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作总结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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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投融资机构与企业的关系就是股东、出资人与企业的关系。这方面最重要的是完善证券股票市场的运营规则。应该在培育规范社会性投融资机构的同时,加快完善证券股票市场的有关规则,特别是会计审计规则。通过社会性投融资机构的发展使机构投资者成为证券股票市场的投资主体,从而促进这一市场走向规范;另一方面通过证券股票市场的规范,使社会性投融资机构与上市企业间的关系趋于规范,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基础。
社会性投融资机构之间是市场竞争的关系。这方面最重要的是完善进入、运营和退出的有关规则,防止出现不正当竞争。
近年来,随着股市风险加大,随着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创新基金的要求,各种形式的投资基金发展很快。这也是目前财产所有格局下投融资活动发展的客观趋势。对此应该积极引导、规范,使其尽快从自发到自觉,并把这一过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秩序的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加快社会性投融资机构的发展,加快证券股票市场的发展,将为新的投融资体制奠定基本框架,并将成为启动民间投资的最有效的制度基础。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1999年11月10日报道,吉林省四平市政府为了扶持本市的利税大户、重点企业——四平卷烟厂,专门召开各县区负责人会议,在会上下达了销售四平烟厂生产的吉牌香烟的指导任务,这些任务由市分配到县,由县分配到镇,再由镇分配到村,最后都摊派到人头上,烟钱直接从工资里扣发,对无工资的农民则动员他们掏钱买吉烟。四平市的“吉烟现象”,引起了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经济行为的规范必要性的思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政府经济行为,是实现现代市场经济“市场+政府”调节方式的要求。市场经济发展经过了两个阶段,一个是自由市场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完全的、充分的作用,一个是现代市场经济,即我们所说的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就其运行状况或调节方式而言,是一种“市场+政府”的混合经济,一方面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础,另一方面又有政府的调控和干预。这就意味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须“有所为亦有所不为”。政府不能“有所为”,那就蜕变到早期的自由市场经济,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早已证明了自由市场经济的诸多缺陷,他们也早已抛弃了自由市场经济,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当然不能走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早已改辕易辙的老路。政府不能“有所不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统包统揽,那我们又会退回到我国原先的计划经济中去。我们已经吃尽了计划经济苦头,变计划经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我们为此付出了不少努力,也取得了不小的成效,决不能退回到计划经济中去。既然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政府须“有所为亦有所不为”,那就必须对什么须“有所为”及什么须“有所不为”作出合理的界定,对“有所为”的方面“如何为”的问题有进一步的对策,即必须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的经济行为有合理的规范,以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政府经济行为,是我国转型时期弥补政府短缺和克服政府行为失效的要求。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还保留着大量的计划经济的惯性,真正的市场经济还未最终形成。同时,由于人员素质水平和法律规范程度还未达到应有的要求,在市场短缺的同时,也存在着政府短缺。市场体系不完整,市场规则不健全,市场信息不畅通,市场信号扭曲是市场短缺的主要表现,而政府短缺则主要体现为:政府行为不规范;政企不分;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的事;政府还未学会市场经济的经济学。“吉烟现象”中的四平市政府就是政府短缺的表现。市场短缺,要靠政府去弥补,而政府短缺,则要靠政府行为规范化去克服和消除。若政府行为不规范,政府自身短缺,那就不仅不能消除市场短缺,还会使政府短缺和市场短缺恶性循环,给国家经济建设带来巨大的困难和阻碍。要克服和消除转型时期政府短缺及政府行为失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须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行为,尤其要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政府经济行为,也是推进和深化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既清晰又模糊。说其清晰,是因为国有企业的产权被现行法律界定为国家所有;说其模糊,是因为国家无法清楚地界定产权的各种权能。这种产权关系不仅表现在财产终极所有权的极端抽象性,也表现在法律所有权的不明确性,即所谓的“产权短缺”。我们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就必须消除这种产权短缺,把建立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确定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清晰的产权制度中资产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国家作为出资者之一,具有资产所有权,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但不能直接干预法人企业的经营活动。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之一是规范政府经济行为,杜绝政府对国有企业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也就是说,要推进和深化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明确产权关系,就必须合理地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的经济行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行为,以实现效率、公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共同富裕为主要目标。政府经济行为的范围或涉及的内容,也必须围绕这一主要目标来规范。一般来说,效率、公平和发展方面的要求,跨越了发展的时空差距和国别界限,是不同的国情状况下,市场经济成熟程度不同的政府经济行为所追求的共同目标。中国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为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经济行为,当然也是为了更高的效率。而兼顾效率和公平又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效率提高要通过经济发展而且是可持续发展来表现,公平也要通过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来实现,而效率、公平和可持续发展,都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可以把实现效率、公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经济行为的目标。且不谈吉烟现象中四平市政府的行为是否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和可持续发展,至少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公平包括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机会公平是指竞争的规则相同,就象公正的体育比赛。四平市政府通过层层下拨、限时领回、分发到人头上、直接从工资里扣钱的手段来替四平烟厂销售吉烟,对不得不领回
社会性投融资机构与企业的关系就是股东、出资人与企业的关系。这方面最重要的是完善证券股票市场的运营规则。应该在培育规范社会性投融资机构的同时,加快完善证券股票市场的有关规则,特别是会计审计规则。通过社会性投融资机构的发展使机构投资者成为证券股票市场的投资主体,从而促进这一市场走向规范;另一方面通过证券股票市场的规范,使社会性投融资机构与上市企业间的关系趋于规范,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基础。
社会性投融资机构之间是市场竞争的关系。这方面最重要的是完善进入、运营和退出的有关规则,防止出现不正当竞争。
近年来,随着股市风险加大,随着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创新基金的要求,各种形式的投资基金发展很快。这也是目前财产所有格局下投融资活动发展的客观趋势。对此应该积极引导、规范,使其尽快从自发到自觉,并把这一过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秩序的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加快社会性投融资机构的发展,加快证券股票市场的发展,将为新的投融资体制奠定基本框架,并将成为启动民间投资的最有效的制度基础。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1999年11月10日报道,吉林省四平市政府为了扶持本市的利税大户、重点企业——四平卷烟厂,专门召开各县区负责人会议,在会上下达了销售四平烟厂生产的吉牌香烟的指导任务,这些任务由市分配到县,由县分配到镇,再由镇分配到村,最后都摊派到人头上,烟钱直接从工资里扣发,对无工资的农民则动员他们掏钱买吉烟。四平市的“吉烟现象”,引起了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经济行为的规范必要性的思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政府经济行为,是实现现代市场经济“市场+政府”调节方式的要求。市场经济发展经过了两个阶段,一个是自由市场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完全的、充分的作用,一个是现代市场经济,即我们所说的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就其运行状况或调节方式而言,是一种“市场+政府”的混合经济,一方面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础,另一方面又有政府的调控和干预。这就意味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须“有所为亦有所不为”。政府不能“有所为”,那就蜕变到早期的自由市场经济,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早已证明了自由市场经济的诸多缺陷,他们也早已抛弃了自由市场经济,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当然不能走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早已改辕易辙的老路。政府不能“有所不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统包统揽,那我们又会退回到我国原先的计划经济中去。我们已经吃尽了计划经济苦头,变计划经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我们为此付出了不少努力,也取得了不小的成效,决不能退回到计划经济中去。既然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政府须“有所为亦有所不为”,那就必须对什么须“有所为”及什么须“有所不为”作出合理的界定,对“有所为”的方面“如何为”的问题有进一步的对策,即必须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的经济行为有合理的规范,以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政府经济行为,是我国转型时期弥补政府短缺和克服政府行为失效的要求。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还保留着大量的计划经济的惯性,真正的市场经济还未最终形成。同时,由于人员素质水平和法律规范程度还未达到应有的要求,在市场短缺的同时,也存在着政府短缺。市场体系不完整,市场规则不健全,市场信息不畅通,市场信号扭曲是市场短缺的主要表现,而政府短缺则主要体现为:政府行为不规范;政企不分;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的事;政府还未学会市场经济的经济学。“吉烟现象”中的四平市政府就是政府短缺的表现。市场短缺,要靠政府去弥补,而政府短缺,则要靠政府行为规范化去克服和消除。若政府行为不规范,政府自身短缺,那就不仅不能消除市场短缺,还会使政府短缺和市场短缺恶性循环,给国家经济建设带来巨大的困难和阻碍。要克服和消除转型时期政府短缺及政府行为失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须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行为,尤其要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政府经济行为,也是推进和深化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既清晰又模糊。说其清晰,是因为国有企业的产权被现行法律界定为国家所有;说其模糊,是因为国家无法清楚地界定产权的各种权能。这种产权关系不仅表现在财产终极所有权的极端抽象性,也表现在法律所有权的不明确性,即所谓的“产权短缺”。我们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就必须消除这种产权短缺,把建立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确定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清晰的产权制度中资产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国家作为出资者之一,具有资产所有权,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但不能直接干预法人企业的经营活动。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之一是规范政府经济行为,杜绝政府对国有企业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也就是说,要推进和深化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明确产权关系,就必须合理地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的经济行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行为,以实现效率、公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共同富裕为主要目标。政府经济行为的范围或涉及的内容,也必须围绕这一主要目标来规范。一般来说,效率、公平和发展方面的要求,跨越了发展的时空差距和国别界限,是不同的国情状况下,市场经济成熟程度不同的政府经济行为所追求的共同目标。中国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为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经济行为,当然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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