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的抵押合同范文集合8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抵押合同8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抵押合同 篇1
贷款抵押人: ,
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抵押权人: ,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 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乙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为抵押权人。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内容
1.贷款总金额: 元整。
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 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期限:
在上述贷款总金额下,本贷款可分期、分笔周转审贷。因此,各期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双方分别商定。从第二期贷款起,必须有双方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贷款合同,并将其中的一份送交 市公证处公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期贷款期限为: 个月,
即自 20xx年xx月xx日起,至 20xx年xx月xx日止。
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算方法,按照中国 银行的规定执行。
5.贷款的支取:
各期贷款是一次还是分次提取,由双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应提前 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的信贷部门审查认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贷款 次提取。
6.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在各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它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它来源归还贷款,须经乙方同意。
第一期贷款最后还款日为 20xx年xx月xx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 。
2.制造厂家: 。
3.型号: 。
4.件数: 。
5.单件: 。
6.置放地点: 。
7.抵押物发票总金额: 。
8.抵押期限: 年(或为: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抵押物权消失。
(二)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贷款,并追偿已贷出的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 ,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 %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 %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它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赁证、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系经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 (章) 乙方: (章)
代表人: (签字) 代表人: (签字)
地址: 地址:
银行及帐号: 银行及帐号:
订立时间: 20xx年xx月xx日
订立地点:
抵押合同 篇2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财产清单”所列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2.1 依据中国法律具有担保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抵押担保,并对抵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和)处分权。
2.2 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担保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产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其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
2.3 完全了解主合同债务人的融资用途,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2.4 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并确认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已经充分了解。
2.5 在债权确定期间债务人与乙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如果没有在有关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中明确不是由本合同作抵押担保的,均视为由本合同作抵押担保。
2.6 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要求甲方全面履行担保范围内的担保责任。
2.7 本合同签订之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抵(质)押权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等的情况如下:
第三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按照主合同项下借款借据约定的借款期限或债权债务凭证所载明的起止期限。
第四条 债权确定期间
4.1 甲方在债权确定期间,在最高限额内,就乙方和债务人之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
4.2 债权确定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期间届满之日简称“决算日”)。在该债权确定期间内,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终止之日为决算日;甲方依法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的,甲方的书面通知到达乙方之日为决算日。
第五条 抵押担保范围
5.1 本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包含根据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若有)、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处分抵押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5.2 因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甲方自愿以本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甲方不得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经设定抵(质)押权、出租等情况(包括本合同签订当时及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全额赔偿。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保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八条 甲方应于___________(期限)内办理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的足够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并在上述期限内保险单证原件交由乙方保管。如主债权经债务人和甲乙双方同意展期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甲方逾期办理保险、上交保单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______(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式)违约金,且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处分抵押财产并实现抵押权。在乙方处分抵押财产并实现抵押权之前,因甲方未及时办理保险、上交保单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获得保险金并将其视为抵押财产的替代的,视为乙方对该部分差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抵押合同 篇3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为担保乙方对于其所有的债权,将由甲方提供抵押物,为乙方设定抵押权,并约定条款如下:
一、所担保的债权:包括本金 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得分次循环动用,但在同一时间,其动用总额以上开金额为最高限额)及其利息,预期利息,即违约金以及债务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损害的赔偿。至债权实际金额及各种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及债务的清偿期,另立借据,透支约据、本票、约定书、违约保证合同为凭,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各该附件所规定的效力与本合同同。
二、抵押物: 牌 型汽车 辆,车辆牌号为: ,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上述用于抵押的车辆为 所有。
三、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纵未届清偿期,乙方亦可以随时通知甲方清偿其全部或一部,甲方愿即照办,绝无异议。
四、抵押物于登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或登记机关办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全部由甲方负担。
五、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实声明:上述抵押物完全为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无关。如日后发生任何纠葛致使乙方遭受损害时,纵其事由非可归责于甲方及担保物提供人,亦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证抵押物占有人对于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的责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税费、修理、保养等一切费用,亦于乙方无涉。
七、抵押物的现状发生变动时,不论其原因如何,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应及时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现状的变动或价值的低落致不能或不足使用本合同第一天开列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时,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抵押物应按乙方指定置于 省 市 路 号,甲方保证绝不擅自迁移。抵押物为交通工具,经乙方同意得由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使用者,一经乙方通知,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应立即负责将抵押物停放于指定住所。
九、抵押物应向乙方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并应以乙方为唯一受益人,保险金额及条件应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险费用均由甲方负担,所有保单及报废收据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为代为垫付保费,经通知甲方限期偿还,甲方未按期办理时,乙方得将垫款列入甲方借款金额,依列计滞纳金,甲方绝无异议。但乙方并无代为投保或代垫保费的义务。
十、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占有抵押物。
(一)有担保法所定应占有情况时。
(二)未经乙方允许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贴的标签被损毁时。
(三)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抵押物出租时。
(四)因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为,致抵押物的价值显然减少或显有减少之虞时。
(五)乙方认为甲方借款运用不当时。
(六)乙方依前五项规定占有抵押物,甲方或第三人拒绝交付时,乙方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乙方因占有抵押物所有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赔偿。抵押物被占有后所生孽息,乙方占有权收取,以之抵偿收取孽息的费用及甲方债务。
(八)已发展有处分抵押物,应依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甲方应具备乙方认可的保证人,以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的一切给付责任的保证。保证人并愿以本合同为证,声明放弃先诉抗辩权暨民法保证各法条内有关保证人的一切权利。十二、甲方愿接受乙方对于借款用途的监督及对于甲方业务财务核算的稽核。乙方因行使监督稽核之权而需甲方提供任何有关资料时,甲方应即照办,但乙方并无监督或稽核的义务。
十三、本合同所定给付义务,以乙方营业所在地为履行地。如因本合同所订事项而涉诉时,不论当时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营业所所在地,或其国籍有无变更,均以 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十四、本合同书所载甲方、乙方、抵押物提供人、连带保证人均包括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破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甲方、抵押物提供人及连带保证人等统一本合同,乙方代表人变更时,承受其职务之人,即当然为本合同书权利义务主体代表人,毋庸为变更的登记。
十五、出本合同所定的条款外,凡乙方现在或将来所订于贷款有关的各项章则以及金融业现在或将来所适用的一切有关章则,甲方均愿遵守,绝无异议。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立约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届满未清偿时得延长期限,本合同副本共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住址:
抵押物提供人:
连带保证人:
年 月 日
抵押合同 篇4
第一章总则
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抵押资产,为丙方从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_________要求,甲方代理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体债券持有人(即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与乙方和丙方签订本合同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丙方作为债券发行人,在此承诺对此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抵押工作提供全面协助和便利。
甲方行使权利的期限为:在抵押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券到期日止,其后本合同项下权利由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其他债权人分别或联合行使。
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资产抵押担保,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章定义
第一条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第二条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丙方发行的专门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抵押人——即本合同项下乙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抵押资产为丙方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抵押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第五条抵押权——指在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当丙方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义务时,甲方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资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资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抵押资产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甲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章甲方声明
第七条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出租、转让给第三人的,其出租、转让行为无效,甲方仍可对抵押资产行使权利;
2.任何第三人对债券持有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甲方有权提起诉讼;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再设立任何形式抵押的,其抵押行为无效;
4.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只能用于防范特种金融债券到期兑付风险;
5.如丙方提前或如期清偿债务,乙方可要求甲方通知抵押登记机关解除抵押登记;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每年投保财产险,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7.当本合同项下的设定的抵押物价值不足抵偿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偿还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止。
第四章乙方声明及保证
第八条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乙方董事会已同意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进行抵押;
2.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是乙方依法取得并合法占有的;
3.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上的建筑物为乙方合法取得并具有完整的所有权;
4.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在权属方面不存在任何争议;
5.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在建筑和使用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6.设立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7.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设立过任何抵押和转让;
8.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9.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如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已部分或全部出租,乙方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通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10.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甲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签订本合同,债券持有人和甲方可行使抵押权,也可委托其他代理人行使抵押权,乙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11.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债务未获清偿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要求抵押登记管理部门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抵押登记;
12.当本合同项下的设定的抵押物价值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将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偿还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止;
13.乙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五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_________。
抵押合同 篇5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号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_____市_____县签署:
甲方(即贷款人,又称抵押权人):中国银行_____分(支)行
法定地址:
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即借款人,又称抵押人或购房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丙方(即保证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鉴于:
1.乙方愿意将其拥有的本合同第十九条所列的房产及其全部权益(下称“抵押物”)抵押予甲方,作为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甲方申请借款;
2.丙方愿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债务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责任;
3.甲方愿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乙方提供贷款。经三方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贷款及用款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向乙方发放购房抵押贷款。贷款金额:元(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限于乙方支付其购买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之房产的购房款。
第三条 贷款期限: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月。
第四条 乙方满足以下前提条件后,甲方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1)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已监证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原件;
(2)乙方已支付了不低于购房总价 %的首期款项;
(3)与本合同相关的费用已经付清;
(4)已办妥抵押物的投保手续,并将甲方列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5)本合同已生效,乙方已签署《借款借据》;
(6)已办妥抵押物的抵押备案或抵押登记手续;
(7)乙方已在甲方处开立还款专用的购房储蓄活期存款户;
(8)乙方未出现或无潜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9)甲方指定的其他条件。利息计算方法及还款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利率执行,当前月利率为‰;外汇贷款按贷款发放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个月浮动期外汇贷款利率执行,当前月利率为‰;
在本合同发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甲方将按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调整时甲方毋须专门通知乙方。
第六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前利率管理办法,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不作高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将从次年1月1日起按当日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并以此确定甲方新的月供款项。
第七条 如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调整,如无另行约定,本合同其他约定不作改变,只限于调整每期还本付息金额。
第八条 乙方未按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甲方达成协议,即构成逾期贷款。甲方有权就逾期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利息。
第九条 供款方式由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述第种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供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2、于___年___月___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3、其他方式;
第十条 若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乙方在贷款发放次月起逐月还款,供款总期数。每月还款日为20日(如遇国家规定节假日则顺延)。
第十一条 乙方在贷款期限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以甲方贷款分户账面数字为准,首期及最后一期供款额应按实际贷款本金余额及用款天数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乙方保证在每月的还本付息日之前,将每月供款额存入或划入第五十五条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还款账户,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包括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还任何到期应付款项。若因乙方账户余额不足,未能在规定日期还本付息,甲方将就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利息。
第十三条 如乙方连续三期或累计三期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
提前还款
第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乙方中途有足够的款项来源,经甲方同意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在部分提前还款的情况下,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一万元的整倍数;部分提前还款只限于归还按还款计划从后算起的贷款本金,机时不能冲减即将到期的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乙方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书面向甲方得出申请。该申请书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第十六条 提前还款能免去所提前时间的贷款利息,但利率仍按原贷款期的同期利率执行。
第十七条 提前还款时,乙方须按提前还款金额和提前还款时的贷款利率支付一个月利息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贷款抵押及相关约定
第十八条 乙方愿以本合同
第十九条所述之房产及其全部权益设定抵押,作为乙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当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甲方除继续向乙方追讨外,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俗成的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从中优受偿。
第十九条 抵押物基本情况如下:
房产地址:
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楼宇名称、座别及房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购房总价:(小写)________元
(大写) _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同意;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价值为本合同第十九条所述的购房总价。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之抵押权设定后,应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及其他文件的正本交甲方执管,直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时止。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护保养,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甲方有权对抵押物状况进行了解,乙方对此有义务给予合作。
第二十四条 抵押期间由于乙方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应在三十天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立即处置抵押物:
(1)乙方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非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同意承继本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并按本合同规定履行,或乙方的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愿意代其继续履行本合同并经甲方同意。
(2)甲方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前收回贷款;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乙方及丙方应协助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或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内乙方已按期或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后,甲方应出具书面证明协助乙方办理抵押登记/备案的撤销手续,并将已由甲方执管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及其他文件的正本交还乙方。
抵押物保险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为抵押物购买以甲为第一受益人和财产险,投保金额应不低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总额的120%,保险期限应不短于本合同第三条所定贷款期限。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对抵押物办理连续不断的财产保险,保险单证原件由甲方执管。如乙方中断保险,甲方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和丙方追偿。
第二十九条 当保险赔偿发生时,甲方有权以第一受益人的身份接受和支配保险赔偿金,并优先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如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赔付乙方所欠甲方贷款本息时,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或丙方追偿。
第三十条 如发生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保险索赔事件时,乙方应在五天内通知保险公司和甲方。
第三十一条 上述投保的保险费及因保险索赔事件而发生原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和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除本合同第十九条所列房产抵押外,同意以乙方名下的其它全部财产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
第三十三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或以转售、赠与、再抵押等方式处理,也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经甲方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该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并优先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乙方以继承或遗赠的方式处分抵押物的,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分割处理。
第三十四条 乙方出租抵押物必须满足: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其出租。租金收入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需与承租人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订明:“出租人已将该房产抵押给中国银行,出租人未清偿中国银行到期的债务,中国银行发函通知承租房屋之日起三十日内,承租人须无条件迁出且租赁合同自发函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三十五条 如有或将有针对乙方的法律诉讼或仲裁发生,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包括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被扣押、冻结、没收或强制性收购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十六条 当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因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发生如本合同第四十九条约定的债权转让行为时,乙方须同意解除原与房屋出卖人(即本合同的丙方)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放弃对甲方转让债权的抗辨权。
第三十七条 维护抵押物帮结构完整和对抵押物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按时缴交有关部门对抵押物征收的税费、水电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等;协助甲方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对抵押物进行检查;
在更改联络地址或电话号码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合同的担保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由丙方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若乙方不能向甲方还贷款本息或因乙方违约而被甲方要求提前清偿贷款本息和费用时,丙方将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甲方有权依据担保条款直接向丙方追索。
第三十九条 保证期间,甲、乙双方调整还款计划,不影响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第四十条 保证期间,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时,不影响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已抵押商品房(即抵押物)将按期按质建成并合法交付使用。一旦发生违反该承诺的情况,丙方须从知悉或应当知悉这一情况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与乙方,由此而产生对乙方合法权益的违约责任及损失均由丙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 丙方保证在本合同项下已抵押商品房(即抵押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天内到房地产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房地产证》,协助甲方以及购房人补办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正本交由甲方执管。
第四十三条 丙方发生公司章程,合同的修改和补充,股份的调整、转让和清算,以及重大的人事变动等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四十四条 丙方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减少注册资本,涉及产权制度、经营制度、资产运用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必须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进行。
第四十五条 丙方接受甲方的信贷监督、检查并承诺以充分的配合,保证按甲方的要求向其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六条 上述担保是连续和有效的,其保证责任不因甲方给予乙方和/或丙方任何宽容、宽限或优惠或延缓行使权利而影响、修改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放弃;在乙方和甲方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变更时继续有效,并被视为丙方已重复作出。
第四十七条 上述担保为不可撤销,其法律效力不受乙方与丙方及其他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乙方收入减少、失业、失踪、死亡以及支付等事实而可撤销或变更。
第四十八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下列第项所述之期限止(如未选择,则视为选择第(2)项)。
(1)甲方取得并正式执管本合同工项下抵押物的《房地产证》及《他项权证》正本之日。
(2)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清偿之日。
(3)其他;
合同债权的转让
第四十九条 甲方与乙方、丙方商定并同意:当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债权和抵押权转让,转让价格为届时乙方所欠甲方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之和;在债权转让时,乙方、丙方自动放弃抗辨权。
第五十条 在甲方发出要求丙方和乙方接受上述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该债权转让的价款由丙方向甲方一次性清付。
第五十一条 乙方与丙方均同意,在丙方支付了该债权转让的价款后,将由乙、丙双方协商解决原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关的问题。
第五十二条 上述债权转让的约定在本合同第四十八条所约定的保证期间内不可撤销。
费用
第五十三条 因订立本合同而发生的印花税、契税、律师费、公证费、保险费、抵押登记/备案/撤销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 甲方因催收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仲裁、诉讼等到法律等程序催收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用、或依法处置抵押物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授权
第五十五条 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名下在甲方处开立的账号为的存款账户内扣收并用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该账户上直接划收乙方应付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第五十六条 乙方授权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以支付购房价款的名义直接付至房产出卖人在甲方处开立的、或经甲方同意的其他怅户。
第五十七条 乙方授权委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本合同公司及抵押物之抵押登记备案注销手续,领取《房地产证》、《他项权证》等文件。
第五十八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上述授权委托及的关承诺不可撤销。上述授权委托有效期至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
违约及处理
第五十九条 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和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取得贷款行为,均属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守约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视违约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施维护其合法权利:
(1)要求违约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
(2)停止守约方合同义务的履行,包括停止发放贷
款;
(3)经守约方催告,违约方在限期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或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已使守约方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的,守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或承让债权、处分抵押物、申请强制执行及提起诉讼等任何措施维护其合法权利。
第六十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则应按未发放的贷款金额、迟延天数及约定贷款利率上浮20%计算违约金予乙方。
其他约定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和丙方在任何宽容、宽限或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六十二条 当乙方清偿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并退回《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以及抵押物保险单。
第六十三条 乙方或丙方如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或担保义务,愿意直接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甲方可据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或丙方的财产。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方、乙方及丙方三方签字、盖章并办理公证、抵押备案/抵押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丙方、公证处、产权登记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七条 下列文件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贷款申请表;
(2)借款借据;
(3)抵押物保险单正本;
(4)《商品房预售合同》/抵押备案证明或《房地产证》/《他项权证》;
以上合同的约定,特别是对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合同条款,乙方和丙方已经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这些约定,本合同是在乙方和丙方明确其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自愿签署的。
甲方(公章):乙方:
授权代表:身份证号码: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 年 月
抵押合同 篇6
甲方:齐齐哈尔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地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园小区57号楼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 法定代表人:于伟职务:行长
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马路318号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业务开展,缓解齐齐哈尔市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形成银行、企业及担保公司多赢的局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自愿在乙方分支机构开立账户,且为符合乙方贷款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并按担保合同约定向乙方履行保证责任。
2、甲方向乙方承诺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3、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本协议中的贷款是指银行表内外短期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我行所有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授信业务,含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
4、甲方原则上只为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授信业务提供担保,需延长期限的,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以双方签定的保证合同为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5、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保证金专户,按照甲方所担保项下所有业务金额的五分之一存入保证金。按照甲、乙双方实际发生的合作担保业务的余额的5倍对应的保证金部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出。
协议签署生效后,甲方应在乙方存入保证金壹仟万元,三个月内追加存入保证金贰仟万元。
6、甲方担保额实行总量控制,融资担保总额最高不得超过甲方存入乙方保证金帐户余额的5倍。甲方对单个主债务人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实收资本的10%。
7、甲方支持被担保企业经营资金存入乙方有关的分支机构。
8、甲方应根据乙方需要,如实向乙方披露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特别是资金运用的情况,定期提交财务报表。
9、甲方代偿后,应在30天内补足保证金,使融资担保余额与保证金余额的比例控制在规定的放大倍数以内。如未在约定期限补足保证金的,担保授信额度暂停使用,待保证金缴存比例符合乙方授信要求比例再行恢复。
10、甲方的代偿期限为二个月,即从贷款到期之日起,二个月内被担保人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甲方应无条件地作为第一债务人向乙方清偿,乙方从保证金专户划款,如被担保企业已偿还部分贷款本息,则甲方代为偿付不足部分。
11、被担保企业应为甲方提供反担保。甲方为被担保企业代偿后,自动获得代位求偿权,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向被担保企业进行追索,包括协助对担保企业的抵押财产的变现。
1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不承担担保赔付责任:
⑴ 乙方与被担保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对变更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⑵ 乙方擅自给被担保人的贷款办理倒贷或展期,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或甲方对倒贷及展期后的贷款未经追认的,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⑶ 乙方和被担保人恶意串通,造成担保失误,而被担保人无力偿还贷款的。
二、乙方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对于乙方推荐的企业所提供的各项数据资料,乙方应认真按照有关的信贷政策及业务操作流程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甲方担保要求的企业,甲方将优先考虑为其提供担保。
2、乙方对甲方拟担保的贷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贷款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及收回工作。
3、乙方在对甲方所担保的贷款企业发放贷款后,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贷款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在取得借款企业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以在担保前为甲方提供被担保企业的基础资料,以协助甲方做好担保前的各项准备,同时乙方在甲方对企业提供担保的期间,若发现被担保企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有关重大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手段等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
5、被担保贷款企业违约后,在符合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扣收被担保企业和为被担保企业提供反担保的企业在乙方开立账户中的存款。
三、甲乙双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1、甲乙双方有责任对现有贷款担保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应为每季度至少一次。
2、甲乙双方要监督被担保人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加强借款资金使用的监管,并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人代表的变更等重大事项时,双方有相互告知的义务,并要求被担保人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甲乙双方可以相互推荐优秀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并
可以对重点支持的企业定期共同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4、甲乙双方应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对于调查结果及审查意见双方有相互通报的义务,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客户,甲方及时向乙方出具同意担保的意向书。乙方应优先进行贷款调查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甲方。
四、其他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在业务开展中进一步完善、补充。
2、本协议下发生争议的,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4、本协议约定条款与乙方标准担保合同文本的约定不一致的,以合同文本为准。
5、本协议的终止、解除,不影响本协议涉及的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抵押合同 篇7
甲方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甲方现将牌照为 车辆抵押给乙方,具体协议如下:
(一)车辆品牌型号 车架号 发动机号车辆实际行驶公里,颜色 抵押价格为 元。
(二)抵押期限为月(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到期不还款,违约金每天1000元整,违约超过24小时后,乙方有权处理该抵押车辆的使用权。
(三)甲方保证是上述车辆的原车主,享有该车辆的使用权和名义权,有权处理该车辆的使用权。
(四)抵押车辆时甲方向乙方交付相关的权属,权利证书以及相关手续。
(五)甲方保证该车辆以后不会变质为盗抢、诈骗、租赁、逃逸车辆,如发生的与保证的不符,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保证该车辆是车辆所有人抵押的,如不是车辆所有人抵押的,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由甲方承担。
(七)该车辆抵押前,应当面把车内的贵重物品取走,如在抵押期间甲方车内的遗留物品丢失由甲方负责承担。
(八)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者,24小时后,乙方将享有该抵押车的转让、出售、再次转押以及其他方式的处理权和车辆使用权。
(九)甲方保证该车辆不是租赁、盗抢车辆,是属于合法手续车辆,如出现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可逆转,签字后立即生效。
签订时间: 年月 日
抵押合同 篇8
合同编号:
抵押权人:、
抵押人:
合同签订地: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
(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二、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本,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三、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为确保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的清偿,抵押人自愿以自有财产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
一、抵押人,指为主合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本合同中,抵押人为主合同中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及抵押物共有人。抵押权人为主合同中的债权人。
二、抵押物是抵押人提供给抵押权人的、其具有处分权的财产,不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
三、抵押额度有效期,指为了明确本合同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在该期间内发生的债权,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是否超过该期间,抵押人承诺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对抵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务余额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四、抵押最高本金限额,指为了明确本合同被抵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最高本金额度。在该债权限额项下,不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抵押人对该债权额度项下所有债权余额(含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
五、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实行余额控制。该余额是指债务人对抵押权人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所有债务余额以及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经抵押人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的所有债务余额之和,包括未到期余额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部分。即:
(一)未到期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所形成的各项待清偿债务余额。
(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和抵押人仍未履行清偿义务的各项债务余额。
六、主合同,指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以及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经抵押人同意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债务合同。
七、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费、办案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变卖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电讯费、差旅费等。
第二条 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条款一。
第三条 被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权
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第四条 被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债权为在抵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所有债权余额以及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经抵押人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的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五条 抵押额度有效期
一、抵押额度有效期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条款三。
二、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担保债务的发生日,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必须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抵押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抵押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抵押人承诺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对抵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所有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抵押最高本金限额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最高本金限额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条款四。
二、在该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抵押担保责任及于该最高本金额度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七条 抵押物
一、抵押物的详细情况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条款五。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二、抵押人应以其具有处分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如果抵押财产中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抵押人有义务在抵押财产清单中注明。
三、在抵押有效期内,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上述抵押物价值总额减少至不足以担保全部借款本息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八条 抵押期间
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条款六。
第九条 抵押物的保险
一、抵押人可自愿选择是否为抵押物办理保险。抵押人如对抵押物已办理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办理以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权益转让手续;若抵押人对抵押物尚未办理保险并选择投保的,则应按抵押权人的要求办妥足额抵押物财产保险。
二、抵押人保证保险在抵押期间内持续有效。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任何条款或对保单作任何改变。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或任凭及允许该保险被撤消、取消、终止或过期失效。因抵押人的上述行为对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
三、抵押权人应为该保险项下的第一受益人,保险赔偿金如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另行追偿。
四、借款期间,本笔借款的抵押物保险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条款七。
第十条 抵押登记
一、在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抵押权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共同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抵押人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的,有关登记文件由抵押权人占管。
具体要求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条款六。
二、抵押物所生孳息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人应当办妥抵押物所生孳息的抵押登记手续。
三、抵押人以抵押物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的,对最高本金限额内每一笔债务均有效,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抵押登记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在所有借款本息清偿完毕前,抵押登记期满的,抵押人必须配合抵押权人办理续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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