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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调研报告范文(通用5篇)
随着个人的素质不断提高,需要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农业保险调研报告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农业保险调研报告 1
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到1992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到1992年当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但保费快速上升的同时是居高不下的赔付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香港上市后,由于经济效益的原因,不再经营大部分的农险业务。
自20xx以来,专业农险公司开始浮出水面,9个省区市的农业保险试点也已经全面铺开。保监会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提出农业保险发展的五种模式:一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二是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上海、黑龙江等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保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现行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源短缺、技术薄弱、人才匮乏等问题。另外,传统风险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一)有效需求不足
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明显不足。主要原因在于: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窄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不愿意付出保险成本;我国的农业保险主要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入而言,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二)缺乏专业性保险从业人员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发展呈现多次起落,保险人才断层,目前我国保险从业人员大多数人是从其他行业转来的,没受过专门保险教育。而农业保险经营的复杂性、艰苦性,更是导致人才奇缺。因此,从业人员现状是经验型多,知识型少;保守型多,开拓型少;单一型多,复合型少;粗放型多,效益型少。数据表明,我国保险市场人才供需比例约为1:4。人才的极度匮乏,个人简历特别是核保、核赔、精算等技术型人才和管理、营销、培训等复合型人才的严重不足,已成为制约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农业保险险种减少,发展滞后
我国保险业在经历了最初十几年的快速增长后大幅下滑,除了一些外部因素外,保险产品的结构不合理,险种可选性少,不能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这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产品缺乏创新,一方面产品雷同多,细分度不够,达不到不同人群、不同需求的组合效应。另一方面产品开发能力弱,更新换代慢。由于长年亏损、业务萎缩。
(四)保险中介机构缺位
规范化的保险中介机构活跃在保险市场上,是现代保险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保险的供求双方均能起到重要的媒介和桥梁作用。特别在农村保险市场中,保险中介人可以将保险公司的经营触角延伸到农村的各个角落,节约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也能起到服务于广大农民的作用。然而,以往我国保险公司几乎全部依靠自身的展业队伍承保农业保险,没有充分利用农村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公司这一中介形式。
(五)农民投保意识不高
农民对农业保险既力不从心,又心有疑虑。首先,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农业保险项目经营经常入不敷出,保险公司对其要求较高保险费率,而高保费又令更多的农民买不起保险。其次,许多农民对保险认识不足,风险管理意识差。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对保险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一是不相信保险的作用,许多农民由于受迷信思想和小农意识的影响,很难相信保险对生产和生活的保障作用;二是依赖保险,许多农民买了保险后,高枕无忧,不积极参与防灾防损,导致损失扩大;三是道德风险严重,由于农业生产分散,保险公司监督力度不够,少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利用保险进行欺诈活动,把保险当作“摇钱树”,失去了保险的意义,触犯了国家法律。
(六)我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和再保险市场尚不完善
我国农业保险由于缺乏适当的再保险安排,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保险经营主体自身、难于分散,影响经营主体的经营效果。而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普遍有再保险机制的支持,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例如,美国联邦政府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在中央建立再保险基金,向开展农作物保险的保险人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再保险责任按赔付率分段确定,目的是既向各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不超过115%),又限制农作物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不高于15%)。而我国,由于再保险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市场主体数量少且不健全,导致我国的再保险市场一方面供给主体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技术与服务远远落后于国际水平。
当前,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着“供给短缺”和“有效需求不足”的双重问题,保险经营和发展的两难困境。结合我国农业保险的特点和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经验,为了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我国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市场。
主要通过以下途径:一是完善农业保险供给体系,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要改变经营方式,转变经营作风,以增加农业保险的供给;另一方面,要完善和拓展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职能,克服农业保险中的逆向选择。二是提高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水平。要大力开展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的风险管理意识,培育农业保险意识,鼓励农业的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以增强农民对农业保险的动机和能力。三是培育农业保险人才。培育具有专业知识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农业保险人才,提高农业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的多层次需要。
(二)加强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主要包括:一是加强农业保险立法和完善的制度环境,政府应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二是实行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再保险政策,支持保险业的发展;三是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很多优惠政策支持农业再保险市场,扩大风险分散面,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
(三)利用资本市场分散巨额风险。
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财政拨款或补贴方式建立巨灾专项风险基金;二是发展保险衍生产品。
(四)加强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
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复杂性决定了农业保险经营技术的特殊要求。技术是保险经营的重要要素,而发展保险技术的关键又是人才。但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农业保险更是呈萎缩趋势,导致农业保险人才奇缺。因此,为了农业保险事业的顺利发展,一定要重视和开展对农业保险技术人才的培养,通过代培、委陪、函授等多种方式培养基层农业保险业务骨干,同时,要在大专院校培养具有农业保险系统理论的高级专业人才,确保农业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
农业保险调研报告 2
办事处位于科右前旗西南部,总面积239.2平方公里,辖10个村,29个自然屯,47个农业生产合作社。现有4806户,其中农业户4554户,人口15946人,其中农业人口15115人,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现实有农业人口1.2万人。全办事处现有耕地面积151699.84亩,其中川地32826亩,占耕地比重的21.64%。气候特征干旱缺雨,年平均气温4摄氏度,最高气温37摄氏度,年平均降雨量420毫米,无霜期127天左右,日照充足,昼夜温差较大。主要农作物有玉米、高粱、马铃薯、葵花、大豆及杂粮杂豆。受所处地理位置、地形特点及气候条件影响,自然灾害尤其是旱灾随时威胁着农业生产,农民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较弱,在十年九旱,年年春旱的情况下,为避免自然灾害后农民和农业生产受到严重损失,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是比较可行的方式之一,农业保险可以分散风险,转移风险,使农民获得必要的补偿,有助于尽快恢复正常的农业生产。
一、办事处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以20xx年为例,xx办事处农户保险投保面积共计83401.78亩,保额共计170221.7元,其中:旱地玉米投保户2387户,面积59849.56亩,保额119699.12元;水浇地玉米投保户414户,面积7655.83亩,保额26795.4元;葵花投保户968户,面积10339.12亩,保额15715.46元;大豆投保户669户,面积5557.27亩,保额8001.72元。投保作物面积占耕地面积的95.14%。20xx年保险公司共分两批对农户进行了理赔,第一批理赔各类农作物亩数为921.1亩,占投保面积的1.1%,赔付金额为69257.6元,占保额的40.67%,第二批赔付金额10万元,两批共赔付金额为169257.6元,占保额的99.43%。同时,保险公司将农户投保的170221.7元保金转到20xx年,为农户继续参了保。
二、存在的问题
1、保险公司强行将农户上一年的保费转到下一年,在部分农户中产生不良影响,剥夺了农户自主投保的权力。
2、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少,目前只有一家保险公司在办事处开展种植业保险,无竞争,势必导致其服务质量上存在问题,与农民的'需求存在差距。
3、农业保险的理赔程序不透明,诸如:灾年农业年成是怎样界定的,理赔标准是什么等等,参保农户都不清楚,导致农民反响很大。
4、保险公司理赔时间过长,与农业生产周期不相适应。
5、理赔数额应严格按农业保险理赔标准实施,不能各乡平均分配。这样严重破坏了公平原则,也会使保险部门公众形象大打折扣,影响农业保险业务开展,制约保险业发展。
三、几点建议
1、强化政府引导。农业是高风险的产业,自然灾害往往给农业、农村、农民造成巨大损失,而个体农民自身抗灾能力极其有限,对于农民的损失以往主要靠财政补贴和社会救济这两种办法来解决。由于政府资金有限,往往“救急救不了穷”,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农业保险则是化解农业风险的一个重要途径。由于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成本、高价格、低收益的特点,一般商业性保险公司都不愿意经营农业保险,农民由于收入低,大多数人缺乏为其农产品投保的支付能力,要让他们自愿购买农业保险一时很难做到。因此,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必须加大政府引导,但也要走出政府包办的怪圈。
2、加大政策扶持与财政补贴力度。农业保险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它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单一依靠市场机制的配置会造成市场的失灵。纯商业化经营的路子也难走通,这就客观要求政府履行其宏观调控和公共管理的职责,对农业保险这个准公共性产品给予财政补贴。除对农户的保费补贴外,还要对农业保险机构的经营费用给予补贴,另外在税收、贷款利率、再保险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国家政策扶持是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保障。
3、实行“三低”原则。“三低”即低保险、低保费、低保障。由于农业因灾受损经常发生,有时损失还较为严重,如果将各种自然灾害损失都纳入保险范围全部给予补偿,收取保费高,农民不愿也无力接受,因此,实行低保额的初始成本保险,这样既帮助农民抵御农业风险,防止农民因灾致贫,因灾返贫,又解决了农民和地方财政经济承受能力问题,将政府灾后补助资金前移为灾前保险费补贴。
4、强化竞争意识。一个地区应形成多家保险公司参与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格局,引入竞争机制,给农民参加保险选择机会,才能使保险公司提高服务质量。
5、公开保险程序,增加保险理赔透明度。参加保险后,一旦受灾,农民对农业灾年收成如何界定,怎样界定,保险公司如何理赔,理赔的比例数额多少,标准是什么,理赔的时限长短,农户都不是很清楚,容易打消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6、扩大风险保障范围。农业保险比较复杂,风险控制较难,应根据自然生态条件特点和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目标开展工作,逐步增加农业保险产品种类,扩大风险保障范围,例如应把马铃薯种植纳入农业保险范畴,实现农村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稳步推进。
农业保险调研报告 3
随着国家“三农”投入的不断加大,农业生产科技和农业生产风险补贴机制也日益完善,自20xx年起,我县陆续出台了高效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国家补贴保险”成了新农村建设中颇具经济魅力的字眼,农业保险补贴为农民撑起一把遮风挡雨的保护伞,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补贴及高效农业种养殖业保险补贴成为各级政府引导农民增收致富的一种激励手段。高效农业保险补贴政策运行近7年了,究竟给广大农民带去了多少实惠,农民如何看待“高效农业保险补贴”,“ 高效农业保险补贴”还存在哪些需要完善的方面,就这些问题,笔者进行了调研。
一、财政补贴实施基本情况
据笔者调查,xx镇是全县经济作物重镇之一,从20xx年起实施高效农业保险制度。保险品种从当时的能繁母猪增加到育肥猪,20xx年参保品种呈多样化,有油桃、梨、钢架大棚、河蟹养殖等品种。参保率和保险品种逐年提高,财政对参保农户的保费补贴标准在逐年提高,其中肉用仔鹅、育肥猪、肉鸡、荷藕、内塘河蟹等品种高效农业保险的保费,各级财政补贴达70%;能繁母猪、奶牛品种高效保险各级政府补贴高达80%。到目前为止,全镇参加高效农业保险的品种已有七种,广大农户受益匪浅。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高效农业保险补贴工作在宣传动员、承保核实、防灾减损、查勘理赔、资金配套、财务运作等环节存在一定问题,值得关注。
1、宣传动员待加强,参保意识待提高。由于农民受传统小农意识影响,理解和接受保险的观念较弱,对补贴政策缺乏了解,往往要等到“殃及池鱼”,才会“怦然心动”。加之现有经营规模较小,预期收益较低,不愿再付出保险成本,如葡萄产销专业合作社。由于赔付率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受当年度的台风、暴雨、持续高温等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农户自愿投保积极性有待提高。
2、服务机构不健全,行政推动难维持。从目前情况看,县镇村高效农业保险工作几乎全部依靠基层组织行政来推动,类似于农业保险公司机构还未将保险产品的经营服务延伸到乡镇村组户,还没有真正建立让农民更积极、更踊跃、更放心的基层保险机构与队伍,农业保险机构应有的纽带和桥梁作用根本没有发挥。
3、保险成本费用高,理赔定损难公正。高效农业保险费率偏高。一方面是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品种,农民是急于投保,其出险率和赔付率就高,保险公司就有亏损,如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另一种是旱涝保收的品种,农民则不愿参加保险,造成保险公司无利可获,经营成本上升,因此费率也高,如旱生蔬菜保险业务。理赔定损难公正。一方面是农业保险从业人员大多数是镇村干部兼职,未经专门的`培训,机械性多、灵活性少;保守型多、开拓型少。按照理赔条款的条条框框,许多损失不在范围内,但因其考虑化解农村基层干群矛盾实际,特殊原因的,也适当赔偿。另一方面是承保标的是动植物,流动性大,基本信息难把握,要制定出一个公平合理的、让农户满意的理赔标准就较困难。
4、资金配套难保障,财务核算待加强。作为惠民之举,国家出台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由各级财政和农户共同负担保费。但从实际经营情况来看,农业保险的组织发动工作主要依靠县镇两级政府,而农业大县与重镇,往往都是财力弱县镇,配套补贴资金负担相对较重。
5、保费指标下达不合理,有虚增保费、虚支赔额的违纪现象。据调查,有些地方主管农业保险部门为片面追求保费指标,不顾当地实情,以粮食种植面积的40%下达高效农业保险面积和保费,造成基层虚增保源和保费,出现集体垫付保费、虚报定损理赔、骗取上级财政补贴行为。在实际工作中,也容易出现个别参保户多次报灾,以轻报重,以少报多等虚报现象。同时,镇村两级对农业保险代事代办财务核算制度不统一。
三、几点建议
高效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的实行在转移农业风险、减轻政府负担、引导农民积极参保投保等方面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为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1、应当建立差别化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更多的补贴资金,加大对农业大县重镇或者欠发达县镇的财政补贴力度,提高当地开办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对相关重点保险品种进行适当补贴,提高财政对保费的补贴额度,以减轻农民个人保费负担压力。建议将是否参加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作为高效农业发展扶持奖励的前置条件。
2、强化宣传动员,增强保险意识。将高效农业保险精神宣讲到户,讲清政策,讲透条款,使得种养大户能充分认识到高效设施农业保险是为了降低他们农业经营风险,增强他们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从而引导他们自觉自愿参保。
3、完善考核机制,力求务实为民。高效农业保险补贴工作尚处于摸索和尝试阶段,很多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一是完善基层考核机制。高效农业保险补贴的推广实施成功与否关键在基层干部。摒弃部分干部对高效农业保险工作视为“多此一举、忙中添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错误认识。二是纠正以粮食种植面积一定比例下达保费指标做法,切实为基层办实事,为农户办好事。
4、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核算行为。应加强部门协调,明确各职能部门管理责任。财政、人保、农经、气象、农技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强化部门协调,形成合力,各守其职。建立农业核灾定损工作组织和三农保险专兼职队伍,定期对核保和定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加强对基层财政、农经部门、行政村有关保险代理代办业务培训。
农业保险调研报告 4
一、我国农业保险陷入发展困境的制度根源
(一)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滞后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1、农业保险身份不明。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其经营理念、经营模式、经营手段及管理规则与商业性保险有本质的区别。但由于农业保险立法的滞后,而现行《保险法》又忽略了农业保险,因此我国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至今仍未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而在实践中则由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实行商业化经营,得不到政府应有的支持,导致目前“农民保不起,公司赔不起”,农业保险整体发展水平低的局面。
2、农业保险依法不当。由于对农业保险实行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也被视为商业保险行为,在实践中则运用《保险法》进行规范。但商业化经营模式并不能改变农业保险本身固有的政策性,用来规范商业保险行为的《保险法》,从根本上来说并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另外,《农业法》的有关规定不利于农业保险发展。因为农民收入低而农业成本高,削弱了自愿购买农业保险的经济基础,强制保险成为发展农业保险的一个重要手段,而《农业法》则规定“农户在自愿基础上参加保险,任何组织不得强制”,这又进一步加大了现阶段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难度。
3、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体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具有政策性,客观上要求政府参与并在农业保险中起主导作用。从国外农业保险发展实践看,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有的职能和作用通常是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但我国由于农业保险法律的空白,政府应在农业保险发展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等都没有明确,这增加了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影响了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中主体作用的发挥,更直接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缺位使保险人经营风险增大
农业风险由于其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使跨越几个县甚至几个省的保险对象同时发生灾害事故,遭受巨灾损失。这使得保险公司不能通过集合大量标的来分散农业风险,保险公司承保的标的越多,风险越集中,保险人的经营风险越大。因此各国在开展农业保险时都建立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通过再保险或农业风险基金等形式来分散农业保险经营者的风险。但我国还未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也没有相应的再保险机构。一旦遇到巨额风险或巨灾风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只能自己承担全部承保责任,导致保险公司经营利润减少甚至出现亏损,从而影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扩大和经营稳定性。
(三)农业保护制度忽视了农业保险、抑制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农业具有弱质性,面临着很高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各国政府都采取农业保护政策来保护本国农业、增强其国际竞争力。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对农业的保护程度不断提高,但一直以来,实行的是以直接的农业补贴和价格补贴为主的保护制度,发生农业自然灾害时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救济灾民,忽视了农业保险。这种农业保护制度具有短期性和随意性,影响了农业保护政策的稳定性和有效性。更重要的是,我国现行农业保护政策的实施,一方面表明了政府对农业保险的重视程度不够,支持力度小;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实行的直接拨款救济灾民的政策导向影响了农民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的提高,直接抑制了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
(四)财政支持乏力,限制了农业保险的扩展
表现在:一是财政补贴少。目前,除个别试点地区对农业保险有少量补贴外,全国没有出台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从国外来看,大多数国家对农业保险保费都给予财政补贴,一般来说为农作物保费的50%-80%。二是缺乏经营主体。全国各地试点经营模式虽多,但仍处于探索之中。三是再保险体系不健全。
二、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几点建议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发展现代大农业上
从我国开展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建立和发展遭受落后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抵抗。我国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只要风调雨顺就有好收成。许多的地区,特别是农业欠发达地区,农业保险的意识还相当淡漠,没有自觉运用社会化保障手段来分散农业经营中的风险认识。我国现代化大农业就是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突出发展畜牧业、特种水产业、生态农业,大力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
(二)政府要在农业保险市场上准确定位
农业保险必须建立在发展现代大农业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应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一致。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有困难,找政府”的思维定式,使他们无须去寻求保险保障方式,在遭到自然灾害损失后,政府不得不动用纳税人的钱去进行力不从心的无偿救济;即使是参加了保险的农户,在出险后获得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时,仍然把这看成是政府的恩赐,或是民政部门的救灾款,而没有认识到这是他们投保受损后应有的权利。
政府过多干预市场运作,对市场经济的完善起负面作用。不利于对小农经济的改造,也不利于农业保险市场的建立和健全。在这方面,政府应下决心,在农业保险市场上准确定位,确立农业大市场经济观念,利用立法和市场竞争等方面的手段,清理各种法规和制度,搞好服务,搞好市场监管,把市场的事情交给市场。
(三)应建立产品丰富、市场繁荣的现代农业保险市场
我国农业保险开展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农业保险市场缺乏合格的市场主体,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热情不高,商业保险公司参与不多,保险产品奇缺。国家在设计农业保险市场时,必须兼顾市场中各方的利益,平衡收益与风险,鼓励最多的商业保险公司进入。在现代农业保险市场中,运用利益驱动,使商业保险公司迸发出极高的热情,根据我国农业的现代化进程,分阶段推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多种多层次农业保险产品,丰富市场,吸引广大农户进入农业保险市场,购买商品,投资保险。
(四)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承担大灾损的经济补偿服务。
在农业生产中,经常会遇到各中自然界灾害,有些自然灾害发生后,影响是大面积人,区域性的,灾重面广,损失巨大。对这种大军巨损的赔付靠那些资金实力有限的商业保险公司和保险合作社是力所不及的,有必要由中央财政出资金组建苦干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它们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也要区别于民政救济机构,力争做到保本微利,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五)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在农村设立基层网点机构。
商业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不作为或作为少,有历史政策的原因。在今年中央明确提出:“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们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年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采取更直接、更有力的政策措施,加强农业、支持农业、保护农业,努力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逐步取消以二远经济政策,中央这一系列对农村的经济倾斜政策,为商业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市场打开了大门,尽管各地区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农民保障需求多样化、风险较高,同时农民收入低,保险意识差,目前为农民提供保险费时费力,造成保险成本可能比城市高。但农村市场大,发展潜力大,如果能为农民量身定做其需要的保险产品,就定会取得良好的业绩。
我们在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入乡进户开发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必须承认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和高成本的特征。因此,建议国家对各种所有制成份的保险企业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应从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和再保险政策上给予适度支持,以实现农业与农业保险的共同繁荣。
(六)加强农村保险监管,防范保险风险
为了促进农村保险商场的健康发展,有效防范保险风险,必须加强对农村保险市场的监管。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思想政策教育和实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防范职业道德风险;加强对保险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和行为监管,有利于防范决策风险;加强对保险企业的监管,有利于促进市场秩序全面防范保险风险。
农业保险调研报告 5
调研目的:
农业保险是农户分散农业风险的一个重要工具,对保障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经济、稳定农民收入有着重要意义。但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地处西南边远地区的云南省的农业保险发展亦不尽如人意。本文通过对云南省相关地市的实地调查,分析了云南省农业保险发展困境以及进行可持续发展的局限性。基于此,同时结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及其主要特点的总结,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深层根源进行了分析和论证。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及其主要特点
农业保险试点在社会各界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推动下,取得了较为瞩目的成绩。但大多数人所预期的农业保险“回春”仍然不容乐观。我们必须看到,农业保险的发展水平还十分低下,远远不能满足我国补偿农业灾害损失、稳定农业生产和保障农民灾后生活的需要,政府不得不背负沉重的救灾负担。因此,如何促进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在“十一五”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今后的农村经济发展、城乡的统筹协调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农业保险发展速度较快,20世纪90年代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很不稳定。
其二,农业保险已达到一定规模,农业保险在国内财产保险市场中已占有一定份额,但这个份额依然过小,有时甚至显得无足轻重。尽管如此,这个衡量指标依然较低,农业保险在保险业的发展中显得极其弱小,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其三,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保障农民灾后生活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保险赔款使被保险人的农业灾害损失获得了部分补偿,对于农民购买生产资料,维持农业生产的持续进行,对于保障农民的灾后生活是发挥了一定作用的,对于某些地区、某些时期、某些农民来说,这种作用还相当大。此外,农业保险范围、保险覆盖面也在不断扩大,农业保险险种不断增加,已达到一定数量。农业保险从无到有,险种呈不断增加之势,养殖业、种植业保险险种都已达到一定数量,保险标的扩展到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业产品、牲畜、家禽、淡水养殖产品等等。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农业保险的发展水平还十分低下,发展很不稳定,承保面还相当小,市场份额小,险种同市场需求不相适应,所起的作用还十分有限。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使其远远不能满足我国补偿农业灾害损失、稳定农业生产和保障农民灾后生活的需要,也使得政府不得不背着沉重的救灾负担,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层次还处于较低层次。
(二)云南省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困境
1.农民及相关部门的风险意识淡薄,需求有限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作为属于经济范畴的农业保险,同样受人们观念意识的影响。农业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补偿和经济共济制度,其属性属于准公共物品,农户对它的了解和认识需要一个过程。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市场体制还不健全,农民自身意识的约束和收入水平的限制较大,许多地区,包括云南省在内的一些欠发达的地区,农业保险的意识还相当淡薄,限制了农业保险的需求。
一方面,他们没有自觉运用社会化保障手段来分散农业生产经营中风险的认识,整体上对农业保险的投保意识不强。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既心有疑虑,又力不从心;
另一方面,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农业保险项目通常具有较高保险费率,而高保费又令更多的农民买不起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对保险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一是不相信保险的作用,许多农民由于受迷信思想和小农意识的影响,很难相信保险对生产和生活的保障作用;二是依赖保险,许多农民买了保险后,高枕无忧,不积极参与防灾防损,导致损失扩大。这都需要政府和保险人转变服务理念,科学定位,加大诚信宣传力度,激活农民保险意识,加大农业保险推广力度,切实履行政府职责,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2.农业保险亏损严重,供给不足
农业保险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风险关联性。自然灾害是农业生产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一般来说,自然灾害的波及面广,常常造成大范围的损失。
(2)信息不对称。农业保险中的逆选择主要有三种情况:损失预期较高的农民更倾向于购买农业保险,临时性损失预期较高的农户更倾向于购买农业保险,潜在的投保农户将更倾向于投保产量风险较高的土地。而这样的信息不对称给农业保险公司带来了更高的管理成本及赔付,影响了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3)外部性问题。农业保险具有双重的正外部性,农民购买农业保险获得的个人边际收益小于社会边际收益,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边际成本高于社会边际成本,由私人部门市场供求决定的农业保险实际“消费量”将低于社会最佳规模,导致农业保险市场失灵。
由上述三个原因导致的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使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农业保险经营出现了亏损。我国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大多为区域性经营,不利于分散自然灾害的关联性风险。应对信息不对称的办法之一是建立强制或者准强制保险制度。而外部性问题应该通过各级财政补贴解决。在20xx年实施的准强制性保险——能繁母猪保险就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保险覆盖面达到80%以上,这与政府的大力推广有关。但能繁母猪保险只是农业保险的很小一部分,其他的农业保险项目仍然面临着上述三个问题,导致供给不足。
3.农业保险缺少地方性法规和财政资金补贴支持
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实践证明,农业保险离不开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约束和指导。从国外农业保险发展实践看,各国举办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有两类:一类主要是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制度建设,兼顾农业发展;另一类主要是促进农业稳定发展。从中国的实际来看,农业保险立法的重点是政策性农业保险,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原则、补贴措施、风险保障范围、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经营组织形式等,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同时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缺少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法规,会使农业保险的可持续性受到影响,也不利于建立长效的农业保险机制。
同时,我们从上面对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分析可以看出,没有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等的支持,农业保险举步维艰。一方面,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外部性,是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的根本;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风险商、成本高、费用高、赔付率高等特点,导致商业保险公司无力经营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的财政资金补贴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三)云南省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局限性
1.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较低
云南省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较低主要是由可支配收入不足、旧经济体制下的观念、保险意识淡薄等方面原因造成的。首先,有较大一部分农民有参加农业保险的意识,可是因为在收入低,政府补贴力度又不足的情况下,对于农业保险这类“奢侈品”只能望而却步;其次,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绝大多数农民会选择自留风险,鲜有采取保险等手段转移自身的风险。他们更多的是在受灾以后向亲友寻求经济上的帮助,或者或是通过过去的积蓄来应对灾害所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而且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农民开始增加种植和养殖的品种,种养品种的多样化又在客观上产生了一种内在风险调节和分担机制,降低了农业灾害造成损失所带来的影响;最后,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还受到农户保险意识淡薄的影响,这主要是由农民对农险了解程度低所引起的。可见,农业保险在(云南省)农村地区的宣传工作还不到位,普及程度不够高。
2.农险的高风险性与高成本制约了商业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农险的高风险性主要是由自然灾害频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严重、统计资料不全引起的。
第一,云南省地处复杂的地质地理背景和特殊的气候环境,历来就是一个多灾重灾的省份。气象灾害(干旱,洪涝、冰雹、霜冻、低温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农业生物灾害(农作物病虫害、兽害、恶性杂草害等)、环境灾害(生态破坏、污染等)是云南省面临的最主要的五大类灾害。加之生产方式比较落后,经济生活对自然因素的依赖较大,对自然灾害的承受能力较弱。
第二,在农业保险经营中,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尤为严重。农民对保险标的风险的了解程度要远高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所掌握的信息不足就会造成依此设定的保费偏低的现象。此外,农民在投保后,防灾防损工作的质量高低,以及在灾后补救措施的及时与否,都会对赔付造成截然不同的影响。
第三,相关统计资料不全。保险公司的经营建立在集合大量同质风险,通过大数定理、精算技术厘定保险费率的基础之上。然而,云南地区相关农业统计数据极不完整,这就抑制了保险公司精算技术的发挥,费率厘定无数据可依。这会对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引致经营高风险。
云南省农业保险的高成本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其一,云南农村地区的分布不均,且较为偏僻。这对保险公司的展业、风险区划等工作极为不利,由此产生的成本极高。
其二,前面所提到的云南省的农业保险存在着高风险性,而这种高风险性必然造成保险公司的高赔付,高赔付额就会大大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最终是为了赢得较高的商业利润,然而农险的高成本使得保险公司的最终目的大打折扣,严重挫伤了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3.农业保险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外部环境
首先,我国尚未推出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云南省也没有相应的地方性农业保险法规。在这种无法可依的情况下经营农业保险,不仅农民的利益得不到较高的保障,保险司的利益和积极性也会受挫;其次,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绝大部分农民可支配收入不足,在没有政府补贴或者补贴不够的情况下,他们更不可能去购买农业保险,也就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险保障;最后,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和支持工作不到位。在购买了保险的云南省农户中,主动去保险公司购买的比重占了大多数,而乡村干部动员购买和统一购买的比重却不高。在保险公司尽量缩减展业成本的背景下,乡村政府的宣传和支持工作的作用随之凸显出来。如果乡村政府能够积极做好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提升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知程度,以及在统一购买农业保险这一环节上更加积极主动,加大支持力度,就能够更好的普及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分析
1.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
在经济学中物品按其有无竞争性和排他性被分为:私人物品、公共物品、自然垄断物品和共有资源物品。其中公共物品是指有如下特征的物品:成本或利益的外部经济;取得上的非竞争性,消费上的非排他性。从农业保险的性质分析,它具有供给和需求双重的正外部性,但他在消费上有时会表现出非排他性,所以只能称之为准公共物品。
⑴农业保险在“消费”上具有正外部性,表现为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边际社会受益,而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农户消费农业保险的过程中产生了利益外溢,在这种情况下产生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加之我国农民收入近几年来增长较为缓慢,面对高昂的农险费率,需求不旺的情况更加严重。
⑵农业保险在“生产”上也有正外部性。它体现于农业保险人提供农业保险的私人边际成本大于社会边际成本,而私人边际收益小于社会边际收益。农业保险人“生产”农业保险是承担了部分本应该由社会承担的成本,边际私人成本高于边际社会成本,但边际私人收益却小于边际社会受益,正外部性由此产生。
⑶农业保险提供的保障具有非排他性。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保险公司在进行防灾防损时使得一些没有购买保险的农户也得到了好处,使得农业保险出现非排他性。
2.农业保险系统性风险较为严重,风险难以有效分散
在保险中系统风险则指影响所有保险参与者,使被保险人间的表现产生相关性的因素。农业保险的系统性风险则是指各行为主体间的相互表现而产生的相关性因素,很容易导致主体间的一种恶性循环。
⑴在农业中,系统性风险首先表现为区域性同类气候、流行性疫病等。这种风险往往涉及面广,如大面积干旱、飓风、洪水等,风险一旦发生则涉及千千万万农户,上亿公顷农地。在这种状况下风险波及面很大,风险高度相关使得保险公司难以将风险在承保个体间有效分散,提高了保险公司承保这种非分散性风险的成本。
⑵农业风险具有广泛的伴生性,即一种风险事故的发生可能会引起另一种或多种风险事故的发生。由此农业保险的损失也容易扩大,而且由于这种损失是多种风险事故的综合结果,很难区分各种风险事故各自的损失后果,这无疑增加了保险公司的风险。
3.信息不对称使保险公司面临高监督成本和高赔付损失的两难选择
信息不对称会导致两种反应——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它们都会对农业保险造成不同程度的市场失灵。
⑴逆向选择。逆向选择问题在农业保险中非常普遍,比如表现为经营状况较差的农民隐瞒某种危险和投保动机,有目的的投保农业保险的某个险种(如一切险),使危险集中,如果投保每年可以更新,则有临时性损失预期的农民更倾向于投保。逆选择行为使风险集中,不仅损害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且可能使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剧增,甚至收不抵支。
⑵道德风险。比如农民投保后减少对农业设备、家畜和中间投入品(包括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量)的投入,这同样增加了保险人的风险。总之,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农业保险人面临高监督成本和高赔付损失的两难选择,加大了保险人的经营成本,破坏保险筹集资金的功能。如果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成本过高,保险人就会减少农业保险供给,或者根本不供给农业保险产品。
4.农业保险经营体制不合理,无法使各行为主体达到利益均衡
农业保险会带来市场失灵的现象,在各国都是如此,政府成为解决市场失灵的突破口。从我国农险实践看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除部分税收支持外,其余的资金支持很少,政策性农业保险则是完全按商业化的经营模式,这必然导致农业保险发展停滞不前。根据我国实际,对广大的在农村分散经营的个体农户,比较适宜在政府主导的框架下让商业保险公司唱主角的模式。这种模式比较容易铺开,只要政府的政策到位,扶持措施得当,让商业保险公司既有利又承担风险,在政策框架下充分发挥市场化操作的优势,成功的希望是很大的。剩下的就是解决好补贴问题。
⑴针对险种进行补贴。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但不是所有的农业保险产品都必须实行政策性经营,只有那些关乎国计民生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而商业性保险公司又不可能或不愿意从事经营的农业保险项目,才有可能纳入政策性保险加以补贴。某些险种可以视政策导向,有选择地、有条件地纳入政策性保险,但补贴幅度可以小一些,比如某些单风险农作物保险,虽然这些保险标的也同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但这些保险标的遭受冰雹、洪水、火灾等单一风险的概率较小,符合一般商业保险承保风险的条件。还有就是一些范围较小、价值较高的设施农业、精细农业的单风险保险或某些综合风险保险,也适合商业化经营,由保险公司和农户来承担费用,政府可以少补贴一些。
⑵政府补贴的可操作性问题。如果农业保险公司是由各省、市、自治区自主决策开办的,中央和省两级补贴都可给该保险公司,似乎合情合理。首先,需要确定对农业保险业务的补贴范围,制订补贴规则;其次,需要确定保险公司做了多少符合政策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然后才能进一步确定该为每一类符合政策要求的业务提供多少补贴以及这个补贴在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之间如何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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