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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

时间:2024-09-14 19:00:48

城市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

城市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

城市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7号)、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16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和《关于请督促做好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和公布工作的函》(建办规函74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特制定本年度住房建设计划。

  按照建设部和自治区建设厅的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现将年住房建设计划主要内容予以公布。

  一、总则

  (一)本计划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等为主要依据,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

  (二)本计划是深化完善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的年度安排,是年度住房建设总量、结构、用地安排和住房发展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规划期限内,在中心城区规划建成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计划,应与本计划相协调。

  (三)本计划的规划范围为《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所确定的216平方公里规划建成区范围,适用年限为年。

  二、住房现状与需求预测

  (一)现状概况

  根据统计资料显示,到年底,中心城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27.12平方米。

  (二)年度需求

  1、根据住房现状和需求调查,立足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要求,综合确定年度的住宅建设总量,并与的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人口等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相协调。

  2、综合考虑近年来发展条件的变化和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等各种因素(同时充分考虑了对房地产企业年开发建设计划的初步调查统计情况),确定中心城区年住宅建设总建筑面积控制在460.0万平方米左右。

  三、年度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市民的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注重住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加大加快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发展满足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四)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基本原则,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适度增加住房建设用地增量,重点和积极盘活住房建设用地存量。

  四、年度建设目标

  (一)总量目标

  年度,建设各类住房约5.23万套,总建筑面积约460.00万平方米。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

  年度,建设保障性住房14186套,建筑面积96.7万平方米。

  其中,建设廉租住房1340套,建筑面积6.7万平方米(同时计划调整现有直管公房3159套作为廉租房配租);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2846套,建筑面积90万平方米。

  (三)商品住房建设目标

  年度,建设商品住房3.81万套,建筑面积363.3万平方米。

  新建商品住房中,需要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2.55万套,建筑面积225.30万平方米(其中包括“两限”普通商品住房5500套,建筑面积47.63万平方米;拆迁安置房9900套,建筑面积92.78万平方米)。

  五、年度住房建设结构要求

  (一)总体要求

  本年度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

  本年度凡新审批、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中,经济适用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为保证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的居住面积,部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商品住宅中套型建筑面积比的要求

  为更科学合理地指导各类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新建住房供应结构比例采取“总量控制”和“项目平衡”相结合的原则,在满足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年度新审批、新开工住房总面积比重70%以上的“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可根据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项目平衡”,科学分类合理确定其住房结构比例。

  具体单个建设项目可根据其所处位置、总用地规模、开发强度、建设年度、具体定向安置等实际情况,在保证年度总量满足要求的前提下,经可行性分析后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同意调整后,进行适当调整,并同时明确具体平衡地块,要求同步实施。原则上,出让地块和平衡地块在同一行政区(区、开发区)内实施。

  (四)两项强制性指标的确定

  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应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审批、新开发的住宅项目中。

  两项强制性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中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六、年度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重心向城市新区转移。

  (二)年度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与结构

  年度,新建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199.04公顷。其中,保障性住房用地为48.92公顷,占年度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比例达到24.58%;商品住房用地为150.12公顷。

  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中,应当有90.41公顷用于建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其中包括“两限”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面积20.58公顷;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面积42.17公顷)。

  七、保障性住房建设分区安排

  年度新建保障性住房共14186套,建筑面积96.7万平方米,建设用地总量48.92公顷。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分区安排:西乡塘区5138套,建筑面积37.0万平方米,建设用地17.17公顷;兴宁区2103套,建筑面积15.0万平方米,建设用地7.76公顷;青秀区3171套,建筑面积22.0万平方米,建设用地10.99公顷;江南区2434套,建筑面积16.0万平方米,建设用地9.65公顷。

  2、廉租住房建设分区安排:西乡塘区512套,建筑面积2.56万平方米,建设用地1.28公顷;江南区828套,建筑面积4.14万平方米,建设用地2.07公顷。

  八、实施计划的保障措施与建议

  (一)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1、保障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在规划期内,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2、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

  3、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二)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

  1、继续加大普通商品房建设。

  2、加快推进限价商品房的规划与建设。

  3、落实住房开发项目中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三)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政府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1、继续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2、扩大保障性住房的覆盖面,保障性租赁住房只租不售。

  3、可积极探索和试点经济适用租赁房,先租后售,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4、加强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建立和落实稳定的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

  5、继续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完善廉租住房管理的制度和法规。

  (四)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积极促进存量土地利用。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体系建设,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六)建立和完善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实施的相关机制

  1、健全计划的实施机制,落实计划实施的责任。

  2、完善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机制。

  3、建立计划执行的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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