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抵押合同模板合集七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抵押合同7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抵押合同 篇1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签署了编号为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为了保障甲方在该合同项下债权的安全,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以其合法拥有的采矿权向甲方设定抵押担保一事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抵押物
1、甲方向乙方设定抵押的合同项下的采矿权(以下简称“抵押物”),其采矿许可证编号为:_________,有效期自 _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审批发证机关为_______ (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见本合同附件一。
2、抵押物系乙方通过_________的方式,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获得的。
3、抵押物的矿区地理位臵为:______________。
4、抵押物的矿区范围坐标为:______________。
5、抵押物的矿区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
6、抵押物的开采矿种为:__________________。
7、抵押物的生产规模为:__________________。
8、截止 年月,抵押物占有且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情况如下 。
9、双方确认或经评估的抵押物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整。双方确认认书或抵押物的评估报告原件见本合同附件二。
第二条 担保的债权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
2、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和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
3、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抵押权所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4、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矿区范围内的全部基础设施和地上附着物。
5、甲方对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追索,而可按法律规定从处臵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三条 抵押合同的备案
本合同签订后的10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发证机关提交办理抵押备案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的报告;采矿权抵押申请书;____县(市、区)、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乙方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证明材料、采矿权权属无争议及是否同意抵押的意见;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双方确认的抵押物价值说明或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双方有关证照复印件;抵押合同;发证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截止到抵押备案之日:
(1)抵押物的采矿许可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乙方对抵押物拥有完整无瑕疵的权利;
(2)抵押物不存在与其他矿权重叠或交叉的情形;
(3)乙方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4)乙方不存在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出租、非法承包、转让或与他人合作开采的行为;
(5)乙方不存在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6)抵押物未设定其他任何抵押权;
(7)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涉及诉讼或被司法查封、冻结的情况;
(8)乙方已依法办理了采矿用地报批手续;
(9)乙方已完成了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授权、批准(除发证机关的批准外)等程序;乙方设定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不会违反其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协议。
2、乙方承诺:本合同签署后,乙方仍将依法履行矿业权人各项义务,以确保抵押物的合法、有效存续,并确保抵押物始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转让条件。
第五条 乙方的报告义务
1、抵押期间,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书面报告(以下简称“定期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乙方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2)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3)抵押物矿区的开采情况、矿产品的销售情况;
(4)乙方履行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义务的各项情况;
(5)与抵押物有关的各项税、费的缴纳和支付情况;
(6)可能导致抵押物不能通过年度检查或延续登记的各种因素、情况(如有)。
2、抵押期间,除本合同五1所述的定期报告外,甲方还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提供与抵押物有关的各种情况的临时报告(以下简称“临时报告”)。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该书面要求后日内向甲方提供临时报告。
3、抵押期间,抵押物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毫不迟延地向甲方作出口头或书面报告:
(1)无论何种原因,抵押物的价值可能或者已经发生实质性贬损的;
(2)抵押物难以通过年度检查或获得延续登记的;
(3)抵押物可能或者已经被国土资源部门注销或吊销的。
4、抵押期间,乙方拟转让抵押物的,需事先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该书面报告应载明拟受让人姓名/名称、拟转让的价格和条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抵押物。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所做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与实际情况有任何出入,或乙方违反了其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和承诺或合同第五条项下的报告义务的,甲方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抵押期间,乙方违反或未履行其法定义务,致使抵押物不能通过年度检查、获得延续登记,或被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的,甲方有权宣布货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其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1、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及抵押人违反陈述与保证、特别约定事项等导致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甲方未受清偿时,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甲方有权处分抵押物的情况时,甲、乙双方可依法协商共同委托湖南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将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
2、因本条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有权从其处分抵押物所获的款项中直接划收。
甲方:(签字盖章)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合同 篇2
甲方:新乡博世泰尔齿轮有限公司
乙方:新乡市发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0xx年5月 日甲方向乙方申请贷款担保,贷款额度1000万元,期限1年。双方经平等协商,将甲方所有的价值1800万元的机器设备向乙方做抵押反担保,并已经在获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现甲方再次向乙方申请贷款担保,贷款额度为500万元,期限1年。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依法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反担保抵押合同中的担保额为1000万元,现将其增至1500万元,抵押财产价值不变。
2、原担保期限自20xx年5月日——20xx年5月 日,现延长至20xx年8月 日。
20xx年5月 日的担保到期后,甲方不得将抵押财产再次抵押给他人,以保障20xx年8月 日的贷款按时偿还。
3、20xx年5月 日的贷款到期后,乙方要求变更机器设备抵押登记,甲方应予以协助,不得推诿。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供等值担保。
4、本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5、本补充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本补充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
抵押合同 篇3
抵 押 人(以下称甲方):
配 偶: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 贷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详见附件:抵押清单)。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人民币元整,实际抵押额为 元整。
第三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鉴定、登记、运输、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由乙方提前处分,以所获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偿债期限已到,债务未依约偿还或所延期限届满仍不能偿还;
2.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3. 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九条 主合同债务人按期偿还债务的,抵押权终止。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财产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乙方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原状,并可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该债权总额 20 %的违约金。
3.甲方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权限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4.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印):
乙方:(签字、盖印):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抵押合同 篇4
抵 押 人: 身份证号码: 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码:
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车辆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车辆抵押。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车辆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车辆型号及车牌号为:○1 和○2 。
第二条 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
第三条 借款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
第四条 抵押车辆现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车辆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车辆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 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车辆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定时间:
抵押合同 篇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抵押合同无效;
2、 对国有企业业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合同无效;
3、 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抵押的`债务设定的抵押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4、 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该抵押合同无效。
综上,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四种,详细内容已经在上文中介绍过了,希望对您了解抵押合同效力的内容有所帮助。
抵押合同 篇6
典当行(全称):xx典当有限公司
当 户(全称):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合同法》、《担保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关于典当
1、典当种类:
2、典当用途:
3、典当金额: 根据抵押(质押)物评估价值 的 %发放。
4、典当期限:
(1)典当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天。当期不足5天的,按5天计算。
(2)本合同记载的典当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当票不一致时,以当票记载为准。当票为本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月综合服务费率
根据当户所提供抵押物的地理位置、物品状况、质量等实际情况,执行典当月综合服务费为 ‰,在发放当金时一次性扣收。
第二条 关于抵押物
1、地理位置:
2、抵押物权属证件号码及面积:
3、订立本合同的同时,当户必须到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费用自负。
第三条 典当行的权利和义务
1、典当行有权了解当户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产品物资库存和借款使用情况,有权要求当户提供所需的证(照)件及相关资料。
2、当户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四条第4、5、6、7项所列的足以影响典当行权益的行为或情形,典当行有权停止发放当金或提前收回典当本金。
3、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在5日内赎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即形成绝当,如形成绝当,典当行有权按《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或由典当行自行出售,所得款项用以偿还拍卖费用、贷款本金、综合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剩余部分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4、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当户发放当金。
第四条 当户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当金。
2、按时归还当金。如不能按时归还当金时,须提前 天与典当行协商续当事宜,办理续当手续的同时交纳续当期的综合服务费。
3、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当金,不得挤占、挪用当金。
4、当户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典当行债权实现的行为,应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典当行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5、当户发生除前项所述行为之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形,如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典当行,并落实典当行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6、当户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典当行并征得典当行同意。
7、当户必须保证当期内抵押物状况良好,若抵押物出现损毁、破坏等减值现象时,当户必须采取措施恢复抵押物的价值,如不能及时恢复价值,则应提供典当行认可的其他抵押物或担保措施。
8、当户如出现变更营业执照及其所载事项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典当行。
9、当户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有关法律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五条 提前还款
1、当户提前还款,应提前通知典当行,协商还款方式。
2、当户提前还款,典当行退还剩余天数综合服务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典当行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当户发放当金,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补偿当户损失。
2、当户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金,逾期5日即形成绝当,典当行有权按照约定处理绝当物品。
3、当户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典当行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或采取相应资产保全措施。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在诉讼期间内,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九条 其他约定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数量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 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注意事项
典当行已提醒当户注意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出全面、细致、准确的了解,并应当户的要求做出相应说明。本合同一经签订,典当行即视合同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本页剩余部分无正文)
(本页签字、盖章专用)
当 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典当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抵押合同 篇7
合同编号:
抵押人:
抵押权人:
甲方(抵押人):见本合同“立约人信息”条款的约定
乙方(抵押权人):见本合同“立约人信息”条款的约定
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主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抵押财产
一、甲方以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最高额抵押。
二、抵押财产因故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
“抵押财产清单”或者乙方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等手续。
四、如果抵押财产因自然因素或者第三人行为毁损、灭失、被侵害、价值减少、脱离甲方控制,抵押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或权利证书(明)被注销,甲方均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二条 担保范围及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一、本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
二、本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依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三、本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四、被担保的债权项下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垫款、各种应付费用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
第三条 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限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甲方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
第四条 主合同变更
一、甲方同意,乙方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或对主合同进行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均无需通知甲方,甲方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以及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乙方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随之转让,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抵押财产的占有与保管
一、甲方应妥善地对抵押财产进行占有、保管和维修保养,合理使用抵押财产,维持抵押财产完好,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乙方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检查,并可要求甲方将抵押财产权利凭证的正本交乙方保管。
二、甲方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财产的,应当告知该第三方乙方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财产的完好、接受乙方对抵押财产的检查以及不妨碍乙方实现抵押权。甲方不因此免除前款中的义务,同时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甲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乙方因此遭到索赔而承担了责任,或为甲方垫付了赔偿金,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六条 抵押财产的保险
一、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险种、保险期限、投保金额办理抵押财产的保险。保险人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和良好信誉。
二、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乙方的要求,不得附有损害乙方权益的限制性条件。保险单上应特别注明:乙方为保险赔偿金的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变更保险单应经过乙方书面同意;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财产已投保但保险单未注明上述内容的,应对保险单作出相应的批注或变更。
三、甲方应确保保险连续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险中断、撤销、失效,或者致使保险人减免赔偿责任,或者不经乙方同意变更保险单。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甲方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甲方应当续保,对保险期间作相应延长。
四、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抵押财产续保的,则为续保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抵押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付乙方,并且在乙方预留有关保险索赔或保险权益转让所必需的文件。
五、就抵押财产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财产,以恢复抵押财产价值;
(二)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按照乙方要求转为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用于担保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四)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甲方自由处分。
甲乙双方有关抵押财产保险的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七条。
第七条 对甲方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
一、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或修改租赁合同)、赠予、转让、出资、重复担保、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
二、甲方经乙方书面同意处分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财产而获得的价款或其他款项应当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有权选择本合同第六条第五款第(一)至
(四)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第三方妨碍
一、如果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或者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
二、抵押财产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有权选择本合同第六条第五款第(一)至(四)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抵押权实现
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包括依照主合同约定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利。
二、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下称“暂定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若以抵押财产抵偿乙方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抵押财产抵偿乙方债权的依据,届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
三、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后,优先用于清偿抵押财产担保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甲方。
四、甲方与债务人为同一人的,乙方可以对甲方的抵押财产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抵押权或必须先处分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
五、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抵押权。
六、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甲方不提出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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