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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报告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报告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根据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方案(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分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以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为目标,本着“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沟通、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到主动应对、及时反应、有效处置、全面控制,切实抓好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
二、工作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工作制度
(一)风险信息监测制度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主动监测制度,做到“早发现”。
收集风险信息。分局要指定人员对国内外主要媒体网络、官方网站食品安全信息、境外和总局通报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要通过下厂监管、专项检查、调查等,了解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尤其是行业潜规则。对收集到的信息应当认真筛选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送。对需要采取处置措施的要同时实施,以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分局办公室负责对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汇总和整理。
分局可以根据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监管对象进行明查暗访,掌握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二)信息筛查和报送制度
对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要做到“早报告”。
1(核准信息
分局要按照《意见》要求对工作中收集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从速核准,确定信息来源、主要内容、风险危害程度、危害对象、社会影响(包括境内外媒体、公众关注程度)等,根据分析筛查结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属于一般性食品安全信息的按照工作职能依法处理,重要风险信息须按照《意见》要求报送。
2(筛查标准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一级风险信息——已经造成人员伤亡的违法添加物、不明化学物质或其他物质、特殊食品处理工艺(包括行业潜规则);
——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没有人员伤亡,但影响地域广泛(如波及或超出省级行政区域),受到境内外广泛关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影响产业发展安全,甚至危及经济社会发展安全或社会安定;
——对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贸易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引发政治关注或外交事件的;
——需要作出一级响应的重大动植物疫情;
——需要总局或省级政府统一协调组织处置的。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二级风险信息
——违法添加物、不明化学物质或其他物质、特殊食品处理工艺(包括行业潜规则);
——地域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并呈扩大态势;——对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贸易造成影响的;
——有可能引发政治关注或政治事件的;
——引发社会关注的;
——重大动植物疫情;
——需要总局或省级政府关注的。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三级风险信息
——有可能引发二级风险信息所列情形的;
——尚不构成一、二级风险信息的;
——需要进一步研判的风险信息;
——需要引起系统内关注的信息。
3(报送要求
报送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要遵循《意见》的各项要求。总的报送原则是及时处置、及时报送,但报送信息要准确、详实,如:信息概述、信息来源、收集时间、产品种类、产品数(重)量、产品流向、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络方式)、检测数据、判定标准、检测机构、处置情况及进一步处置意见等。分局要按照统一格式向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风险信息,但不限于格式中给出的内容。需要保密或暂时不宜公开的,要遵守保密规定。
分局对一、二级风险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同时用文字、电话、网络(信息平台)等方式立即报送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三级风险信息要当天通过信息平台报送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风险信息研判制度
对收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要立即作出研判,立即组织核实,以准确定性。一般情况下,在形成研判结论的同时必须提出处置意见。
(四)风险信息处置制度
分局要按照《意见》规定的有关原则对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早处置”。原则上,确认风险信息的本级部门能处理的要立即处理,并上报处理结果。
(五)风险信息通报和报告制度
对研判定性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要按照统一格式通报有关部门。实行日零报告制度,并按周进行风险分析,有效跟踪动态,做到“早预警、早沟通”。
四、工作措施
为快速有效地处置重要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如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分局要建立健全本辖区的风险信息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食品安全风险的应急处置原则是分级负责,急事先办,做到对食品安全风险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有效避免和遏制涉及监管职能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消减食品安全危害程度,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健康生命安全。
(二)对主动监测发现或研判确认的一级风险信息或重大问题须逐级、第一时间上报,同时各级部门都要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危害。
(三)对一时难以准确研判或依法处置的,但社会关注度较高,已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当由职能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或采取防范措施,有关情况立即报送市局食品安全风险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此类风险信息一般不对外公开,如确需对外公布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四)涉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范围或一时不能明确监管范围的风险信息,应当主动和相关部门通报协调,特别是报告地方政府或牵头管理部门,但不得事先对外发布信息或意见。
(五)探索形成及时应对媒体和发布公告(消息)的工作模式。
(六)分局要建立风险信息管理值班制度。主管领导亲自带班,确保24小时无缝隙对接,并指定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急联络员,明确应急职守纪律,并配备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专用联络手机、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应急交通工具(或交通费)等。
(七)分局要建立风险信息档案管理制度,记录风险信息,并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归档,有效期至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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