一审论定辟死为城旦的论处无效。一审误判的官吏已经被法办。九月丙申日,沙羡县丞某、史某赦免辟死为庶人,使其自由。
3、木椟文字文通字顺,不存在“文不通字不顺”的问题。不能因为其内容简略概括就怀疑其为编造的文书。当然,不排除木椟文字是据另一个更为完备的记录概括抄录而成。但是这是一宗实际存在过的案件则不应怀疑。
4、“辟死”就是墓主,木椟所述案件即其亲身经历。墓中所出法律方面的竹简即墓主平时所用,但是由此即断定墓主就是管理禁苑、驰道、田租事务的官吏似嫌证据不足。因为当时所有官吏平时都要熟悉法律,许多律文就是他们的当官“手册”,需要随时参照,所以在墓中出现这些法律文书非常正常。
5、木椟的性质就相当于判决书的副本,或是“平反证明书”。因为辟死曾因官吏的误判而蒙冤,好在有二审的改判,才平反昭雪。想来这一案件的审理颇费周折,对辟死的身心也造成很大的伤害,所以他对此格外重视,故死后仍带在身上。木椟出于墓主的腰部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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