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施工承诺书三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承诺书,相比于口头承诺,承诺书的约束力更强。那么,怎么去写承诺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施工承诺书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施工承诺书 篇1
工程名称:
本人承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保证在岗履职,不超范围执业,不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
3、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要求配备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责任制、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技术交底。
5、负责组织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投入使用;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测,保证送检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不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不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6、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
工,负责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签署虚假文件。
7、不偷工减料,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的`工艺、设备、材料。
8、定期组织质量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隐患;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隐患整改要求。
9、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教育,不允许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上岗。
10、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11、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质量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办理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施工单位留存。
施工承诺书 篇2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紧紧围绕“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这个中心指导思想,进而规范施工从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操作行为,消除不安全因素,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确保自身安全和生产安全,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要求,将施工过程中各项作业活动的注意事项及规范要求编制成文,望各员工人员认真学习并引以为重,把安全技术交底的有效性、针对性真正落到实处,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序的控制。具体内容如下:
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及项目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规定和规程,服从管理,听从安排。
2、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和作业,保证自己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并拒绝违章指挥,做到文明安全施工。
3、按照项目部及班组(领工员)的施工安全要求,严格按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进行作业与操作,保证不冒险蛮干、不野蛮作业。同时也督促他人按要求、规范、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自觉维护现场各项管理,不擅自动用现场消防器材、特种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做到持证上岗,无证不乱动,不私拉乱接电源,不擅自动用明火,不乱串岗位,不擅自拆迁施工现场的任何防护设施等。
5、工作期间不吸烟、不喝酒、不打架斗殴,不做违法乱纪的事。
6、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合格的安全帽,系好下颚带,锁好带扣;施工时保证不去不安全的地方随意行走,不随意攀爬现场防护设施,不在现场嬉戏、打闹、躺卧、随意大小便等。
7、工人登高及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必须穿防滑鞋,着装灵便。
8、作业时要确保作业点上方有无危险,作好防护措施有专人监护,严禁上下交叉作业。
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殊作业配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规章制度。有权拒绝违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方法。
团结友爱,禁止与其他专业施工队人员发生冲突,严禁工人私下解决矛盾。
12、如因野蛮施工、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违犯法律法规及上述所列条款等而造成的各类安全及治安事故,我公司盖不对其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对于造成事故的团队及个人,情节较轻者,未能影响施工作业的正常进行,我公司将视其情节严重给予其警告或罚款的处分;
对于因造成严重事故而为我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使我公司无法正常施工的团体及个人,我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施工承诺书 篇3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xx]4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xx]1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暂行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对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补签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补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督促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时签署或补签授权书、承诺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细化、完善授权书、承诺书内容及要求。
附件: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式样)
2.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xx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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